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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生产设备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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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生产设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随着集团公司机械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设备资产大幅 增加,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设备的管理,提高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 率,加强设备维修管理,提高设备修理质量,保障矿区的安全生产。 经研究特制定本规定,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条:设备的产权属于集团公司,设备管理中心(以下简称 设备中心)作为集团公司设备的主管部门,对设备的更新、租赁、 维修、报废、调剂等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设备中心负责集团公司统管设备的管理工作,建立健 全固定设备资产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固定资产清查,负责办理固定 设备的调剂、调拨、封存、报废等审批手续。 第二章固定设备的管理 第四条:设备中心要建立健全固定设备的技术档案,建立设备 标准化管理体系,并开展年度设备管理标准化检查评比工作。 第五条:各单位固定设备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并与设备中 心管理系统联网,实现固定设备管理的网络化。 第六条:设备中心对固定设备实行季度清查,对闲置的固定设 备负责进行调剂使用、有偿调拨、鉴定报废、封存等工作。 第七条:设备中心参与对设备外委大修理进行审查、审批,对 大型固定设备、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和工程机械的承修单位资 质审核。 第三章移动设备的更新 第八条:设备中心负责移动设备更新年度计划的编制申报。每 年的10月份,各单位将下一年度生产接替及设备更新计划表报设 备中心,设备中心根据各单位生产接替情况和现有设备状况编制下 年度设备更新计划。 第九条:设备中心负责设备更新计划的落实,严格控制更新资金 总额。更新设备由生产管理部、机电处和通防处提出技术参数,拟定 技术协议及选型意见,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技术谈判及签订技术协 议,设备中心申报设备采购计划,参与设备的招投标,组织设备的 出厂验收等工作。更新设备由器材供应公司统一采购。 第四章 移动设备的租赁 第十条:设备中心负责下达各矿租赁费年度计划,年度计划根 据更新改造计划和各矿上报经生产部审核后的下年度生产接替情况 下达,年内不再调整或减收租赁费。 第十一条:新综采掘)成套设备租用时,租用单位应提前6个 月以书面形式提出租赁申请。大修过的综采掘)成套设备租用时, 租用单位应提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租赁申请。租赁申请应注明 工作面名称、参数、安装投产日期、所需设备名称、型号、数量等, 并由各租用单位分管领导签字,申请应附供电设计、工作面设备布 置图、采区及巷道的系统图和剖面图。 第十二条:租用其它设备时,新设备应提前30天;修理设备 应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向设备中心提出由分管领导签字的租赁申 请。租赁申请应说明所需设备名称、型号、数量、使用地点、安装 时间、安装系统设备布置图或供电设计图。 第十三条:租赁申请经审核后,设备中心根据设备租用时间给 予安排设备,并通知租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办理领用手续,组织 验收交接。凡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租赁手续而影响生产的,责任由租 用单位自负。 第五章移动设备租金的收取 第十四条:设备的租金主要用于集团公司设备的更新及设备到 期的大修。 第十五条:成套综采设备的租金收取以第一架支架入井时开始 计收全套设备租金;综掘设备的租金收取以掘进机下井之日开始计 收全套设备租金,当月不足15天的按半个月收取租金。发现瞒报 日期的,设备中心将加收1个月租金。由于使用单位计划不周,造 成租赁设备闲置的,设备中心将按设备大修理价格的50% 一次性收 取使用单位闲置设备的租金,不退租的将加倍收取闲置设备租金。 第十六条:其它设备的租金收取以领用证开出之日开始计算, 当月超过15天的收取当月租金,当月不足15天的次月收取租金。 第十七条:租金收取: 月租金=设备原值x(1/折旧年限+5%) -12 x租金系数 式中折旧年限见附表一;租金系数: 新设备为1.5;旧设备 为 1.0; 5%为设备年修理费的计提比例。 第十八条:新旧设备的界定:折旧年限过半的为旧设备,使用 时间超过折旧年限的设备为超龄设备。 第十九条:超龄设备按设备原值的10%收取年租金。但经过大 修后的采煤机、掘进机、液压支架按旧设备计收租金。 第二十条:租金系数每年的1月份进行调整,有效期为1年。 第六章移动设备的停租 第二十一条:液压支架的停租时间以最后一架液压支架升井之 日算起;其它设备的停租时间以办理停租手续之日算起,当月不足 15天的按半个月租金停租。 第二十二条:升井设备申请停租时,停租设备必须零部件完整、 齐全,并符合附表三中的规定,否则设备中心将不予办理停租手续。 第二十三条:未入井综采(掘)设备和自修设备退租时,退租 设备必须完整齐全,设备状态必须符合完好标准,否则设备中心将 不予办理停租手续。 第二十四条:综采成套设备在井下直接转面使用的,停收该套 设备45天的拆除安装租金。综掘成套设备在井下直接转面使用的, 停收该套设备15天的拆除安装租金。升井自修自用普采设备升井 修理时停收30天租金。 第七章移动设备的基础管理 第二十五条:设备中心负责移动设备的建帐、建档、建立设备 技术档案和健全事故追查制度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租用单位要配齐相应的设备管理人员,建立健 全各种规章制度和设备技术档案,做到帐、卡、物相对应,管好、 用好租赁设备。 第二十七条:各租用单位的设备管理员应在每月5日前将设备 报表报设备中心。不及时上报设备报表的,设备中心将停办其一切 租赁业务,直至设备报表上报为止,由此影响生产的责任由租用单 位自负。 第二十八条:各租用单位应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逐步与设备 中心设备管理系统联网,逐步实现设备管理的网络化。设备中心负 责建立设备标准化体系及年度检查评比工作。 第二十九条:设备中心每季度对各单位备用和闲置设备进行清 查,闲置设备必须退租,对不退租造成设备积压浪费的责任单位将 加倍收取租赁费。需调剂处理的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程序调剂处理。 第三十条:加强设备现场管理工作,设备中心对各使用单位在 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现反馈的问题,负责及时协调各生产厂家或修理 厂派人到现场,分析原因,拿出处理措施和处理意见,解决存在的 问题,保障租赁设备在井下的完好使用状态。 第三十一条:设备中心将建立综采(掘)配备件专业仓库,对 大型综采(掘)设备的主要零部件实行代储代销制度,安排24小 时值班,以保障集团公司生产应急所需。设备中心按3%-5%向设 备厂家计提代储代销费,收取的代储代销费将按50%给予奖励。 第三十二条:移动设备原则上不允许拆套,如确属生产急用需 拆套的,必须经设备中心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拆套使用, 特殊情况下设备中心可先同意拆套,后办理手续,但拆套使用单位 必须在10天内恢复被拆套设备,否则将收取该台设备租金,直至 恢复并通过验收为止。对未办理手续擅自拆套设备的,将加倍收取 责任单位该台设备的租金,直至恢复并通过验收为止。 第三十三条:井下应急抢修设备需更换大部件时,要有矿总值 班签字的急用部件申请,设备中心综机科和备件仓库负责解决。更 换下的部件在3天内送到指定地点共同进行损坏原因鉴定,属修理 质量或制造质量造成的损坏由承修单位或制造单位负责修复;属使 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由使用单位负责修复,并应在15天内 恢复完好。 第八章移动设备的修理 第三十四条:综采掘)设备在租赁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设备损坏, 在质保期内属制造或修理质量问题的由设备制造厂或承修厂负责无 偿修复。质保期内因使用不当或质保期外造成的设备损坏由使用单 位负责修复,所发生的修理费用由使用单位自付。 第三十五条:每年的10月份,设备中心根据设备大修周期及 各单位下年度生产接替和设备接替计划表,并结合现有设备状况编 制下年度移动设备大修理计划,报集团公司审议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设备中心根据下达的大修理计划,统筹安排,严 格控制大修理资金。对各单位自修自用设备,由租用单位设备管理 部门与设备中心签订修理合同;对送修设备由各修理厂与设备中心 签订修理合同,设备中心进行修理全过程的质量监控,以提升设备 修理质量,确保设备的完好状态。 第三十七条:大修理设备应严格执行附表一、附表二中规定的 修理周期,新投入的综采液压支架必须使用两个工作面以上方可升 井安排大修。对不符合修理周期要求而需要大修的设备的,由设备 中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鉴定,属使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由 使用单位承担大修费用的60% ;属制造或修理质量问题的损坏由设 备中心负责协调制造厂或修理厂共同解决。 第三十八条:为确保设备检修质量和安全运行,租赁设备必须 在有承修条件和能力的修理厂修理,各修理厂必须持有安监局、设 备中心颁发《安全资格证》和《大修许可证》。设备中心每两年对《安 全资格证》和《大修许可证》进行一次审查,对存在问题的修理厂 提出整改意见,限时整改并进行复查,复查仍达不到要求的将收回 《安全资格证》和《大修许可证》,取消其定点修理资格。 第三十九条:设备损坏严重无修复价值或修理费用超过原值 60 %的;电动机经测功达不到要求的,经组织有关部门鉴定后将采 取强行报废。 第四十条:设备中心将成立租赁设备检测站,统一对大修理设 备进行出厂质量检测,确保设备的修理质量。检测费用由各承修单 位承担,设备中心将按检测费用的30%给予检测奖励基金。 第四十一条:液压支架、采煤机、掘进机调出修理的,由设备 中心安排运输,送修方和承修方负责现场交接,运输费用由设备中 心结算。其余设备调出修理的,由使用单位负责运输到指定修理厂, 运输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第四十二条:进厂大修设备由矿、厂双方代表在指定地点进行 严格交接验收,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手续经双方代表签字报设备中 心。要求待修设备必须部件完整、齐全,不准缺件,严禁拆套、拼 凑,否则由责任单位按价赔偿,情节严重的将对责任单位以损坏件 原值150%的标准进行处罚,赔偿及处罚金由财务部门负责执行。 第四十三条:设备进厂大修状态应符合附表三中的要求。移动 设备退还或转移时,随机专用工具和技术资料必须按移动设备到原 使用单位时的交还,如不能退还或不能完全退还的,加收缺少部分 等值费用。 第四十四条:设备初检后,承修厂方可对设备进行全面解体检 查,并通知设备中心对设备损坏件情况进行鉴定,设备中心出具中 检鉴定报告单,承修方按鉴定结论进行修理,在修理过程中,设备 中心将按鉴定内容进行抽查。 第四十五条:租赁设备大修的主要内容是对设备进行全面解 体、检查、调整、更换全部磨损、腐蚀、老化、丧失精度的零部件, 以彻底消除缺陷,恢复原有性能。主要配备件必须更换使用原生产 厂家的产品。 第四十六条:设备大修结束承修厂自检合格后,出据自检报告 报设备中心。设备中心组织相关人员依据原煤炭工业部颁布的《煤 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及有关设备修理新标准的规定严格进行 出厂验收。如有整改事项承修单位要限期整改,并应进行复检,合 格后设备方可出厂。 第四十七条:对连续2次以上存在设备修理质量问题的承修 厂,设备中心将对其提出整改意见,承修厂制定整改措施,在三个 月内修理质量仍没有好转的修理厂,设备中心将取消其定点修理厂 资格。 第四十八条:承修厂应对所修设备进行跟踪服务,在质保期内 因修理质量造成的设备损坏,由设备原承修厂无偿修复,在质保期 内因使用不当或质保期外造成的设备损坏,由设备原承修厂协助使 用单位修复,所发生的费用由使用单位全额支付。 第四十九条:所有设备如需进行改造,必须将方案报设备中心 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改造,承修单位和使用单位无权擅自改造。 否则将按设备原值1%处罚擅自改造单位。 第五十条:进厂大修理设备竣工验收合格后,设备中心根据初 检、中检报告、决算书、材料计划表、验收单等进行修理价格的审 定,办理结算手续。 第五十一条:进厂大修的液压支架、采煤机、掘进机、刮板输 送机等大型设备的修理费用实行质保金制度,质保金为修理总价的 15%,质保期为三个月。在质保期内如发现修理质量问题,设备中 心将根据具体情况扣减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没有修理质量问题的, 质保金全额支付给承修厂。 第五十二条:经设备中心同意,各矿可对除液压支架、采煤机、 掘进机以外的自用设备进行修理,设备中心严格执行设备的初检、 中检和竣工验收制度,验收合格后按规定支付修理费用。 第五十三条:各矿在井下自转成套综采设备时,对不具备大修 条件的成套设备转面,按大修标准费用的20% 一次性给予转面补 贴;对具备大修条件的成套设备转面,按大修标准费用的40% 一次 性给予转面补贴。 第五十四条:为保证修理质量,在设备修理过程中所更换的损 坏件必须按月由设备中心节约利用科统一集中回收,回收明细由业 务科提供,按审批后的结算材料计划表清点,对缺少的更换损坏件, 将按其原值等额从修理费中扣除。 第五十五条:各修理厂应在每月5日前将承修设备报表报设备 中心,不及时上报承修设备报表的,设备中心将停止其一切修理业 务。 第九章 移动设备的调剂报废 第五十六条:租赁设备的报废调剂由设备中心提出申请,经集 团公司有关处室核准,报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资产核销 手续。 第五十七条:设备中心业务科配合相关部门共同对提出报废申 请的设备进行报废鉴定。 第五十八条:为确保残体报废、回收和调剂工作顺利开展,防 止国有资产流失,要求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指定单位,明确责任,做到专人负责管理。 第五十九条:凡属租赁的综采(掘)、普采设备及单体支柱的残 体,由集团公司设备中心全面负责管理。所有报废残体(无论有无 资产帐)和大修更换下来的废旧零部件,均由设备中心统一回收处 理,设备残体要在报废三个月内及时公开出售。 第六十条:所有租赁的设备、单体支柱、大修更换的废旧零部 件,各租用单位和维修单位,应集中妥善保管,分类码放整齐。设 备中心对临时代管代存的单位支付代管费,待回收通知下达后,停 止支付代管费。 第六十一条:对所有批准报废的残体,原则上必须全部上缴。 在回收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四相同”的原则执行,即:设备编号 相同、资产号相同、规格型号相同。凡因规格型号不符,重量不足, 主要部件不齐的,缺件由租用单位按价赔偿。因管理不善造成拆套、 丢失的,对责任单位按设备原值罚款。并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经 鉴定确认送交设备中心调剂库进行对外调剂的设备,应保持基本状 况良好。并严格按照出入库管理制度及时入设备中心调剂库。 第六十二条:对于装卸、运输及其它项目费用,由残体收购单 位或调剂回收单位支付。凡运输距离超过30公里以外的,综合费 用暂定标准为180元/吨,30公里及以内的暂定标准为140元/吨。 第六十三条:为进一步提高各种租赁设备的大修质量,对已更 换下来的设备零配件,由设备中心统一回收处理,缺件从修理费中 扣除。 第六十四条:报废申请按年度进行,设备中心各业务科根据设 备折旧、使用年限及状态,在当年年底提前预报下一年度的报废计 划。申报明细一式五份,送交设备中心节约利用科进行鉴定审查, 经有关部门审批后进行回收。 第六十五条:为调动回收人员的积极性和责任心,设备中心根 据集团公司[23] 487号和[25]118号文件规定,按残体收入的 5%和调剂设备收入有帐资产的10%、无帐资产的30%分别给予奖 励。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对各使用单位的各项赔偿及处罚费用,由集团公 司财务资产部负责执行。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从下文之日起执行,凡是与本办法相抵触 的相关文件,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十八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淮北矿业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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