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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聘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员工聘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二章 人事管理权限
第三条 副总经理确定公司的部门设置和人员编制、人员的任免去留,决定全体职员的待遇.
第四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如下内容:
一、协助各部门办理人事招聘、聘用及解聘手续;
二、负责管理招聘的档案资料;
三、负责公司聘用人员管理制度的建立、实施和修订;
四、负责聘用人员薪资方案的制定、实施和修订;
五、负责日常劳动纪律及考勤管理;
六、组织公司平时考核及年终考核工作;
七、组织人员培训工作;
八、协助各部门办理聘用人员的任免、调动、奖惩等人事手续;
九、负责公司各项保险、福利制度的办理;
十、组织各部门进行职务分析、职务说明书的编制;
十一、根据公司的经营目标、岗位设置制定人力资源规划;
十二、负责劳动合同的签订及劳工关系的处理。
第五条 部门主管的权限:
一、提出部门人员需求计划;
二、对所属职员的任免、考核、去留提出建议;
三、建议本部门职员待遇方案。
第三章 人员需求
第六条 在经营年度结束前,人力资源部将下一年度的《人员需求计划表》发放给各部门,部门主管须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填写后,上报副总经理审批.
第七条 副总经理根据各部门所上报的人数,以及公司的投资、经营方案,确定下一年度人员的规模和部门设置.
第八条 副总经理所确定的人力资源计划,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招聘事宜。
第四章 人员选聘
第九条 各部门根据工作业务发展需要,经领导核定的编制内增加人员,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进行内部调整,最大限度的发挥现有人员的潜力;
二、从公司其他部门调配适合该岗位的人员;
三、到人力资源部领取《人员增补申请表》,依次报资源部领导、副总经理审批。
第十条 各部门编制满后如需要增加人员,填好《人员增补申请表》后,报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上述人员的申请获得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招聘所需人员。
第十二条 求职人员的应聘,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通过人才市场、招聘网站等方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凡符合聘用人员基本条件者,持相关材料(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和执业证书复印件)报名,并填写《个人简历表》。
二、初试由人力资源部组织进行,主要对应聘者的求职动机、工作经历和基本的任职资格等进行考查,对工作过的单位进行电话确认,并对其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进行安全背景检查,符合条件的应聘者交由分管副总复试;
三、经部门负责人复试符合录用条件的应聘者,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并安排办理入职手续。
四、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录用:
1、曾被开除者、未经批准擅自离职者或在单位有其他不良纪录者。
2、不能提供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者。
3、经查实其所提供的资料或信息有虚假者。
4、曾有社会不良纪录者。
第五章 录用
第十三条 录用人员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简历,并应在入职一周内提交上述证件.
第十四条 员工录用后,如发现其应聘时提供的证件或资料与事实不符,公司将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五条 为便于紧急联络,员工个人资料(如日常住址、电话等)有任何更改,必须尽快通知人力资源部。
第十六条 公司招聘录用员工采取回避原则,即各级管理人员亲属不能聘用在有直接利益关系的职位。
第十七条 公司鼓励员工向急需招聘但市场人力资源紧缺的岗位推荐适合的人才,如被公司录用,公司将酌情给予推荐奖励。
第十八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会根据需要进行人力调配,部门及员工应从公司全局利益出发,予以支持:
一、公司经营业务发生变化;
二、公司内部组织结构或部门职能发生变化;
三、人才合理流动的需要。
第六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管理:
一、全体员工应按《劳动法》及相关劳动法规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应及时提供签署合同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新签劳动合同:员工入职一个月内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三、续签劳动合同:员工合同到期,由人力资源部征求部门负责人和本人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与员工正式续签合同。
第七章 入职培训
第二十条 员工入职后应接受公司组织的“新员工入职培训”。公司人力资源部将每月组织一次新员工入职培训,并在培训结束后考核,评价结果将作为试用期转正审批条件之一。
第二十一条 新员工应通过新员工入职培训及自主学习等各种方式了解以下方面:
一、公司背景、公司理念、发展史、主要业务形式;
二、本部门职能、发展方向和模式;
三、明确岗位专业要求及工作内容;
四、公司其他部门主要职能及沟通方式。
第八章 试用期及转正
第二十二条 试用期一般为1—3个月,若该期间的工作表现未达到公司要求,公司有权延长或终止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表现突出或特殊岗位者,可给予提前转正或免除试用期;
第二十三条 在试用期内,公司及员工双方可提前一周时间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关系而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试用期内,部门需指定一名在公司工作两年以上的员工担任新员工的导师,以帮助其尽快适应新的工作环境。
第二十五条 员工试用期转正需填写《新员工转正申请表》,由部门主管、分管领导、人力资源部批准后,方可转正。
第九章 员工任用与发展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员工聘用、晋升、调薪等任用采取适用原则、激励原则和发展原则,促进员工结合公司人才需求进行个人职业发展规划。
第二十七条 培训:
(一) 公司的内部培训计划原则上结合企业发展、公司人才培养计划、部门要求、员工个人职业生涯设计等制定;
(二) 人力资源部将根据培训调查情况制定公司内部培训计划;
(三) 凡参加社会公开培训的课程,应与公司内本职工作有直接关系,报本部门、人力资源部以及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参加。
第二十八条 员工离职时,应履行下列手续:
(一) 移交承担的工作、合同、重要文件、商业秘密、技术资料等;
(二) 结清欠款和预借款;
(三) 经签字确认的离职确认表;
(四) 退还工卡,《员工手册》、固定资产和其他公司财物;
(五) 对特定岗位人员(如管理层、重要技术、核心业务、财务等)离职,应遵循《劳 动合同》中第九条保密义务相关规定。
第十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 员工在工作中,应以公司利益为重,工作时间必须全力完成职责内任务。
第三十条 员工不得参与公司产生同业竞争的经营活动。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的拟定和修改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经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 理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员工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全体员工离职管理工作,确保日常工作和生产任务的连续性,确保公司和离职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所有员工,不论何种原因离职,均依本制度办理。若有特殊,由总经理签字认可。
第三条 相关人员职责
1. 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的离职管理工作.
2。 离职人员所在部门协助人力资源部完成工作、事务的交接手续。
3. 财务部负责员工款项的核算与支付。
第二章 辞退
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辞退而不做任何补偿:
(一)试用期内被证明所报入职资料与实际不符,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不能胜任工 作的;
(二)正式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的规章制度;
(三) 触犯国家、行业、地区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
第二章 离职定义
第四条 合同离职
员工终止履行受聘合同或协议而离职。
第五条 员工辞职
员工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工作,有两种情形.
1。 公司同意,且视为辞职员工违约.
2. 公司同意,但视为员工部分履行合同(视实际情况由双方商定)。
第六条 自动离职
员工因个人原因离开公司,有两种形式:
1. 不辞而别.
2. 申请辞去工作,但公司未同意而离职。
第七条 公司辞退、解聘
1。 员工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其工作岗位者,公司予以辞退。
2.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公司可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但提前30天发布预先辞退通知。
3。 违反公司、国家相关法规、制度,情节较轻者,予以解聘。 第八条 公司开除违反公司、国家相关法规、制度,情节严重者,予以解聘.
第三章 办理离职手续
第九条 离职申请
1。离职员工,不论是何种方式都应填写员工离职申请表,并按照离职表相关要求逐级审批。
2。员工离职的书面申报,应提前一个月报送。
第十条 员工离职应办理以下交接手续。
1.工作移交,至离职员工将本人经办的各项工作、保管的各类工作性质资料等移交至指定的交接人员,并要求接交人在离职移交清单上签字确认,交接表见附表。
第十一条 结算
1。结算条件。当交接事项全部完成,方可对离职员工进行相关结算。
2。结算部门。离职员工的工作、违约金等款项的结算由财务、人力资源部、行政部共同进行。
3。结算项目。
(1)违约金。因开除、解聘、自动离职和违约性辞职产生的违约金,由行政部按照合同违约条款进行核算,包括劳动合同期未满违约金和保密、竞业协议违约金。
(2)赔偿金。违约性离职对公司造成的损失,由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共同进行核算,包括物品损失赔偿金、培训损失赔偿金。
①物品损失赔偿金。公司为方便办公所配置的物品,不能完好归还,按物品使用年限折旧后的余额赔偿损失。
②培训赔偿金。按《培训协议》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3)工资
①合同期满人员,发放正常出勤工资,无违约责任.
②公司辞退的人员,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③因公司经营状况等特殊原因的资遣人员,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赔偿,公司另外加付一个月基本工资。
第十二条 关系转移
1.转移条件
①接工作全部完成(以交接单签字确认).
②违约金、赔偿金等结算完成(以签字为确认)。
2。转移内容
①档案关系。
②社保、公积金关系。
3。公司内部所建立的个人档案资料不再归还本人,由人力资源部分类存档。
4.离职手续未清而擅自离岗者,公司扣发当月工资、奖金,有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员工离职工作以保密方式处理,并保持工作连贯、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发生异议,经双方协商未能解决,任何一方可以提请当地经济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解决。
第十五条 本制度从发布日起执行,其解释权、修改权归人力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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