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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审批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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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动火审批、监护制度
为规范施工现场因动火施工而引发火灾事故,强化对动火的管理控制,根据
jgj59—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1. 使用范围。凡是项目内各劳务以及各专业施工队,自开工到竣工周期内因
生产需要而进行的动火作业(含明火、电气焊、电渣焊、电加热等),均适用本制
度。
2. 动火前由动火单位填写动火审批表,详细填写该表要求的内容。并由动火
负责人和监护人及动火人签字,报项目部安全室批准后方可实施作业。
3. 各劳务及专业施工队接到《动火审批表》后,通知动火人持批复表按照规
定的时间、地点实施作业。批准期限:
(1) 根据现场实际,施工进度等常态动火,每栋楼分层分段每更换一次作业区
域审批一次。
(2) 现场固定加工区定点集中长期动火的每月审批一次。
(3) 不固定区域临时动火的每三天审批一次
规定:
1、各劳务施工队应按照审批表规定的时间、地点及动火人实施作业。如有更
换,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否则,予以 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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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动火人必须持证上岗并携带审批表以备查验,动火区域应有相应的防火措
施,监护人必须随时观察动火动态不得擅自离开动火区域,如有违反,处以
元罚款。
动火审批管理制度范本(二)
一、 目的
为加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动火作业审批
管理制度。
二、 用火范围
在公司区域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内进行以下作业或使用其中设施均应
纳入安全用火管理范围。
1、 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2、 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
3、 烧、烤、煨管和产生火花的作业;
4、 临时用电、使用不防爆的电动工具和不防爆的电器等;
三、 用火管理
用火管理实行用火作业许可证制度,凡在用火管理范围内的用火作业必须办
理《用火作业票》。
四、 用火级别划分
根据用火部位的危险程度,用火分为
一、二级用火和固定用火。
(一)、一级用火:
1、 有易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装置、罐区和仓库等;
2、 易燃可燃物品及有毒物质装卸区等;
3、 输送易燃、可燃液体的管线。
4、 节假日期间对影响生产装置运行必须进行的用火。
5、 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一般不安排晚上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
时到次日 时之间的用火要作为一级用火处理。
(二) 、二级用火:
1、 从易燃、或系统拆除的容器、管线,已运到安全地点、并经过吹扫处
理化验合格;
2、 装置、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地区及循环水系统;
3、 其它临时用火。
(三) 、固定用火:
在公司内没有危险的区域,设立固定动火点一处,为公司办公室前,固定动
火点要设立标志,相关部门要严格管理,专职安全员进行监督检查。
五、用火作业的审批
1、 一级用火作业的审批。一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主管提出申请,由安环科
有关人员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然后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经分管厂长
批准后,由安环科负责对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定安全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
后,报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督站批准后,方可发放动火作业票,准许用火。否则严
禁用火。
2、 二级用火作业的审批。二级用火作业由用火车间提出申请,由安全管理人
员会同施工单位负责人,对用火现场认真检查确认,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填
写动火作业票,经安环科对用火现场进行检查并报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督站批准
后,方可准许用火。
3、固定用火的审批。固定用火区的设定由安环科根据动火所需提出申请,报
主管厂长进行 并报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督站批准后方可。用火区域设置不得在
涉及易燃有毒介质区域内,安全距离应大于 m,并设置明显标志。
六、 承包商用火管理
承包商在用火管理范围内进行用火作业,均按一级用火作业处理。审批手续
为:由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向安环科提出申请,工程项目主管管理人员与施工单位
安全负责人落实防火措施,经安环科对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定安全措施可靠并
逐项落实后,方可发放用火作业许可证,准许用火。
七、 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
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 小时;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分日常用
火和大检修期间用火,日常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 小时,大检修期
间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 天;固定用火点每年由公司安环科检查认定
一次。
八、 用火作业的基本原则
1、 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设
备、管线,都要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一级用火。
2、 装置进行大、中检修时,要将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全部送至装置外的罐
区,并加盲板与装置隔绝。若中间罐不具备倒空条件,必须采取可靠措施予以隔
离。
3、 进入设备内部用火,必须同时遵守《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高处
作业用火,必须同时遵守有关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4、 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用火作业许可
证。
5、 用火作业过程中如果作业条件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用火作
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6、 节假日期间的用火,按一级用火办理。
九、动火分析
1、 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动火分析人应对分析结果负责。凡是在易
燃 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
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2、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专职安全员或当班班经理负责提出。
3、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4、 用火化验分析标准。可燃气休爆炸下限大于%时,分析检测数具小于
%为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时,分析检测数具小于%为合格。
5、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
过 min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动火时间超过 小时,需重新取样分析。
十、用火监督
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
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安环科安全管理人员有权随时
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标准的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
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严肃处理。
十
一、用火作业人员的资格与权限
1、 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焊接工种作业证;
2、 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用火”的原则;
3、 用火作业人员对不符合“三不用火”原则的用火要求,有权拒绝用火。十
一、用火监护人的资格和职责
1、 用火监护人的资格:用火监护人必须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
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必须有应对
突发事故的能力;
2、 用火监护人的职责:用火监护人在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安全管理
人员和部门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用火
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
3、 用火监护人的权限。当发现用火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
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
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并
报告有关领导。
十二、用火范围及监护范围
1、 一级、二级用火,限 处l张用火作业许可证,人以上监护;
2、 检修期间的二级用火,限 处 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名监护人可
同时监护同一区域、同一作业面,直线距离不大于 米以内的用火,但最多不
超过 处。
十三、动火用电
生产装置区域、要害部位及罐区维修的临时用电,用电管理部门应根据批准
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为其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办理要
符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十
四、用火作业许可证
1、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由用火人持有,作业时
随身携带由;第三联监护人持有,监火时随身携带存放在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
或岗位;第四联存放在用火点所在的车间或岗位;
2、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得随意涂改,不得代签,不
需要填写的栏目,一律用“/”表示;
3、 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档。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安保科存档。
4、 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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