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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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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管理、维护、养护本物业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活动能正常继续进行,建设管理有序、服务规范完善、秩序优良、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物业管理区域,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由建设单位制定,作为房屋销售合同的附件,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规约予以书面承诺,表示对本规约内容认可。本规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其效力及于以后的物业买受人。   第三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规约一致。   第二章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四条〔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条〔相邻关系〕   各业主同意,按照有利于共同生活、和谐相处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处理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六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同意按照房屋销售合同中约定的和房屋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的功能使用物业;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一致或房屋使用说明书中未列明的,按照规划部门核准的制定用途使用物业;不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第七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时,除遵守本物业区域内电梯使用管理规定外,并共同承当电梯运行、修理、更新所产生的费用。   第八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按照国家、本市的相关规定及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相关制度,文明饲养宠物、燃放鞭炮等。   第九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车辆行驶和停放方面,遵守以下规定和约定:   〔一〕吨以上货车〔搬家等特别状况除外〕、大型客车以及载有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的车辆禁止进入小区;   〔二〕机动车辆在小区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禁止鸣号、试车和练车;   〔三〕机动车辆按规定的车位〔停车区域〕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消防井盖、绿化等场地停放;   〔四〕按照规定或约定交纳车位使用费;   〔五〕爱护停车场设备设施,造成损坏的应承当赔偿责任;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不得堆放杂物、安装设施或改作他用;   〔六〕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车辆保管协议;   〔七〕。   第十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还遵守以下规定:   〔一〕;   〔二〕;   〔三〕。   第十一条〔使用物业的禁止行为〕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区域内,除应当遵遵守法律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外,不得从事以下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损坏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制定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二〕擅自占用或损坏楼梯、扶栏、走廊、大堂、地下室、平台、天台、外墙、屋面、道路、绿地、停车场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   〔三〕擅自拆掉、移装、占用或损坏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排水、消防、体育、建筑小品等物业共用设施。   〔四〕在公共场所晾晒衣物〔预留的固定晾晒处除外〕。   〔五〕在非指定位置堆放、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六〕在本物业区域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七〕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随意悬挂、张贴、涂鸦或刻画。   〔八〕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九〕高空抛洒物品〔对高空悬挂、搁置的物品应妥善管理〕。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物业的修理养护〕   业主、物业使用人同意按照以下规定修理养护物业:   〔一〕对物业专有部分的修理养护,不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因修理养护物业确必需进入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物业使用人、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给予必要配合;因阻止修理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阻止人应负责修理并承当赔偿责任。   〔三〕因修理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必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经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四〕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用措施消除隐患。   〔五〕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状况,必需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修理养护时,应当事先通知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确实无法通知到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公安部门、社区居委会和其他无利害关系业主的监督下,先行进行修理,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并做好善后sp;。   第十三条〔专项修理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存、使用、续筹本物业区域内物业专项修理资金。   使用专项修理资金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依据修理项目提出修理资金使用方案、所必需资金预算、列支范围、工程进展以及资金划拨等状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公布,并经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修理资金列支范围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十四条〔共有部分的收益归属〕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侵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的状况下,利用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于广告、会所经营、商业促销等活动的,所得利益应当单独列帐,主要用于补充专项修理资金、改善共用设施设备,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每半年向业主公示使用状况。 第三章装饰装修管理   第十五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装饰装修时,应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一〕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必需要装修房屋的,应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签定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明确相关的权利义务、服务内容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并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和有关规定。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相关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及时恢复;给其他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失的,应承当相应责任。   〔二〕业主应在时间段内,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超标噪声的施工。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有部分。   〔三〕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   〔四〕业主因房屋装饰装修或其专有部位中发生渗水等问题影响其他业主安全、正常使用物业的,业主应及时予以修复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关责任人要及时予以赔偿。   〔五〕商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得随意悬挂招牌、招贴广告和宣扬画。如必需悬挂招牌、招贴广告和宣扬画的,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影响物业整体形象,不得损害相邻业主权益。   〔六〕为坚持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规划建设原貌和整体美观。同意按照制定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制定位置的,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七〕如必需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遮阳篷、防护栏、晒衣架、花架、鞋架、封闭阳台等的,应按照物业服务企业统一安排的式样、规格、颜色进行施工。   〔八〕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应征得相关业主同意并符合相关安装规范,不得违反房屋安全使用规定、破坏楼宇外观、侵害其他业主利益。   第四章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   第十六条各业主同意,物业服务收费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并接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七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专项服务、有偿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当将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服务标准进行公布。   第五章物业出租和转让   第十八条业主将房屋出租时,应当告知并要求承租人遵守物业管理制度和本临时管理规约。业主转让物业时,本临时管理规约对物业继受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业主出租或者转让物业后,应当将物业出租或者转让状况和通讯方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九条业主转让物业时应当结清物业管理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业主未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催促其限期交付;业主逾期仍不交纳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可以在本建筑区划内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收交状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房门号;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可以依法:   〔一〕向物业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假设本规约的条款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本规约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二十二条本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附件,自物业第一买受人签字承诺之日起生效〔承诺书见附件〕,至业主大会制定的管理规约生效之日终止。   第二十三条本规约由业主、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各持一份。 购房人〔业主〕签字:开发建设单位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 1、建筑区划及物业构成附图 2、建筑区划物业共有部分明细 3、基本状况 4、承诺书 附件1:建筑区划及物业构成附图   附件2:建筑区划物业共有部分明细   附件3:基本状况   一、开发建设单位的基本状况   〔一〕企业名称:   〔二〕注册所在地:   〔三〕法定代表人:   〔四〕联系 :   〔五〕通讯地址:   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基本状况   〔一〕企业名称:   〔二〕注册所在地: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四〕资质等级:   〔五〕联系 :   〔六〕通讯地址:   三、物业买受人的基本状况   〔五〕座落位置:  幢[座][单元〕联系 :   〔七〕通讯地址:   附件4:承诺书 承诺书   本人〔单位〕已具体阅读并理解开发建设单位制定的本《临时管理规约》,同意遵守本规约内的一切条款,如有违约,愿承当相应违约责任。   特签署本承诺书。 姓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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