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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民办学校筹设申请表.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9998023 上传时间:2025-04-16 格式:DOC 页数:32 大小:733.5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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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民办学校筹设申请表 (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 优质资料,欢迎下载) 云阳县民办学校筹设申请表 筹办学校名称_________________ 举 办 者_________________ 申办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办 学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 联 系 人_________________ 联 系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 云阳县教育委员会制 填写说明 1.在填表前,申请人应当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他教育法规文件,并确知应有的权利和义务。 2.申请人对其所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3.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是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当提交加盖公章的文件、证件复印件。 4.申办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机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5.申请人应当用电脑打印此申请书,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签字。 6.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规整、洁净、不得涂抹。 7.此表一式三份。 筹办者声明 本申报表填报内容及所附材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可靠,如有虚假,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后果自负。 筹办者签字(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一、基本情况 举办者名称或姓名 举办者住址 联 系 人 联系 拟办学校情况 选  址 规  模 校舍类型 建筑面积 占地面积 办学层次 办学形式 办学设施设置标准 计划投入使用时间 资产来源与资金投入情况 土 地 来 源 校舍房屋产权归属者名称 拟投入资金总额 属捐赠性质资金总额 捐赠资金用途 捐赠者名称 数 额 捐赠者名称 数 额 二、举办者身份证明文件 (张贴处) 三、校产、资金来源等有效证明文件 开办资金 开户银行 帐号 评估资金(元) 验收资金(元) 评估报告、验资报告粘贴处 四、书面申请报告 荔湾区民办学校一览表 点击次数:2106 序号 名 称 地 址 许可证号 电 话 邮 编 九年制 1 广州市荔湾区立贤学校 文昌南旧宝华8号 教民4401035000003 81394511 510140 2 广州市荔湾区博文学校 茶滘街百花路99号 教民4401033000001 81562396 510370 3 广州市荔湾区同心学校 石围塘太和约63号 教民4401033000002 81892997 510360 4 广州市荔湾区广豪学校 葵蓬路90号 教民4401033000003 81411369 510361 5 广州市荔湾区新苗学校 芳村大道西滘口大街23号 教民4401033000004 81159116 510360 6 广州市荔湾区新晖学校 坑口沙涌涌边一巷18号 教民4401033000005 81698712 510380 7 广州市荔湾区博雅中英文学校 龙溪大道广州市花卉博览园内 教民4401033000006 81413132 510378 8 广州市荔湾区西关外国语实验学校 康王路113号 教民4401033000007 81196932 510140 9 广州市荔湾区东沙博雅实验学校 东沙新爵村后马路6号 教民4401033000008 81679465 510385 10 广州市荔湾区育贤实验学校 桥中河沙 中路99号 教民4401033000009 28359828 510163 初中 11 广州市荔湾区四中聚贤中学 西华路蟠虬南21号 教民4401034000001 81196932 510170 12 广州市荔湾区广雅实验学校 东风西路118号 教民4401034000002 81253090 510176 13 广州市荔湾区建明学校 文昌路文昌巷18号之一 教民4401034000003 81384420 510140 14 广州市荔湾区双桥实验学校 双桥路龙眼塘 教民4401034000004 81754107 510163 15 广州市荔湾区一中实验学校 蓬莱路3-5号 教民4401034000005 81728030 510140 16 广州市荔湾区真光实验学校 白鹤洞鹤翔路2号 教民4401034000006 81805822 510380 17 广州市荔湾区芳华初级中学 西塱江厦村126号 教民4401034000007 81617317 510385 小学 18 广州市荔湾区华侨外国语实验学校 中山八路2号 教民4401035000001 81953212 510175 19 广州市荔湾区沙面实验学校 沙面二街2号 教民4401035000002 81216888 510130 20 广州市荔湾区德明实验学校 东漖教师新村内芳园居13号 教民4401035000004 81765681 510375 21 广州市荔湾区德明中英文实验学校 芳村大道芳信路郭村60号 教民4401035000005 81520227 510360 22 广州市荔湾区芳华小学 西塱江厦村126号 教民4401035000006 81617317 510385 23 广州市荔湾区真光中英文小学 芳村大道西芳兴路怡彩街3号 教民4401035000007 81672926 510360 24 广州市荔湾区桃李小学 明心路5号 教民4401035000008 81571633 510370 25 广州市荔湾区江洲小学 桥中街河沙路口 教民4401035000009 81765681 510163 26 广州市荔湾区精博中英文小学 芳村大道东沙涌新村中街2号 教民4401035000010 81586718 510380 编号: 惠州市基础教育民办学校 申报审批表 举办者: 拟办民办学校名称: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惠州市教育局制 填 表 须 知 一、本表(含附件)应报一式三份,所有内容必须真实无误。 二、本表请用蓝色或黑色墨水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 三、本表内的时间、 号码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四、本表内填写不下的内容,可另加A4纸附页。 五、除填写本表外,申办者还需要提供下列附件材料: (一)申报单位法人证书、执照复印件(个人举办者免) (二)拟任校长学历、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开办资金验资报告(原件) (四)学校用地、校舍产权证明或租凭合同 (五)民办学校章程(草案) (六)民办学校建设发展规划 六、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申请办学,每个单位(或个人)都必须填写《申请办学法人单位情况表》(或《申请办学个人情况表》),另外还必须提供联合办学协议。 七、申请提交的文件、证件复印件一律使作A4纸。 八、民办学校获准成立后,申报材料一份留审批机关,一份 送业务主管单位,一份退举办者。 一、简 况 表 举办者 (单位或个人) 联系 拟办学校 名 称 拟办学校 详细地址 拟办学校 前 身 原审批机关 拟办学校 法人代表 联系 开办资金(万元) 其中国有资金(万元) 拟任校长姓名 联系 民办学校性质 办学层次 办学形式 办学范围 招生对象 (业务)主管机关 注:开办资金验资报告作附件(三) 二、申请办学法人单位情况表 (个人独资举办者免填) 申请办学单位名称 法人证书 (执照)编号 住 所 电 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申请单位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申 办 单 位 意 见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单位法人证书、执照复印件作附件(一) 三、申请办学个人情况 (法人独资举办者免填) 姓 名 性 别 民族 照 片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 技术职称 本人签名 户 口 所在地 家庭住址 人事关系 所在单位 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意见 兹证明    同志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曾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特此证明 (盖 章) 年 月 日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四、拟学校法定代表人情况表 姓 名 性 别 民族 照 片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 技术职称 本人签名 户 口 所在地 家庭住址 人事关系 所在单位 本 人 简 历 何年月至何年月 在何地区何单位 任(兼)何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兹证明 同志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曾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特此证明 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盖 章) 年 月 日 五、拟任校长履历表 姓 名 性 别 民族 照 片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 技术职称 本人签名 户 口 所在地 家庭住址 人事关系 所在单位 本 人 简 历 何年月至何年月 在何地区何单位 任(兼)何职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注:拟任校长学历、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作附件(二) 六、拟聘任教职工情况表 教职工人数 (人) 合 计 管理人员数 专任教师数 职工人数 姓 名 性别 年龄 学历 职称 拟任职务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住址 管 理 人 员 专任教师 姓 名 性别 年龄 学历 职称 拟任职务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住址 本页写不下可另附页。 七、校园校舍设备情况表 校园校舍 校园 占地 校 舍 建筑面积 其 中 教室 实验室 学生宿舍 教工宿舍 其他 自有 m2 m2 间 间 m2 m2 m2 m2 m2 租借 m2 m2 间 间 m2 m2 m2 m2 m2 教 学 实 验 设 备 名 称 单位 数 量 折合现值 名 称 单位 数量 折合现值 合 计: 注:学校用地、校舍产权证明或租凭合同作附件(四) 八、办学审批(一) 教育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设 置 评 议 情 况 参加评议 人 数 其中 赞成设置 不赞成设置 弃 权 评 议 意 见 评议人员 签 名 八、办学审批(二) 初审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单位负责人:单位(章) 年 月 日 获准民办学校名称 批准文号、日期 许可证 许可证号 发证 日期 年月 日 有效日期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备案单位 备案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新郑市社会力量办学 学校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表 学校名称(拟)职务 姓名 性别 年龄 文化程度 民族 政治面貌 原工作单位 职务 职称 家庭住址 个人简历 何年何时有何不良记录 原单位对参加社会办学意见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新郑市社会力量办学 各学科教材一览表 学校名称(拟) 教材名称 主编 什么出版社 何时出版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新郑市社会力量办学 学校教职工情况表 学校名称(拟) 姓名 性别 年龄 籍贯 职称 学历 何时毕业于何校何专业 参加工作时间 备注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新郑市社会力量办学 学校基本情况表 办学名称 邮政编码 校址 号码 办学单位 办学形式 建校日期 招生计划 在校生数 学校占地面积(亩) 财产 (万元) 校舍建筑面积 (平方米) 合计 国有 财产 创办者投 入的财产 办学积累的财产 捐赠 合计 自有 租用 体育场地(平方米) 仪器设备(万元) 图书馆 教工阅览室面积 (平方米) 藏书 万册 报刊杂志种数 学生阅览室面积 (平方米) 拟 开 专 业 专业名称 学制 班级(个) 备注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新郑市社会力量办学 单位(人)自有财产登记表 学校名称(拟) 物品 件数 单价 金额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关于举办鸿顺教育培训中心的 申  请 新郑市教育体育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根据我市实际状况,目前我市 人才较少, 学校(培训班)不足,期盼得到 教育的学子难以达到自己的学习愿望,为了为我市培养更多的 人才,我(我单位)拟在新郑市举办 学校(培训机构)。具体情况如下: 一、法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 ,男(或女), 族, 年 月 日出生,家庭住址在 , 学校毕业等等有关个人(或单位)情况 二、学校名称 新郑市 学校(培训班) 三、办学地址 (学校所在的具体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教室数等,并说明是租用的还是自有的场地) 四、招生范围 新郑市辖区内学生(或成人) 五、设置专业及规模 有何专业,拟招生多少班、多少人 六、使用教材及发放证书 七、教学设备 有什么教学设施、图书、仪器等。 八、教师情况 聘用的所有教师的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学历、家庭住址、所学专业等) 九、规章制度 (学校所制定的所有规章制度情况) 十、活动资金 (自有或筹集的资金情况) 十一、学校管理 (对学校如何进行管理的思路) 以上申请,妥否,请批示 申请人: 年 月 日 新郑××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由四个部分组成,即学校所在地的行政区划或地名、字号、专业范围、非学历教育修饰词---专修、培训或进修,一般称为某学校或学院,如郑州黄河医学专修学院、郑州嵩阳中学)。 第三条 学校地址:(要求写明详细地址,如新郑市××路××号)。   第四条 学校性质:由___出资举办的民办学校(教育机构)。   第五条  办学宗旨:(要求写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办学公益性原则,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以及学校设立的目的等)。 第二章 办学范围  第六条  学校办学范围: (一)办学层次:中(初、高)等学历(非学历)教育; (二)办学形式:学校招生对象(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成人),教学采用(全日制、业余)等形式。 (三)教学内容(专业);   (四)学制;   (五)办学规模; (六) 其他。 第三章  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举办者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制定学校章程; (二)组建首届学校决策机构,产生决策机构负责人; (三)提供根据学校设置标准所需达到的办学条件,及保证学校正常运转所需的经费。 (四)学校终止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管理体制(董事会等章程另附) 第八条 学校的决策机构是董事会(理事会或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和教职工代表组成。成员为×人(应由五人以上组成,须为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应当具有 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九条 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校长)担任。 第十条学校首届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推选。每届任期___年,届满可连选连任。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董(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措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七) 依法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决策机构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1/3以上成员提议方召开。 第十三条 决策机构必须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重要事项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能生效。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四条 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全面和谐发展,且学有所长,使学生在道德情操,品行意志,体魄心理,兴趣特长等方面都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     第十五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大力开展教学研究,积极改进教学方法,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一)鼓励和支持教师加强教育理论、教学业务和现代教育技术的学习,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二)加强教改研究工作,积极引进教改成果,大力推广本校教改经验。加强学生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培养和训练,注意发现和培养学生特长,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第十六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抓好备课、上课、课外辅导和考试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六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元,出资者 ,金额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第十八条  学校经费来源: (一) 开办资金 (二) 物价部门核准的学费收入 (三) 社会捐赠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相关费用,收取的费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校的资产。 第二十条 学校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二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校变更举办者必须进行财务清算;法人代表离任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四条 学校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二十五条 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十六条 办学结余是指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式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法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 25% 比例预留发展资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费用后的余额。 第二十七条 学校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八条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董事会依法决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在确定取得合理回报比例决定作出之日 15 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有关的资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取得合理回报的时间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 第二十九条 学校提取的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七章 教职工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条 学校聘任具备国家规定任教资格的教师任教;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法与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和劳动合同,并对教职工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三十二条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学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终 止 第三十四条 学校自行终止,或者由于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举办者提出终止提议,经学校决策机构同意并报请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五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学校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资不低债无法继续办学的,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清算。 第三十六条 学校终止的所有善后事宜处理后15日内,到相应机关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三十七条 学校终止后,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退还学生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由学校决策机构决议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同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须经学校的决策机构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决策机构。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全体决策机构成员签字: 申办单位(人):(公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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