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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知识产权法案例教程,目录,第一篇 知识产权法总论,第二篇 著作权法,第三篇 专利权法,第四篇 商标法,第1章 知识产权概述,第一编 知识产权法总论,本章知识概要,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创造性的智力成果以及工商业标记、信誉所以发享有的专有权利。广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专利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地理标记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其具有独占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的特点。,本章的重点是知识产权的概念、范围及特征;,难点是对其特征的理解,以及从理论和实务两方面对知识产权范围的界定。,案例1.1 张铁军诉“女子十二乐坊”侵犯著作权、商业秘密案,一、基本案情,原告:张铁军,被告:王晓京、北京世纪星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一审经过,二审经过,裁判结果及理由,案例1.1 张铁军诉“女子十二乐坊”侵犯著作权、商业秘密案,二、法律问题,1.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什么?,2.如何理解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与无形财产的关系?,3.如何界定知识产权的范围?,案例1.1 张铁军诉“女子十二乐坊”侵犯著作权、商业秘密案,三、案例评析,1.,对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9条第2款明确规定:,“,版权,保护应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工艺、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之类,”,案例1.1 张铁军诉“女子十二乐坊”侵犯著作权、商业秘密案,三、案例评析,2.关于“中华女子乐坊”的性质问题,3.“女子乐坊”一词是否可以单独受中国著作权法保护问题?,案例1.1 张铁军诉“女子十二乐坊”侵犯著作权、商业秘密案,四、课后讨论,创意属于思想范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作为思想观念范畴的创意,却具有较大的商业价值,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我们应该如何保护创意?,案例1.2:美国教育考试中心(ETS)诉新东方学校侵犯著作权、商标权案,一、基本案情,原告:美国教育考试中心,被告:新东方学校,一审经过,二审经过,裁判结果及理由,案例1.2:美国教育考试中心(ETS)诉新东方学校侵犯著作权、商标权案,二、法律问题,1.知识产权法的效力如何规定?,2.试题,试卷是否是作品?,3.考试名称是否属于商标权保护范围?,案例1.2:美国教育考试中心(ETS)诉新东方学校侵犯著作权、商标权案,三、案例评析,1.外国人的作品是否受中国著作权法的保护?,第一,属人原则;,第二,属地原则;,第三,互惠原则;,案例1.2:美国教育考试中心(ETS)诉新东方学校侵犯著作权、商标权案,三、案例评析,2.试题是否是作品?,(1)单独一道道试题本身具有的创作作品的独创性。,(2)一道道试题组成的一套试题所具有的编辑作品的独创性。,案例1.2:美国教育考试中心(ETS)诉新东方学校侵犯著作权、商标权案,三、案例评析,3.被告主张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是否成立?,著作权法第22条第6款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出版发行。,(1)为教学目的合理使用是否仅限于非营利行为和非商业性质的组织?,(2)如何理解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中的“少量”?,案例1.2:美国教育考试中心(ETS)诉新东方学校侵犯著作权、商标权案,三、案例评析,4.商品特定名称的使用与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例1.2:美国教育考试中心(ETS)诉新东方学校侵犯著作权、商标权案,四、课后讨论,在新东方对于原告指控的辩解中,一再强调其侵权行为是有特殊的历史背景的。当时一方面是大量的中国学生渴望获得合法的正版资料满足学习之需;另一方面是ETS手中握有大量已经在北美市场上公开销售多年的考试资料,却拒绝在中国大陆公开出版,使得中国学生在ETS考试资料方面求学无门,求知无助。新东方是在没有任何选择的情况下,被迫使用了原告的资料。因此,新东方认为原告的行为构成知识产权的滥用。那么,原告的行为是否构成权利的滥用呢?,案例1.3:王老吉加多宝商标权之争,一、基本案情,1828年,王泽邦在广州开设“王老吉凉茶铺”;,1949年,王老吉一分为二,广州“王老吉”收为国有;,1995年,广药集团将红罐王老吉的生产销售权租给加多宝;,1997年,广药集团与加多宝投资方鸿道集团签订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2000年,双方第二次签署合同,鸿道集团对“王老吉”商标的租赁期限至2010年5月2日到期。,2008年8月,广药集团向鸿道集团发出律师函,称补充协议无效。,2011年4月,广药集团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2012年5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广药集团与加多宝母公司鸿道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和关于“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无效;鸿道集团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案例1.3:王老吉加多宝商标权之争,二、法律问题,1.本案涉及哪些法律关系?,2.如何判定“红罐”王老吉包装装潢权属?,3.涉案商标许可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4.“怕上火,喝王老吉”的广告语是否享有著作权?,案例1.3:王老吉加多宝商标权之争,三、案例评析,1.本案涉及哪些法律关系?,(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争议仲裁。,(2)商标侵权纠纷诉讼。,(3)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权侵权之诉,。,(4)广告语涉嫌不正当竞争侵权之诉,。,案例1.3:王老吉加多宝商标权之争,三、案例评析,2.如何确定“红罐”王老吉包装装潢权?,3.涉案商标许可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4.“怕上火,喝王老吉”的广告语是否有著作权?,案例1.3:王老吉加多宝商标权之争,四、课后讨论,在这起商标争夺战中,广药集团曾多次表示,加多宝公司廉价租用国有资产,导致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但是,无法否认的一个客观现实,是加多宝公司实现了“王老吉”品牌、配方、工艺三合一,让默默无闻的地方品牌成为价值过千亿的中国第一品牌。那么,加多宝公司到底是让国有资产增值还是流失?“王老吉”品牌之争带给企业的最大启示是什么?,案例1.3:王老吉加多宝商标权之争,四、课后讨论,在这起商标争夺战中,广药集团曾多次表示,加多宝公司廉价租用国有资产,导致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但是,无法否认的一个客观现实,是加多宝公司实现了“王老吉”品牌、配方、工艺三合一,让默默无闻的地方品牌成为价值过千亿的中国第一品牌。那么,加多宝公司到底是让国有资产增值还是流失?“王老吉”品牌之争带给企业的最大启示是什么?,案例1.4:乌苏里船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一、基本案情,1962年,郭颂、汪云才、胡小石到乌苏里江流域的赫哲族聚居区采风,收集到了包括想情郎等在内的赫哲族民间曲调。在此基础上共同创作完成了乌苏里船歌音乐作品。,1963年12月28日,由郭颂演唱的乌苏里船歌音乐作品首次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进行录制。,1999年11月12日,中央电视台与南宁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的“1999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开幕式晚会上,郭颂演唱乌苏里船歌。,2001年3月,黑龙江省饶河县赫哲族四排乡人民政府以及双鸭山市赫哲族研究所将郭颂、中央电视台等告上法庭,称其侵犯了著作权,要求郭颂、中央电视台等被告在央视上说明乌苏里船歌为赫哲族民歌;,2002年12月28日,北京市二中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2003年12月17日,北京市高级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结果,驳回上诉。,案例1.4:乌苏里船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二、法律问题,1如何判断一个作品是改编还是原创?,2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有哪些困境?,3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是如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案例1.4:乌苏里船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三、案例评析,1.乌苏里船歌是原创作品还是改编作品?,著作权法所指的改编,是指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通过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或者用途,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改编作为一种再创作,应主要是利用了已有作品中的独创部分。对音乐作品的改编而言,改编作品应是使用了原音乐作品的基本内容或重要内容,应对原作的旋律作了创造性修改,却又没有使原有旋律消失。,2原告主体是否适格?,案例1.4:乌苏里船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侵权案,四、课后讨论,2002年,乌苏里船歌著作权纠纷案成为我国著作权法颁布后首例民间文艺作品主张权利的官司,暴露出我国在保护民间文艺作品方面存在的法律空白。自此,国内实务界与理论界一起将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推至研讨热点。,2014年9月,国家版权局公布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由于民间文艺作品形式多样,又具有来源的确定性、主体的群体性、创作的动态性、表达的差异性等特征,因此不能直接适用著作权法。在起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时,国家版权局也特别注意既坚持遵循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又坚持立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殊性,两者兼顾、实事求是地设计具体制度和条文。课后研读该条例,讨论条例中需要完善补充的地方。,第一篇 知识产权法总论,第二章 知识产权法概述,本章知识概要,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创造性的智力成果以及工商业标记、信誉所以发享有的专有权利。广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专利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地理标记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其具有独占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的特点。,本章的重点是知识产权的概念、范围及特征;,难点是对其特征的理解,以及从理论和实务两方面对知识产权范围的界定。,案例2.1,人在囧途与泰囧的不正当竞争案,一、基本案情,2010年6月4日,喜剧电影人在囧途上映,由武汉华旗影视制作公司出品,叶伟民执导,徐铮、王宝强主演。,2012年12月12日,喜剧电影人再囧途之泰囧上映,由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北京影艺通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真乐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黄渤工作室联合出品,徐铮自编自导,徐铮、王宝强和黄渤主演。,2013年3月,人囧的制片人武汉华旗影视制作公司出品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例2.1,人在囧途与泰囧的不正当竞争案,二、法律问题,1.本案诉讼主体是否合格?,2.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是什么关系?,3.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电影作品如何保护的?,4.如何认定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例2.1,人在囧途与泰囧的不正当竞争案,三、案例评析,1.关于本案程序方面的法律问题评析,(1)关于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案由,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的规定:,“,妥善处理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专门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补充性保护不能抵触专门法的立法政策,凡专门法已作穷尽规定的,原则上不再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作扩展保护。凡反不正当竞争法已在特别规定中作穷尽性保护的行为,一般不再按照原则规定扩展其保护范围。,”,(2)关于本案的诉讼主体评析,案例2.1,人在囧途与泰囧的不正当竞争案,三、案例评析,2.关于著作权侵权中涉及的法律问题,(1)相似的作品名称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2)相似的影片情节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3.影片宣传“搭便车”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第一,影视作品名称本身是否引起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影视作品商业宣传中的混淆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例2.1,人在囧途与泰囧的不正当竞争案,四、课后讨论,在文化产业备受重视、“互联网+”模式全面复制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强的大背景下,影视作品侵权案例越来越频发,类型越来越多样化,对影视知识产权的保护面临哪些困境?,案例2.2 北京国网信息公司诉华润雪花啤酒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一、基本案情,1981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沈阳市啤酒厂注册了“雪花牌”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商品啤酒,注册有效期现已延展至2013年2月28日。1994年11月2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给沈阳华润雪花啤酒有限公司。,1995年11月14日,沈阳华润雪花啤酒有限公司注册了“SNOWFLAKE”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之后,注册一系列相关商标;,1998年3月2日,国网公司申请的域名“”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2003年3月17日,原告将域名“”优先升级,持有“”域名。,2003年11月6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作出(2003)贸仲域裁字第0067号裁决书。裁决结果为转移域名“”给投诉人沈阳华润雪花啤酒有限公司。,案例2.2 北京国网信息公司诉华润雪花啤酒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二、法律问题,1.域名是否为知识产权保护客体?我国现行法律对域名有哪些保护?,2.雪花啤酒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是否合法有效?,3.国网公司涉案域名主要部分与雪花啤酒公司的企业商号和注册商标是否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4.国网公司对涉案域名的主要部分是否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5.国网公司对涉案域名的注册、使用是否具有恶意?,案例2.2 北京国网信息公司诉华润雪花啤酒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三、案例评析,1.域名是否为知识产权保护客体?我国现行法律对域名有何保护?,1998年10月ICANN成立以后,全球互联网的根域名服务器和域名体系、IP地址以及互联网协议的分配与管理工作一直由该公司负责。1999年8月26日,ICANN正式采纳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作为解决域名争议的依据,并制定了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程序规则,作为解决以“.com”、“.org”“.net”结尾的域名争议的依据。,2001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生效。,2002年9月30日起,由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负责注册和管理的,由被争议的域名持有人或域名出让人自行选定的,以.cn结尾的域名也可以由CNNIC认可的争议解决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2006年3月17日修订版施行),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及受理争议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制定的补充规则受理解决。,案例2.2 北京国网信息公司诉华润雪花啤酒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三、案例评析,2.雪花啤酒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是否合法有效?,3国网公司涉案域名主要部分与雪花啤酒公司的企业商号和注册商标是否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1)雪花啤酒公司所主张的商标是否是驰名商标。,(2)snow是否与“雪花”或“SNOWFLAKE”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4.国网公司对涉案域名的主要部分是否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5.国网公司对涉案域名的注册、使用是否具有恶意?,案例2.2 北京国网信息公司诉华润雪花啤酒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四、课后讨论,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电子商务的兴盛,域名已演变成重要的商业性标志。那些不知道某一企业网址的用户会首先选择输入与该企业名称或商标对应的域名来尝试与该企业的网站连接,企业在定位网站时也希望使用与自己的企业名称或商标对应的文字或其缩写字符串作为本身的域名。因此,在电子商务时代,与知名企业名称、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域名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由此也引发了大量域名抢注案件。在此大背景下,我国法律对域名是如何进行保护的?,案例2.3:钱锺书书信手稿拍卖诉前禁令案,一、基本案情,本案系因已故著名学者钱锺书书信手稿拍卖引发的纠纷。申请人杨季康称:钱锺书(已故)与杨季康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女钱瑗(已故)。钱锺书、杨季康及钱瑗与李国强系朋友关系,三人曾先后致李国强私人书信百余封,该信件本由李国强收存,但是2013年5月间,中贸圣佳公司发布公告表示其将于2013年6月21日举行“也是集钱锺书书信手稿”公开拍卖活动,公开拍卖上述私人信件。为进行该拍卖活动,中贸圣佳公司还将于2013年6月8日举行相关研讨会,2013年6月18日至20日举行预展活动。杨季康认为,钱锺书、杨季康、钱瑗分别对各自创作的书信作品享有著作权。,杨季康主张,中贸圣佳公司及李国强即将实施的私人信件公开拍卖活动,以及其正在实施的公开展览、宣传等活动,将侵害杨季康所享有和继承的著作权。如不及时制止上述行为,将会使杨季康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故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责令中贸圣佳公司及李国强立即停止公开拍卖、公开展览、公开宣传杨季康享有著作权的私人信件。,案例2.3:钱锺书书信手稿拍卖诉前禁令案,二、法律问题,1什么是诉前禁令?,2诉前禁令适用条件有哪些?,案例2.3:钱锺书书信手稿拍卖诉前禁令案,三、案例评析,1什么是诉前禁令?,对于侵害之虞的行为,作者可行使支配权请求权,申请临时禁令,但该种请求权并不属于著作人格权的责任体系范畴之内。从逻辑上看,对于有侵害之虞的行为而言,即便法院作出了临时禁令,但如果作者不在规定的时限内提起诉讼,该禁令即失去了约束力。而如果作者在规定的时限内提起诉讼,又分为两种不同的情形:(1)行为人遵守禁令,并未实施侵害行为,则作者的诉讼主张鉴于并无实际的侵害行为发生,将会被驳回,禁令亦因此失去约束力。(2)行为人违反禁令,实施了侵害行为,则在侵权诉讼中,行为人因实际的侵权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民事责任。,案例2.3:钱锺书书信手稿拍卖诉前禁令案,三、案例评析,2,诉前禁令适用条件有哪些?,(1)申请人拥有稳定、有效的知识产权。,(2)被申请人的行为经初步判断可认定为侵权行为。,(3)被申请人的行为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4)申请人提供担保。,案例2.3:钱锺书书信手稿拍卖诉前禁令案,四、课后讨论,钱锺书书信手稿拍卖案入选2014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除了著作权受理诉前禁令的适用外,还引发了其他哪些问题的讨论。例如,书信为何可以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具体属于哪类作品?书信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和限制主要有哪些?,第3章 著作权客体,第二编 著作权法,本章知识概要,著作权基于作品而产生,著作权法律关系也正是有了特定的作品作为客体,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才能针对具体的目标得以实现,从而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本章的重点是作品的含义和要件,作品的不同类型及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难点在于对作品构成要件的理解;疑点在于对作品独创性的判断。,案例3.1:第九套广播体操著作权纠纷案,一、基本案情,2010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套广播体操的创编工作;,2011年6月末,第九套广播体操的动作及伴奏音乐创编完成;,2011年6月27日,群众体育司(甲方)代表国家体育总局与中国体育报业总社(乙方)签订第九套广播体操出版合同;,2011年8月8日,国家体育总局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向全国推出第九套广播体操;,2012年3月31日,原告在图书大厦购买了被控侵权DVD第九套广播体操一张,支出15元;同年4月12日,原告在图书大厦亚运村分店购买了该DVD,亦支出15元。,二、法律问题,1.体操等功能性肢体动作是否受著作权保护?,2.整套的广播体操通过何种途径可以取得知识产权的保护?,案例3.1:第九套广播体操著作权纠纷案,三、案例评析,1.体操等功能性肢体动作是否受著作权保护?,2.整套的广播体操通过何种途径可以取得知识产权的保护?,案例3.1:第九套广播体操著作权纠纷案,四、课后讨论,瑜伽、武术、体操这些动作主要是为了实现健身、防身等功能,具有实用性,不构成作品,不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这些“功能性作品”的衍生品若具有独创性,是否可获得著作权的保护?,案例3.1:第九套广播体操著作权纠纷案,案例3.2:瑞士英特莱格公司玩具积木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一、基本案情,1992年,丹麦乐高公司制造的玩具积木产品首次进入中国大陆市场销售。,1998年2月25日,乐高系统公司出具版权转让确认书:依据丹麦法律对由乐高系统公司及乐高未来公司的雇员及设计人员创作完成并业已推向市场的所有乐高玩具块中的雕塑、文字、图片、绘画、摄影及文字作品和实用艺术品享有版权在内的所有权及利益;而且,就前述作品已在中国所享有的包括版权及全部相关续展权在内的所有权及利益以不可撤销的方式转让给英特莱格公司。,1999年9月15日乐高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可高公司侵犯其56件乐高玩具积木块实用艺术作品的版权。,二、法律问题,1.什么是实用艺术作品?,2.本案中原告是否适格?,3.著作权法的时间效力如何认定?,案例3.2:瑞士英特莱格公司玩具积木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三、案例评析,1.什么是实用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在第2条“受保护的作品”专门有一款对“实用艺术作品”进行规定:“在符合本公约第7条第(4)款规定的前提下,本联盟成员国的立法可以规定其法律对实用艺术作品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和模型的适用范围,以及这类作品、外观设计和模型受到保护的条件。在来源国仅作为外观设计和模型受到保护的作品,在本联盟其他成员国只能受到各该国给予外观设计和模型的专门保护。但如果该国没有这种专门保护,这些作品应作为艺术作品受到保护。”,伯尔尼公约第7条第4款规定,作为艺术作品受到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保护期不得短于25年。,2010著作权法草案规定了对“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草案对实用艺术作品的定义是:“指玩具、家具、饰品等具有实用功能并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案例3.2:瑞士英特莱格公司玩具积木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三、案例评析,2.本案中原告是否适格?著作权法的时间效力如何认定?,3.乐高玩具是否为实用艺术作品?,(1)该物品是否具有实用性。,(2)主张保护的物品是否具有艺术性。,(3)该物品是否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即其是否具有独创性及可复制性。,案例3.2:瑞士英特莱格公司玩具积木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案,四、课后讨论,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在其模式选择上一直众说纷纭,搜集关于域外实用艺术作品保护模式的设计相关资料,找出对我国有益的借鉴。根据伯尔尼公约的规定,各国对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只需要保护25年就可以符合要求了。不少大陆法国家和英美法国家都规定了实用艺术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在那些对实用艺术作品进行著作权保护的国家中,是否像中国那样特别规定了25年的保护期限呢?,案例3.2:瑞士英特莱格公司玩具积木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案,案例3.3:国内首例魔术作品“Tarantula”著作权侵权案,一、基本案情,2008 年3 月,魔术师 Yigal Mesika 设计名为狼蛛的魔术道具,此后,他在他人协助下摄制了一张狼蛛DVD,记录了他对狼蛛道具的操作和演示、狼蛛魔术达到的艺术效果。,2009 年,Yigal Mesika 发现中国国内有商家非法复制和发售狼蛛DVD,于是在2010年公证购买相关产品后将涉嫌侵权的爵克文化发展公司、黑桃魔术文化发展公司和淘宝店店主杨某诉至法院,认为被告非法复制发行出售自己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二、法律问题,1.什么是作品?作品的实质性要件包括哪些内容?,2.魔术是作品吗?其独创性如何认定?,3.如何认定魔术作品侵权?,案例3.3:国内首例魔术作品“Tarantula”著作权侵权案,三、案例评析,1.什么是作品?作品的实质性要件包括哪些内容?,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第一,作品能够被复制。,第二,作品是以“有形”的形式被复制。,案例3.3:国内首例魔术作品“Tarantula”著作权侵权案,三、案例评析,2.魔术与魔术作品有何区别?,3.魔术作品的独创性如何认定?,4.如何认定魔术作品侵权?,案例3.3:国内首例魔术作品“Tarantula”著作权侵权案,四、课后讨论,当魔术并不符合作品构成原理,不能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时,魔术师可以通过哪些途径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案例3.3:国内首例魔术作品“Tarantula”著作权侵权案,第四章 著作权主体,第二编 著作权法,本章知识概要,确认著作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明确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使用作品和实施著作权保护的前提和条件。本章旨在说明著作权主体的含义及不同作品著作权主体归属的确认特点。重点是理解不同性质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及主体的确认;难点是对法律关系复杂、涉及主体较多的作品主体归属的判定;疑点在于作品作者与作品著作权人的关系以及特殊类型作品著作权的司法界定。,案例4.1:我的前半生著作权纠纷案,一、基本案情,1960年,群众出版社将溥仪在东北抚顺战犯管理所服刑时,由其口,其弟溥杰执笔,写成的题为我的前半生的自传体悔罪材料少量印刷成册,供有关部门参阅。公安部领导即指示群众出版社及编辑李文达帮助溥仪修改、正式出版该材料。,1964年3月,历经修改,正式出版了自传体作品我的前半生,以爱新觉罗溥仪署名。,1965年,外文出版社将我的前半生译成英文出版,英文本定名为从皇帝到公民。1967年溥仪逝世。,1984年为与意大利以及香港新昆仑营业有限公司改编拍摄我的前半生一书,李淑贤、李文达、群众出版社发生了谁享有该书著作权的争议。,1995年1月26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文达的合法继承人其妻王莹,其子李金酉、李金河、李海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法律问题,1.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与行使规则?,2.时至今日,如何判定自传体作品著作权的主体?,案例4.1:我的前半生著作权纠纷案,三、案例评析,1.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与行使规则?,(1)关于如何看待和认定李文达在我的前半生一书中所付出的劳动和地位问题。,(2)关于我的前半生成书时,公安部、中宣部、统战部“共认事实”的问题。,(3)关于认定溥仪为我的前半生唯一作者,是否会导致中意合拍电影未代皇帝引起国际版权纠纷问题。,(4)关于有特定人物口述创作的自己生平的自传体文学作品著作权争议处理原则。,案例4.1:我的前半生著作权纠纷案,三、案例评析,2.如何判定自传体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案例4.1:我的前半生著作权纠纷案,四、课后讨论,我的前半生著作权纠纷案中,除了作品是否为合作作品这一争议焦点外,作品是否是职务作品一样成为争议焦点,请结合职务作品的认定,结合案例进行讨论分析。,案例4.1:我的前半生著作权纠纷案,一、基本案情,2006年之前,天下霸唱(笔名)完成了鬼吹灯小说的创作。其后,上海玄霆娱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玄霆公司)取得了小说的著作权。玄霆公司与上海城漫漫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漫公司)签订合同,许可城漫公司将鬼吹灯小说改编成鬼吹灯漫画。,2007年,上海游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趣公司)与城漫公司签订了合约书,约定被告作为鬼吹灯漫画作品的著作权人,授权原告以该漫画作品形象为基础开发网络游戏。,2007年,游趣公司遂将城漫公司诉至法院,认为城漫公司未取得原著作权人(鬼吹灯小说著作权人)的网络游戏改编授权,违反了合约书中约定的合同义务,请求法院判令城漫公司归还版权费并赔偿损失。,一审判决;,二审判决;,案例4.2:鬼吹灯游戏改编著作权纠纷案,二、法律问题,1.什么是演绎作品?其著作权归属与行使如何认定?,2.演绎作品再次演绎的授权规则如何?,案例4.2:鬼吹灯游戏改编著作权纠纷案,三、案例评析,1.什么是演绎作品?其著作权归属与行使如何认定?,演绎作品又称派生作品,是指在保持原有作品基本表达的基础上,增加符合独创性要求的新表达而形成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案例4.2:鬼吹灯游戏改编著作权纠纷案,三、案例评析,2.演绎作品再次演绎的授权规则如何?,(1)再次演绎中未包含已有作品的表达元素,不需要已有作品著作权人授权许可。,(2)再次演绎中虽包含已有作品的表达元素,但该元素并非由已有作品著作权人垄断,不需要已有作品著作权人授权许可。,(3)再次演绎中包含已有作品的未进入公有领域的独创性表达元素,一般需要得到已有作品权利人的许可。,案例4.2:鬼吹灯游戏改编著作权纠纷案,四、课后讨论,演绎作品创作的特殊性决定了它的权利行使不仅涉及演绎作者的利益,而且涉及已有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要在平衡演绎作者、已有作品著作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合理地设定演绎作品再演绎的授权规则。演绎作品权利行使的双重控制格局决定了授权也表现出普遍的双重性,但是,非独创性表达元素和电影作品例外情形的存在,改变了单一的双重授权规则。凡有原则必有例外,对于演绎作品的再演绎,并不总是笼罩在已有作品著作权的羽翼阴影之下,讨论演绎作品再次演绎的授权规则是如何实现知识产权法权利平衡机制的?,案例4.2:鬼吹灯游戏改编著作权纠纷案,一、基本案情,2005年12月至2006年12月期间,在中国电影博物馆开馆庆典、纪念中国电影诞生10 周年展览、领导人视察等活动中,孙照箔在其工作中利用中国电影博物馆的摄影器材,拍摄了一些照片。,2006年1月3日、4月1日、6月6日,中国电影博物馆分别编辑发行了三期中国电影博物馆馆刊,介绍了中国电影博物馆开馆庆典、中国电影百年活动、各级领导人视察活动、中国电影艺术家、电影知识、中国电影博物馆工作信息等。在该三期馆刊中共使用了84 张孙照箔拍摄的上述照片。,原告孙照箔诉称:中国电影博物馆未经许可使用该84张照片,且未支付报酬,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中国电影博物馆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等。,被告中国电影博物馆辩称:该84张照片属于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即使这些照片具有著作权,也应当属于中国电影博物馆享有著作权的职务作品,故其不构成侵权。,案例4.3 孙照药诉中国电影博物馆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二、法律问题,1.摄影作品与时事新闻如何区分?,2.个人作品与职务作品,不同类型的职务作品之间如何区分?,3.单位如何行使其优先使用权?,案例4.3 孙照药诉中国电影博物馆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三、案例评析,1.摄影作品与时事新闻如何区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1)项规定,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案例4.3 孙照药诉中国电影博物馆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三、案例评析,2.个人作品与职务作品、不同类型的职务作品之间如何区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案例4.3 孙照药诉中国电影博物馆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四、课后讨论,著作权法中规定了多种作品形式,其中两种作品形式与企业关系最大,并且经常被人误解,这两者作品形式是: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著作权法的修改案草案虽然对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都进行了修改,进一步明确其认定标准及著作权归属与行使,但草案中仍有不足,请加以列举讨论。,案例4.3 孙照药诉中国电影博物馆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基本案情,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移动公司)、浙江融创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创公司”)委托杭州聚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合公司”)开发一款“浙江省统一医院预约诊疗平台”软件,在聚合公司开发并完成“浙江省医院预约诊疗服务系统”软件后,根据双方约定已安装在试点的7 家医院中,浙江移动公司、融创公司予以接收并进行了验收;而“浙江省医院预约挂号系统”上线试运行后,至2011年9月底,聚合公司一直为该系统提供技术支持和维护。2011年9月底,双方因软件合作发生争议,聚合公司关闭了服务器,停止了对试点医院的维护和技术支持,改由融创公司进行维护和服务。其后,浙江移动公司、融创公司使用由融创公司再行开发的软件,该软件使用了聚合公司开发的涉案软件的部分源代码。聚合公司认为浙江移动公司与融创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其软件源代码开发新软件的行为构成侵权,故将相关单位诉至法院。,案例4.4:,“,浙江省医院预约诊疗服务系统,”,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二、法律问题,1.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及行使规则如何?,2.如何界定委托合同约定不明时“特定目的”和“使用范围”?,案例4.4:,“,浙江省医院预约诊疗服务系统,”,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三、案例评析,1.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及行使规则如何?,委托作品,是指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而创作的作品。,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案例4.4:,“,浙江省医院预约诊疗服务系统,”,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三、案例评析,2.如何界定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与“使用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2条规定“按照著作权法第17 条规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情形,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的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案例4.4:,“,浙江省医院预约诊疗服务系统,”,软件著作权纠纷案,四、课后讨论,正确认定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对于正确认定委托作品侵害第三人著作权责任的承担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关于委托作品合同的性质,有三种不同观点,即委托创作作品的合同是委托合同、承揽合同还是无名合同。请讨论著作权法中的委托合同是什么性质?,案例4.4:,“,浙江省医院预约诊疗服务系统,”,软件著作权纠纷案,第二篇 著作权法,第5章 著作权的内容,本章知识概要,著作权的内容系著作权主体基于其创作完成的作品而享有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益。著作权内容在整个著作权法律关系中基于主要的、核心地位。它是主体创作作品最终要达到的目的,并往往决定着著作权法律关系的性质。,本章重点在于掌握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基本内容;,难点在于对具体权利特征的理解;疑点是随着技术发展而产生的新型权利在法律上如何判定。,案例5.1:谢丽君诉慈溪中兴网络信息广告有限公司作品发表权纠纷案,一、基本案情,原告:谢丽君。,被告:慈溪中兴网络信息广告有限公司。,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在被告所开设的慈溪论坛注册用户“美好”并多次发帖。由于所发的帖子经常被删除甚至被禁言,原告于是重新注册,用户名也从“美好”注册为“美好”后加N个“1”。原告注册“美好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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