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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轨胶轮车辅助运输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规范入井车辆管理,确保辅助运输安全、高效、低耗运行,根据《X矿安全规程》,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XXX矿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1.2入井机动车只限于防爆型无轨胶轮车和集团公司指定类型的非防爆胶轮车。
1.3当巷道内瓦斯浓度在0・5%以上时,必须使用防爆型胶轮车。井下作业场所在在线瓦斯监测和瓦斯检查浓度符合《X矿安全规程》要求情况下,暂时允许使用低污染车。
1.4适用范围:凡参与xxx矿矿井内施工的所有使用无轨胶轮车辅助运输车辆的单位及运输司机。
2成立领导小组
2.1xxx矿成立胶轮车辅助运输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机电矿长
副组长:机电副总安全副总
成员:机电动力科、安全管理科、运输二队各级管理人员
2.2组长是矿井胶轮车辅助运输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内部车辆的购置、大修、报废、材料备件计划的审批工作,负责平衡和协调解决各单位辅助运输存在的问题。
2.3副组长负责组织编制内部车辆运输的中长期规划,
审核内部车辆的大修、报废和月度材料计划,负责组织内部车辆的招标、采购计划编制。
2.4机电动力科科长负责组织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并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负责组织编制内部车辆的大修、报废计划。
2.5安全管理科科长负责组织监察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和管理部门业务保安职责的执行情况。
2.6各单位负责人是胶轮车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胶轮车运输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负责车辆的维护、保养和检修,负责落实岗位责任制,并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2.7胶轮车队负责每周进行一次所有入井车辆制动性能检测,合格后发合格证方可入井。
3驾驶员一般规定
3・1胶轮车司机必须身体健康,三证齐全,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驾驶证》、《安全工作资格证》、《防爆胶轮车特种作业操作证》。驾驶运送人员胶轮车必须持有B1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驾驶证》,驾驶运送物料胶轮车必须持有B2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驾驶证》。
3.2入井车辆必须由专职胶轮车司机驾驶,其它人员不准驾驶。
3.3胶轮车司机必须配带自救器、安全帽和矿灯,严禁
穿化纤衣服入井,严禁带烟火入井,严禁酒后驾车,严禁私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
3.4入井车辆必须配有合格的机载或便携式瓦检仪,司机在进入不同工作区域时必须检测瓦斯浓度。
3.5司机必须严格按照车辆运输路线图行驶,不得超越。
3.6车辆入井时驾驶员必须系安全带,否则不允许入井,如发现驾驶员在井下未系安全带,按A类不安全行为处理。
4车辆调度管理制度
4.1车辆调度本着“统筹兼顾、保障有力、服务生产”的原则进行。
4.2矿属各生产区队使用车辆必须提前一个班申请,以便胶轮车队合理安排车辆。
4.3车辆使用单位在申请单上必须注明用车原因、使用地点、使用时间及班次、使用车型(吨位或乘车人数)及趟数等,有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章。
4.4车辆使用申请单必须经运输二队领导或值班队领导签字同意后,由运输二队调度员给予派车。
4.5入井人员乘车,首先由各单位将本单位的生产组织情况(即工作地点、班次安排、工作时间、当班人数等)报于胶轮车队,车队统计汇总后,本着“送上班人员,接下班人员”的原则,制定入井车辆运行时刻表,各单位员工按点乘车上下井。确需加班或延点的单位用车,由本单位跟班队
领导汇报调度批准,由调度通知运输二队派车,否则不予派车。
4.6矿副总以上管理人员因生产原因需要及上级领导检查需到现场的,可以给予派车;其它一般管理人员入井,不予专门派车。
4.7矿各种专项检查或其它活动用车,由组织单位向调度申请,由调度通知车队派车。
4.8车队各当班司机要严格遵守车辆调度时间,接到出车命令后,必须迅速出车,不得拖延。
4.9司机必须严格按照车辆调度命令出车,不得私自更改出车目的,由于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必须及时向队上汇报,由车队领导进行协调。
4.10车队值班人员要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和调度派车记录,随时掌握车辆使用情况,以便准确进行车辆调度。
4.11胶轮车队要合理分配和使用小灵通,确保车辆调度的上下通讯联系畅通。
5井下交通运输规定
5.1入井车辆必须完好,不得带病运行。参照《辅助运输车辆完好标准》执行。
5.2入井车辆实行统一编号。
5.3入井车辆必须配有两台4kg完好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5.4运输二队根据工作任务派符合要求的车型,车辆入井、升井必须在运输二队调度台和二号副斜井井房进行详细登记。
5.5每台车辆入井前必须在地面对刹车进行路测,刹车装置完好方可入井。
5.6载重量在10吨到39吨之间的大型载货车必须加装制动降温装置,否则不允许入井。
5.7瓦斯浓度达到0.5%时,必须报警、停机、断电(具有车载瓦斯报警停机功能的必须自动停机,携便携式瓦斯检测仪的必须手动停机)。
5.8井下车辆行驶速度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低污染车在井下直行巷道车速不超过30km/h,防爆车不得超过20km/h。牵引故障车辆时,速度不得超过5km/h,车辆下坡时不超过10km/h,车辆转弯时不超过5km/h。
2)巷道交叉、转弯处、下坡时、会车时、行车区域内视线不清时,应鸣笛,减速慢行。
3)运输巷道有人作业或进入作业区时,应当注意警示标志,鸣笛、减速行驶,车速不超过10km/h。
4)发生灾害时不限速;救伤等紧急情况下不限速,其它所有车辆让行。
5.9井下作业人员遇行驶车辆时,必须主动避让,就近进入躲避硐室,附近无躲避硐室时要紧靠一帮站立,用矿灯
晃动示意司机自己的位置,不得用矿灯直照驾驶室,待车辆通过后方可作业。
5.10车辆起步前、倒车时、交叉、转弯处必须鸣笛示警,确认周边无人后方可启动通过。
5.11下坡时严禁熄火或空挡滑行。
5.12同向行驶车辆安全运行间距不得小于50米。停车间距必须大于10米。
5.13车辆由联络巷、躲避硐室、非主干线进入行车道时,鸣笛、变光,确认主车道无车辆通过时再慢速驶入。
5.14在巷道内发生交通事故时,司机要在事故点前后30米以外设置明显警示牌,并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由调度值班员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领导,积极组织处理。
5.15单巷双向行驶会车遵守以下规定:
车辆实行靠右行驶的原则
1)靠近调向硐室的车辆主动避让。
2)下坡车让上坡车,空车让重车。
3)靠近管路、缆线侧车辆让行。
4)遇乘坐检查及参观人员的车辆时应及时靠右停车或进入调向硐室(联络巷)让行。
5)车辆在二号副斜井内必须按照红绿灯指示行车。
会车时相距50米开始变光减速,让行车辆必须停车关闭大灯,等待对面车辆通过后方可通行。
5.16车辆禁止在陡坡上、弯道处掉头。
5.17井下停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车辆应当在调向硐室、联络巷或不影响其它车辆正常通行的位置停放。当车辆在行车巷道内临时停放时,必须靠右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同时打开警示灯(不包括无警示灯车辆)。驾驶员离开时,必须熄火,拉紧手刹车停车制动。
2)在交叉路、急弯处、陡坡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3)车辆长时间停车时应熄火,以防尾气对井下空气造成污染。
4)故障车辆在巷道内检修时,必须在车辆前后不小于30米处设置警示标志。
5)二号缓坡副斜井内不得无故长时间停放车辆,以免影响车辆正常通行。
5.18运送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具备自卸功能的车辆严禁运人,严禁使用经改装的货车运送人员。
2)运送人员车辆必须是厂家设计制造的专用运人胶轮车。
3)各种运人车辆应明确载人量,不得超员乘坐。
4)乘车人员必须听从司机指挥,开车前必须将车门、防
护栏关好,车辆开动前司机必须向乘车人员发出警示后询问,得到乘车人员明确指令后方可开车。
5)乘车人员严禁损坏车内的灭火器等辅助设施,当发现异常时,应立即向司机发出停车信号。
6)车辆行驶中尚未停稳时,严禁人员上、下车和在车上走动,严禁扒车、跳车,发现扒车、跳车的,按照A类不安全行为处理。
乘车人员身体及所携带的工具严禁伸出车外。
5.19运送一般材料、设备的规定:
1)运送物料的车辆,只限驾驶员一人,其他人员严禁乘车。
2)车辆不得超载运行。
3)运送设备、材料时必须捆绑牢固,拉运易滚动物件时必须采取防滚动措施。
4)运送火工品、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入井时,必须使用专用火工品运送车辆,且应避开交接班高峰期,执行矿井危险品运输相关规定。
5)运送普通材料、设备时,总高度不得超过2.5米,宽度不得超过车厢,长度前端不得超过车厢,后端不得超过车厢2米。
5.20超长、超宽、超高物料、设备运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运送超长、超宽、超高物料或设备时,使用单位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并严格按照措施规定执行,如果未制定措施或现场未按措施要求执行装车、捆绑的,胶轮车司机严禁发车。
2)超长、超宽、超高物料,设备必须设置警示标志。
3)运送超宽物件的车辆,遇对面来车无法会车时,应提前变换或开关前灯,连续变换3次前灯为一次信号提示。
4)大型物件捆绑后司机必须进行检查,并在车的前后设有警示,不经捆绑不准下井。
5)使用单位必须设专人跟车,经过变窄、限高、拐弯路段时,跟车人员必须下车,在设备可能倾倒范围以外的安全地点指挥,指引车辆顺利通过。
6)遇到巷道内有工作人员或等车人员时,必须提前50米减速鸣笛,距离人员3米必须停车,确认人员躲到安全地点后,方可再次行车。
7)装卸大型物件时,指挥人员必须站在设备倾倒半径以外的安全地点指挥。
8)运行路线上其它车辆应躲避让路。
5.21所有装载机必须有驾驶棚,否则严禁入井作业。转载机入井后原则上不准升井,日常检查、维护、加油等工作在施工现场操作。如有特殊情况需升井,必须向矿调度室申请,由矿调度室安排时间升井。装载机在入井、升井过程中,
严禁其它车辆在二号副斜井运行。
5.22装载机在井下加油、维护地点选择在不影响其它车辆通行的地方,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和消防沙箱等消防设施。
5.23车辆通过辅运石门自动风门的规定:
1)自动风门必须保证完好,动作灵敏可靠,风门打开时间不小于15秒。
2)车辆通过风门运送物料、设备时,严禁超高、超宽、超长、超重。如果必须通过风门时,使用单位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报相关部门批准。
3)车辆触动自动风门红外线控制装置前要减速慢行,必须在风门前3〜5米处停车,待风门完全敞开后,方可通过。司机使用光感控制时,车辆必须在风门前3米处停车,用矿灯照射安装在巷道左帮的自动风门光感应器,待风门完全敞开后通过。车辆的通过时间不得超过12秒。
4 )每次只允许一辆车通过自动风门,严禁车辆强行进入或多辆连续驶入,防止造成风门损坏或由于阻断信号而影响通行。
5.24行车路线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巷道内积水连续长度不超过5米,深度不超过0.1米;行车路线不得有杂物、障碍物;混凝土路面无破损;掘进巷道不得有湿滑、陷车等现象。
2)主要运输巷道有安全行车标志、道路设置反光道钉、
反光贴或设置反光标志,巷道转弯和交叉点处有反光指示标志。
3)车辆行车路线上,各区段至少设置一处加水点。
4)所有非防爆车禁止驶入的巷道必须悬挂“非防爆车禁止入内”标识牌。
5)在行车巷道进行临时施工时,必须在距离施工地点30米前设置“前方施工,减速慢行”的警示牌。
6检查与考核
6.1辅助运输车辆检查采用日常检查和月度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检查考核结果纳入月度机电考核中。检查评分考核表见附表,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员工不安全行为按照《xx矿业集团公司安全行为管理规则》执行。
6.2奖罚:考核评分在90分以下者,每降低1分罚10元,最多罚款不超过1元;90分以上每超1分奖5元。
6.3车辆使用单位出现下列情况,根据情节直接给予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
1)车辆使用单位未建立本单位的辅助运输管理组织机构,未设置专职或兼职的辅助运输车辆管理员,对单位罚款10 元。
2)未对辅助运输车辆做日常运行、点检、维护保养、无大修记录,对单位罚款10元。
3)未编制辅助运输车辆管理办法、岗位责任制,未建立
车辆各种运行记录和车辆台帐,对单位罚款20元。
4)车辆入井前检查车辆的完好情况及安全设施,并做好记录,由单位领导签字盖章后于每月15日、30日交机电动力科存档备查,每推迟一天罚单位2元。
5)每台车每天必须在胶轮车队车辆检测台检查一次车辆的完好情况,并在胶轮车队做记录,每缺一次罚车辆所属单位3元。
6)车辆没有按期进行刹车性能检测,每辆车每次罚款10元,并没收车辆入井通行证,严禁入井作业。
6.4车辆在运行中出现下列情况,根据情节直接给予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
1)防爆车每查出一处失爆,对车辆所属单位罚款50元。
2)车辆运行过程中阻火器堵塞严重,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2元。
3)阻火器丢失或人为损害不能恢复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元,相关责任人罚款10元。
4)车辆运行过程中阻火器安装不到位、压紧装置未压紧或相邻栅栏板间距超过0.5mm,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2元,对单位罚款50元。
5)发生车辆碰撞,按事故进行追查处理。
6)货车运人,视情节对驾驶员罚款3-5元,对车辆
单位罚款10--20元,对搭乘人员罚款1-3元。
7)车辆超速行驶,视情节对驾驶员罚款2--5元。
8)无证驾驶,罚驾驶员10元;对罚驾驶员所在单位20 元。
9)酒后驾车,罚驾驶员10元;罚驾驶员所在单位30元的。
10)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的,一经发现罚驾驶员15元,罚无证驾驶人员10元。
11)入井车辆灭火器失效罚司机2元,缺一个灭火器罚司机3元,无灭火器罚司机5元。
12)入井车辆无故障警示牌罚司机3元,缺一个罚2元。
13)车辆井下运行速度超出规定罚司机5元,每超出规定速度5km加罚1元。
14)违反井下会车、停车规定的罚司机3元。
15)违反井下运送人员、材料、设备规定的罚司机5元。
16)挡风玻璃破损或卫生差影响司机视线的罚司机2元。
17)车辆油、水、气连接的各部位无渗漏,机油、柴油、液压油、制动液、冷却液、水箱液位正常,否则每处罚驾驶员3元。
18)各种仪表、喇叭、雨刷器、车灯完好齐全,否则每处罚驾驶员3元。
19)车辆转向机构、离合操纵机构、换挡机构、油门、刹车等操作灵活可靠,否则每处罚驾驶员5元。
20)车辆各部位连接可靠,发动机、变速箱、车桥、传动及液压系统运行无异响。否则每处罚驾驶员5元。
21)车辆自动保护装置失灵或故意甩保护的罚驾驶10元。
22)轮胎胎体完好,气压正常,螺丝齐全紧固。否则每处罚驾驶员3元。
23)车辆刹车不灵敏罚车辆所属单位10元,罚司机5 元。
24)车辆带病运行、灯光不全、指示仪表不正常投入运行的车辆,罚责任单位10元/辆,罚司机5元。
25)不按规定时间进行车辆完好检查的,每辆车罚责任单位10元,并没收该车辆的入井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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