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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考勤管理制度-员工请假审批程序与奖励处罚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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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规范化建设,维护办公秩序,提升工作效率,参照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状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对公司全体员工进行考勤监督与管理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 考 考勤 第三条 按公司执行按时工作制,除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外,每周一至周五为工作日。 每日工作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 第四条 迟到、早退、串岗  上班未在规按时间签到者为迟到;未通过请假提前下班者为早退;工作时间擅离岗位者为串岗。 第五条 事假、病假   工作时间因事因病请假并经领导批准者,为事假或病假。 第六条 超假、旷工   假期已满,仍未销假上班者视为超假;未通过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缺勤1小时以上者为旷工。 第七条 值班、加班   非工作时间安排守岗者为值班;经部门负责人决定或同意延长工作时间,以及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者为加班。 第八条 满勤 全年无迟到、早退、串岗、旷工及请假者为满勤;年度满勤员工在评先、发放年度奖金时,作为参照依据。 第九条 考勤标准 (一) 在法定节假日和非工作时间工作3-4小时为加班半天,5-8小时为加班1天; (二) 请假2-4小时按半天、5-8小时按1天计算。 第三章 假 假期 第十条 假期分为法定假期、带薪年假、病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假及哺乳假期、考试假期、探亲假和工伤假等。 第十一条 法定假期 除日常休息日外,公司按国家规定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休假,所有员工每年均可享有11天的法定带薪假期。 第十二条 带薪年假 凡在公司工作满一整年的员工〔自期满之日起可享受〕,均可依其在公司工龄的长短享受以下不同时期的带薪年假:第2-4年,每年休假7天;第5-9年,每年休假10天;第10-19年,每年休假15天;第20年及满20年以上者,每年休假20天。 第十三条 病假 公司员工每年有3天有薪病假。 (一) 有薪病假只能当年使用,不得隔年使用。 (二) 病假医疗期满仍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调换的工作,按劳作法和公司有关规定解除劳作合同。 第十四条 事假 (一) 员工假设因本人或家属有紧急私事待理,可申请适当期限的无薪假期。 (二) 无薪事假须在本人年假用完之后才干提出,否则须先休带薪年假补足事假。 第十五条 婚假 (一) 达到法定婚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的员工结婚,可按请假程序申请有薪婚假3天;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双方均为初婚的属于晚婚,可申请有薪婚假15天。 (二) 男女双方不在同一地区〔市〕居住,公司员工必需赴对方居住地结婚的,按两地实际途中时间增加天数。途中交通费用由员工自理。 第十六条 丧假 员工的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或子女丧亡,可申请有薪丧假三天。 (一) 如到外地办理丧事按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用由员工自理。 (二) 其他亲属死亡必需要本人操持的,按事假处理。 第十七条 产假及哺乳假期 女员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女年满24岁后初育为晚育〕,增加产假60天;女员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依据医疗机构的看法,给予15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一) 晚育的女员工休90天产假后,家中仍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报公司分管副总、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批准,可再增加产假三个月〔累计半年〕。如子女六个月后,再持续延长产假者,按劳作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在天天的劳作时间内给予包括往返路程在内的共计90分钟的哺乳时间。 第十八条 考试假期 对利用业余时间读书进修的职员,只要所学专业与其现在所从事的工作对口,并附有准考证,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给予考试期间的全薪考试假期待遇。 第十九条 探亲假 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员工,与父母不在同地居住,又不能利用休息日团聚的,未婚员工探望父母一年一次,假期20天;已婚员工四年一次,假期20天,另按本公司所在地到达探亲地的实际途中时间增加相应天数;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员工,与配偶不在同地居住,又不能利用休息日团聚的,一年可探望配偶一次,假期20天,另按本公司所在地与探亲地的实际途中时间增加相应天数。探亲假期间工资为基本工资。 (一) 享受当年探亲假的员工,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二) 探亲假按照日历的天计算。如遇星期休息日,公共假日与探亲假日堆叠的,则算作探亲假的一部分而不延长。 (三) 探亲假当年一次性使用,未享受的天数自行作废。所享受的探亲假不够年假天数,可持续享受年假。 (四) 已享受当年探亲假的员工如未能为公司完成整年服务而离职,则多用的假日按日工资扣回。 第二十条 工伤假 因公受伤休假视为上班,治疗或休养时间以医院要求为准,待痊愈后回岗持续工作。 第四章 请假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二十一条 一般员工(部门负责人以下员工)请假,2天以下由各部门负责人批准,超过3天由各部门分管副总审批,5天以上〔含5天〕报公司总经理或常务副总审批,并由人力资源部存档。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中层员工请假,5天以下由各部门分管副总审批,5天以上〔含5天〕报公司总经理或常务副总审批,并由人力资源部存档。 第二十三条 员工请假应由本人发起《休假申请》,经各级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特别状况可先请他人代办,或先 报告,但事后必需自觉补办手续。 第五章 考勤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员工〔含中层干部〕到班后应及时在协同办公C6系统上签到。 第二十五条 如因工作性质必需要,员工无必需按时上下班或到无法到公司签到者,由所属部门提出人员名单,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公司分管副总批准。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考勤工作负全责,随时掌握、常常检查员工出勤状况,并制定本部门范围内对员工迟到的人性化处罚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是考勤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抽检、监督公司各部门工作人员出勤状况和考勤制度的落实。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遵守、执行和维护制度表现特别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早退、串岗每次扣发工资30元;1个月早退或串岗超过3次者,每次按50元扣发;无故超假者,按旷工处理。 旷工除给予必要的行政处格外,并按实际旷工天数扣 发,旷工工资〔旷工扣发工资=实际旷工天数×日工资×1.2倍〕。 第三十条 员工必需亲自签到、签退,不得委托他人代签,否则,每发现一次,替代人与未到人各按旷工半天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负责考勤者和有关人员有意隐瞒或弄虚作假,发现一次,扣50元,并公开批评。 事假按当月工资日平均数乘以请假天数扣发〔事假扣发工资=实际事假天数×日工资〕。 第三十二条 非工伤或非因公病假在3-90天者, 按当月工资日平均数的50%乘以病假天数扣发〔病假扣发工资=实际病假天数×日工资×50%〕。 病假超过90日者,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未尽事宜另行通知;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一般员工请假流程 附件1: 一般员工请假流程 附件2: 部门负责人请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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