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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经济普查工作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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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2021年经济普查工作方案 我国将于2021年展开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 经济普查规律:依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经济普查每十年进行两次,分别在逢3、逢8的年份实施。 经济普查历史:我国分别于2004年、2008年和2021年展开了三次全国经济普查。 扩展资料: 经济普查知识 1.经济普查的标准时间点: 经济普查的标准时点是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普查年份的年度资料。例如:2021年是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年,标准时点为2021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1年年度资料。 2.经济普查的对象: 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状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状况等。 参照资料:国家统计局-十六、经济普查〔3〕 依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21年展开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 [1-2] 2021年4月,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开始;6月15日,从国家统计局了解到,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综合试点工作已于6月15日前结束。 [3]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确保和社会组织等。[1] 依据《国务院关于展开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1〕60 号〕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制定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及主要资源消耗、科技活动状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21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为2021年1月1日—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1年年度资料。为提升普查数据质量和效能,减轻基层和普查对象负担,此次普查全面采纳电子化手段进行数据采集。 从2021年1月1日起,普查工作将进入现场登记阶段。届时,普查人员将佩戴统一的普查员证,使用手持电子采集设备〔PDA〕,对所有普查对象进行入户登记、单位空间定位和基本信息核实,并拍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三证或其他有关证照。联网直报单位〔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有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和重点服务业法人单位〕将按规定登录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填报普查表;非联网直报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将由普查人员通过PDA采集传输普查表数据。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特别重点,优化方式,统一组织,革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扬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了强化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国务院将成立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由国务院领导同志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国务院办公厅、统计局、发展改革委、中央宣扬部、中央编办、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和质检总局等部门〔组成人员名单另发〕。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财政部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确保方面的事项,由发展改革委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工商总局、税务总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中央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民政部负责和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质检总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各级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由监察部负责和协调处理。国务院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强化领导,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实施工作。关于普查工作中碰到的困难和问题,地方普查机构应当依据工作必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作报酬,确保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经济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普查对象应当如实、按时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普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普查资料,不得伪造窜改普查资料。 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对象必必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窜改普查数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必需履行保密义务。 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利用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全面建立普查区电子地图;巩固和拓展统计联网直报系统成果;积极推广使用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努力提升普查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减轻基层普查人员的工作负担。 强化宣扬工作。各级普查机构应会同宣扬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扬的策划和组织工作,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状况。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要广泛深入宣扬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扬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状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展开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合格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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