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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范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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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范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内差旅费支出管理,促进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差旅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学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控制差旅费规模。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领导批准,如实填写《XX师范学院公务差旅审批单》,具体包括出差人员姓名、职务或职称、出差事由、地点、预计天数等。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单位之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通工具 级别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二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 厅级领导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乘坐飞机需从严从紧控制。报销飞机交通费应提交电子行程单(机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凭据报销。购票人应当做好公务出行计划安排,尽可能选择低价机票,原则上不得全价机票。 XXXX年1月起,国内出差或临时出国(境),购票人应直接使用公务卡在采购机票管理网站机票,或通过具备民航机票销售资质的各航空公司直销机构或机票销售代理机构,使用公务卡或银行方式机票。使用公务卡购票的,应当提前在采购机票管理网站进行公务卡注册或通过电话方式注册。 使用银行方式购票的,需要在支票、等票据上标注资金用途为“公务机票购票款”,填写的单位名称应与系统记录的单位名称一致。 第八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交通意外保险一份。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第九条学生实习,运送试卷、材料、专用票证等大宗物资,接待外宾,开展大型活动等特殊事项,租用7座(含)以下轿车的,费用在各单位公务用车预算经费中列支;租用大型或专用车辆的,费用根据实际情况在业务费等经费中列支。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入住单间或标准间,随同人员和其他人员入住标准间。 第十二条省内出差的,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的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480元,其他人员的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320元。 省外出差的,住宿费标准上限按财政部统发布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住宿费在规定标准上限以内据实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住宿费票据需载明付款单位(“XX师范学院”)、住宿天数、房间数量和单价等信息。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六条省内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100元。 省外出差的,按财政部统发布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 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省外每人每天80元、省内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 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租用专用车的,租车费用实行对公或公务卡结算,在单位公务用车经费中列支。学校派车、租用专车或搭乘他人便车出差到目的地,不得领取市内交通 补助。 工作人员到农村出差,据实报销直达交通费,不发放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其它规定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住宿费、会务费、培训费、交通费等,须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财务处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的费用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二条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执行,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带学生外出实习(实训)、课外实践、外出活动,往返途中按本办法报销差旅费,其他费用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到基层单位实践、下派锻炼、开展校地合作和社会服务等,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0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派出机关或学校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等费用,凭会议、培训通知或批文报销。会议、培训期间执行会议费和培训费管理的相关制度。举办单位统提供食宿的,只报销往返途中的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举办单位统安排食宿、费用自理的,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往返途中的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除往返途中外,学习、培训期间一般不报销市内交通费。因公务需要外出的,经批准据实报销。 第二十六条由部委、省直主管部门借调或外派到本市以外工作的人员,住宿费和往返学校与工作地城市间的公共交通费凭据报销。工作时间超过一个月的,每月可报销一次回家探亲往返车费。借调或外派期间,原则上按省外50元/天、省内30元/天给予伙食和市内交通费补助。若借调单位发放补助的,按低于学校标准的差额给予补助。援藏、援疆工作人员的差旅费报销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在校学生受单位指派出差,不得乘坐飞机。可按上述规定标准的一半领取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补助,交通费、住宿费依本办法据实报销。 第二十八条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按照《XX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文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当提供差旅审批单、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住宿费票据、公务卡结算单等凭证。票据缺失的,能补办的及时补办,不能补办的提供有效证明,否则不能报销相关费用。 第三十条出差当天往返的,可凭差旅审批单、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报销当天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出差当天不能往返、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票据的,不得报销住宿费;经单位证明和财务处审核,可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一条自行解决出差交通工具的,不得报销过境费、燃料费、停车费、维修费等费用,其它费用按本办法报销。 第七章监督问责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管理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人员、经费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 特产品等。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会同财务处责令有关单位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学校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科研项目差旅费报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学校下属校办企业和独立核算的经营服务实体,参照本办法制订差旅费管理办法,报财务处备案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学校原订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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