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委托贷款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公司委托贷款投资管理行为,维护集团公司合法权益,保证委托贷款资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委托贷款指集团公司以货币、实物或其他资产对外进行的新增债权性投资或原有债权性投资的展期(不含债券投资,以下简称委贷),分为预算内委贷和预算外委贷。
第三条预算内委贷是指经集团公司党政联席会通过的年度债权投资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中列明的相关委贷投资。
第四条预算外委贷是指年度债权投资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内未列入的委贷投资。
第五条委贷投资遵循安全性、效益性、政策性和流动性原则。
第六条委贷投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投资对象原则上为子公司,包括集团公司拟参控股但尚未组建的公司,资本金暂时以委托贷款形式注入的项目;
(二)重点支持符合集团公司发展战略的项目;
(三)项目效益好,能够按期还本付息;
(四)对本金逾期或欠息项目以及集团公司拟退出的项目一般不再批准新增债权投资;
(五)特殊情况需经集团公司党政联席会批准。
第七条集团公司党政联席会是集团公司委贷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八条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会同财务管理部负责委贷资金申请的初步审查工作;财务管理部负责办理委贷的发放、展期以及后期管理工作。
第二章预算内委贷投资/展期审批程序
第九条各子公司按照集团公司年度债权投资计划及年度财务预算编制统一要求,结合自身资金情况,年底计划编制时上报第二年度委贷资金申请。
申请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用途、金额、利率以及期限等。必要时按要求报送相应项目基本情况、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金使用计划、资金使用效益预测、还款来源、担保及抵押风险状况等材料。
第十条 投资发展部会同财务管理部对子公司委贷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按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审批程序,分别上报。
第十一条经集团公司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的年度债权投资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安排是确定预算内委贷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预算内委贷资金在实际使用时,各子公司需提前20日报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并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要
求内容提供书面补充材料。
第十三条投资发展部会同财务管理部对委贷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后,按程序上报集团分管领导审核后,经集团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同意,由财务管理部按资金拨付程序办理委贷发放或展期相关手续。
第三章预算外委贷投资/展期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预算外委贷资金申请必须一事一议,经集团公司党政联席会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五条预算外委贷资金申请应在新增委贷预期使用日或原有委贷到期日前30日提出。
第十六条 借款单位向集团公司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内容同本办法第九条要求。
如有对其负责的集团公司下属部门/子公司的,首先由该部门/子公司就委贷事项提出明确书面意见,一并报送投资发展部。
第十七条投资发展部负责牵头组织,会同财务管理部,并根据情况组织基建管理部、经营管理部等其他部门参加,对委贷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八条初审意见按程序先后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集团公司总经理/董事长、集团公司党政联席会审批同意后,由财务管理部按资金拨付程序办理委贷发放或展期相关手续。
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总经理、董事长和集团决策会议审核不予批准的项目可直接退回上报单位。
第十九条对预算外委贷的豁免、抵顶、处置、停息挂账等涉及集团公司权益变化的运作,按本章审批程序办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的解释权由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和财务管理部商议后共同行使。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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