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萝岗中心区F组团入口公园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情况报告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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萝岗中心区F组团入口公园建设工程施工招标
资格预审情况报告
广州开发区(广州市萝岗区)招标办:
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开发区、萝岗区交易部:
由我单位(广州开发区土地开发建设中心)筹建的萝岗中心区F组团入口公园建设工程招标项目,已委托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监理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开发区、萝岗区交易部组织进行公开招标,已经完成资格预审程序。现将资格预审情况报告如下:
该工程于2009年1月15日至1月21日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布招标公告,于2009年1月20日至2009年1月21日在交易中心开发区、萝岗区交易部窗口公开接收投标报名。招标人在报名期间内共收到10家单位提交的资格预审材料。
我单位依照相关规定依法组建资格预审委员会.
本工程资格预审会议于2009年2月23日上午10:00在交易中心开发区、萝岗区交易部会议室(二)室进行,资格预审委员会首先检查了10家投标申请单位资格预审资料文件的密封情况,全部投标人资料密封完好。
随后,资格预审委员会根据各投标申请人提交的资格预审材料对照招标公告规定的资格预审合格条件进行审查.经评审,1、九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财务报表(利润表)内容不完整,类似业绩、中标通知书、验收报告无效,未通过资格审查。2、金中天集团建设企业类似业绩不满足招标公告要求,未通过资格审查。3、广州市芳村市政建设工程企业类似业绩不满足招标公告要求,未通过资格审查。4、湖南柏加建筑园林企业类似业绩不满足招标公告要求,未通过资格审查。其余6家投标单位均通过资格审查。分别为:
1、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
2、广东潮通集团
3、广东弘华环境工程
4、江西中煤建设工程
5、广东华恒建设工程
6、广州市建筑集团
根据经广州开发区(广州市萝岗区)招标办备案的《萝岗中心区F组团入口公园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公告》十、正式投标人的确定方式的第1条规定:“满足资格预审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多于等于5名且少于等于12名时,取全部满足资格预审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由此确定以下6家单位为正式投标人。分别为:
1、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
2、广东潮通集团
3、广东弘华环境工程
4、江西中煤建设工程
5、广东华恒建设工程
6、广州市建筑集团
特此报告。
资格预审委员会签名:
招标人:广州开发区土地招标代理机构: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开发建设中心建设监理
联系人: 陈林联系人: 马春香
联系 :28068835 联系 :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1
资格预审结果一览表
序号
投标申请人
资格预审结果
(合格/不合格)
资审不通过原因
1
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
合格
/
2
九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不合格
1、财务报表(利润表)内容不完整2、类似业绩、中标通知书、验收报告无效
3
广东潮通集团
合格
/
4
金中天集团建设
不合格
企业类似业绩不满足招标公告要求
5
广东弘华环境工程
合格
/
6
广州市芳村市政建设工程
不合格
企业类似业绩不满足招标公告要求
7
江西中煤建设工程
合格
/
8
湖南柏加建筑园林
不合格
企业类似业绩不满足招标公告要求
9
广东华恒建设工程
合格
/
10
广州市建筑集团
合格
/
备注:资格预审不通过原因应按照资格预审情况报告规定的内容填写.
附件2
资格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
姓名
工作单位
职称
专业
陈林
广州开发区土地开发建设中心
工程师
建筑生产技术管理
谭翠前
广州开发区土地开发建设中心
工程师
施工管理
周展军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监理
工程师
生产技术管理
陈维华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监理
工程师
工民建
郭沁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监理
中级会计师
会计
附件3
企业/项目经理业绩一览表
序号
投标申请人
企业业绩
拟派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业绩
1
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
长兴街玄武山绿地工程
麦凯烈
广州南沙开发区道路园林绿化及设施养护维修工程
(标段2)
2
广东潮通集团
海珠区黄埔涌综合整治景观建设工程(标段A)
黄楚洲
内环路高架桥绿化装饰一期工程(绿化工程部分)二标
3
广东弘华环境工程
连新路扩建工程
黄健辉
连新路扩建工程
4
江西中煤建设工程
永和斗塘路(暂)道路市政工程
付峰
萍乡市萍安大道工程
5
广东华恒建设工程
松园宾馆西区部分设施改建及配套改造工程
杨海葵
广州市白云区新市街小坪东路道路整治工程
6
广州市建筑集团
广州白云国际会议中心广场及市政道路、给排水及其配套设施工程
吴信兴
广州市南沙区第二批关闭泥场石场复绿整治工程施工
(C标段)
第一章 资格预审公告
西江航运干线贵港航运枢纽二线船闸公路改线工程施工招标
资格预审公告
1.招标条件
西江航运干线贵港航运枢纽二线船闸工程项目已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发改基础[2021]3231号文批准,列入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基本建设计划。项目业主为广西西江开发投资集团,建设资金来自国家投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业主自筹、国内商业银行贷款,招标人为广西西江开发投资集团。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本项目位于广西东南部地区贵港市港南区境内,是西江航运干线贵港航运枢纽二线船闸工程建设的需要,项目包含两部分,一部分为枢纽交通桥及引道,另一部分为港南区岸船闸工程对外交通道路.其中枢纽交通桥及引道既是二线船闸工程的配套工程,同时也是现有贵港市南环公路跨越贵港航运枢纽的局部路段。本项目枢纽交通桥北岸引道起点紧接郁江二桥,南岸引道终点接贵港市南环路.
改建的航道交通桥与引道由西向东起于现有的贵港市郁江二桥桥头,跨越船闸的一线、二线、三线航道,终点连接现东岸南环公路.改建枢纽交通桥与引道推荐方案1。413363Km.其中:大桥桥宽26.5 m,桥长529m(70+126+128+126+70m预应力混凝土刚构-连续组合箱梁);两边桥头引道路基宽24.5m ,共长884。363m(西岸引道长210 m,东岸引道长674.363m)。
1#路起点位于郑村,即现有枢纽对外交通公路南端终点,路线沿着预留的三线船闸东岸一路向北,途经郑村、李屋村、白屋村、勒竹村、贵港市二桥废旧市场、建玮公司贵港厂、华瑞塑业有限责任公司,终点位于台泥散装水泥码头附近,接上现有航运枢纽对外交通公路。1#路通过C、D匝道与拟建的航道交通桥东引道相连接.1#路推荐方案长3。36Km,C匝道长309.733m,D匝道长260.873m.
在1#路AK1+742处设2#路通往船闸室。2#路长163。574m。
整个公路改线工程项目总长4.918公里(不含C、D匝道),其中一级路长1。413363公里,二级路长3。36公里,三级路长144。684m。改建枢纽交通桥为本项目控制性工程.
2.2 招标范围
本项目公路改线主要工程包括:①航道交通桥与引道;②1#路;③2#路。
2。3 标段划分:本次招标项目为1个标段。
2.4 计划工期:总工期16个月,预计2021年12月份开工.
3.申请人资格要求
3。1本次资格预审要求申请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或以上资质,在近5年至少独立承担1座混凝土连续箱梁桥(总跨≥500m)的桥梁工程项目施工,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本次资格预审不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
3。3 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对本次资格预审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4.资格预审方法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
5.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5。1 请申请人于2012年10月31日至2012年11月4日,每日8:00至12:00,15:00至18:00(北京时间,下同),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单位介绍信(或授权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及上述资料的复印件或彩色扫描件一套到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127号铂宫国际21楼2108号房购买资格预审文件。
5.2 资格预审文件每套售价500元,售后不退。
6.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6。1 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申请截止时间,下同)为2012年11月9日11:30,地点为: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中泰路11号北部湾大厦南楼第十三楼。
6。2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资格预审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广西交通运输厅政府门户网、西江集团公司网上发布。
8.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建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127号铂宫国际21楼2108号房
邮 编:530028
联 系 人: 艾 茜
电 话:
传 真:0771—5591476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六年二月十六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在发出投标邀请前,对潜在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进行的审查。只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方可取得投标资格.
第四条潜在投标人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营业执照、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应的施工资质和施工能力的施工企业。
第五条资格预审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六条 资格预审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不得实行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不得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潜在投标人设定不同的资格标准.
第二章资格预审程序和要求
第七条资格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三)出售资格预审文件;
(四)潜在投标人编制并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五)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
(六)编写资格评审报告;
(七)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
第八条资格预审文件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资格预审公告;
(二)资格预审须知;
(三)资格预审申请表格式;
(四)有关附件:工程概况、各标段详细情况、计划工期、实施要求、建设环境与条件、招标时间安排等。
招标人应根据工程实际,科学划分标段,合理确定资格标准。
第九条资格预审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和各标段的基本情况;
(三)各标段投标人的合格条件和资质要求;
(四)获得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时间、地点和费用;
(五)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时间;
(六)招标人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资格预审公告应在国家指定的媒介上公开发布.公告中不得含有限制具备条件的潜在投标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
第十条资格预审须知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潜在投标人可以申请资格预审的标段数量,以及可以通过资格预审的标段数量;
(二)对潜在投标人的施工经验、施工能力(包括人员、设备和财务状况)、管理能力和履约信誉等的要求;
(三)对工程分包、子公司施工、联合体投标的规定和要求;
(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和递交要求(包括编制格式、内容、签署、装订、密封及递交方式、份数、时间、地点等);
(五)资格预审文件的修改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澄清的要求;
(六)资格预审方法、评审标准(包括符合性条件、强制性标准、评分标准等)和合格标准;
(七)资格审查结果的告知方式和时间;
(八)招标人和潜在投标人分别享有的权利;
(九)招标人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资格预审文件.自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资格预审文件的售价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具备条件的,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时间,自开始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4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招标人如需对已出售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者局部修正,应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7日前以编号的补遗书的形式通知所有已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对已出售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者局部修正的内容,为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部分.
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单位少于三家的,招标人应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经有关部门批准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第三章资格预审申请
第十五条潜在投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并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营业执照;
(二)相关工程施工资质证书;
(三)法人证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公证书;
(四)财务资信和能力的证明文件(包括近三年来财务平衡表及财务审计情况等);
(五)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相关资格证书及业绩证明,并按要求提供备选人员的相关信息;
(六)拟用于完成投标项目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
(七)初步的施工组织计划,包括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管理措施等内容;
(八)近五年来完成的类似工程施工业绩情况及履约信誉的证明材料;
(九)目前正在承担和已经中标的全部工程情况;
(十)资产构成情况及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
(十一)潜在投标人若存在工程分包、分公司施工或以联合体形式投标,应符合第十七、十八、十九条要求;
(十二)招标人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六条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正本)应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当密封,并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送达招标人。
第十七条潜在投标人如有工程分包计划,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分包人应具备与其分包工程内容相适应的资质和施工能力;
(二)提供分包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人员、设备等资料表以及拟分包的工作量。
第十八条潜在投标人如由所属分公司承担施工,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明确具体承担施工的分公司名称及负责施工的主要内容;
(二)该分公司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参加该标段的资格预审;
(三)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提供分公司施工经验、施工能力(包括人员、设备)、管理能力和履约信誉等方面的资料。
第十九条潜在投标人如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联合体主办人应具备与所投标段工程内容相适应的施工资质,成员单位应具备与所承担工程内容相适应的施工资质。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施工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施工资质等级;
(二)联合体主办人所承担的工程量必须超过总工程量的50%;
(三)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以其他联合体成员的名义申请同一标段的资格预审;
(四)提交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共同签订的联合体协议,明确主办人及成员单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条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不得同时申请同一标段的资格预审.
第二十一条凡投资参股招标项目或承担招标项目代建工作的法人单位不得申请该项目的资格预审。
第二十二条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按要求送达后,在规定的递交截止时间前,潜在投标人可以撤回申请文件或修改申请文件。如需修改申请文件,应当以正式函件提出并作出说明.
修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正式函件是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形式要求、密封方式、送达时间,应符合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对于按时送达并符合密封要求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应当向潜在投标人出具签收证明,并妥善保管,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不得开启。
第二十四条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或未按要求密封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为无效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第四章资格评审
第二十五条资格评审工作由招标人组建的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资格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应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七条资格评审委员会的专家从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进入资格评审委员会:
(一)与潜在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
(二)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潜在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人员;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格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审工作结束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八条资格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资格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潜在投标人,不得收受潜在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资格评审的有关情况。
第三十条资格评审方法分强制性资格条件评审法和综合评分法两种。招标人可根据工程特点和潜在投标人的数量选择合适的评审方法。
第三十一条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评审,应当严格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进行。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博彩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第三十二条资格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符合性检查;
(二)强制性资格条件评审或综合评分;
(三)澄清与核实。
第三十三条通过符合性检查的主要条件:
(一)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组成完整;
(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正本应加盖潜在投标人法人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三)潜在投标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公证书有效;
(四)潜在投标人的施工资质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
(五)潜在投标人没有正受到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或正处于财务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
(六)潜在投标人没有正受到取消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
(七)潜在投标人没有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或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但经评审委员会认定不会对承担本项目造成重大影响;
(八)潜在投标人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
(九)潜在投标人没有提供虚假材料。
符合以上条件的,方可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
第三十四条采用强制性资格条件评审法的,招标人应按照标段内容和特点,对潜在投标人的施工经验、财务能力、施工能力、管理能力和履约信誉等资格条件,制定强制性的量化标准。只有全部满足强制性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才可通过资格审查。评审结论分“通过"和“未通过”两种。
第三十五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招标人应对潜在投标人的施工经验、财务能力、施工能力、管理能力、施工组织和履约信誉等资格条件,制定可以量化的评分标准,并明确通过资格审查的最低总得分值.只有总得分超过规定的最低总得分值的潜在投标人才能通过资格审查。
对重要的资格条件也可制定最低资格条件要求,不符合最低资格条件的,不得通过资格审查。计算得分时应以评审委员会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
第三十六条综合评分法采用百分制,评分内容和权重分值划分如下:
(一)类似工程施工经验分值范围15—25;
(二)财务能力分值范围10-20;
(三)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机械设备分值范围10—20;
(四)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人员资历分值范围15-25;
(五)初步施工组织计划分值范围10—15;
(六)履约信誉分值范围15—25。
第三十七条资格评审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不明确之处,可通过招标人要求潜在投标人进行澄清,但不应作为资格审查不通过的理由。如潜在投标人不按照招标人的要求进行澄清,其资格审查可不予通过。澄清应以书面材料为主,一般不得直接接触潜在投标人。
第三十八条资格评审委员会在审查潜在投标人的主要人员资历和施工业绩、信誉时,应当通过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交通行业施工企业信息网进行查询;若潜在投标人所提供信息与企业信息网上的相关内容不符,经核实存在虚假、夸大的内容,不予通过资格审查。
第三十九条对联合体进行资格评审时,其施工能力为主办人和各成员单位施工能力之和.对含分包人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评审时,其施工能力为潜在投标人和分包人施工能力之和。
第四十条对通过资格评审的潜在投标人明显偏少的标段,在征得潜在投标人同意的情况下,评审委员会可以对通过评审的潜在投标人申请的标段进行调整。经调整后,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仍少于三家的,招标人应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经有关部门批准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第五章资格评审报告
第四十一条资格评审工作结束后,由资格评审委员会编制资格评审报告,其内容包括:
(一)工程项目概述;
(二)资格审查工作简介;
(三)资格审查结果;
(四)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主要理由及相关附件证明;
(五)资格评审表等附件.
第四十二条招标人应在资格评审工作结束后15日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将资格评审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交通主管部门在收到资格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向通过资格审查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向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审查结果。
第四十四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通过资格审查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五条资格预审工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负责组织重新评审。
(一)由于招标人提供给资格评审委员会的信息有误或不完整,导致评审结果出现重大偏差的;
(二)由于评审委员会的原因导致评审结果出现重大偏差的;
(三)由于潜在投标人有违法违规行为,导致评审结果无效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对于公路工程附属设施以及工程规模较小、技术较简单、工期特别紧的工程或潜在投标人数量较少的,招标人如采取资格后审的方式,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采用合资、合作、独资方式融资的公路项目,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7年8月1日发布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交公路发[1997]4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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