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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出租方):东莞市友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宇凯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宏远运河东三路116号沿河商住区E2座二楼01室
联系电话:0769-22021693
乙方(承租方):钟炳贤
身份证号码:441900197901201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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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出租方):东莞市友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宇凯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宏远运河东三路116号沿河商住区E2座二楼01室
联系电话:0769-22021693
乙方(承租方):钟炳贤
身份证号码:441900197901201971
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就商铺租赁事宜,协商一致,缔结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 租赁物业及用途
1.1 甲方出租的商铺座落地址:东莞市中堂镇中天城市广场一层(以下简称“该商铺”具体位置详见合同附件—位置示意图红色标识部分)。
1.2 该商铺建筑面积为733.5平方米。如测量误差范围为±3%,在此误差范围内双方不得异议。若双方对计算测量方法有异议,以实测面积为最终计算依据,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皆以实测面积(建筑面积)为计算依据。
本合同所有计价面积均以建筑面积为计算依据。
1.3 乙方租赁该商铺用于经营: 酒吧。
1.4 乙方已全面了解租赁商铺的现状,并没有异议,自愿接受上述物业。
第二条 租赁期限和交付期限
2.1 该商铺租赁期限共8年,自2012年08月05日起至2020年08月04日止。
2.2 租赁期限届满,经甲方同意,乙方可继续租赁该商铺,续租租金等有关事宜,双方另行商定,重新签署合同。
2.3 甲方应于2012年08月05日前向乙方交付该商铺。
2.4 租赁费用、免租期及支付方式
2.4.1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向甲方一次性交纳租赁保证金及预交首月租金,共计人民币捌万捌仟零贰拾元(¥:88020.00元),包括首月租金人民币贰万玖仟叁佰肆拾元(¥:29340.00元 )和租赁保证金伍万捌仟陆佰捌拾元(为两个月租金58680.00元)。
2.4.2 租金以本合同1.2所约定之建筑面积计算(该商铺产权登记后,如面积有差异租金不做变更)。该商铺计租标准为自2012年08月05日至2013年08月04日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肆拾元(¥:40.00元)合计每月人民币贰万玖仟叁佰肆拾元(¥:29340.00元 )。租金自第 2 年即2013年08月05日开始每 2 年在上年基础上递增百分 之十 ,直至本合同租约期满为止,具体租金如下:
2.4.2.1 2012年08月05日至2013年08月04日止,月租金29340.00元;
2.4.2.2 2013年08月05日至2015年08月04日止,月租金32274.00.元;
2.4.2.3 2015年08月05日至2017年08月04日止,月租金35501.00元。
2.4.2.4 2017年08月05日至2019年08月04日止,月租金39052.00元。
2.4.2.5 2019年08月05日至2020年08月04日止,月租金42957.00元。
2.4.3上述租金不含税,乙方如需租金发票,开具发票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租金按月缴付,乙方须于每月五日前将现金交纳给甲方,或汇至甲方指定帐号:
开户银行:东莞银行运河中信支行
收款人名称:东莞市友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帐 号:550000915001848
2.5 乙方享有6个月的免租期。免租期从2012年08月05日起至 2013年02月04日止。免租期间,物业管理费仍需缴纳,且该商铺产生的水、电等水费由乙方承担。
2.6 乙方使用该商铺而发生的水费、电费、燃气费、电话及传真等费用由乙方负担,乙方应按相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及时向其交纳该有关费用;若因乙方未及时缴纳相关费用影响正常营业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2.7 该商铺之水、电如有额外增容的设备及线路费用及天然气、电视、电话、互联网等配套设施如需报装,在不影响商铺主体结构的情况下,允可添加、报装,以上所需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第三条 物业管理
3.1 乙方应按时向中堂南国雅苑物业管理处(下称物业管理处)交纳物业管理费及其它代收费用。管理费为3元/平方米(现行价,日后按物价部门的规定而作调整)
3.2 乙方延付、拒付物业管理费、水、电及煤气等费用或有其他违反物业管理的情况,甲方可以将租赁保证金优先扣减乙方需交纳的物业管理费、水、电及煤气等费用及/或违约金,甲方为乙方交纳上述费用后 5 日内,乙方应补足该租赁保证金。
3.3 乙方使用不当造成该商铺及所属设施设备损害的,乙方负责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自有设施设备的维修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3.4 非因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原因造成该商铺主体结构或设施设备(非乙方安装设施设备)的损坏维修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装修和改建
4.1 该商铺装修由乙方自行负责,相关费用自行承担。
4.2 乙方应于甲方交付该商铺之日起 10 日内办理装修申报手续,并进场装修,乙方装修作业应在免租期内完成。
4.3 乙方在进行装修前,必须先将装修方案及选择的装修公司的资质报物业管理处审查,经物业管理处书面批准后,乙方装修公司人员方可凭物业管理处所发证件出入装修现场。
4.4 乙方应保证所聘请之装修公司于进场装修时按政府物业收费规定向物业管理处交纳相关费用。
4.5 装修作业应尽量封闭进行,装修过程中不得产生较大的噪声、粉尘、刺激性气味,不得在商铺外的共用部分堆放装修材料及作业产生的废弃物等。装修期间不能干扰或影响邻近商铺的经营。
4.6 乙方保证装修工作除遵守上述约定外,亦遵守《物业装修管理规定》,物业管理处有权监督乙方的装修工程。
4.7 甲方将该商铺交付乙方使用后,乙方如因经营必要确需改建,须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有关改建不得影响该商铺主体建筑的结构及安全,且改建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本合同期满或本合同因其他原因终止时,如甲方要求,乙方应负责将改建部分恢复原状或现金支付甲方需要恢复原状的工程费用。
第五条 租赁物的产权与转让
5.1 甲方保证该商铺未有设定任何影响乙方承租后使用之权利限制,该商铺产权在甲方内部之具体划分不影响本合同之效力及乙方之权利义务。
5.2 租赁期内,甲方转让该商铺,应事先通知乙方但无须征得乙方同意。甲方应确保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
5.3 为转让该商铺,甲方有权随时带有意购买人察看该商铺。
第六条 租赁物的转租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租、分租或出借该商铺的全部或部分面积。
第七条 特别约定
7.1 广告位
该商铺入户门面上方为物业管理处指定的广告位(具体的指定广告位按物业管理处相关广告位规定),乙方须按物业管理处规定的位置、尺寸、样式制作,制作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超出指定广告位的招牌等户外宣传物乙方须向甲方提出租用申请,指定外的广告位之租金、位置、尺寸、样式等细节具体协商。广告牌如需在政府管理部门报建,所有手续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7.2 停车位
乙方按物业管理处车位管理规定对车位进行使用,车位使用费按东莞市物价局对车位收费标准收费,如乙方需负担在经营场地消费客户的停车费,则乙方需向物业管理处提出申请及协商,并按协商的收费标准及程序向物业管理处交费。
第八条 双方权利义务
8.1 甲方权利义务
8.1.1 甲方有权按本合同收取乙方的租赁租金及相关费用。
8.1.2 甲方需保证该商铺的正常使用,并将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铺按时交付乙方使用。提供有关必需的文件、资料协助乙方办理执照、租赁许可证、税务等相关手续。
8.1.3 甲方须提供有关部门核准的水、电设施。
8.1.4 在租赁期间,负责对该商铺主体结构及公共设施的定期安全检查,该商铺主体结构如发生自然损坏,甲方应负责维修。由于乙方经营所需的装修及维护,不属本条款范围。
8.1.5 若乙方在经营中需要甲方提供该物业的资料和办事中需甲方支持配合的,甲方可以予以协助。
8.2 乙方权利义务
8.2.1 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使用该商铺,依法经营;不得在该商铺内存放危险及违禁物品或从事违法活动;乙方应自行承担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及知识产权等侵权须承担的其他经济或法律责任。
8.2.2 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向甲方交付租金及相关费用;依法缴纳因经营所产生及政府部门所征收的各项税费。租赁期内需要缴纳的相关费用由甲乙双方按政府有关规定各自承担。
8.2.3 乙方及其聘用员工必须严格遵守《物业业主公约》以及其他各项管理规定。
8.2.4 因乙方使用不当或其他非甲方或第三方原因造成租赁物业及其附属设施遭受损坏或造成甲方或第三方遭受其他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乙方必须及时予以维修,因延误维修而造成甲方或第三方遭受损失的,亦由乙方负责赔偿。
8.2.5 非经物业管理处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在该物业范围内,不得安装凉棚或其他突出物,不得穿凿,不得截断供电、给排水、气、烟等管线。
8.2.6 租赁期内,乙方对该商铺负有正确使用及妥善保管的义务,并应对该商铺进行合理的保养,定期做好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如该商铺主体结构有自然损坏,应及时通知甲方予以修复。如因乙方未尽及时通知的义务而导致损坏加剧或损失扩大的,增加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8.2.7 乙方对甲方正常的房屋安全检查和维修应给予协助,因维修原因须临时搬迁的,要与甲方配合。阻延甲方维修而使甲方或第三方遭受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
8.2.8 乙方办理工商登记资料后应将资料备份交于甲方,若经营合同约定之外的项目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合同的解除
9.1 租赁期内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解除本合同,并追究甲方法律责任及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9.1.1 甲方逾期交付该商铺达 6 个月。
9.1.2 9.1.2 甲方不履行其对该商铺的正常维护义务,致使该商铺无法正常或安全使用超过 3 个月。
9.2 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没收租赁保证金,收回该商铺,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并赔偿并追究乙方法律责任及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9.2.1 乙方擅自将该商铺转租、转让或转借、进行抵押、担保等处分。
9.2.2 被国家有关部门查封、停止营业整顿或停业处罚永久不能开业的。
9.2.3 乙方利用该商铺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
9.2.4 乙方拖欠租金或相关费用累计达 15天 以上。
9.2.5 乙方擅自改建变更或损坏商铺主体结构;
9.2.6 乙方无故单方解除合同。
9.2.7 乙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装修申报手续,并进场装修,逾期达 30天;或乙方未经申报直接进场装修的。
9.3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变更或提前终止本合同。
9.4 乙方不存在续租情况下,未能在合同解除之日或合同终止之日交还租赁商铺的,甲方有权追究其侵占商铺的一切法律责任。
因乙方无法办理营业执照及其他证件,致使无法经营的,须解除或变更合同的,可与甲方协商,相关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9.5 乙方在经营期间的消防及安全事故等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十条 租赁期满的处理
10.1 续租
10.1.1 合同期满后,若乙方需继续租赁,则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但乙方应在合同期满前 3 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优先承租权。
10.1.2 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甲方有权带其他有意承租者进入该商铺察看,对此乙方不得拒绝并应给予必要的方便。在此过程中乙方不得向察看者发表任何针对甲方或该商铺的不利言论,或进行其他诋毁甲方商誉的活动。
10.2 合同的终止
10.2.1 租赁期满后,乙方如不续租,必须结清租金、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并于 5 日内将乙方所有的附属设备向甲方点清带走,逾期未带走的,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逾期搬迁期间的租金,及每日按该租金总额的千分之五向乙方收取违约金;属于甲方的设施和其他财产如有短少或人为损坏,凡查明是乙方原因造成的,乙方应按折旧后的价格赔偿。
10.2.2 本合同期满终止时,如乙方已清缴全部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它应缴之费用且无违约行为,甲方应在终止日后 15天内无息退还乙方租赁保证金。如有欠租、欠缴物业管理费等费用或其他违约等情况,甲方可从保证金中扣除乙方所欠之租金、物业管理等费用及违约金,保证金扣除后的余数甲方如期退还给乙方,若保证金不足扣除,乙方继续承担给付及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乙方延付拒付租金、或有其他违约情形,甲方可以租赁保证金冲抵租金等乙方应付款项,乙方应于甲方冲抵后5日内补足租赁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1.2 甲方违约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应赔偿乙方商铺装修费用(按投入使用年限计算折旧)和相当于租赁保证金数额的违约金,并无息退还乙方租赁保证金。
11.3 免租期满后如因乙方违约而导致本合同终止的,甲方有权没收乙方租赁保证金,并要求乙方补回免租期6个月租金(按免租期后首月租金标准计算);免租期未满,如因乙方违约而导致本合同终止的,甲方有权没收乙方租赁保证金,乙方须按使用时间(自甲方交付商铺之日起算)支付租金(按免租期后首月租金标准计算),乙方还须赔偿因此造成甲方的一切损失。
11.4 如乙方迟延交纳租金、管理费等费用,从迟交日起须按日向甲方给付欠缴金额千分之 五 ( 0.5 %)的违约金。如乙方拖欠租金达 15日,甲方有权没收乙方的租赁保证金,解除本合同,收回该商铺。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收回该商铺通知后 5 日内缴清所欠甲方及政府相关部门的应缴费用,并搬出该商铺,否则,该商铺内所有物品将被视为乙方遗弃物,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11.5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3.3款约定,延迟交付该商铺达六十日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交的租赁保证金及首月租金,并按银行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11.6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 15天未接收该商铺,或逾期 15 天未开始装修,或逾期 30 天未完成装修作业,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没收乙方首月租金及租赁保证金。
11.7 甲方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造成乙方无法经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有关违约金、赔偿金应在确定责任后 30 日内付清,否则,每逾期一日,追收违约方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总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11.8 在合同期限内,政府征收或征用商铺的,除动产补偿费用归乙方外,其他补偿归甲方。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2.1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且对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可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通知其他方,并在事故发生十五日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按照事故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12.2 若因政府有关租赁行为的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政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城市改造、拆迁、用地变更、加开扩建道路等)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互不追究责任。政府因以上行为给予的补偿,属于乙方财产部分的补偿归乙方所有,属于甲方财产部分的补偿归甲方所有。
12.3 因不可抗力而造成该商铺、设备或其他财物损失的,双方各自承担其损失。
第十三条 送达
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甲方与乙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邮寄送达的付邮 15日后视为已经送达生效,传真及电子邮件一经发送,视为已经送达生效。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之解决
14.1 合同有效期间内,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同意提交租赁商铺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14.2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解释。
第十五条 其他
15.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经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具有与本合同同等之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 四 份,甲方执 三 份,乙方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15.2 本合同自双方签名盖章之日起即行生效。
本合同之附件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一并执行。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2012年 月 日签署于东莞市南城区荔丢碍庆寒唱颖个驼寞钳蚊阔绢岸圭疟邱氧陡珠疾罐筒厦贪赖汗挫唆乡希恿棋攘愁抗奉邑佃颈鞭抹骄涌微负麓坠霍常巧霍萎彼姥锁内汰彭案鸦铅痊淆阎挤肆勤沮汲凰愿交婉酿瓮语芳讯惠兢蕊甘罕癌析渺帜玖炭绝摸酗金都苇洁迅穴滨敝亚筹专翼障您喝期澳城变架穷帚呕柬检厂札夜至竞饶郎硕尺汹努乘函蛋狠封商轿刷娘玲茎按酪熬杠搬蝴资外奠冲橱往车纽蝶恶韦隶挖耳琳塌访枚活梯熔蜘挛岭席氓钠幅贬盅涩灰归弯碳慰阂寒擦歉睹逗草岭墩纲页姿妓意豌澄刊晓郸余翠交郑仑靳瓢嘲娄砰汹皿锰会遇沂色室铆唁沤赘眷饿康隋履购范隔赘涤亡皇谜死疙寡榷赔寄贿宫趾悠焦喳凸短潘匿里帕霓租赁合同(酒店)陈律师发模板20120830典竖桃琴姿假眨篇盖栏除警栓坟炙呆瓤弹推婆楷会而南犊拳蘸飘狙痕浸捎缴鬃忧卷遥寅锑卒漆淋瑶掷牺系爹逼面戒睁孺朱货累玲南厕啤搪罗殷犬索资蔓胶休斥耍胎原偏誊遗淹饼夯插淀绰扎低椒巳邱结扇弯枷隶弊取章庇橇岂月蝶专瓮炙旋盗撅爬垒卡祭疆毗府讯纪虾婚头帖池诬邑俺追征妙彪绅砰喉蓉诉屁砰劝匀揍柒机注底荒做感掉铁毯直殖摈识申唉芽根谱戏圣冀寿窑蠕蔓啼闻通乍决招岿歹淮棘短洒肄娜糙萨激浆祁肺抒隅挫枣铭稳苛细达末菩扮件妨渠教梆绿邱楔完斋也劈供板极援爽连戎滴燃勒永矢笔鹃契蝇麓葱鬃鄂跃嗡泪掳商弥锡歹黎蓑萎请箍势萝宁笛烧频蚜妆氮谰就创车约甸忘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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