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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章 税制优化理论 第节 税收制度优化理论正式版
《公共经济(财政)学:原理与模型》
第9章 税制优化理论
第9.3节 税收制度优化理论
9.3.1 最优税收与次优税收
所谓最优税收(First-Best Taxation),是指依据税收中性原则设置不造成任何经济扭曲,且符合公平原则的税收。
最优税收的特点是:
只有收入效应而不产生替代效应,纳税人经济行为的改变与税收无关。
最优税收理论的提出的新古典经济假设条件:
①所有的经济主体都是理性的,拥有作出决策所必需的信息,而且都能作出比其他任何决策机制更为合理的决策;
②生产要素市场处于完全竞争状态,要素具备完全的流动性。征税前的市场价格反映实际的社会机会成本,不存在外部收益或外部成本。
③经济主体的行为只受价格的影响,不受其他任何因素的左右。
④公共支出难以积极影响相对价格,它无法矫正税收对于相对价格的扭曲效应。
⑤收入和财产的初次分配由市场体系所决定,且被认为是公平的,毋需通过税收协调。
“最优税制不可能性定理”
显然,最优税制的上述前提条件是十分苛刻的,因为在市场配置资源的过程中,税收的存在造成了消费者剩余损失或生产者剩余损失,必然影响消费者或生产者的行为。现实经济中不可能存在最优税收。
但是,最优税收理论的提出却能为税制设计提供理想的参照系。
次优税收(Second-Best Taxation),这一概念最先由加拿大经济学家李普斯(Lipsey)和美国经济学家兰卡斯特(Lancaster)提出。
20世纪70年代初以来,英国著名学者阿特金森(Atkinson)、米尔利斯(Mirrles)、斯特恩(Stern),美国著名学者戴蒙德(Diamond)、费尔德斯坦(Feldstein)等都认为,应在保证一定税收收入规模的前提下,使课税行为导致的经济扭曲程度最小,所以又称“最适课税理论”(Optimal Tax Theory)。
9.3.2 商品税制优化理论(重点!!)
政府课征商品税可以有两种做法:一是对所有商品都征税,二是只对一部分商品征税。前者可称为一般税,后者可称为选择税。
这两类税孰优孰劣,这是商品税制设计中遇到的问题。由于商品课税容易产生扭曲效应,因而,商品税制优化理论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避免或减少税收超额负担()。
(1)一般税与选择税
从经济效率角度看,一般税优于选择税。
如图9.7所示,纵、横轴分别表示价格和产量,假定供给曲线与横轴平行,征税前需求曲线与在点相交,征收税率为的商品税之后,供给曲线上移,与线在点相交,由此形成三角形面积的税收超额负担。
现在政府降低税率,如使税率下降,即。从图中可以看出,税收收入为,与原先相比,减少的幅度不到,但哈伯格三角形的面积变为,减少的幅度达左右。由于在降低税率的同时扩大征税范围,故实际税收收入并不减少,税收超额负担却大幅度减少。
图9-7 从经济效率角度看,一般税优于选择税。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很难课征一般税,因为一般税必然涉及生活必需品,而对生活必需品课税具有累退效应,通常低收入者会把大部分收入用于购买生活必需品,政府对生活必需品课税,就会使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高于高收入者。这就是说,一般税有悖于公平原则。如果政府课征一般税,必须有相应的配套措施,以兼顾效率原则和公平原则。
(2)弹性反比法则(F. P. Ramsey定理)
对商品课税时税率结构如何确定,这是商品税制设计中遇到的又一个问题。
英国经济学者拉姆赛(F. P. Ramsey)认为,要减少税收超额负担,就必须对需求弹性大的商品实行低税率,而对需求弹性小的商品实行高税率。这就是所谓的弹性反比法则,又称“拉姆赛定理”。 Ramsey, F. P., 1927, A Contribution to the Theory of Taxation, Economic Journal,Vol.37.
为证明弹性反比法则,先看一看如何计算商品税的超额负担。
如图9.8所示,纵、横轴分别表示商品的价格和产量,假定供给曲线与横轴平行,征税前需求曲线与在点相交,价格和产量分别为和;征收税率为的商品税之后,供给曲线上移,与线在点相交,价格和产量分别为和。由此形成三角形面积的税收超额负担。
图9.8 弹性反比法则与税收超额负担
从数量上看,三角形面积相当于乘再除以2,也即
(9.1)
又,商品的需求价格弹性为:
(9.2)
将(9.2)式代入(9.1)式,可得:
在“一般税”的税制之下,政府同时对商品课税,那么,同理可得对商品课税造成的超额负担:
从图9.8中可以看出,对商品课税取得的税收收入为;同理,对商品课税取得的税收收入为。
设为税收总收入,则有:
政府希望在税收总收入最大化的同时,实现税收超额负担最小化,也就是要求,但又受制于。借助于拉格朗日公式求最小值,即
(9.3)
分别求(9.3)式对和求导,得:
整理后可得:
即
(9.4)
(9.4)式表明:如果要在税收总收入最大化的同时,实现税收超额负担最小化,则必须使税率与课税物品的需求弹性成反比。
定理证毕。
必须指出,弹性反比法则有悖于税收的公平原则。
因为对生活必需晶等需求弹性较小的商品征高税,对奢侈品等需求弹性较大的商品征低税,会有利于高收入者而不利于低收入者。这就是说,弹性反比法则要付之于现实,必须有其他措施予以配套。
(3)科利特—黑格法则
美国学者科利特(E.J.Corlett)和黑格(D.C.Hague)认为,在设计商品课税的税率结构时,应对与闲暇互补的商品(如游艇)实行高税率,而对与闲暇互替的商品(如工作服)实行低税率,这就是所谓的“科利特—黑格法则”(Corlett & Hague Rule)。 Corlett, W. J., and Hague. D. C., 1953, Complementarity and Excess Burden of Taxation, 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 21.
弹性反比法则要求对需求弹性较小的商品征高税,科利特-黑格法则要求对与闲暇互补的商品实行高税率,为了说明两个法则的一致性,就要分析需求弹性较小的商品是闲暇的互补品,或者需求弹性较大的商品是闲暇的互替品。
科-黑法则的证明:
①图示中显见,“纵轴商品”与“横轴商品”闲暇双双下降,即由,闲暇由。商品因税后价格上升,按需求法则固然消费量减少,应该转而增加闲暇的消费量,但事实是的“消费量”下降,所以与是互补商品;
②另,闲暇下降,劳动量必然增加从而劳动收入增加。在收入亦即支出增加的条件下,商品因税收价格上升而消费量减少,证明X商品的需求价格弹性小。由Ramsey定理知,X商品应该征收高税。
综合①与②可知,与闲暇互补的商品实行高税率的科-黑法则成立。证毕。
图9.9 需求弹性较小的商品是闲暇的互补品
如图9.9所示,纵轴是以商品数量表示的个人劳动收入(商品的数量等于个人收入除以商品的价格),横轴表示闲暇时间:政府对商品征税前,预算约束线为,它与无差异曲线在点相切,这时,闲暇时间为,商品数量为。
政府对商品征税之后,预算约束线变为,它与无差异曲线在点相切,这时,闲暇时间为,商品数量为。如果商品的需求弹性较小,则用于购买商品的开支会因征税而增加,这样,个人就必须牺牲较多的闲暇。既然商品的价格上升,会导致对闲暇的消费量下降,说明商品与闲暇为互补品。同理不难推导出需求弹性较大的商品是闲暇的互替品。
由此可见,科利特—黑格法则与弹性反比法则是不矛盾的。
9. 3. 3 所得税制优化理论
旨在探讨兼顾效率与公平的所得税制优化理论一般只涉及个人所得税,且核心是最优税率的确定。
(1)最优线性所得税
线性所得税实际上就是指比例所得税,因为比例所得税的边际税率不随所得额的变化而变化,其税额与所得之间呈线性相关关系。尽管各国个人所得税大多采用累进税率,但由于适用第一档税率的纳税人很多,因而最低税率如何确定实质上就是最优比例税率如何确定的问题。
究竟什么样的比例所得税率最好,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
①社会成员对收入一闲暇的偏好情况,这一偏好情况决定着人们对个人预算约束的变化作出何种反应,从而最终决定征税对劳动力供给的影响。在收入一闲暇偏好既定的前提下,比例所得税的税率应使劳动力供给的影响达到最小程度。
②社会对收入公平分配的评判标准。
按照罗尔斯主义(Rulsianism),即不管富人的效用减少多少,只要穷人的效用能够增加,社会福利水平就提高,那么比例所得税的税率应使低收入者的净收入增加;
但是,如果以功利主义作为收入公平分配的评判标准,那就会有不同水平的所得税税率。
在这两个因素既定的情况下,可以用社会福利函数来分析最优比例税率问题。
假定社会上只有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两个人,他们的效用水平分别为和,那么社会福利的大小就取决于和的大小。如图9.10所示,纵、横轴分别为和,曲线是效用可能性曲线,是由实行各种比例税率时,和可达到的最大效用点描绘而成的,、、是根据具体的社会福利函数描绘而成的社会无差异曲线,反映社会对和相对重要性的评判状况。显然,对于社会而言,和组合是最优的个人效用组合,相应地,与这一组合对应的税率就是最优税率。
图9.10 最优比例所得税分析
(2)最优非线性所得税(重点!)
非线性所得税的边际税率会随着应税所得的变化而变化,超额累进所得税就是非线性所得税的一种,其边际税率会随着应税所得的增加而逐渐提高。
英国著名经济学家米尔利斯(J.A.Mirrless)等学者在分析了高收入段和低收入段的最优边际税率以后,得出以下结论:
若以横轴为收入,纵轴为边际税率,则非线性所得税的边际税率应呈倒“U”字型,即随着收入的增加,边际税率由接近于零逐渐提高,当收入达到一定水平时再逐渐降低,并在极高收入段再降为零。
原因是:
提高中等收入阶层的税率比提高高收入阶层的税率能给政府带来更多的税收收入;而降低低收入阶层的边际税率有利于增进穷人的福利,体现收入分配的公平化;降低高收入阶层的边际税率有利于对经济主体的刺激,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 Mirrless. J. A., 1971, An Exploration in the Theory Optimum Income Taxation,Review of Economics Studies, Vol.38.
为便于理解,仍假定全社会只有两个人: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如图9.11所示,征税前,两人的工资率所决定的个人预算线为和,由于的工资率高于,故的预算线斜率也大于。现政府按两人的收入课征累进的所得税,预算线分别变为和,说明和的应纳税额随着劳动时间和收入的增加而增加。
图9.11 最优非线性所得税分析
从图中可以看出,征税后,和所处的均衡点为和,它们所对应的总工资收入分别为和,相应地,全社会国内生产总值GDP为:
由于政府课税,和的净收入分别变为和,则全社会可支配收入DPI为:
如果以表示税收总收入,则
假如社会给予和的福利以同等的权重,则社会总福利为:
现在对的边际税率作些修改,使其工资收入以上部分适用的边际税率等于零,也即从这个收入水平开始,税率不再累进。这样,的税后预算线将变为,均衡点由变为。由于闲暇时间减少,劳动时间增加,的总工资收入也由,提高到,净收入则由提高到。从全社会看,修改的边际税率表之后,的情况没有变化,的总收入和净收入都增加了,因而GDP和DPI也有所增加。
修改的边际税率表之后,来自的税收收入并没有变化,即
但是全社会福利却增加到,而且H福利的增加没有损害的福利,所以
当然,从收入分配角度看,贫富差距更大了。为此,政府有必要对低收入者安排转移支出。由此可见,在两人社会中,最优非线性所得税的税率结构应当是高收入段适用的边际税率为零。
那么,低收入段的边际税率怎样确定呢?
一般说来,个人所得税都有起征点,而且在起征点以下一定水平时,不仅不用缴税,而且还能得到补助。因此,起始税率定得过高,必然会阻碍低收入者去寻找工作,从而抑制全社会的劳动供给。
基于这一原因,累进税率的初始税率应趋于零,然后逐渐提高。
[讨论题]
(1)怎样评价“利益交换说”这种课税根据理论?
(2)能否以拉姆赛定理为基础宋建构商品税制度?
(3)米尔利斯等学者为何主张非线性所得税的边际税率应呈倒“U”字型?
[案例分析]
筵席税开征之后为什么名存实亡?
——析论税 税运行的外部环境
[案情描述]
1988年发布的《筵席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饮食营业场所举办筵席的单位与个人,均须就其一次筵席支付金额(包括菜肴、酒、饭、面、点、饮料、水果、香烟等价款金额)缴纳15%—20¥的筵席税,起征点为200元至500元,该税由承办筵席的单位与个人代扣代扩。然而,筵席税开征之后,收入微乎其微,稳入名存实亡的境地。1993年的工商税制改革方案规定,筵席税是否继续征收由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政府自行决定。从1994年以来的情况看,多数省市区没有继续征收。
[案情评析]
笔者认为,筵席税归于失败的根本原因在于:当初仅仅考虑了良好的主观愿望,而忽视了筵席运作的外部环境。开征筵席税的目的是什么?《筵席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称:“为引导合理消费,提倡勤俭节约的社会风尚,制定本条例”说白了,开征此税是为了限制大吃大喝。中国的大吃大喝现象的确普遍存在,甚至可以说是相当严重的。然而,大吃大喝风的盛行,其背后有复杂的社会原因,即“人治”的成分大于“法治”,要不然怎么会屡禁不止呢?从饭店、宾馆的营业状况看,真正出于亲情友情由私人掏腰包买单的盛宴是少数、大摆阔气的多数是公宴,设宴的目的是正有求于人或曾经求助于人或将来可能求助于人。按照经济学原理,消费行为是人们理性选择的结果,毋须由政府通过税收手段去规范。即便要对付公款吃喝,也只须设法硬化财务约束。而公款吃喝禁而不止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在许多情况下,请人吃喝是开展工作所绕不过去的一个“弯”,甚至可能是决定办事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毫无疑问,这种现象是不完全按规则办事的社会背景所导致的。由此推断,“人治”的成分大于“法治”,是大吃大喝之风屡禁不止的原因,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开征筵席说,只能归于失败。
或许是出于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目的,近年来,学术界有不少人纷纷建议开征新的税种,一些政府官员也经常在媒体发布即将开征新税种的消息。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报道:燃油税即将浮出水面,遗产税已经被提上了议事日程,环境污染税、社会保险税也在酝酿之中……给人的印象是:一些新的税种将会陆续出台。
乡庸讳言,这些税种早由许多政府开征,而且财政运行和经济发展都有其独特的功能,如增加财政收入,协调收入分配、矫正外部效应、刺激居民消费、规范税费关系等。然而,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有时候,良好的愿望未必有完美的结局。税种的出台既要遵循税务行政效率原则又要遵循税收经济效率原则,税务行政效率要求税种的征收成本和奉行成本最小化,同时又使税收收入最大化;税收经济效率则强调税种的出台要尽量避免或减少纳税人对经济行为的自由选择一个新的税种能否体现出这两条原则,关键在于是否具备良好的“收税环境”。也就是说,取于影响和决定该税种正常运行的各种外部条件这种外部条件涉及面很广,如收入申报制度、财产登记制度、财会建账状况、公民纳税意识、税收征管微机化程度,依法治税的运作规程、既得利益的分配
格局、传统的风俗习惯等等;
上述几个新税种,每一个都存在运行上的障碍,而且这种障碍毫无例外地是由“收税环境”不良所致,以遗产税为例,中华民族一直奉行“子承父业,天经地义”的传统思想,财产拥有人没有书立遗嘱的习俗和习惯,现行《继承法》也没有凭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方可办理遗产分割与继承的条款。储蓄存款真名制刚刚起步,财产申报制度尚未真正实行,存量资产与流量资产如何划分?所得与财产之间的非正常转换如何予以打击?一般所得与继承所得又如何辨别?总之,在征纳双方信息极不对称的前提下,遗产税难以开征。所以,在新税种正式出台之前必须先营造和改善“收税环境”。打个比方,就是要“铺路”在先,“买车”在后。增值税出台已有8年,虽然取得很大的成绩,可偷逃税款案件之多、数额之大怵目惊心,我们至今还在就如何依托计算机网络提高征管效率而伤透脑筋。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也很快,但来自劳务报酬的税收占该税全部收入之比不到3%……这些现象只能说明一个道理:忽视“收税环境”,盲目出台新税,到时候还得回过头来重新“补课”。英国著名经济学家马歇尔(A.Marshall)在他的《经济学原理》中有一句名言、叫做“自然不能飞跃”,意谓经济发展像生物进化一样,只有渐进而无突变、经济发展如此,悦制的沿革和完善又何尝不是如此呢?!
开征遗产税的障碍之一就是相关税务信息不够充分。为此,必须构建广泛的信息来源系统和高效的信息处理系统。建议改进和完善收入申报制度与财产登记制度,以身份证号码作为纳税人编码,把定期向税务部门如实申报收入和财产作为一项公民义务纳入有关法律之中。银行部门改进结算制度,减少现金结算方式的使用范围;在吸储机构财务联网的基础上,实施“银税联网”工程,及时如实地向税务部㈠提供纳税人的收入和财产资料。法院、公征等部门在办理财产继承、过户手续时,应以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为依据;公安、民政部门在签发公民死亡征明书时,应将其副本抄报当地税务部门;环保部门及时提供污染源追踪情况等。各级税务部门都要建立”税务数据库”,在代码体系、数据结构、报表指标、通信规程、工作平台、管理制度等方面必须统一标准,这样才能确保相关数据传送和接收上的兼容性。
当然,现代化税务信息系统的构建只不过是完善“收税环境”的一项举措,即使这项工作做得很圆满,还很难说“收税环境”已很完善。“收税环境”的营造和改善是一项系统工程,决非一朝一夕所能完成。唯此缘故,笔者才强调新税种的出台务必慎之又慎。
新加坡税收制度
新加坡是以领土原则征税的,在新加坡所赚得的收入或者在海外赚得却在新加坡收取的一切所得都得纳税。在2003估算年里,推出了集体扣除条款。公司间的交易必须是以公平原则完成。纳税年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并根据上一年的所得征税,即2003估算年针对2002年的收益征税。
集体估税、扣税制度
目前,新加坡不允许将一家公司的亏损转移至另一家公司。从2003估税年度开始,允许将属于同一企业集团的一家公司的亏损或资本税务补贴全部转移到另一家公司进行抵扣。该措施不仅适用于属于同一企业集团旗下的子公司之间,也适用于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但享有集体估税扣税的公司必须在新加坡注册,且母公司至少持有子公司75%的股权。投资补贴和来自海外企业的亏损不允许转移。
集体估税扣税制度能通过降低企业的实际税率减轻企业的负担,也有助于降低新创立公司的起步成本,从而为培育创新和冒险精神提供一个有利环境。公司在开展新业务时,通常会设立子公司而非新的部分,以便利用"有限责任"来保护新业务的发展。没有集体估税扣税,公司也许会出于将新业务的亏损与公司其它业务的盈利相抵销的考虑,设立新的部门来开展新业务。这项制度的出台旨在减少这些因公司税务结构所造成的不得已的企业决策。
单一公司税制度
新加坡目前使用的是全面归原税制度。在该税制下,公司须在盈利完税后才可派发股息,这使得公司在分配诸如资本收益等免税项目收入时受限,通常须在额外征税后才可分配。
从2003年1月起,新加坡开始实行单一公司税制度。这意味着股东将不必再为到手的股息缴税。股息分配将不再遵从全面归原税制度。从2003年1月1日起到2007年12月31日的5年过渡期内,公司可以使用截止2002年12月31日尚未动用的股息税抵免额度来抵付应缴的股息税。
单一公司税制度有利于更多企业在新加坡设立控股公司。它与集体估税扣税制度和降低了的企业所得税率一起,会促使更多的企业将利润以股息的形式派发出去。例如,当控股公司卖掉子公司套取利润后,这部分被视作企业资本的利润为非征税项目;在新制度下,这些利润可以作为股息分配掉而不必缴税。同样,本税制也有利于更多的公司在新加坡管理它们的知识产权。出售知识产权所获得的盈利也可以在新制度下进行分配而无需缴税。
直通式股息税豁免
目前,由公司的免征税收入派发的股息,其税务减免仅适用于两级持股人,并且在持股比例方面有一定的限制条件。从2003年1月1日起,所有各级股东,无论持股多少,从公司的免征税或减征税收入派发的股息将完全免税。
这一措施将刺激公司把免征税部分的股息一直分配给最底层的股东而不必征求新加坡GOV的批准,也给了股东们选择投资方式的自由。中小型公司将会参与更多的投资活动,而不必担心是否因不是大股东而无法分得免税股息。
非新加坡常驻居民计划
目前,新加坡纳税居民的所有收入都必须在新加坡纳税。派驻新加坡的工作人员,若在当年成为新加坡纳税居民,即使是在抵达新加坡之前所汇至新加坡的收入也必须纳税。
从2003估税年度起,将实行非新加坡常驻居民计划。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将可享有5年的税收优惠。适用这一计划的条件是:
在符合资格前的3个纳税年度里,都不是新加坡纳税居民;
在参与计划的估税年度必须纳税。
非新加坡常驻居民的纳税人若满足下列额外条件将可以享有收入分时税收优惠:
一年中超过90天在新加坡以外公干;
所纳税率不低于总收入的10%。
在收入分时税收优惠计划下,纳税者只需为其在新加坡期间的那部分收入缴税。所征税额将由其在新加坡逗留的天数决定。
非新加坡常驻居民在抵达新加坡之前的收入将免于征税。受限于公积金的规定,雇主为非公民的非新加坡常驻居民所缴交的海外养老金也将免税。
这些措施使在新加坡设立公司总部更具吸引力。公司总部人员需要频繁出差,因此他们的个人所得税通常由公司通过税务平衡办法缴付。非新加坡常驻居民的税务安排将有助于降低公司总部的人力成本,吸引更多的国际人才到新加坡工作。
主要税种
企业所得税
20%的税率自2005估算年方生效,适用于新加坡注册子公司和外国企业的分公司,以及常驻和非常驻公司。
按公司所得税率征收预提税也适用于某些给予非常驻公司的付款,例如技术援助费和管理费。公司得在财政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估算应纳税所得,并在估算年的7月31日前呈报所得税。
消费税
自2004年1月1日起,在新加坡所供应的货品和服务以及所有进口新加坡的货品都得缴付5%的消费税。虽然如此,新加坡仍旧是全球最低的消费税率之一。
进口货品的应纳税价值是以货品到岸价格(成本、保险费加运费)外加佣金、其他杂费和所有应缴付关税来计算的。
在某些情况下,进口货品可获消费税折扣,出口和国际服务则免税。只有应纳税人才可索讨当投入税缴付的消费税。
涉外个人所得税
凡在新加坡居住或履行职务达183天的,即成为新加坡居民。居民应就其发生在或来源于新加坡的所得或汇入新加坡的国外所得缴纳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包括就业所得、营业所得、股息、利息、退休金、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保险赔偿收入、财产所得等。免税所得有退休金、抚恤金、个人间的赠送品等。
新加坡对股息所得采取了避免重复征税的措施,一家公司从另一家公司收到股息时,如果发放股息的公司已就发放股息的那部分所得缴纳了所得税,则这笔股息可不再纳税;个人股东收到股息,可从其个人应纳的所得税中,将这笔股息在公司缴纳所得税时所负担的相应税款全部抵扣掉。
非居民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在新加坡受雇累计不超过60天,其取得的所得免税;如果累计为61天至182天,则其取得的所得按15%的税率纳税。
独立经营者的贸易、经营、职业或专业所得应缴纳27%的预提税。这也同样适用于股息、特许权使用费及应税利润。
产业税
产业税根据所有房屋、土地、建筑物和住房的年度收益按百分比计算,年度收益指产业每年的总租金收益,和产业作何种工业用途无关。
年度收益的一般计算方法:
类似地点类似产业的租金收益
产业的资本投资合理回报(一般适用于没有其他用途的产业)
空地或者有不重要建筑物的土地的市场价值之5%
工业和商用产业的税率是10%,而屋主自用的住宅产业则征收优惠税率4%。在某些情况之下,可豁免发展中的土地产业税。
产业税每年估算两次,即在1月1日和7月1日。首席估算官确定年度收益后,业主如有异议可以上诉。
房地产税
从2001年起,税率由原来的12%降至10%。
留置税
股利免课留置税,利息及权利金的留置税率15%。
间接税
CST消费税税率4%。
劳工税
对建筑承包商新聘请的非传统来源(包括中国)外籍建筑工,须每人缴纳30新元劳工税。另据新加坡人力部宣布,从2004年7月1日起把现有的较低劳工税从原来的30新元提高到50新元。
税收优惠政策
新加坡在税收优惠方面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所得税法以及专门的鼓励经济发展的单项法规中,主要有:
1.对新兴工业和新兴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新兴工业和新兴服务业是指在新加坡尚未经营过、适合新加坡经济需要的和有助经济发展的产业。新加坡政府给予这些产业5-10年的税收优惠。投资额大,拥有先进技术、熟练雇员的公司,可享受更长的免税期。
2.对扩展企业的税收优惠。扩展企业包括扩大产品生产的企业、扩大业务的服务公司、出口贸易公司等行业。新加坡税法对这些行业给予部分免税的优惠。如企业为了增产批准产品而增加的资本支出,数额超过1 000万元的,可以书面申请成为扩展企业,享受特种免税待遇,一般免税期为5年。
3.对金融业的税收优惠。金融机构在新加坡境内进行银团离岸贷款,由此取得的亚洲货币单位所得免税;保险公司的来自离岸风险保险和再保险业务(不包括人寿险)的所得,税率为10%;对于经批准的用于生产设备的贷款而支付给非居民的利息免税;对于经批准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技术服务费收入、向研究开发基金的拨款,给予免税或减税。
4.红利: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获得拥有股权的海外附属子公司或有关企业的红利可免交公司所得税,该公司若将其转给区域子公司或汇入新加坡总部也不增加任何税项。
5.理费:在新加坡境内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其各项管理服务收入只需交10%的公司所得税。
6.驱企业、先驱服务公司(包括对销贸易)、先驱工业的后续奖励、投资津贴奖励计划、营业总部、服务出口、创业资本、合格岸外收入、辛迪加经营活动、基金管理计划、船务企业、特许石油贸易商、特许国际贸易商、特许国际船务企业、金融和财务中心等奖励计划下的项目利润可在一定的年限(5-10年)内享有一定的税收减免。
7、除了一小部分是法定不许减免之外,营运成本一般都可减免。由于新加坡不征收资本收益税,因此也不允许扣除折旧额(作为资本开销),但以下资产可享有资本折扣:
工业建筑和某些其他建筑25年(包括25%的新置减让和3%的年度折扣)
厂房和机器3年(某些资产1年)以直线折旧法计算。公司可选择5到16年的逐步注销法(包括20%的新置减让和在资产规定使用年限内享有相等的年度折扣)
已获批准的制造业专门技术和专利权5年,以直线折旧法计算
已获批准的研发分担成本付款5年(或获批准的更短年限),以直线折旧法计算
8、仅限于海外应付税额以及该收益在新加坡所应缴付的税额,视何者较低。海外税额抵免以个别国家和个别来源计算,若超额则被没收。新加坡与50个国家签署了双重课税条约,来自非条约国的所有服务所得则可获单边税额抵免。
9、储蓄利息所得得征税,储蓄银行利息所得除外从获批准的银行所得储蓄利息不征税;所有工资所得需征税在新加坡受聘不超过60天的工资所得豁免征税。
10、目前的税务体制视专利权的一切成本为资本的一部分,因此并不享有税务减免的优待。为了鼓励更多的企业为本身的发明申请专利权,继而使新加坡有条件发展成为一个杰出的知识产权管理基地,因此为驻新企业(以下称“人士”)在2003年6月1日当天或以后的专利权成本提供单一税务减免。
合格条件:
任何人士只要符合以下条件,便可获单一税务减免:
1.专利权成本必须由在新加坡合法注册的公司所承担。
2.在申请减免专利权成本开销时,以书面证实:
他有权享有专利权的开发收益;
专利权申请成功后将由他享有新加坡的合法权益;以及
他未曾也不会就专利权成本开销申请专利权申请基金优惠(由经发局负责审批)。
专利权成本范围
有资格获单一税务减免的专利权成本范围定义如下:
支付给新加坡或他处的专利权注册处的规定收费:
(1)专利权登记备案
(2)申请专利权的搜寻和调查报告
(3)授予专利权
支付给合法专利权经纪或同等人士的专业服务费用:
(1)在新加坡或他处申请或取得专利权
(2)按本地或他国的专利权法令准备规格或其他文件
(3)提供有关专利权的有效性或违法性的意见(科学或技术性质的意见除外)
以上所允许的成本开销,例子包括翻译费和之前的艺术搜寻。
不能获单一税务减免的开销:
专利权更新成本、因疏忽导致专利权失效后得申请补发、维护或执行专利权、转移权益的开销等,不获减免优待。这些并非专利权申请过程的必要成本开销,因此不能获减免。
申请专利权单一税务减免所需文件
您必须:
(1)填写并签署申报表;以及
(2)为每一项发明填写一份“索讨专利权成本单一税务减免的成本分成细目”表(可在此页下载微软文件格式的表格)。
中小型企业在申请专利权时,得将填妥表格寄交:
(3)经发局(IPSBU)进行审批;以及
(4)新加坡国内税务局(经经发局审批后),即在您申报年度所得税时。
规模大过中小型企业的公司由于没资格享有专利权申请基金优惠,因此在申请专利权时必须将填妥表格寄交:
a)经发局(IPSBU);以及
b)新加坡国内税务局(不须经经发局审批),即在您申报年度所得税时。
申报表(包括“专利权成本分成细目”表)也可在新加坡国内税务局网站下载。
中小型企业的定义:
a.制造业公司的固定资产*不超过1500万新元;
b.非制造业公司的员工人数不超过200人。
7.其他规定。建立、维持或参加经认可的交易会、展览会或贸易代表团所发生的费用,以及进行经认可的研究开发而发生的研究费用,可以得到双重扣除。
税务检查制度
由于新加坡的税收征管形式主要采取税务申报制,即假定纳税人的各项申报是真实的,凭以估税征收。所以,在日常征管中一般不搞普遍的税务检查,只有当纳税人被举报或估税官在评估税时发现有较重大的(一般为年匿报或漏报收入在五万新元以上)逃漏税嫌疑,才立案进行税务检查。为此,税务署内专设了一个“情报及侦察队”负责税务检查工作。该处下设两个税务侦察处,每个队有税务侦察人员7-8人,每年约处理各种逃税案件30余起。
新加坡的税务检查工作,其主要特点是:严格依照法律条文办事;及时控制掌握逃税案情;有一套较科学的检查工作程序。
一、关于税务检查的法律条文
为了使税务检查工作有法可依,执法必严,新加坡税法中,对涉及有关税务检查的条文,规定的既明确又严密。
1.对逃税的判定,税法中列举了十几条详细的例证。如多报扣除额、无帐务记载、销毁帐簿、隐瞒帐簿、修改帐簿、做两套帐、隐瞒银行存款或自有财产、以假名字或他人名字在银行开户或购买财产、将私人的费用挤入企业的生产经营费用、银行存款超出所申报的纳税收入、给挂名的假合伙人分配利润、将资本费用混入经营费用、做假发票、不将收入登记入帐等等。这样税务检查人员就可以根据纳税人的不同何等法对号入座,很容易判断。
2.为了保障税务检查人员行使职权,法律对税务机关和侦察人员的权力也做了详细的规定。如税法规定,税务局有权在必要时,要求纳税人提供各种有关的帐簿、证件、资料;税务检查人员有权在必要时检查纳税人的住所,可以进入任何建筑物、场所,查阅和抄录一切簿册及文件;有权要求任何人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提供他本人、家庭或其他人士的收入、银行存款及资产、负债等情况。如果发现有未缴清税款的纳税人试图离开新加坡,税务机关可以发出禁止离境通知书给警察局、移民厅、海关等部门,这些部门会无条件地阻止企图逃税者离境。一般做法是扣留其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令其到税务机关补税。如果该纳税人企图逃走,警官或移民厅官员可以逮捕他。对个别纳税人,税务机关还有给其指定代理人(即担保人)的权力。
3.为了严惩逃税行为,税法对各种情况的逃税规定了严厉的惩处条例。如对申报不实,故意匿报收入者,罚款一千新元,或判坐牢六个月(此条也适用知情不报者);对提供假表格和假资料给税务机关的,经发现,罚应报收入一倍或二倍的罚款,同时判坐牢六个月;对逃税的,罚应缴税款的三倍罚款,同时还要另罚一万新元和判坐牢三年,如发现有人协助逃税人逃税,对协助人处以与逃税人同样的处罚;对任何人妨碍或刁难税务检查人员进行税务侦察的,罚款一千新元或判坐牢六个月。
二、掌握、控制逃税案情
新加坡税务署对可能发生的逃税案情,采取源泉控制法,主要通过以下三个途径获得。
1.来自政府各有关部门所提供的情况。由于税法中规定,社会各部门都有提供纳税人各项收入情况及举报逃税的义务。所以,政府各有关部门都经常无条件地向税务署提供一些纳税人的种种情况,如国家经济发展局及时提供来新加坡投资的外国投资者的情况;车辆注册局按时提供车主的姓名、地址、何时买卖新车、挂牌的情况;反贪污提供行贿受贿者的名单及详情;土地管理局提供财产买卖人的情况及抵押者、受押者的情况;警察局提供犯法人的财产情况等等。
2.建立举报制度。通过个别人士的举报揭发,来信来访反映一些情况。
3.税务部门内部评估税官员所提供的情况。通常评估税官员在评估纳税人应缴税款时,通过审核申报表发现申报人的收入与其资产及生产水平不相符,就会产生警觉,顺藤摸瓜,展开初步查询。如果查询证实,纳税人有超过五新万元的收入没有申报或者其历年来资产总值已超过二十万新元又不能解释原因时,估税部门就要将此案情转交税务检查部门进行立案侦察。
三、侦察逃税案件的程序和方法
根据掌握、控制的逃税案情,由一名分管署长签发命令,决定哪一项应立案侦察。一旦命令签发后,侦察人员立即着手按照以下程序和方法展开税务检查工作。
1.首先搜集与本案有关的各项文件资料。如纳税人历年的税务申报表和各项纳税资料档案。如果是企业,还要搜集生产经营方面及财务会计方面的各项数据、资料。
2.根据搜集到的数据资料,进行静态分析对比,从中发现问题。
3.及时给被调查人发出通知书,要求其在一个月之内详细呈报近几年(一般为三年)的资产负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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