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桩基验收条件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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桩基工程验收条件及监督程序
一、桩基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条件:① 实物工程量已完成;
② 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类质量问题已处理,质监机构责令整改的质量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出现的质量事故已按有关规定处理;
③质量控制资料已收集完整,建设、监理已对工程资料审查确认完整、有效,并签署了《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表五);
④各方责任主体已签署了《桩基(地基处理)子分部工程质量检查表》(表六);
⑤桩基施工单位出具了工程竣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出具了桩基子分部工程检查报告,监理单位出具了《桩基(地基处理)子分部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
⑥基本资料已到位:
1) 桩身完整性、承载力检测报告;
2) 各种材料的合格证和复试报告;
3) 砼试验报告和钢筋接头的连接试验报告;
4) 质量事故(问题)的处理记录或工程质量整改完成报告;
5) 隐蔽验收记录;
6) 桩位竣工图;
7) 桩基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二、桩基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程序:
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应在验收前3个工作日将《桩基(地基处理)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通知书》(表七) 报送我站,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汇报桩基子分部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工程建设各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各单位对汇报内容有没有需提出的问题。
2、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据有关的验收规范、标准和规程确认桩基子分部工程档案资料完备情况。
3、实地查验工程实体质量。根据现行国家工程验收标准、规范对桩基子分部工程实体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一般项目进行抽查和观感检查。
4、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单位根据现行国家工程验收标准、规范,对桩基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总体评价,讨论该子分部工程是否达到工程质量合格标准,能否进行下一步土建施工。
5、形成子分部工程验收意见,验收组人员签字认可。
6、质量监督站人员对工程竣工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规范等情况进行监督,对符合要求者予以认可,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
7、建设单位总结发言。
8、监督验收后,建设单位负责形成《验收会议记录表》(表八)报质量监督站备案。
*注:参与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报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协调,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桩基工程质量验收
(一)、桩基工程验收程序:
1、当桩基子分部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施工单位应在自查自评工作完成后,向建设单位提交桩基子分部工程验收报告,申请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出有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的《桩基(地基处理)子分部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
2、建设单位收到《桩基子分部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验收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桩基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当具备条件:
①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②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技术资料,并通过了建设、监理等单位的审查,形成了《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表五);
③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④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并形成了《桩基(地基处理)子分部工程质量检查表》(表六);
⑤施工过程中出现的种类质量问题已处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3、建设单位确定桩基子分部工程验收时间后,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质量监督机构,并书面提交《桩基(地基处理)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通知书》(表七)。
4、建设单位组织桩基子分部工程验收:
①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汇报桩基子分部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②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的桩基子分部工程档案资料和有关技术资料。
③实地查验工程实体质量。根据现行国家工程验收标准、规范对桩基子分部工程实体工程质量中的桩顶标高、桩位偏差、桩径等项目进行抽查和观感检查。
④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单位根据现行国家工程验收标准、规范,对桩基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总体评价,讨论该子分部工程是否达到工程质量合格标准,能否进行下一步土建施工。
⑤形成子分部工程验收意见,验收组人员签字认可。
⑥质量监督站人员对工程竣工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规范等情况进行监督,对符合要求者予以认可,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
⑦建设单位总结发言。
⑧监督验收后,建设单位负责形成《验收会议记录表》(表八)报质量监督站备案。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进行协调,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验收。
(二)、有关责任主体提供的质量文件:
1、桩基施工单位《桩基子分部工程竣工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①工程的基本情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建筑面积、结构类型等是否与有关文件相符。
②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履约情况。
③工程建设各环节执行法律、法规情况。
④工程建设各环节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
⑤有关质量验收文件、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完整情况。
⑥施工单位自评结论及项目经理签章。
⑦总监理工程师意见及签章。
2、勘察、设计单位《桩基子分部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①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施工图审查报告中,对勘察设计单位提出涉及桩基(地基处理)分部工程的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②工程中勘察、设计的变更文件,变更程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主体结构重大变更等是否有施工图审查补审。
③勘察、设计单位质量检查的总体评价,实体质量是满足工程结构安全及设计要求。
④勘察、设计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签章。
3、监理单位《桩基(地基处理)子分部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①参建各方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是否符合要求,质量行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工程技术资料是否完整。
②是否按设计文件内容组织施工;遵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强制性条文。
③工程实体质量情况,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符合现行验收规范的规定,符合施工合同的约定。
④质量控制资料是否完整。
⑤监理单位的评估结论。
⑥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桩基工程质量验收表格下载及填表说明
一、《桩基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表一)
由建设单位到政务服务大厅建委市质监站窗口办理监督注册时领取本表,并按下列要求填写:
1、 建设单位按本表的要求,逐项填写。内容应真实、齐全。
2、 建设单位须加盖公章,各质量责任主体单位名称应填写全称。
3、 结构类型为:框架、框架—抗震墙、抗震墙、部分框支抗震墙、框架核心筒、筒中筒、板柱-抗震墙、砖混、排架、钢结构、木结构等。
4、 地基类型为:天然地基、(灰土、砂和砂石、土工合成材料、粉煤灰、强夯、注浆、高压喷射注浆、水泥土搅拌桩、土和灰土挤密桩、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等。
5、 桩基础类型为:静力压桩、先张法预应力管桩、混凝土预制桩、钢桩、混凝土灌注桩等。
6、 办理监督手续时工程形象进度为:未开工、桩基、基础、主体、装饰装修、已竣工等。
7、 办理监督手续时如果工程已经开工,应如实将工程的形象进度在“申报需说明的”情况一栏中写清楚。
二、《质量责任制度报告表》(表二)
三、《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整改通知书》(表三)
四、《工程质量整改完成报告书》(表四)
1、 “整改情况简述”:应针对《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内提出的整改
意见,逐条写出对应的整改意见;
2、 对质量问题的处理必须有处理方案及处理完毕后的监理确认意见,并作为附件;
3、 涉及到实体质量内容的需经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认可;
4、 涉及行为质量内容的,由责任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加盖法人章。
五、《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表五)
1、监理单位应根据桩基类型选择相应表格、核查施工及验收资料;
2、本表由监理单位负责填写,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桩基(地基处理)子分部工程质量检查表》(表六)
1、由各责任主体(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相关责任人
签字,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后送质监站审核备案;
2、 检查情况一栏内容须说明:该工程人员组成及验收方案制定情况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是否已按设计和合同要求施工完毕,并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是否均已处理完毕,现场是否发现涉及结构安全的隐患;工程技术档案、资料是否齐全;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能否进行一步工序施工等情况进行简明扼要的阐述。
七、《桩基(地基处理)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通知书》(表七)
1、 由建设单位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并要求详细填写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设计、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等人员情况。
2、 建设单位应在验收前3个工作日,持本通知书及资料核查记录,书面通知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进行监督。
八、《验收会议记录表》(表八)
1、 由建设单位负责填写,并经各负责主体(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相关责任人签字,加盖建设单位法人单位公章后送质监站备案;
2、 验收会议记录应包含以下内容:
1)该工程是否已按设计和合同要求施工完毕,并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2)各方责任主体合同履约情况及基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3)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是否均已处理完毕,现场实体验收是否发现涉及结构安全的隐患;
4)工程技术档案、资料是否齐全;
5)参验人员是否一致认为该子分部工程达到工程质量合格标准,同意进行下一步土建施工。
3、 验收会议记录可加附页。
九、《桩基(地基处理)子分部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
1、 监理单位在桩基(地基处理)子分部工程预验收后,施工单位整改完毕,由总监理工程师填写。
2、 质量评估意见一栏:
1)项目监理部是否已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对该工程进行了全面监理;
2)桩基(地基处理)工程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3)工程质量控制及验收资料是否齐全;
3、 明确评定工程质量等级,确定可以进行一步施工。
*注:该评估报告,表式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自制,但报告内容必须含以上注意事项内容。
桩基工程质量验收表格下载及填表说明
一、《质量责任制度报告表》(表二)
二、《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资料内容》(表三)
三、《工程质量整改完成报告书》(表四)
1、“整改情况简述”:应针对《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内提出的整改意见,逐条写出对应的整改意见;
2、对质量问题的处理必须有处理方案及处理完毕后的监理确认意见,并作为附件;
3、涉及到实体质量内容的需经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认可;
4、涉及行为质量内容的,由责任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加盖法人章。
四、《工程复工申请报告》(表五)
五、《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监理使用(表六)
1、监理单位应根据桩基类型选择相应表格、核查施工及验收资料;
2、本表由监理单位负责填写,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桩基(地基处理)子分部工程质量检查表》(表七)
1、由各责任主体(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相关责任人签字,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后送质监站审核备案;
2、检查情况一栏须说明:该工程人员组成及验收方案制定情况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是否已按设计和合同要求施工完毕,并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是否均已处理完毕,现场是否发现涉及结构安全的隐患;工程技术档案、资料是否齐全;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能否进行一步工序施工等情况进行简明扼要的阐述。
七、《桩基(地基处理)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通知书》(表八)
1、由建设单位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并要求详细填写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设计、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等人员情况。
2、建设单位应在验收前3个工作日,持本通知书及资料核查记录,书面通知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进行监督。
八、《验收会议记录表》(表九)
1、由建设单位负责填写,并经各负责主体(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相关责任人签字,加盖建设单位法人单位公章后送质监站备案;
2、验收会议记录应包含以下内容:
①该工程是否已按设计和合同要求施工完毕,并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②各方责任主体合同履约情况及基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③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是否均已处理完毕,现场实体验收是否发现涉及结构安全的隐患;
④工程技术档案、资料是否齐全;
⑤参验人员是否一致认为该子分部工程达到工程质量合格标准,同意进行下一步土建施工。
3、 验收会议记录可加附页。
九、桩基施工单位《桩基子分部工程竣工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工程的基本情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建筑面积、结构类型等是否与有关文件相符。
2、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履约情况。
3、工程建设各环节执行法律、法规情况。
4、工程建设各环节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
5、有关质量验收文件、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完整情况。
6、施工单位自评结论及项目经理签章。
7、总监理工程师意见及签章。
十、勘察、设计单位《桩基子分部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施工图审查报告中,对勘察设计单位提出涉及桩基(地基处理)分部工程的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2、工程中勘察、设计的变更文件,变更程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主体结构重大变更等是否有施工图审查补审。
3、勘察、设计单位质量检查的总体评价,实体质量是满足工程结构安全及设计要求。
4、勘察、设计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签章。
十一、监理单位《桩基(地基处理)子分部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参建各方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是否符合要求,质量行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工程技术资料是否完整。
2、是否按设计文件内容组织施工;遵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强制性条文。
3、工程实体质量情况,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符合现行验收规范的规定,符合施工合同的约定。
4、质量控制资料是否完整。
5、监理单位的评估结论。
6、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工程质量验收要求及程序
(1)、子分部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质量验收:
A、完成子分部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B、在子分部工程完工后,确认子分部工程质量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条文,并有项目经理和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的《桩基子分部工程竣工报告》(以下简称工程竣工报告);
C、委托监理的子分部工程,监理单位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监理细则、旁站方案、监理日志、旁站记录)、《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表六)和《桩基子分部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并有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D、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E、有子分部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合格证、进场试验报告、校准证书及各项施工现场测试报告;
F、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桩基子分部工程质量检查表》(表七);
G、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监站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2)、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
A、子分部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向监督站报送工程全部资料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B、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质量验收要求的子分部工程,向工程质量监督站报送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工程质量验收条件进行审查,符合验收条件后,建设(监理)单位方可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C、建设单位应当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3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通知监督站,提交《桩基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通知书》(表八)。
D、建设(监理)单位组织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a、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子分部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b、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的子分部工程档案资料;
c、查验子分部工程实体质量;
d、对子分部工程施工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做出总体评价,形成工程质量验收意见汇总在《验收会议记录表》(表九)中,验收人员签字。
基坑开挖条件验收检查表
工程名称:上海国际航空服务中心(X-1地块)施工单位: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关键工序验收范围:1区第二层土方开挖日期: 2014年4月20日
序号
检查项目
施工/监测单位自查情况
各方复查情况
1
方案
基坑围护设计和施工方案通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意见已予整改并有书面回复意见
基坑围护设计和施工方案已通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意见已予整改并有书面回复意见
符合
2
降水专项方案已审批
已通过审批
符合
3
周边环境监测方案已审批
已通过审批
符合
4
基坑开挖专项方案已审批,已向管理层和作业层进行了交底
已完成
符合
5
分包单位资质审查
各分包单位资质经过审查,并应符合有关规定
各分包单位资质已经过审查,并应符合有关规定
符合
6
人、材、机
人员(按合同)、机械(按方案)、支撑材料(满足进度的数量和符合设计要求的质量)都已到位,并通过验收;
已验收通过
符合
7
设计交底
施工现场已完成设计交底
已完成
符合
8
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已按要求完成,监护人已落实并有记录。
已交底并有记录
符合
9
周边环境
摸清基坑周围构筑物、管线的现状,以及能承受变形的能力,并有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
基坑周边环境已进行现场勘验,符合开挖条件。
符合
10
坑边堆载符合设计要求
坑边堆载符合设计要求
符合
11
基坑开挖监测单位的资质、人员、设备仪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基坑开挖监测单位的资质、人员、设备仪器检查合格
符合
12
周围环境及基坑监测控制点应按监测方案布置好,并做好初始值的测试工作
周围环境及基坑监测控制点已按照监测方案布置好,并做好初始值的测试工作
符合
13
围护结构施工
基坑围护结构已按设计完成,围护结构(含圈梁、支撑、栈桥)强度已达设计要求
强度已达到设计强度
符合
14
围护结构施工阶段遗留问题已按要求解决或已制定相应的方案.
无遗留问题
符合
15
地基处理
地基处理已完成,已有检测报告并达到设计要求;
检测报告已上报
符合
16
降排水
降水、降压已完成,降水深度应达设计要求,满足开挖要求
降水深度已达设计要求
符合
17
施工现场坑外排水措施已落实
施工现场坑外排水措施均落实到位.
符合
18
出土手续
卸土点落实及途径手续等办妥
卸土点已落实到位
符合
19
危险源辨识及应急物资
对本工程潜在的风险进行辩识和分析,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并落实抢险设备、材料、人员、方案;
方案编制完成已上报
符合
20
安全防护
临边、高处作业、交叉作业、上下扶梯等已设置并符合要求
已按要求布置好
符合
21
质保资料
相应质量保证资料齐全
质量保证资料齐全
符合
22
测量定位
测量控制点应设在不受基坑施工影响的范围内。
控制点已设好
符合
23
测量人员证书符合要求
证书符合要求
符合
24
测量仪器应在检验有效期内,轴线、场地标高实测工作已完成。
已完成
符合
25
其他
设计及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符合
施工单位(签字盖章)
监理单位(签字盖章)
监测单位(签字盖章)
设计单位(签字盖章)
建设单位(签字盖章)
结论意见:
项目技术负责人:
项目经理:
日 期:
结论意见:
总监理工程师:
日 期:
结论意见:
项目负责人:
日 期:
结论意见:
设计项目负责人:
日 期:
结论意见:
项目负责人:
日 期:
水处理设备施工、
调试工艺及验收技术条件
水处理设备施工、调试工艺及验收技术条件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水处理设备施工、调试及验收的技术条件及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所配备的水处理设备。
采用与本标准类似的水处理设施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576《工业锅炉水质》
GB12145《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
GBJ109《工业用水软化除盐设计规范》
GB50235《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4706。1《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通用要求》
GB/T19249《反渗透水处理设备》
GB/T18300《自动控制钠离子交换器技术条件》
GB/T13922。2~3《水处理设备性能试验》
HG20520《玻璃钢/聚氯乙烯复合管道》标准
HG/T3134《流动床钠离子交换水处理设备技术条件》
JB/T2932《水处理设备技术条件》
SDJ69《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建筑工程篇)》
DL/T665《水汽集中取样分析装置验收标准》
DL/T5068《火力发电厂化学设计技术规程》
DL/T5190。4《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第4部分:电厂化学)》
DL/T5007《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焊接篇)》
DL/T5031《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篇)》
DL/T5047《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
DL/T855《电力基本建设火电设备维护保管规程》
3 总则
3。1 水处理设备的施工
3。1。1 本标准规定锅炉水处理设备在施工、调试及验收过程中,凡涉及机械安装、管道施工、焊接工艺、监测仪表及程序控制等部分,应参照设计规定、国家标准和相应的技术条件进行配合使用.
3.1.2 水处理设备的施工,应按设计图纸和制造厂的有关技术文件进行。设备就位前,建设单位应会同安装、土建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检查以下各项:
a) 设备基础的几何尺寸、相应位置及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
b) 钢筋混凝土梁、柱及设备基础上的预埋件及预留孔洞,其尺寸、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c) 平底水箱设备基础上应做垫层,垫层的中心向外应有坡度,中心比边缘应高出15mm~20mm。
3.1.3 水处理设备进行调整试运前,土建施工应完成下列工作:
a) 水处理室内外的防腐蚀地面、防腐蚀沟道及中和池应施工完毕,并验收合格。排水、排渣沟道畅通无阻,沟盖板齐全,板面与地面平齐;
b) 水处理室内部粉刷、油漆,地面、平台、阶梯及门窗等,应按设计要求施工完毕;
c) 实验室上下水、通风、空调、照明、电源及实验台等设施应按设计要求施工完毕;
d) 酸碱储存库的构筑物和防腐蚀与通风设施应全部施工完毕,验收合格。
3.1.4 水处理系统所有设备安装完毕,并能投入使用。
3.1。5 与水处理系统有关的电气、热工、化学仪表及操作盘,均应安装校正完毕,指示正确,操作灵敏,并能投入使用(不包括程控装置)。
3.1.6 照明和通讯设施,应能满足试运工作的正常进行。
3.1.7 转动机械应经分部试运合格。
3。1。8 所有管道、设备,均应按有关规定的颜色涂漆完毕。
3.1.9 水处理所需滤料、交换剂及药品的规格应符合设计规定,数量应满足启动试运行的需要,并装填完毕。
3。1.10 本标准未列入的非标准设备的施工及验收,应按设计规定进行。国外进口设备,应根据合同书中的有关技术条文,参照制造厂的有关规定进行。
3.2 水处理设备的调试
3.2。1 水处理系统、设备安装完毕后,均应由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调试,或委托有能力的单位进行调试,通过调试达到以下要求:
a) 通过调试检查水处理设备的制水能力、出水水质等方面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b) 通过调试得出水处理设备合理的操作工艺条件、运行周期、周期制水量、再生剂消耗、自用水耗以及反洗、再生、置换、清洗等工艺参数;
c) 通过调试对水处理设备制造质量及施工质量进行系统的检验;
d) 通过调试对水处理设备内部的各种填料(离子交换树脂、活性碳、石英砂、多面塑料空心球等)进行系统的检验;
e) 通过调试使再生废液的排放符合环保要求;
f) 通过调试得出该水处理系统安全、经济、稳定运行条件。
3。2.2 水处理系统严密性试验
3。2。2.1 各类管道系统安装完毕后,须进行系统严密性水压试验,以检查各连接部位(焊缝、法兰或丝扣接口等)的严密性。钢制管道的试验压力一般为工作压力的1.25倍。试验方法及注意事项应按照DL/T5031有关规定执行。
3。2.2.2 衬胶、玻璃钢、塑料及其他非金属材质的管道,其严密性水压试验的压力为其额定工作压力.不同额定压力的设备、管道安装在同一系统中,宜按系统中最低额定压力的设备或管道做系统水压试验.
3。2。2。3 不锈钢管道应使用除盐水进行水压试验。
3。2.2.4 水处理系统中的设备、再生装置等在系统安装完毕后应进行单体工作压力水压试验,以确保与其连接的各阀门的严密性。
3。2。2。5 承压设备容器应按设计(或制造厂)规定的压力进行水压试验。具有出厂证件能确证出厂前曾做水压试验并合格者,可不再在做此项试验,但须参与相连管道系统严密性的水压试验。
3.2。2.6 对开口容器做灌水试验或对焊缝进行渗油试验,应严密不漏.
3.2.2.7 对设备和容器内的浮筒做灌水试验;应严密不漏。
3。2。2.8 水泥结构的容器设备应按照SDJ69的有关规定进行。
3。2。2。9 对设备容器以及系统的灌水试验、渗油试验或水压试验,应在保温和涂漆前进行;涂衬防腐层的设备容器,应在防腐层施工前进行.
3。2.3 水处理设备调试按照GB/T13922.2~3规定的项目和要求进行试验。调试期间测试用设备、仪器、仪表均应检测符合试验项目要求的精度和准确度。
3。3 水处理设备的验收
3。3。1 主要设备的制造单位,应有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国家行政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制造许可证.设备本身制造质量的验收,应按照JB/T2932有关规定执行。如无规定时,就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进行。
3.3。2 锅炉水处理设备出厂时,至少应提供下列技术资料:水处理设备图样(总图、管道系统图等);产品质量证明书;设备安装、使用说明书;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3.3。3 设备、材料的保管工作,应按照DL/T855及制造厂的技术文件进行。
3。3。4 防腐设备运到施工现场后,验收时必须重点检查防腐层的质量,应进行“外观检查”和“漏电试验”检验。
3.3.5 水处理及化学清洗等使用的专用材料及药剂,应符合订货合同的有关技术要求和相关标准所列的质量要求.运到现场后,应抽样检验,并按要求分类存放,妥善保管。
3。3.6 与水处理相关的钢筋混凝土构筑物应按设计图纸的规定进行验收。有防腐蚀要求的钢筋混凝土构筑物、建筑物应按照建筑部门防腐工程的规定进行验收.
3。3.7 施工现场做防腐层时,应由施工单位逐层自检,发现有裂纹、鼓包、孔洞等缺陷必须立即消除。防腐层施工完毕须按照建筑部门防腐工程的规定进行验收.
3.3.8 监理、施工及调试单位应移交下列资料、备品、配件等:
a) 设计修改说明书及图纸;
b) 设备安装记录及分部试运验收签证书;
c) 水处理系统调整试验报告;
d) 锅炉本体及炉前热力系统化学清洗质量鉴定结果;
e) 水处理药剂的出厂合格证件或化验单;
f) 机组启动试运阶段化学监督调整试验报告;
g) 监理报告;
h) 设备出厂合格证件及设备说明书;
i ) 制造厂随设备供应的备品、配件等。
3。3。9 水处理设备安装、调整试运行完毕后,可按单项工程进行验收并移交生产单位。
4 补给水处理
4.1 补给水处理设备的施工及验收4.1.1 通用技术条件
4。1。1。1 澄清器(池)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集水槽孔眼中心线应在同一水平线上,其偏差不应超过±3mm;
b) 集水槽、隔板应焊接严密;
c) 取样管伸入器内的端头应向下弯垂直深度50mm~100mm,标高及材质应符合设计要求;
d) 取样阀门应布置在便于操作的位置,固定牢固;
e) 加装的蜂窝斜管或斜板,应排列整齐,相互贴紧,不得松动,组件间的空隙不得大于孔径;
f) 溢水管及出水管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偏差不得超过±5mm。
4.1。1.2 澄清器(池)、滤池及容器的爬梯应满焊、防腐蚀。
4。1.1。3 澄清池和滤池的进水分配箱的相邻堰口高度偏差不超过±5mm。
4。1.1。4 采用水帽的过滤器(池)、离子交换器等应检查水帽是否松动,安装时只能用手拧紧,并作喷水试验,检查水帽的完整性、有无脱落或损坏.
4.1。1。5 滤料及承托层材质的物理、化学性能,级配、粒度、不均匀系数,均应符合设计要求。离子交换器采用石英砂作垫层时,其纯度要求二氧化硅含量≥99%。(见附录A)
4.1.1。6 过滤器、离子交换器和除二氧化碳器应安装垂直,其外壳垂直误差不得超过其高度的0。25%,最大垂直误差不应超过12 mm.壳体找正后,应将支脚、垫铁与预埋件焊接牢固方可进行二次灌桨。
4.1.1.7 离子交换器在装料前,应对内部的防腐层进行检查。检查标准和修补工艺,按JB/T2932的有关规定进行。
4.1。1。8 交换器所用纤维网布应用电烙铁裁划.在制做支管网时,应采用与网套性质相同的线缝合。
4。1.1。9 人工填装树脂时,如直接由上部人孔填装,则离子交换器内必须加缓冲水垫层。水层高度以能保护底部及中间排水装置为度。
4。1。1。10 填装树脂时,应对树脂逐桶检查,防止出现任何差错.树脂填装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4.1。1.11 安装树脂捕捉器时应加装冲洗水管.
4。1.1。12 离子交换器、酸、碱储存槽及计量箱等设备,按JB/T2932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4.1.1.13 系统内的阀门必须经水压试验合格后方可安装,阀门控制用气应净化,压力稳定,保证控制操作的可靠性。
4.1.1。14 设备及管道的防腐衬里应进行漏电性能试验,不合格时应返厂或就地修补。(见附录D)
4.1。1。15 设备及管道内的锈蚀物、焊渣、泥沙及其他杂物应清理干净。
4。1.2 澄清器(池)技术条件
4.1.2.1 泥渣悬浮式澄清器(池)
a) 空气分离器的施工及验收按照DL/T5190。4的有关要求进行;
b) 泥渣悬浮式澄清器(池)的施工及验收按照DL/T5190。4的有关要求进行。
4.1.2。2 泥渣循环式澄清器(池)
a) 水力循环澄清器(池)的施工及验收按照DL/T5190。4的有关要求进行;
b) 机械搅拌澄清器(池)的施工及验收按照DL/T5190.4的有关要求进行。
4。1。3 无阀滤池技术条件
4。1。3.1 对虹吸辅助管管口、滤池出水口、进水分配箱堰口、进水管U形弯底部以及排水井堰口的标高,都必须按设计图施工,其偏差不应超过±10mm。相邻进水分配箱堰口高度偏差,不应超过5mm.
4。1.3。2 滤池顶盖下的挡水板应保持水平,其偏差不得超过±2mm。
4。1。3.3 焊接虹吸辅助管时,应注意管口不要伸入虹吸弯管内,而安装在虹吸弯管顶部的抽气管管口则应插入虹吸弯管内约10~20mm.
4.1。3.4 作强制冲洗用的150斜管应按设计图施工,斜管角度允许偏差±20。斜管管口应尽量靠近抽气管口,同时,两者都安装在虹吸辅助管的一侧。
4。1。3。5 虹吸管及其液位计、虹吸辅助管 抽气管、虹吸破坏管,均应严密不漏。
4。1。3。6 安装虹吸辅助管时,不得采用直角急弯。
4。1。3.7 虹吸管真空系统应进行严密性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一般为0。098MPa。
4.1.4 过滤器(设备)技术条件
4。1。4.1 机械过滤器及活性碳过滤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过滤器的配水系统、排水系统及空气分配系统的支管与母管中心线应相互垂直。支管的水平偏差,不得大于±2mm;
b) 泄水帽座的中心线,应与支管水平面垂直。泄水帽高度应一致,允许偏差为±3mm;
c) 过滤器如采用开孔排水支管时,应根据制造图检查孔径。孔眼应光滑无毛刺。套裹支管的网布,应符合设计要求并绑扎牢固;
d) 内部设有空气擦洗装置的过滤器,其底部垫层的上平面应与鼓气孔眼或水帽顶部平齐;
e) 过滤器内部如有防腐层时,装料前,应对内部的防腐层进行检查。检查标准和修补工艺,按JB/T2932的有关规定进行;
f) 用于反渗透系统的过滤器,其底部垫层应符合设计要求。
4.1。4。2 纤维过滤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各条排污管道应单独直通排污沟渠;
b) 罗茨风机的安装,应按照DL/T5047的有关规定进行;
c) 罗茨风机送风管应设置倒U形,并设置排风门,倒U形湾与纤维过滤器连通管的最高点应高于纤维过滤器的最高点。
4.1.4.3 微滤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设备的机架应安装牢固、焊缝平整,如用油漆,涂层应均匀;
b) 过滤器外壳的垂直误差应小于0.25%;
c) 过滤器内滤元应完好无损,安装牢固,不允许松动;
d) 设备的管道应安装平直、布局合理、无渗漏,金属管道安装与焊接应符合GB50235的规定。塑料管道安装及连接应符合HG20520的规定;
e) 设备的电控部分应动作可靠,电气安全应符合GB4706.1的规定。
4.1.4.4 超滤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超滤水处理设备的制造应符合JB/T2932的规定,应结构合理、焊缝平整;泵、管道、框架等元器件安装应符合JB/T2932规定的要求;
b) 超滤水处理设备所选用的材料和外构件应符合GB/T 17219的规定;
c) 超滤水处理设备的耐压性能、防腐性能、防渗漏性能应符合设计的规定;
d) 超滤水处理设备的产水量在膜元件额定压力(25℃)下应大于或不小于设计的额定值;
e) 设备中膜对规定切割分子量物质的截留率应达到设计的额定值85%以上;
f) 超滤水处理设备的电动(气动)系统应转动灵活、平稳、无卡阻;
g) 超滤水处理设备的电控设备应控制灵敏,具有自动保护功能;
h) 设备运转噪声不大于80dB。
4。1.5 离子交换器技术条件
4。1.5。1 离子交换器内部装置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设计(或制造厂)图纸的规定。
4.1。5。2 离子交换器的集、排水装置(进水挡板、弯形多孔板、叠片式大水帽等)的装配允许偏差为:
a) 与筒体中心线的偏差不大于5mm;
b) 水平偏差,不超过±4mm.
4。1。5。3 离子交换器采用支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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