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内河管理内河范围临时搭建(全面版)资料
内河管理内河范围临时搭建、堆放
及跨河、穿河、临河建设申请表
福州市市容管理局 制
申请单位名称
申请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及联系
建设项目
申请地点(河道)
项目施工单位
建设(堆放)规模
其他需要
说明的问题
申请需提
供的材料
1、申请表(原件3份)
2、河道规划蓝线图(复印件1份)
3、规划管线图(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规划用地红线图(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5、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6、设计方案(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7、施工图(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8、施工组织设计(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9、相关部门审核意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以上填写内容和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表1
备注:1、本表一式三份,用钢笔或水笔填写,字迹要清晰。
2、提供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当注明原件保留处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存有关部门不能提供核对的,应由保存原件部门盖核对章。
申请单位名称
福州市万通材料厂
申请单位地址
福州市晋安区晋安河23号
法定代表人
陈强
经办人及联系
程辉,83287777
建设项目
工厂内部桥梁
申请地点(河道)
晋安北路23号对面晋安河后
项目施工单位
福州二建
建设(堆放)规模
长800米×宽3米
其他需要
说明的问题
(需要时注明)
申请需提
供的材料
1、申请表(原件3份)
2、河道规划蓝线图(复印件1份)
3、规划管线图(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规划用地红线图(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5、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6、设计方案(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7、施工图(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8、施工组织设计(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9、相关部门审核意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以上填写内容和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表1(范本)
备注:1、本表一式三份,用钢笔或水笔填写,字迹要清晰。
2、提供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当注明原件保留处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存有关部门不能提供核对的,应由保存原件部门盖核对章。
表2
内河范围临时搭建、堆放及跨河、穿河、临河建设
相关部门审查意见
市规划部门
意见
单位(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相关部门
意见
单位(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表3
福州市市容管理局
行政许可项目审查意见表
经办人
初审意见
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审查意见
经办单位意见
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处室意见
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局领导
意见
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農藥使用方法與範圍
一、水稻二化螟
藥 劑 名 稱
每公頃每
次施藥量
稀釋倍數
(倍)
施 藥 時 期 及 方 法
注 意 事 項
培丹 9%粒劑
(cartap)
25公斤
-
1.施藥前先灌水3-5公分,再將進水口封住後,將粒劑均勻撒布。
2.分藥期及孕穗末期各施藥一次。
採收前21天停止施藥。
備註:一、標示加註事項:1.具嚴重眼刺激性。
2.對水生物具劇毒性,並加註魚毒警告標誌。
二、委託試驗廠商名稱:大勝化學工業股份。
二、水稻二化螟
藥 劑 名 稱
每 箱
施藥量
稀釋倍數
(倍)
施 藥 時 期 及 方 法
注 意 事 項
芬普尼0.3%粒劑
(fipronil)
120公克
-
插秧前24小時,將藥劑均勻撒施至育苗箱,以掃把輕掃秧苗,使藥劑掉落,並立刻灑水至飽和狀。
限育苗箱使用。
備註:一、標示加註事項:1.限水稻育苗箱使用。
2.加註魚毒警告標誌。
3.對蜜蜂毒性高。
二、委託試驗廠商名稱:拜耳作物科學股份。
三、水稻褐飛蝨
藥 劑 名 稱
每 箱
施藥量
稀釋倍數
(倍)
施 藥 時 期 及 方 法
注 意 事 項
芬普尼0.3%粒劑
(fipronil)
120公克
-
插秧前24小時,將藥劑均勻撒施至育苗箱,以掃把輕掃秧苗,使藥劑掉落,並立刻灑水至飽和狀。
限育苗箱使用。
備註:一、標示加註事項:1.限水稻育苗箱使用。
2.加註魚毒警告標誌。
3.對蜜蜂毒性高。
二、委託試驗廠商名稱:拜耳作物科學股份。
四、洋香瓜甜菜夜蛾
藥 劑 名 稱
每公頃每
次施藥量
稀釋倍數
(倍)
施 藥 時 期 及 方 法
注 意 事 項
因滅汀5%可溶性粒劑
(emamectin benzoate)
0.2-0.3
公斤
4,000
蟲害發生時施藥,每隔7天施藥一次。
採收前6天停止施藥。
備註:一、標示加註事項:1.對蜜蜂具中等毒性。
2.對水生物具劇毒性,並加註魚毒警告標誌。
3.勿使用於「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及「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
二、委託試驗廠商名稱:台灣先正達股份。
五、茄子南黃薊馬
藥 劑 名 稱
每公頃每
次施藥量
稀釋倍數
(倍)
施 藥 時 期 及 方 法
注 意 事 項
賜諾殺2.5%水懸劑
(spinosad)
1-1.5
公升
1,000
薊馬發生時施藥,每隔7天施藥一次。
採收前3天停止施藥。
備註:一、標示加註事項:1.對無脊椎水生物具中等毒性,並加註魚毒警告標誌。
2.對蜜蜂毒性高。
二、委託試驗廠商名稱:台灣道禮股份。
六、柑桔葉
藥 劑 名 稱
每公頃每
次施藥量
稀釋倍數
(倍)
施 藥 時 期 及 方 法
注 意 事 項
依殺10%水懸劑
(etoxazole)
0.5
公升
4,000
葉發生時開始施藥。
採收前6天停止施藥。
備註:一、標示加註事項:1.對無脊椎水生物具劇毒性,並加註魚毒警告標誌。
2.勿使用於「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及「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
二、委託試驗廠商名稱:台灣住友化學股份。
七、荔枝細蛾(蒂蛀蟲)
藥 劑 名 稱
每公頃每
次施藥量
稀釋倍數
(倍)
施 藥 時 期 及 方 法
注 意 事 項
陶斯寧50%混合乳劑
(chlorpyrifos+
cypermethrin)
0.5-0.7
公升
1,300
花落後20日左右,每隔7天施藥一次。
採收前18天停止施藥。
備註:一、標示加註事項:1.具口服中等毒性及呼吸劇毒性。
2.具中度眼及皮膚刺激性。
3.對蜜蜂具劇毒性。
4.對水生物具劇毒性並加註魚毒警告標誌。
5.勿使用於「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及「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
二、委託試驗廠商名稱:台灣道禮股份。
八、茶神澤氏葉
藥 劑 名 稱
每公頃每
次施藥量
稀釋倍數
(倍)
施 藥 時 期 及 方 法
注 意 事 項
克凡派10%水懸劑
(chlorfenapyr)
1公升
1,000
葉發生時施藥。
採收前21天停止施藥。
備註:一、標示加註事項:1.具口服、皮膚及呼吸中等毒性。
2.對鳥類及蜜蜂毒性高。
3.加註魚毒警告標誌。
4.勿使用於「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及「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
二、委託試驗廠商名稱:台灣巴斯夫股份。
九、茶神澤氏葉
藥 劑 名 稱
每公頃每
次施藥量
稀釋倍數
(倍)
施 藥 時 期 及 方 法
注 意 事 項
合芬寧5%膠囊懸著劑
(halfenprox)
1公升
1,000
葉發生時施藥。
採收前15天停止施藥。
備註:一、標示加註事項:1.對蜜蜂具劇毒性。
2.加註魚毒警告標誌。
3.勿使用於「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及「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
二、委託試驗廠商名稱:惠光化學股份。
十、茶神澤氏葉
藥 劑 名 稱
每公頃每
次施藥量
稀釋倍數
(倍)
施 藥 時 期 及 方 法
注 意 事 項
依殺10%水懸劑
(etoxazole)
0.25
公升
4,000
葉發生時施藥。
採收前9天停止施藥。
備註:一、標示加註事項:1.具呼吸劇毒性。
2.加註魚毒警告標誌。
3.勿使用於「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及「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
二、委託試驗廠商名稱:台灣住友化學股份。
十一、蔥甜菜夜蛾
藥 劑 名 稱
每公頃每
次施藥量
稀釋倍數
(倍)
施 藥 時 期 及 方 法
注 意 事 項
因得克14.5%水懸劑
(indoxacarb)
0.5-0.6
公升
2,000
害蟲發生時,每隔7天施藥一次。
採收前9天停止施藥。
備註:一、標示加註事項:1.具口服中等毒性及呼吸急毒性。
2.具皮膚中度刺激性及皮膚強度過敏性。
3.對蜜蜂具劇毒性。
4.對禽類具中等毒性。
5.加註魚毒警告標誌。
6.勿使用於「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及「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
二、委託試驗廠商名稱:台灣杜邦股份。
十二、蓮霧腹鉤薊馬
藥 劑 名 稱
每公頃每
次施藥量
稀釋倍數
(倍)
施 藥 時 期 及 方 法
注 意 事 項
陶斯松50%可濕性粉劑
(chlorpyrifos)
1-2
公斤
2,000
於薊馬發生時施藥一次。
採收前12天停止施藥。
備註:一、標示加註事項:1.具口服及呼吸中等毒性。
2.具中度眼刺激性。
3.對蜜蜂具劇毒性。
二、委託試驗廠商名稱:台灣科麥農。
十三、水稻紋枯病
藥 劑 名 稱
每公頃每
次施藥量
稀釋倍數
(倍)
施 藥 時 期 及 方 法
注 意 事 項
菲克利23%水懸劑
(hexaconazole)
0.3公升
4,000
發病初期開始施藥,以後每隔14天施藥一次,共施藥三次,施藥時應噴灑於稻株葉鞘部位。
採收前14天停止施藥。
備註:一、標示加註事項:1.具中度眼刺激性。
2.對水生物具中等毒性,並加註魚毒警告標誌。
二、委託試驗廠商名稱:嘉泰企業股份。
十四、洋香瓜露菌病
藥 劑 名 稱
每公頃每
次施藥量
稀釋倍數
(倍)
施 藥 時 期 及 方 法
注 意 事 項
百克敏23.6%乳劑
(pyraclostrobin)
0.35-0.5
公升
3,000
發病初期開始施藥,以後每隔7天施藥一次,連續三次。
採收前12天停止施藥。
備註:一、標示加註事項:1.具口服及呼吸中等毒性。
2.具中度眼及皮膚刺激性。
3.加註魚毒警告標誌。
4.勿使用於「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及「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
二、委託試驗廠商名稱:台灣巴斯夫股份。
十五、檬果炭疽病
藥 劑 名 稱
每公頃每
次施藥量
稀釋倍數
(倍)
施 藥 時 期 及 方 法
注 意 事 項
得克利25.9%水基乳劑
(tebuconazole)
-
1,500
自發病初期開始施藥,以後每隔7-10天施藥一次,連續5-6次。
1.若採套袋者,可於套袋前施藥並立即套袋,套袋後停止施藥。
2.採收前6天停止施藥。
備註:委託試驗廠商名稱:拜耳作物科學股份。
十六、蓮霧炭疽病
藥 劑 名 稱
每公頃每
次施藥量
稀釋倍數
(倍)
施 藥 時 期 及 方 法
注 意 事 項
百克敏23.6%乳劑
(pyraclostrobin)
-
2,400
開花初期開始施藥,每隔7天施藥一次,至套袋前為止。
採收前15天停止施藥。
備註:一、標示加註事項:1.具口服及呼吸中等毒性。
2.具中度眼刺激性及皮膚刺激性。
3.加註魚毒警告標誌。
4.勿使用於「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及「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
二、委託試驗廠商名稱:台灣巴斯夫股份。
十七、蓮霧炭疽病
藥 劑 名 稱
每公頃每
次施藥量
稀釋倍數
(倍)
施 藥 時 期 及 方 法
注 意 事 項
得克利25.9%水基乳劑
(tebuconazole)
-
2,000
開花初期開始施藥,每隔7天施藥一次,至套袋前為止。
採收前6天停止施藥。
備註:委託試驗廠商名稱:拜耳作物科學股份。
十八、蓮霧果腐病
藥 劑 名 稱
每公頃每
次施藥量
稀釋倍數
(倍)
施 藥 時 期 及 方 法
注 意 事 項
賽普護汰寧62.5%
混合水分散性粒劑
(cyprodinil +
fludioxonil)
-
1,500
開花初期開始施藥,每隔7天施藥一次,至套袋前為止。
採收前12天停止施藥。
備註:一、標示加註事項:1.具呼吸中等毒性。
2.對水生物具劇毒性,並加註魚毒警告標誌。
3.勿使用於「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及「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
二、委託試驗廠商名稱:台灣先正達股份。
十九、桃褐腐病
藥 劑 名 稱
每公頃每
次施藥量
稀釋倍數
(倍)
施 藥 時 期 及 方 法
注 意 事 項
賽普洛50%
水分散性粒劑
(cyprodinil)
-
1,000
萌蕾時及謝花後各施藥一次,結果後每隔10天施藥一次。
採收前6天停止施藥。
備註:一、標示加註事項:1.加註魚毒警告標誌。
2.勿使用於「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及「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
二、委託試驗廠商名稱:台灣先正達股份。
二十、洋蔥黃萎病
藥 劑 名 稱
每公頃每
次施藥量
稀釋倍數
(倍)
施 藥 時 期 及 方 法
注 意 事 項
賽普護汰寧62.5%
混合水分散性粒劑
(fludioxonil +
cyprodinil)
0.6-0.8
公斤
1,500
洋蔥定植10天後開始施藥,每隔7天施藥一次,連續三次。
採收前21天停止施藥。
備註:一、標示加註事項:1.具呼吸中等毒性。
2.加註魚毒警告標誌。
3. 勿使用於「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及「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
二、委託試驗廠商名稱:台灣先正達股份。
二十一、洋蔥細菌性軟腐病
藥 劑 名 稱
每公頃每
次施藥量
稀釋倍數
(倍)
施 藥 時 期 及 方 法
注 意 事 項
嘉賜銅81.3%
混合可濕性粉劑
(kasugamycin
+ copper
oxychloride)
1-1.2
公斤
1,000
洋蔥定植10天後開始施藥,每隔7天施藥一次,連續二次;洋蔥生長3個月後,再每隔7天施藥一次,連續三次。
採收前12天停止施藥。
備註:一、標示加註事項:1.具嚴重眼刺激性。
2.加註魚毒警告標誌。
3.勿使用於「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及「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
二、委託試驗廠商名稱:大勝化學工業股份。
二十二、毛豆園雜草
藥 劑 名 稱
每公頃
施藥量
稀釋方法
施 藥 時 期 及 方 法
注 意 事 項
防 除 對 象
施得圃38.7%
膠囊懸著劑
(pendimethalin)
2.5公升
稀釋至
600公升
播種覆土後,全面噴施於土壤表面。
施藥時田間應保持溼潤狀態。
通泉草、刺莧、
龍葵、牛筋草、
芒稷、野莧
備註:一、標示加註事項:具呼吸中等毒性。
二、委託試驗廠商名稱:台灣巴斯夫股份。
二十三、調節桃子採收期及預防採收前落果
藥 劑 名 稱
每公頃每
次施藥量
稀釋倍數
(倍)
施 藥 時 期 及 方 法
注 意 事 項
艾維激素15%可溶性粉劑
(aminoethoxyvinylglycine)
-
1,000
1.使用時加入增效劑
“Break Through S240”稀釋1,000倍。
2.於桃收穫前14天,噴施果實。
-
備註:一、標示加註事項:1.具呼吸劇毒性。
2.對鳥類具中等毒性。
二、委託試驗廠商名稱:台灣住友化學股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
内河船舶乘客定额
与舱室设备规范
1995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
船规字[1995]708号
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北京
目录
第一章总则………………………………………………………………………(4)
第一节适用范围…………………………………………………………………(4)
第二节定义………………………………………………………………………(4)
第三节乘客定额证书……………………………………………………………(4)
第四节客船的类型………………………………………………………………(5)
第二章载运乘客条件……………………………………………………………(6)
第一节一般要求…………………………………………………………………(6)
第二节不准载运乘客的处所……………………………………………………(6)
第三章乘客舱室的分类…………………………………………………………(7)
第一节客舱种类…………………………………………………………………(8)
第四章乘客定额标准……………………………………………………………(8)
第一节核定乘客定额的基本要求………………………………………………(8)
第二节乘客居住舱室 …………………………………………………………(10)
第三节通道与出入口 …………………………………………………………(12)
第五章公共处所及服务处所 …………………………………………………(17)
第一节厨房 ……………………………………………………………………(17)
第二节餐厅 ……………………………………………………………………(18)
第三节粮食库、食物库和小卖部………………………………………………(18)
第四节行李舱与卧具室 ………………………………………………………(18)
第五节阅览室 …………………………………………………………………(19)
第六章卫生处所及医务处所 …………………………………………………(19)
第一节盥洗设备 ………………………………………………………………(19)
第二节厕所 ……………………………………………………………………(20)
第三节公共浴室 ………………………………………………………………(21)
第四节医务处所 ………………………………………………………………(22)
第七章供水、通风、照明、暖气和空调设备 ………………………………(22)
第一节淡水供应和供水、排水管系……………………………………………(22)
第二节通风 ……………………………………………………………………(23)
第三节照明 ……………………………………………………………………(23)
第四节暖气设备 ………………………………………………………………(24)
第五节空调设备 ………………………………………………………………(24)
第八章舷墙、栏杆和扶梯 ……………………………………………………(25)
第一节舷墙和栏杆 ……………………………………………………………(25)
第二节扶梯 ……………………………………………………………………(25)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适用范围
1.1.1本规范适用于我国内河航行(包括江、河、湖泊和水库)船长大于10m的运输客船;水上旅社、宿舍参照本规范的水上餐厅、舞厅除乘客定额由当地验船部门根据当地实船情况自行制定办法外,其他参照本规范执行。
1.1.2自本规范公布生效之日起。
第二节定义
本规范所用名词定义:
(1) 客船:指载客超过12人,不论其是否装货的船舶。
(2) 乘客:指除下述以外的船上人员:
① 本船船员和在船上以任何职位从事该船业务的其他人员;
② 航行中被救助者;
③ 按章由成人携带不需购票的儿童(但需占用铺位者例外)。
(3) 甲板开敞处所:指除由外板、舱壁、固定围蔽、甲板或盖板所围成的处所以外的甲板处所。
第三节乘客定额证书
每艘客船必须具有由验船部门签发的有效的乘客定额证书。
遇有下列情况,由用船单位申请,经验船部门检验认可,可以增加临时乘客定额并签发临时乘客定额证书。证书上应注明乘客人数,有效日期和允许的航区。
(1) 节日前后时期;
(2) 运送大批民工,移民或军队;
(3) 遇有其他特殊情况须紧急疏运时。
当申请核定乘客定额和签发乘客定额证书或临时乘客定额证书时,申请单位应提交船舶总布置图和各层甲板乘客布置图、稳性计算书、救生设备配置说明以及验船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图纸资料。
第四节客船的类型
本规范将内河客船分为下列五类:
第一类客船:自出发港至终点港,其逆水延续航行时间超过24h的长途客船。
第二类客船:自出发港至终点港,其逆水延续航行时间超过12h以上至24h的区间客船。
第三类客船:在规定港埠间,其逆水延续航行时间超过4h以上至12h的短途区间客船。
第四类客船:在邻近港口或市内,其逆水延续航行时间超过0.5以上至4h的短途客船。
第五类客船:航行时间不超过0.5h对江渡船。
对于短途停靠的第三类客船,如果各站点之间的逆水航行时间均不超过2h,经当地验船部门同意,则可按第四类客船要求,工矿企业的交通船应按其逆水延续航行时间来划定其所属类别。
以上所述“延续航行时间”包括中途停港时间。
本规范根据总吨位将各类客船划分为:
大型客船:指总吨位等于或超过1000的客船;
中型客船:指总吨位在200至1000之间的客船;
大型客船:指总吨位等于或未满200的客船;
第二章载运乘客条件
第一节一般要求
乘客舱室应与船员舱室分开设置。装载危险品的汽车不得与客车与乘客同船。
每艘客船均应在各舱室入口处标明舱室用途的铭牌,在乘客居住舱室的入口处,应示明编号与载客人数。每个铺位及固定坐席也应编号。
第一、二类客船应在各主要通道是设置指路铭牌,夜间应有灯光显示,指明所通向的乘客居住舱室和服务舱室,表明各乘客舱室、公共舱室和服务舱室的位置。
在船员工作及操作处所应设置“工作重地旅客止步”的警告牌。为防止发生意外,禁止乘客触动的东西,可设置“危险”的警告牌或相应的醒目标志,在应急出口处,应设置“太平门”或“太平梯口”的告示牌。
每艘客船的结构和设备均应符合各有关规范的规定。其所核定的乘客定额必须满足《内河船舶稳性规范》的有关要求。
本规范计算结果,除有注明者外均取正数。小数点以下数值均应按四舍五入进位法化为整数。
第二节不准载运乘客的处所
客船地下列处所不应载运乘客:
(1) 船员居住舱室及船员生活必需的处所;
(2) 医务室、厨房及船上操作与日常事务所需的服务处所;
(3) 盥洗室、厕所、浴室等卫生处所;
(4) 上甲板以下在船首防撞舱壁之前的舱室;
(5) 由船首柱向后至绞锚盘或绞锚机座后缘1m的甲板面积范围内;
(6) 放置救生艇的处所及无舷墙或栏杆设备的甲板;
(7) 扶梯及通道;
(8) 物固定顶棚的甲板开敞处所(第五类小型客船除外);
(9) 货舱(本章除外);
(10) 未与机炉井道、厨房、浴室、盥洗室、厕所隔开的舱室,以及不能阻止货物和染料蒸发气体侵入的一切舱室;
(11) 无照明设备活痛风不良的舱室;
(12) 凡与储藏易燃、易爆无聊(如汽油、石油和弹药等)舱室相毗邻的处所以及与固定消防站相毗邻的处所;
(13) 储存燃油的油柜,补允许安置在乘客舱室内,如围蔽的乘客舱室位于输油舱之上(燃油闪点限于60oC以上),则该舱室的甲板应以不能溶解于石油的不燃性及保证气密的涂料做敷层,其厚度不小于4cm。且该甲板不应开有人孔或其他孔口;
(14) 开有舷口,其四周无固定围壁的处所;
(15) 凡与油漆间或储灯间未用气密舱壁隔开的围蔽舱室,通过公共走廊或公共舱室与油漆间或储灯间相通的舱室(油漆间或储灯间如有直接与上甲板相通的出口,而乘客舱室亦有单独的出口,则该舱室可准许载客)。
除了乘客按客运规则所准许随身携带的小件行李外,乘客舱室不应装运任何货物。乘客随船托运的行李包裹等应安置在行李间或船上指定的位置。小型客船由于车工棵随身携带的物品较多而引起拥挤超载应由当地验船部门制订实施细则,核减乘客定额,以策安全。小型客船在非围蔽处所装载非危险品及无异味物品时,应有适当保护措施,以保证乘客的安全与卫生。
第三章乘客舱室的分类
第一节客舱种类
各类客船根据营运需要,可分别设置下列各种客舱:
1.卧席客舱:即在舱室内设有固定床铺,分为下列三种:
(1) 软卧:为单层软席卧铺,每一 房间以不超过2人为宜;
(2) 甲种硬卧(三等或四等):为双层硬席卧铺;
(3) 乙种硬卧(五等):为三层硬席卧铺。
2.坐席:即在固定围蔽的舱室内,或有遮阳避雨顶蓬的甲板开敞处所设有固定的靠背座椅,分为下列二种:
(1) 软座:水翼船、气垫船应设置软座;
(2) 硬座。
3. 散席:即在固定围蔽的舱室内,或有遮阳避雨顶蓬的甲板开敞处所设置部分固定座凳或可移动式座凳(五类小型客船可不设置遮阳避雨顶蓬和座凳)。
第四章乘客定额标准
第一节核定乘客定额的基本要求
核定乘客定额时,每一个乘客应做为定额的计算单位。
卧席应按每位乘客占用一个固定床铺计算乘客定额。坐席应按每位乘客占用一个座椅计算乘客定额。
第一、二类客船应留有适量的供乘客散步的游步甲板面积。游步甲板面积包括所以可以到达但不影响船员工作的露天甲板和舷侧甲板开敞处所。
散席乘客定额N应按舱室面积由下式计算:
式中:A—乘客舱室内载客甲板面积,m2;
K—由表选取的每位散席乘客所占用的甲板面积,m2;
表
客船类别
第一类客船
第二类客船
第三类客船
第四类客船
大型
中、小型
大型
中、小型
大型
中、小型
大型
中、小型
K
0.56
0.45
0.45
0.37
0.45
0.33
0.45
0.28
如在卧席舱室内设置散席(帆布躺椅)应符合规定,并经验船部门同意,可在划定范围内按实际布置的躺椅数计算散席乘客定额。
第三、四类的中、小型客船,在同一舱室内如仅有少量固定坐席,可按散席舱确定乘客定额。
第五类客船一般可取K=0.22 m2,对于小河支流对江渡船,经验船部门同意,K值可酌情减少,但不得小于0.18 m2。
载客汽车渡船(乘客超过12人的汽车渡船)的乘客定额(包括客车所载乘客)由验船部门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乘客舱室内载客甲板面积按下式规定量取:
面积整齐者,以平均宽度乘以长度;
面积形状有弧线者,分别量取前、中、后三点宽度,将前后两宽度之和加中央宽度的4倍除以6,再乘以长度。
丈量所得的面积,应扣除该面积内不能载客的障碍物所占的面积。
量计开敞处所甲板的面积时,其宽度自舷面流水沟里边量起;栏杆或舷墙位于流水沟以内时,应自栏杆或舷墙里边量起。量计围蔽部分甲板面积时,应以高出甲板约1m的水平高度量取,并自肋骨的内面量起。
临时载运乘客的处所一般是干舷甲板上的货舱(当不装货时),由船舶使用单位指定,经验船部门审查同意。
增加临时乘客定额时,验船部门应查明船舶所应具有的稳性条件,必要的出入口及扶梯,适宜的通风、照明设备和足够数量的卫生设备,并补充有救生、消防等设备,保证供给引水和热水。
第二节乘客居住舱室
乘客舱室的净空高度
乘客舱室的净空高度(即自舱室底板上表面量至天花板下表面的垂直距离,若无天花板则为量至横梁下缘的垂直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一、二类大型客船,其乘客舱室的净空高度应不小于2.0m;设置乙种硬卧(见)的乘客舱室其净空高度应不小于2.8m;
第一、二类中、小型客船和第三、四类大型客船,其乘客舱室的净空高度应不小于1.9m;
第三、四类中、小型客船和第五类客船,其乘客舱室的净空高度应不小于1.85m;
专在小河支流上航行的小型客船,若通过桥孔有困难时,其净空高度可以降低,但应不小于1.8m。
床铺
(1) 卧席床铺的净尺度,自床架的内边缘量度应不小于下列规定:
① 软卧床铺:1.90m×0.80m;
② 硬卧床铺:大型客船1.85m×0.70m;
中、小型客船1.80m×0.60m。
下层铺离甲板的高度视具体情况而定,下层铺铺面至上层铺下表面,或上层铺铺面至横梁下缘或天花板的距离应不小于0.85m。如有困难可减至0.8m。
(2) 床铺可沿船舶横向或纵向设置。
硬席卧铺的固定床铺可以并列排列,但两床间须用高度不小于0.3m的木板隔开。
(3) 双层铺不应上下错开设置。
双层以上的床铺,应设有为上层铺乘客上下方便而设置的踏脚或直梯。
(4) 应在上铺床边设有防止人从床上滑跌落地的设施。
坐椅
(1) 每一乘客所占固定软座坐椅椅面的尺度应不小于0.50m×0.48m,硬座椅面的尺度应不小于表(1)的规定。
第二、三、四、类大型客船的椅面尺度,应符合表(1)第一类客船的规定。
表(1)
客船类别
硬座椅椅面尺度m
客船类别
硬座椅椅面尺度m
宽
深
宽
深
第一类客船
0.45
0.45
第三类客船
0.45
0.40
第二类客船
0.45
0.40
第四类客船
0.40
0.38
坐椅椅背高出椅面的高度,对坐椅同向排列者,应不小于0.45m,坐椅对面排列者,应不小于0.8m,第三、四类客船的椅背高度可以不受此限。
(2) 椅与椅之间的距离(指净距离,即同向排列时前椅椅背后缘至后椅坐面前缘的水平距离,对向排列为两椅坐面前缘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表.(2)的规定。
表.(2)
客船类别
第一类客船
第二类客船
第三类客船
第四类客船
椅与椅之间的距离(m)
对向排列
0.60
0.55
0.50
0.45
同向排列
0.38
0.38
0.30
0.28
第二、三、四类大型客船的椅间距离,应符合表(2)第一类客船的规定。
第三节通道与出入口
床铺对向排列,沿两床铺间或床铺与舱壁之间的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道两边的床铺数不超过12个(即6个双层床,以下同)。床间通道宽度应不小于0.6m。
(2) 通道两边的床铺数超过12个或设三层铺。其床间通道宽度应不小于0.8m。
如纵向内通道较宽,允许在纵向通道上设置散席(设帆布躺椅),但应在床铺与帆布躺椅之间留出不小于1.0m宽度的走道。
每一卧席舱室,均应设有便于通向甲板开敞处所的出入口。如舱室出入口仅通向纵向内通道,该纵向内通道的出入口应直接通向甲板开敞处所,或经由横向通道通向两舷开敞处所。
舱壁纵向内通道和横向通道出入口数及宽度,应不小于表的规定。
如纵向内通道并不通向甲板开敞处所,仅能由楼梯口通向上层(或下层)甲板的横向通道,然后才能通向甲板开敞处所。此时,该横向通道的宽度及出入口应根据上下两层所包括舱室床铺数的总和按表选取。
如纵向内通道的出入口并不直接通向甲板开敞处所,仅能通向其他服务舱室,虽然该服务舱室另有出入口可以通向甲板开敞处所,此时不应认为纵向内通道的出入口是正常出入口,而可认作是应急出口。
表
注:表列床铺数。当核算舱室出入口时,是指一个舱室内的床铺数,当核算纵向内通道或横向通道时,是指纵向内通道通过的所有各舱室床铺的总和。
坐席舱室内的固定坐椅。如沿船舶横向布置。同向或对向排列,舱室内须设置纵向通道。纵向通道的宽度,应不小于0.7m。如通道一端不能走通,此宽度可向末端逐渐减少,但末端宽度应不小于0.5m。纵向通道的布置数,应满足室内任一座位与通道的距离不超过2.5m。通向舷边的横向通道宽度应不小于0.7m,如两边或一边座椅面向通道,该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0m。如座椅沿船舶纵向布置,纵向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0m。
表
舱室内乘客人数
出入口数
出入口宽度(m)
50及50以下
1
0.8
51~100
2
0.8
1
1.0
101~150
3
0.8
2
1.0
151~200
3
1.0
2
1.4
201及201以上
4
1.2
2
1.6
出入口不应集中于舱室的一舷或一端,应分别布置在舱室的两舷或两端。
如舱室的纵向出入口是通向横向通道,然后由横向通道通向两舷开敞部分,该横向通道的出入口宽度。应按与横向通道相连的乘客舱室内乘客人数之和不小于表所规定的出入口宽度,横向通道的宽度应不小于出入口宽度。
如纵向通道的出入口并不直接通向甲板开敞处所,仅能通向其他服务舱室,虽然该服务舱室领有出入口同向甲板处所,此时不应认为该纵向内通道的出入口是正常出入口,而可认作是应急出入口。但对于交通船可不受此限。
围蔽处所内乘客舱室的门应向内开,同向开敞处所的门应向外开。公共场所以及乘客较多的舱室的门应向外开或是内外均可开关的弹簧门;个别情况下经验船部门同意,可采用滑动式,但开启后应有防止门任意滑动的装置。
通向通道的门当开启时,应能紧密贴住通道壁板面不妨碍人在通道中走动。
客船除了应在围蔽的乘客舱室内设置按本章规定的通道及出入口外,尚应增设通向舷边或舷外的应急出口,或增设通向上层露天甲板的应急扶梯口。
(1) 卧席舱室内配置的应急出口或应急扶梯口数,应不少于表(1)的规定。
表(1)
围蔽舱室
内床铺数
舱室出
入口数
应急出口或应急扶梯口数
舱室位于干舷甲板下
舱室位于干舷甲板上
30及3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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