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晨检记录表正式版
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晨检记录表
单位名称: 时间: 年 月
疾病:正常:0 发热:1 恶心:2 呕吐:3 腹泻:4 腹痛:5 外伤:6 烫伤:7 湿疹:8 黄疸:9 咽痛:10 咳嗽:11 其他:12
考勤:出勤√ 病假△ 事假○ 迟到■ 矿工★
序号
姓名
日期
记录人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疾病
疾 病
疾 病
疾 病
疾 病
疾 病
疾 病
疾 病
疾 病
疾 病
说明:姓名一行填本人当天的出勤情况,疾病情况填当天的晨检记录,只填标号。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要求
(一)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在上岗前应取得健康证明。
(二)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三)患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每日晨检制度。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岚山区晓北理发美容店
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
一、餐饮业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二、新参加餐饮服务、公共场所服务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检查合格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或接触性皮肤病患者必须立即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治愈后方可恢复从事原工作;
四、餐饮业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健康情况必须全程监护,了解病情状况;
五、 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通报餐饮业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基本情况;
六、 建立健全餐饮业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健康档案;
七、餐饮业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做到专人负责,统筹管理。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餐饮业和公共场所
从业人员患“五病”调离记录表
患“五病”人员姓名
患病种类
是否调离
调离岗位、时间
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考核记录表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培训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培训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培训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培训对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宣贯/授课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考核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_
参加培训人员及卫生知识考核记录
姓名
考核结果
姓名
考核结果
姓名
考核结果
餐饮单位从业人员检查记录表
时间
姓名
感冒
咳嗽
发热
咽痛
恶心
呕吐
腹泻
腹痛
皮肤病变
外伤
其他不适
工作衣帽
个人卫生
其他
检查人
注:从业人员必须每天在工作之前进行检查,检查后如实记录,发现疑似上述症状者,应立即停止工作,等痊愈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工作。无上述症状者打“√”。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