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代号: 资格许可证号:
一、基本信息
检验报告编号
检验机构名称
号牌号码
所有人
车辆类型
品牌/型号
使用性质
注册登记日期
出厂年月
检验日期
车辆识别代号(或出厂编号)
发动机号码(或电动机号码)
二、检验结论
检验结论
审核人
授权签字人
单位名称(盖章):XXXX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三、人工检验结果
序号
检验项目
结 果 判 定
具体不符合项目情况说明
备注
1
车辆唯一性检查
2
联网查询
3
车辆特征参数检查
(2)
4
车辆外观检查
5
安全装置检查
6
底盘动态检验
7
车辆底盘部件检查
四、仪器设备检验结果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结果
标准限值
结果判定
备注
1
行车制动
一轴制动率(空载)
2
二轴制动率(1)
3
三轴制动率(1)
4
四轴制动率(1)
5
五轴制动率(1)
6
一轴不平衡率(1)
7
二轴不平衡率(1)
8
三轴不平衡率(1)
9
四轴不平衡率(1)
10
五轴不平衡率(1)
11
整车制动率
12
驻车制动率
13
路试制动性能
14
前照灯
远光发光强度(左)
15
远光发光强度(右)
16
近光光束垂直偏移(左)
17
近光光束垂直偏移(左)
18
车速表指示误差
19
转向轮横向侧滑量
五、建议
备注
下次检验时间:xxxx年xx月xx日前。
检验地址:xxxxxx 联系 :xxxx-xxxxxxxx
注:
1、(1):根据具体制动检测情况选择空载检测还是加载检测。在()中标注空载或加载。
2、(2):标准车辆外廓尺寸的数据、整备质量数据(需要时)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
申 请 书
检验类别:
机构名称: (公章)
联系 :
联 系 人:
申请类别:
资格证号:(仅申请换证时填写)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制
一、申请机构基本情况
检验机构名称
检验机构住所
省 市(地) 区(县) 乡(镇) 路(街道) 号
检测场所地址
省 市(地) 区(县) 乡(镇) 路(街道) 号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组织机构代码
经济类型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固定资产
(万元)
注册或开办资金
(万元)
技术负责人
质量负责人
检验技术
人员总数
从业人员总数
成立日期
经营期限(如有)
其他需要
说明的情况
二、申请检验车型的基本情况
项目总投资(万元)
大型车检测线数量
设计年检验能力(辆)
小型车检测线数量
设计年检验能力(辆)
三轮摩托车检测线数量
设计年检验能力(辆)
两轮摩托车检测线数量
设计年检验能力(辆)
特殊检验能力(辆)
车型名称
车型代号
申请检验车型范围
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
A1、A3
大型货车
B2
牵引车
A2
中型客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
B1、C1、C2
低速货车
C3
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
C4、D
摩托车
E、F
轮式自行机械车
M
三、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检验技术人员情况
序号
姓 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职务
职称
学历
所学专业
从事机动车检验年限
工作岗位
四、常规检验主要检测仪器、设备和相关校准设备清单
序号
名 称
规格型号
不确定度(准确度、精度等级)
完好状态
生产企业
购置日期
检定(或校准)有效期
四、常规检验主要检测仪器、设备和相关校准设备清单
序号
名 称
规格型号
不确定度(准确度、精度等级)
完好状态
生产企业
购置日期
检定(或校准)有效期
五、特殊检验主要检测仪器、设备和相关校准设备清单
序号
名 称
规格型号
不确定度(准确度、精度等级)
完好状态
生产企业
购置日期
检定(或校准)有效期
五、特殊检验主要检测仪器、设备和相关校准设备清单
序号
名 称
规格型号
不确定度(准确度、精度等级)
完好状态
生产企业
购置日期
检定(或校准)有效期
六、常规检验机构检测线检验工位和仪器、设备布置图
六、常规检验机构检测线检验工位和仪器、设备布置图
七、受理、审查、批准意见
受理意见
经手人(签字) 年 月 日 (盖章)
审核结论
审核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审核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盖章)
八、提交的文件资料目录
序号
文件资料名称
页数
1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2
计量认证证书复印件
3
安检机构人员考核合格证明复印件
4
计量器具检定证书复印件
5
检测场所地理位置、场地平面图,检测厂房、土地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6
其他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附件: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书
填写说明
1 适用范围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适用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发证、换证、迁址、增项等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增项包括增加检验车型、增加检测线等。
2 封面
2.1 检验类别:检验类别分为“常规检验”和“特殊检验”两类,一份申请书不得同时申请两类检验类别资格。两类都要申请时,应分别申请。
2.2 机构名称:填写机构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并加盖公章,机构名称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名称相一致。对于事业法人的应填写事业法人证书上的名称。
2.3 联系 :填写有效的联系 (固定 必须填写)。
2.4 联 系 人:填写机构负责办理许可工作的人员姓名。
2.5 申请类别:根据机构申请的情况分别填写“发证、迁址、增项、其他”,增加检验车型、增加检测线等的,填写“增项”。
2.6 资格证号:该项内容仅申请换证时填写,新申请机构填写“/”符号。
2.7 申请日期:填写机构的实际申请时间,用大写数字填写,如:“二零零六年三月十五日”。
3 申请机构基本情况
3.1 机构名称、住所、经济类型等:填写机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上的名称、住所、经济类型等。
3.2 检测场所地址:填写申请机构实际进行车辆检测场地的详细地址,要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县)、路(街道、社区、乡、镇)、号(村)等。
3.3 技术负责人:一般为负责本机构总体技术工作的人员,在相应的栏内填写姓名。
3.4 质量负责人:指对日常的检验工作质量进行监督的人员,在相应的栏内填写姓名。
3.5 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可以兼任,但不能由一人同时兼任。
3.6 检验技术人员总数:指具有相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知识,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的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技术人员。
4 申请检验车型的基本情况
4.1设计年检验能力:指在正常工作情况下(不需加班),本检测线一年的平均检验能力,单位(辆)。
4.2 大型车检测线数量:指本机构所拥有的能检测大型车(挂黄牌)的检测线数量。
4.3 小型车检测线数量:指本机构所拥有的能检测小型车(挂蓝牌)的检测线数量。
4.4 三轮摩托车检测线数量:指本机构所拥有的能检测三轮摩托车(含三轮汽车)的检测线数量。
4.5 两轮摩托车检测线数量:指本机构所拥有的能检测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的检测线数量。
4.6 其他车型检验能力:指本机构所能完成的上述三种检测线不能检测的车型的检测能力。
注:4.1~4.6适用于常规检验能力
4.7特殊检验能力(辆):指特殊检验机构的年检验车辆数量。
4.8 车型代号:见公安部71号令。
4.9 申请检验车型范围:指本机构申请所能从事检验的车型范围。
5 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检验技术人员情况
5.1 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兼职时在工作岗位栏内用“(兼)”标注。
5.2 职务填写方式:行政职务/技术职务,当只有一个时填写一个即可。
5.3 一页写不下时可附页,并写明“三、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检验技术人员情况(附页)”。
6 主要检测仪器、设备和相关校准设备清单
6.1 常规检验主要检测仪器、设备和相关校准设备清单,一页写不下时可附页,并写明“四、常规检验主要检测仪器、设备和相关校准设备清单(附页)”。
6.2 特殊检验主要检测仪器、设备和相关校准设备清单,一页写不下时可附页,并写明“五、特殊检验主要检测仪器、设备和相关校准设备清单(附页)”。
6.3不确定度:指采用该仪器或设备测试结果的不确定度,应同时标注置信因子(或包含因子)k,k=2时可不填写k值。对没有进行不确定度分析的设备,也可填写设备的准确度或精度等级。
6.4 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指本机构内GA468-2004《机动车安全检验项目和方法》中规定的检测设备以及其他单台价值2000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的全部。
7 常规检验机构检测线检验工位和仪器、设备布置图
7.1 提供一套布置图,一页填写不下时可附页,并写明“六、常规检验机构检测线检验工位和仪器、设备布置图(附页)”。
7.2 该布置图是检测线相关的布置图,不同于检测场所地理位置、场地厂房平面图。
8 受理、审查、批准意见
8.1 受理意见
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填写“同意受理”或“不同意受理”,写明收到申请材料的日期并注明受理申请的日期,加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专用章。做出不同意受理意见时要写明理由。
8.2 审核结论
常规检验机构的审核结论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对有关材料审核确认,并填写 “合格”或 “不合格”结论,审核人员签字,注明填写日期。特殊检验机构的审核结论由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对有关材料审核确认,并填写 “合格”或“不合格”结论,审核人员签字,注明填写日期。审核结论项目有两栏,当第一次对安检机构的现场审查结果为不合格时,审查组的委派部门在第一栏内填写审核结论和拟办意见,如需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第二次现场复查时,对复查结果的审核结论填写在第二栏内。审核结论栏内要详细记录审查过程。
8.3 审批意见
常规检验机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并填写“同意许可”或“不与许可”,做出“不与许可”意见时要写明理由。审批人员签字或盖章,注明填写日期。
特殊检验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批,并填写“同意许可”或“不与许可”,做出“不与许可”意见时要写明理由。审批人员签字或盖章,注明填写日期。
9 提交的文件资料目录
提交的文件资料应至少包括:
(1)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2) 计量认证证书复印件;
(3) 安检机构人员考核合格证明复印件;
(4) 计量器具检定证书复印件;
(5) 检测场所地理位置、场地平面图,检测厂房、土地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6) 其他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10 其他
10.1填写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10.2申请书一律用A4纸钢笔填写(或打印),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
10.3 有关内容填写不下时可增加附页或续表。
10.4 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证明。
10.5 申请书封面必须加盖机构公章才有效。
浙江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
工 作 规 范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1186)等法规、标准,结合全省机动车安全检验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实施监管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规范所指的检验机构,是指取得质监部门资质许可并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网备案,依法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对上传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数据、视频和图片等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的独立法人单位。
第四条省、市两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机动车检验监管中心(以下简称监管中心)。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所辖县(市、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立机动车检验监管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并确定其职责。
第二章 人员、岗位及职责
第五条 监管中心人员配置要求
(一)监管中心工作人员必须具备查验员资格;省、市监管中心应配备一定数量的高级或中级查验员。
(二)市监管中心工作人员原则上按照“一线一人”的标准配置,省监管中心工作人员按实际需要配置。
第六条 省级监管中心职责
(一)建立全省检验监管系统安全运行维护工作机制,对全省监管中心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规范机动车检验行为,按照国家标准和上级文件出台相应的规范性管理文件;
(三)对全省检验机构的联网信息进行审查和备案;
(四)对全省监管中心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和检验机构的检验行为实施监管,每月进行数据分析,通报异常业务,核查重点嫌疑;
(五)负责对中级查验员和初级查验员培训、考试,核发查验员资格证书。
第七条 市级监管中心职责
(一)建立全市检验监管系统安全运行维护工作机制,对所辖分中心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对监管中心工作人员的管理和业务培训;
(三)负责对辖区检验机构的联网信息进行初审,登录、上报备案;
(四)负责审核机动车检验资料、照片、视频、数据等信息;统计分析检验业务数据,研判检验业务情况,通报异常检验业务;对嫌疑车辆进行业务锁定,并转入嫌疑调查程序;
(五)对符合条件的机动车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八条 审核上传的人工检验资料
(一)审核人工检验资料是否由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专用外观视频检验区范围内通过PDA实时上传完成;
(二)审核人工检验资料内容是否齐全;
(三)审核是否通过PDA车辆信息和行驶证与送检车辆进行比对。
第九条 审核上传的仪器设备检验资料
(一)审核仪器设备检验数据和检验全过程的视频监控是否同步上传至监管中心(分中心);
(二)审核检验机构上传的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与系统实时上传到监管中心(分中心)的数据严格比对是否一致;
(三)审核检验机构在对机动车检验全程视频录像的同时是否采集仪器设备检验过程中的灯光和制动工位的检测照片;
(四)审核上传仪器设备检验过程中的灯光和制动工位的同步录像是否反映了所检车辆的全过程。
第十条 审核上传的路试车辆检验资料
(一)审核路试车辆是否符合路试条件;
(二)审核路试车辆视频资料是否齐全,是否在规定的路试车道内进行;
(三)审核路试的各项检验数据是否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一条市级监管中心按照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要求及附表要求,审核同步上传的检验资料。
(一)审核不通过的车辆,应告知检验机构需整改项目及整改意见,检验机构按照要求认真补录相关资料,整改后重新上传资料接受审核。
(二)审核通过的车辆,由监管中心工作人员下达打印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指令。
(三) 打印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检验机构在接到打印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指令后,由各检验机构工作人员按照规定打印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并归档。
(四)检验资料归档。监督检验机构将当日纸质检验资料整理后,由档案岗工作人员按规定归档,并按要求在检验机构内设的专门档案室妥善保存两年。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流程
第十二条通过远程视频监管系统,从机动车检验过程中发现检验机构在检测过程中的违规操作、减少检验项目、降低检验标准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违规行为;对出现预警信息的检验机构进行重点核查,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各监管中心在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时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和流程。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 省、市两级监管中心通过远程视频监管与现场巡查或档案复核相结合的形式,落实对检验机构检验行为的有效监管。
第十五条 市级监管中心在监管中发现并查实有下列第一至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采取调整日检测能力或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等措施;有第四至第九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采取停止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措施,并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给予罚款、撤销检验资格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开启监控设备,进行机动车检验的;
(二)采取故意遮挡监控设备、不在视频区域检验车辆等方式逃避监管的;
(三)经简单目测能确认检验照片(或视频)所反映检验项目不符合GB7258及其他相关规定的;
(四)用其他车辆替代检验的;
(五)擅自减少检验项目、降低检验标准、不按规定操作等让不合格车辆通过检验的;
(六)利用计算机软件等手段伪造、篡改机动车检验系统数据或非法更改配套软件参数的;
(七)不按规定录入车辆信息,出具虚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或传输虚假检验数据的;
(八)对明知是盗抢、报废、拼装、套牌、假牌假证车辆予以通过检验的;
(九)其他违反规定应予追究的行为。
第十六条 省级监管中心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检验机构存在明显违规嫌疑等异常情况或市级监管中心超过三个月未发现、核查、处理的,视情节严重程度作出处理:
(一)暂停检验机构业务受理;
(二)全省通报,纳入车管所等级评定;
(三)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监管中心的失职渎职责任。
第十七条 发现检验机构检验业务系统有人为进行数据修改等违法操作的后台或安装篡改数据程序等作弊软件,应立即停止该检验机构的业务受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视情节严重程度对系统建设方作出处理:
(一)约谈检验机构检验业务系统建设方负责人;
(二)将检验机构系统建设方纳入黑名单,不再受理联网备案;对于已使用该系统的,要求检验机构更换检验业务系统;
(三)报告上级管理部门;
(四)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范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由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录
表1 检验项目照片要求
序号
照片内容
要 求
适用车辆类型
1
车辆左前方斜视45°拍照
能清晰显示车辆前外观、前号牌和轮胎。根据车辆类型,还应能:
1、对所有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能清晰辨别(左)侧面车身反光标识;
2、对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能清晰辨别(左)侧面防护装置;
3、对所有货车和专项作业车,能清晰辨别驾驶室(区)左侧喷涂的总质量(半挂牵引车为最大允许牵引质量);
4、对栏板货车和自卸车,能清晰辨别在驾驶室(区)左侧喷涂的栏板高度,对栏板挂车,能清晰识别在车厢(左)侧面喷涂的栏板高度;
5、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能清晰辨别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包括标志灯和标志牌);
6、对专用校车和专门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非专用校车,能清晰辨别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
7、对燃气汽车,能清晰辨别在车辆前端标注的其使用的气体燃料类型的识别标志;
8、对教练车,能清晰辨别在车身(左)侧面喷涂的“教练车”字样;
9、对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能清晰辨别车辆外观制式、标志灯具;
10、对残疾人专用汽车,能清晰辨别在车辆前部设置的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
所有类型机动车
2
车辆右后方斜视45°拍照
能清晰显示车辆后外观、后号牌和轮胎。根据车辆类型,还应能:
1、对汽车(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除外),能清晰辨别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三角警告牌放置于车顶或车辆后部适当位置时拍照);
2、对所有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能清晰辨别后部车身反光标识、车辆尾部标志板及(右)侧面车身反光标识;
3、对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能清晰辨别(右)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
4、对总质量大于等于 4500kg的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所有挂车(无法喷涂或粘贴放大的号牌号码的平板挂车除外),能清晰辨别在车厢后部喷涂或粘贴的放大的号牌号码;
5、对罐式汽车和罐式挂车,能清晰辨别在罐体右侧喷涂的罐体容积及允许装运货物的种类或名称;
6、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能清晰识别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牌;
7、对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9m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能清晰显示两个处于开启状态的乘客门;或处于开启状态下的外推式应急窗和一个处于开启状态的乘客门;
8、对专用校车和专门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非专用校车,能清晰辨别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
9、对燃气汽车,能清晰辨别在车辆后端标注的其使用的气体燃料类型的识别标志;
10、对教练车,能清晰辨别在车身后部喷涂的“教练车”字样;
11、对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能清晰辨别外观制式;
12、对残疾人专用汽车,能清晰辨别在车辆后部设置的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
所有类型机动车
3
车辆识别代号拍照
能清晰显示车辆识别代号,对于无法清晰拍摄的机动车,允许拍摄车辆识别代号的拓印膜。
所有类型机动车
4
驾驶人座椅汽车安全带拍照
能清晰显示驾驶人座椅汽车安全带处于扣紧状态。
注:对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和轻型、微型载货汽车,车辆左前方斜视45°拍照能清晰显示驾驶人座椅汽车安全带处于扣紧状态时,无须单独拍摄本照片。
汽车(低速汽车除外)
5
行驶记录装置拍照
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校车,2013年3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能清晰显示行驶记录装置在车辆上的安装情况;对使用行驶记录仪作为行驶记录装置的,能确认其显示部分是否易于观察、主机外表面的易见部位是否模压或印有符合规定的“3C”标识。
对专用校车和卧铺客车,还应能清晰确认其安装的车内外录像监控装置的摄像头数量和安装位置。
应安装行驶记录装置的汽车
6
灭火器拍照
能清晰显示灭火器在车辆上的安装固定情况及数量,能确认灭火器是否有效。
注:车厢内部拍照能清晰显示本照片要求的信息时,可不单独拍摄本照片。
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
7
车厢内部拍照
从车厢前部往后拍摄,能清晰显示车内座位数及布置形式。对校车,应能显示照管人员座位的位置和标识;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专用校车的能观察到座垫平面的座椅(位),应能识别是否配备了汽车安全带;对厢式、棚式货车和挂车,打开车厢门从后向前拍摄,应能清晰显示货厢内部和顶部状况及确认货厢是否改装、顶部是否开启。
客车、校车、厢式、棚式货车和挂车
8
车辆正后方拍照
能清晰显示车辆后部外观情况和车辆号牌。根据车辆类型,还应能:
1、对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能清晰显示后部车身反光标识、车辆尾部标志板、放大的号牌号码;
2、对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能清晰显示安全标示牌;
3、对专用校车,能清晰显示后围板上的停车提醒标示。
注:车辆右后方斜视45°拍照能清晰显示本照片要求的信息时,可不单独拍摄本照片。
货车、挂车、专项作业车、校车
9
校车标牌拍照
能清晰显示校车标牌在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的放置状态,以及校车标牌背面的签注内容。
注:车辆左前方斜视45°拍照和车辆右后方斜视45°拍照能清晰显示校车标牌在前、后风窗玻璃的放置状态时,可只拍摄校车标牌背面的签注内容。
校车
10
校车标志灯拍照
能清晰显示校车标志灯打开状态下的车辆状态。
注:车辆左前方斜视45°拍照和车辆右后方斜视45°拍照能清晰显示本照片要求的信息时,可不单独拍摄本照片。
校车
11
校车停车指示标志牌拍照
能清晰显示校车停车指示标志牌打开状态下的车辆状态。
注:车辆左前方斜视45°拍照能清晰显示本照片要求的信息时,可不单独拍摄本照片。
校车
12
操纵辅助装置
拍照
能清晰显示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在车辆上的安装固定情况,能确认操纵辅助装置的产品型号和出厂编号。
残疾人专用汽车
表2 检验资料照片要求
序号
照片内容
要求
适用车辆类型
1
机动车行驶证
资料摆放端正,能清晰显示文字、印章。
所有类型机动车
2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
3
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4
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5
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合格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单
除没有内燃机的机动车外的所有类型机动车
表3 事后监管人工检验项目照片要求
照片内容
要 求
适用车辆类型
1
发动机号码拍照
对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车辆能清晰显示发动机编号或柔性标签。
除挂车外的其他机动车
2
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拍照
能清晰显示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
客车、校车
3
应急锤拍照
能清晰显示应急锤及安装情况。
客车
4
急救箱拍照
能清晰显示配备的急救箱,急救箱应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
校车
5
防抱死制动装置拍照
能清晰显示仪表盘上的防抱死制动装置处于点亮状态。
客车、校车、货车、专项作业车
6
辅助制动装置拍照
能清晰显示辅助制动装置操纵开关。
货车、专项作业车
7
紧急切断装置拍照
能清晰显示紧急切断装置操纵开关。
危险货物运输车
8
手动机械断电开关拍照
能清晰显示手动机械断电操纵开关。
客车
9
副制动踏板拍照
能清晰显示教练车副制动踏板。
教练车
10
危险货物运输车标志拍照
能清晰显示危险货物运输车标志。
危险货物运输车
11
转向轮轮胎规格拍照
能清晰显示转向轮轮胎规格型号和胎冠状态。
客车、校车、货车、专项作业车、危险货物运输车
表4 增加检验资料照片要求
序号
照片内容
适用车辆类型
目的
1
尾箱内部照片
小微型客车、轿车、残疾人专用汽车
防止擅自油改气
2
车内部结构和座位照片
面包车
防止拆卸座位变更使用性质
3
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的侧后防护装置照片(原车带有的必须与产品公告相符)
大于等于3.5吨货车、挂车
防止临时租用或使用不合格产品
4
车厢液压臂完全升起照片
自卸货车
防止临时租用标准货厢替代过关
5
紧急切断装置照片
运输17种危险液体介质的罐车
加强危险品运输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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