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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买须知及资产转让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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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买须知及资产转让合同 (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 优质资料,欢迎下载) 深圳产权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第2021001期拍卖会 竞买须知 拍卖日期:2021年2月1日15:00 时。 拍卖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虹路9号世贸广场A座4楼拍卖厅。 拍卖标的:东莞塘厦振兴商业城兴民楼1C号等29套住宅、振国楼1号等50号商铺。 参考价:人民币485.42万元。 拍卖须知 1、本竞买须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并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 2、竞买人为该标的在拍卖公告截止日2013年1月 31日16:30前已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或深圳产权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拍卖公司”)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并按照规定交纳拍卖保证金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竞买人凭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保证金收据及相关文件到拍卖公司办理竞买登记手续。竞买人进场竞买即表明其同意并接受本《竞买须知》和转让公告期间所公示的相关条件及规定。 4、本次拍卖会的拍卖标的以现状进行拍卖,拍卖最后成交价不包含拍卖佣金和办理相关手续时所发生的关联费用。 产权拍卖公司提供的拍品资料仅供竞买人参考,并对现有的资料进行解释,资料不足部分,竞买人自行到有关部门查询。竞买人应认真咨询、详细了解标的物的现状,联交所和产权拍卖公司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竞买人签署本竞买须知的同时,即表明联交所和拍卖公司已告知竞买人该标的的全部瑕疵。竞买人一经应价,产权拍卖公司即视为其认可标的物的现状(包括瑕疵),不得反悔。未经咨询或对标的物不了解而参加竞拍的,责任自负,拍卖成交后,竞买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5、本次拍卖采用升价方式,竞买人出价不得低于起拍价,每次加价不得低于最低加价幅度,每次加价幅度由拍卖师当场宣布。竞买人口头出价和举牌示意均可,每次举牌即表示价格递增一档。口头出价需同时举号牌,但不受递增一档限制。竞买人按照要求自由出价,以拍卖师落槌确认成交。 6、竞买人应在拍卖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领取号牌;竞买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号牌,在拍卖会场,出现他人代举、冒举的情况,由领取该号牌的竞买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7、竞买人竞拍成功后3个工作日内,须按该拍品成交价款的4%向深圳产权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拍卖佣金,同时须按该拍品成交价款的1%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交易鉴证费。 8、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于拍卖成交当日与拍卖公司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同时按照委托方提供的《塘厦物业资产转让合同》文本与委托方签署《塘厦物业资产转让合同》。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已经支付的保证金200万元自动转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剩余转让价款在本合同生效后五日内一次 买受人超过约定期限未能付清成交价款及拍卖佣金的情形视为根本违约,委托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同时委托方可以委托拍卖公司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再次拍卖产生的费用由原买受人承担,再次拍卖的成交价款低于原拍卖成交价款的部分,由原买受人补足差额。 9、未竞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应于拍卖结束后办理保证金退款手续;其缴纳的保证金于退款手续办理后3个工作日内按原进款方式全额无息退还。 10、竞买人如有违反本须知条款的行为,将被取消竞买资格,同时拍卖公司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追诉的权利。 11、产权过户:转让方配合受让方到相关登记机构办理过户手续。 12、费用承担:有关因本次转让所产生的税费、服务费用,依照有关规定由甲、乙各自承担。没有规定的,双方各承担50%。 13、竞买人已收到委托方提供的《塘厦物业资产转让合同》文本,并接受该文本中确定的所有条款。 14、优先权:拍卖标的带有租约,依据法律相关规定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转让方于2021年11月15日发函告知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回函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15、特别提示:拍卖标的在挂牌期间所披露的相关内容作为本竞买须知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受让方均需遵守。 15、本须知如有未尽事宜,按《拍卖法》有关规定办理。 本须知我(单位)已阅读并认可,同时我也了解该标的的全部情况,也收到了委托人提供的《塘厦物业资产转让合同》文本,并愿意在成为买受人时按照该《塘厦物业资产转让合同》文本中所有条款签署《塘厦物业资产转让合同》。 (签字、盖章): 深圳产权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塘厦物业资产转让合同》 塘厦物业资产转让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深圳市特发集团 注册地址/住所:深圳市人民南路发展中心大厦25、26层 法定代表人:刘爱群 :82089000 :518001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注册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拥有的东莞市塘厦镇振兴围社区的振兴商业城兴民楼1C号等29套住宅、振国楼1号等50套商铺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塘厦物业资产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转让标的 1.1本合同转让标的为甲方所持有的东莞市塘厦镇振兴围社区的振兴商业城兴民楼1C号等29套住宅、振国楼1号等50套商铺。 1.2标的资产经有资质的深圳市中项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评估,出具了中评报字[2021]第(房)02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 1.3转让标的承租人已明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甲方已就本合同转让行为书面通知承租人。 1.4转让标的上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该标的资产存在抵押、或任何影响标的资产转让的限制或义务。转让标的也未被任何有权机构采取查封等强制性措施。 第二条转让的前提条件 2.1 甲方依法就本合同所涉及的标的资产已履行了内部决策、资产评估等相关程序。 2.2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就本合同项下标的资产交易已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完成公开信息披露和/或竞价程序。 2.3 乙方已详细了解标的资产的转让信息,并同意按照甲方提出的受让条件受让标的资产。 2.4乙方依本合同的约定受让甲方所拥有的标的资产。 第三条转让价款及支付 3.1转让价格 根据公开挂牌结果(或公开竞价结果),甲方将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资产以人民币(大写)万元[即:人民币(小写)万元](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乙方按照甲方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要求支付的保证金,折抵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3.2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乙方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将转让价款在本合同生效后五日内汇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账户。 第四条 转让标的交割事项 4.1甲方在乙方交纳了全部转让价款,并且甲乙双方所签本合同经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鉴证后十个工作日内,与乙方进行标的资产及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的交接。 4.2 转让标的交割之日为权益与责任转移之日,在该日前(不包括该日),甲方享有该物业资产的权益,并承担相应责任;从该日起(包括该日),该物业资产的权益与责任转移至乙方。 4.3 如果发现上述《房地产估价报告》披露之外的债权或债务,该转让价格不受影响,甲方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 交易税费、服务费用的承担 本合同项下标的资产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税费、服务费用,依照有关规定由甲、乙各自承担。没有规定的,双方各承担50%。 第六条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6.1甲方对本合同下的转让标的拥有合法、有效和完整的处分权。 6.2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及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甲方对所提供材料与标的资产真实情况的一致性负责,并承担因隐瞒、虚报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6.3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和标的资产转让的前提条件均已满足。 6.4转让标的未设置任何可能影响产权转让的担保或限制,或就转让标的上设置的可能影响标的资产转让的任何担保或限制,甲方已取得有关权利人的同意或认可。 第七条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7.1乙方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违背中国境内的产业政策。 7.2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甲方及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7.3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和受让标的资产的前提条件均已满足。 7.4乙方已完全知悉和了解深圳市中项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出具的中评报字[2021]第(房)02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的内容,知悉转让标的的现状和产权情况。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应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10%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8.2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转让价款的,应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延迟支付期间应付价款的每日千分之1计算。逾期付款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8.3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交割转让标的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标的转让价款的每日千分之 1 计算。逾期交割超过30日,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 9.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的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9.2本合同一式 六 份,甲、乙双方各执 一 份,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留存壹份用于备案,其余用于办理标的资产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0.1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0.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 (2)另一方丧失实际履约能力的。 (3)另一方严重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4)另一方出现本合同第八条所述违约情形的。 10.3双方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补充或解除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本合同内容的变更、补充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管辖及争议解决方式 11.1本合同及实物资产交易中的行为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1.2有关本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依法向深圳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通知 12.1 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函件,应采取专人送达或挂号信件方式送达对方。 12.2 专人送达以被通知方工作人员签收视为送达;挂号信件自邮局出具邮递回执之日起经过3日视为送达。 第十三条 保密 合同一方对因本次物业资产转让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本页无正文。 转让方(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受让方(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地点:深圳市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山场转让合同 转让方(甲方):**镇**村**组 受让方(乙方):*** 甲乙双方按照《合同法》、《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棠溪镇双合村上冲组集体山场以公开形式招标方式,订立本山场经营砍伐重新造林的合同。 一、 山场基本情况及转让年限 甲方将坐落在双合村上冲组附近***、***、**三处小班以竞标价格**万元,转让给乙方经营砍伐重新造林,砍伐时间为3年,即从2021年*月*日至2021年*月*日完成砍伐,后期重新造林,造林树种为杉木,不得改变山场用途。成活率有林业部门验收合格为准,育林保证金由乙方交到林业主管部门。转让年限为28年,即从2021年*月*日至2046年*月*日止。 二、 山场四至范围 1、 **四至:东至**,南至**,西至:**,北至:**。 2、 **四至:东至**,南至**,西至**,北至:**。 3、 **四至:东至**,南至**,西至**,北至:**。 4、本合同总金额为**元整(RMB***元) 三、 承包方式及重植后的利益分成 1、山场内现有树木以竞标价格**万元出售给乙方,由乙方自主砍伐出售,后续造林利益所得以甲乙双方2:8分成。育林成功后,需自伐林木,甲方得其纯利润的20%,乙方得其纯利润的80%。如育林山场一次性转让则甲方得全款的20%。 2、承包期内的洗林、抽林,甲方享受洗林、抽林纯利润的20% 四、 双方的权利、义务 1、转让后,乙方享有山场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并享有任何林业政策性补助,甲方确认上述转让给乙方的林地林木产权清晰,没有权属纠纷,不是甲方债务的抵押物。 2、乙方对转让林地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有权依法自主生产经营和处置林木及其产品,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甲方在转让期内应维护乙方的自主经营权,不得干预乙方依法进行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乙方的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转让标的范围内开荒、采石等破坏林地资源的活动,发生森林火灾、病虫害、偷盗等毁林事件应积极采取措施,并向甲方及有关部门报告。 4、转让期内,林地资源被依法征、占用的,乙方有权获得相关的补偿。补偿标准按乙方实际损失计算,不计算乙方的预期收益。 5、乙方在经营期内,应做好护林防火工作,如因乙方管理不善或过失造成火灾,责任自负。 6、在承包经营期内,乙方对林地承包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独自享用和承担,与甲方无关。 7、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必须提前告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同意。 五、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 2、如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依据具体损失情况而定。 3、合同签订后五个月时间内,甲方配合乙方对本合同进行公证及产权进行过户。 六、其他条款 1、历史原因,本山场部分地块为坟地,当地老人要在本山场下葬,乙方不得干涉,但不能故意毁林,如占地毁林过多必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2、合同期满后,乙方将山场的经营权无条件交给甲方。如因国家林业政策调整或人力无法抗拒因素造成林木不能采伐时,或中途转让必须征求甲乙双方意见协商解决。如因乙方原因,在合同期内未能采伐完毕,乙方应按违约条款支付违约金。 3、本山场转让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4、本山场转让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制定补充协议,依法订立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本山场转让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见证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年 月 日 鉴证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资产有偿转让合同 协议双方: 甲方:上海达尔登投资实业 乙方:上海巴士实业股份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有偿转让甲方出租汽车及其他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一、 协议标的 1、甲方将所拥有的下列资产有偿转让给乙方: 120辆桑塔纳出租汽车(均为指标车)的所有权及经营权; 约58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的永久产权,及随属的约19平方米车库和装潢、煤卫、空调、照明等设施。 2、乙方支付甲方上述资产的转让费用为人民币三千八百四十万元(3840万元)整。 二、 转让及付款方式 1、1999年11月 日起车辆由乙方接收,甲、乙双方经办理车辆转让过户手续并进行资产交割后,转让正式有效。 2、付款方式:合同生效后双方按约定的付款方式由乙方将转让费用支付甲方。 三、 双方约定 1、自1999年11月1日起,原甲方出租汽车收入归乙方,同时所有的支出由乙方承担。 2、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将所有转让车辆的牌照、证件等资料移交乙方,并配合乙方完成车辆过户等有关手续。 3、甲方保证转让车辆符合政府出租汽车管理要求,并保证车辆无任何其他形式转包、抵押、担保、诉讼。若转让车辆中有个人出资买断的,甲方应于转让前完成车辆的回购。 4、转让车辆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所发生的费用,由甲乙双方各承担50%。 5、车辆等资产在乙方接收前发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均由甲方享有和承担,接收后发生的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担.凡乙方接收日前未处理完毕的事故或纠纷等,在车辆转让后由甲方继续处理,所发生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四、人员处置 1、车辆由乙方接收后,甲方在岗的持证驾驶员及管理人员按本人意愿,愿意到乙方工作的由乙方聘用,原与甲方签订的岗位承包合同保留原承包内容,但须变更甲方主体。 2、原劳动合同关系在甲方,由乙方聘用的驾驶员,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劳动关系的归属。凡劳动关系转入乙方的职工,在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原与甲方的合同关系即告终止。 3、协议生效后,原甲方收取的驾驶员上车风险保证金及修车基金在10天内转入乙方,并向乙方提供明细清单。 4、凡转入乙方的管理人员,自转入之日起,乙方承诺六个月内维持其原在甲方的收入待遇,六个月以后按乙方的岗位标准确定其收入。实行年薪的管理人员,1999年度的年薪补差按甲方十个月,乙方二个月分别由甲、乙支付.不实行年薪的,其年终奖金支付比例同上。 5、协议生效后,转入乙方工作的驾驶员和管理人员的养老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和待业保险金中企业支付部分,由甲方缴付清算后移交乙方。 五、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由双方代表人签字后生效。双方应按本合同所载明的条款完成各自的工作,任何使本合同无效或使资产转让无法进行的主观行为均视为违约行为. 2、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如因甲方违约致使本合同不可执行的,应支付乙方100万元作为违约赔偿金;若因乙方违约致使本合同不可执行的,应支付甲方100万元作为违约赔偿金。 六、其他 1、 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合同。 2、本合同由双方盖章并代表人签字后生效。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双方签字: 甲方:上海达尔登投资实业 签约人: 乙方:上海巴士实业股份 签约人: 一九九九年十月 日于上海 资产转让协议 本协议由             和            于     年  月  日签订;   本协议签订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中国”)    市。   转让方: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转让方和受让方以下合称“双方”)       鉴于:1。转让方系依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2.受让方系依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3。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进行协作和配合,促使本协议所约定的资产转让顺利完成。   第一条  定义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界定如下:   1. 转让资产:在本协议的附件中列明的由转让方向受让方转让       的所有与第三人签订且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集合,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应收款及合同应付款;此等资产现在位于中国      .   2.工作日:即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但是中国的法定假日除外。   3. 协议生效日:本协议产生法律效力之日.   4. 协议签字日:本协议双方在协议上加盖公章,并且双方法定代表人在协议上签字之日。   5. 成交日:指本协议所述的转让资产由转让方转移至受让方所有的日期,即协议生效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6. 中国法律:中国境内于协议生效日前(含合同生效日)颁布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由中国政府及其各部门颁布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章、命令、通知、办法以及其他形式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条  资产转让   1。 转让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向受让方转让附件(资产清单中)列明的所有资产。   2. 受让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自转让方处受让转让资产,并全部移交受让方占有并处置。   3。 本协议项下的资产转让于成交日一次性成交。   4。 自成交起,受让方即成为转让资产的合法所有者,享有并承担与转让资产有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转让方则不再享有与转让资产有关的任何权利,也不承担与转让资产有关的任何义务和责任,但本协议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三条  转让资产   双方同意, 转让资产包括转让方于本协议附件所列合同中所有的应付款和应收款以及与之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其它约定   1。 如果转让方已经为转让资产购买了保险(任何种类),并且该等保险在成交日仍然有效,则转让方应该于成交日后五个工作日内负责将该等保险的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变更为受让方;   2。于成交日,转让方应该向受让方与转让资产一并提供转让方于成交日前(含成交日)的所有客户(不论客户重要与否)的名单及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3.于成交日,由受让方接收转让方因本次资产及业务转让而须移交给受让方的在编员工;   4. 转让方承诺,于成交日(含成交日)后,转让方不得在中国境内或境外自行或与他人合资、合作、联合生产或参与生产任何与受让方届时正在 生产的产品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产品,也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任何生产与受让方届时正在生产的产品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产品的经济实体。   5. 转让方承诺,于成交日后,如果转让方得知任何与受让方在成交日(含成交日)从事的业务有直接关系的商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机会和潜在的客户),转让方应该首先尽快向受让方提供该等商业信息.   第五条  转让价格、支付的时间及方式         转让资产的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受让方采用一次性付款的方式,于 前付清。   第六条  转让方的声明、保证及承诺       转让方向受让方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   1。 转让方是根据中国法律正式设立和合法存续的外商独资企业,并具有一切必要的权利及能力订立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转让方的董事会已经以决议的形式批准了该协议项下的资产转让;而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转让方具有合法、有效的约束力。   2. 转让方对转让资产具有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权,有权签署本协议并转让资产,该等转让资产或与其相关的任何权利和利益,不受任何抵押权、质押权或第三人对于转让资产的权利主张的限制;受让方于协议生效日将享有作为转让资产的所有者应依法享有的一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转让资产的权利;转让资产并不会因中国法律或第三人的权利主张而被没收或扣压,或者被施加以抵押、留置、质押和其他形式的负担。   3。 转让方保证,截止本协议生效日,转让方对于转让资产的权利的行使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专利权、版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并无任何第三人提出关于上述权利的权利要求;于成交日后,受让方对于转让资产的权利的行使将不会侵犯任何第三人的专利权、版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   4。 截止本协议生效日,转让方已就全部转让事宜通知了所有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第三人.其中转让资产的债务部分的转让已获得相应第三人的书面许可,债权部分的转让已书面通知相应第三人。   5。 转让方没有在转让资产上作出任何能够或可能导致在协议成交日后(含协议成交日)于转让资产上产生有利于第三人的抵押权、质押权或者其他权利和/或利益的任何协议、安排或承诺;   6。 截至协议成交日,转让方没有获悉任何第三人就转让资产或其任何部分行使或声称将行使任何对转让资产有不利影响的权利;亦无任何直接或间接与转让资产有关的争议、诉讼或仲裁。   7。转让方已经向受让方披露了受让方于成交日后正常行使转让资产的所有权所需的关于转让资产的信息,并未保留任何一经披露便会影响本协议的签署的信息.   8. 转让方在协议签字日向受让方同时交付资产清单。   上述声明、保证和承诺的效力追溯至协议的生效日,并且在协议签字日后,上述声明、保证及承诺将继续有效。   第七条  受让方的承诺、声明及保证       受让方向转让方声明、承诺及保证如下:   1. 受让方是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外商独资企业。   2. 受让方有充分的权利进行本协议所述的资产转让,并且已经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合法授权,受让方的董事会已经以决议的形式同意了本协议项下的资产转让。   3。 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向转让方支付转让价款.   第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   1. 双方同意,将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竭尽各自的最大努力,尽快完成为使本协议项下的资产转让生效所需要的任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或促使第三人签署任何文件或申请,或者获取任何有关批准、同意或许可,或者完成任何有关的登记和备案.双方进一步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后,就本协议未尽事宜在成交日前达成补充协议,以使转让交易得以成交.该补充协议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 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或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而使另一方支付针对违约方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专业顾问费用)以及与第三人的诉讼和向第三人支付的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专业顾问费用).   2. 在成交日后,如果发生转让方于成交日前(含成交日)未向受让方披露的关于转让资产的债务纠纷或其他权利争议时,转让方应竭其最大努力予以解决,使转让资产和受让方免受损失。若该等纠纷或争议对转让资产或受让方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则转让方应赔偿受让方的全部损失。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1.凡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协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可以根据本协议规定,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2. 仲裁进行期间,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或义务外,双方均应继续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各项义务。   第十一条    协议的完整性   根据中国法律,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被仲裁机构裁决为无效,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效力不受任何影响。   第十二条  适用法律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国有关法律的管辖.   第十三条  协议权利   未经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依照本协议所享有的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   第十四条  税项   双方一致同意,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根据中国法律而各自应缴纳的任何税款或费用,均由双方各自承担;而应该由双方共同承担的税款或费用,应该由双方平均承担。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或其它天灾、战争、骚乱、罢工、严重的流行性传染病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   2.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十五天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该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协议的原因,然后由双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协议或终止本协议。   第十六条  附件       本协议的所有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文本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每份正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其他   1. 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以专人送递、 、电传或邮寄方式发出;通知如以专人送递,以送抵另一方注册地址时为送达;如以 或电传方式发出,发件人在收到回答代码后视为送达;如以邮寄方式送达,以寄出日后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2。本协议的任何修改需经双方同意并签署书面文件后方可生效;任何修改和补充是本协议不可分割部分.   3.任何一方未能或延迟行使和/或享受其根据本协议享有的权利和/或利益不应视为对该等权利和/或利益的放弃,且对该等权利和/或利益的部分行使不应妨碍未来对此等权利和/或利益的行使。   4.本协议赋予转让方及受让方的权利或补救措施应是累加性的,并不排除双方依照中国法律所享有的其它权利和补救措施,亦不排除于成交日后中国颁布的法律、法规、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所赋予的其它各项权利和补救措施。   5. 本协议双方确认,本协议自     年   月   日起,对本协议双方发生法律效力。 双方授权各自的代表于本协议文首注明的日期在中国    市签署本协议,以昭信守。 (本页以下无正文)                    《资产转让协议》签字页   转让方: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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