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邮件运输协议正式版
邮件运输协议
甲方:江苏省邮政速递物流**分公司
地址:**市通刘路333号
:226002
乙方:无锡市某某货物运输代理
地址:无锡市金城东路333号工博园总部4楼
:214023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乙方向甲方提供运输服务一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合作内容
为保证邮件的全程时限,提高服务质量,甲方委托乙方从事邮件运输工作。
2、服务流程
2.1按甲方的邮路发运计划执行。
路向
车型
线路
里程(公里)
运行时限(小时)
**(含叠石桥)-无锡
7.6米厢车
往返
230
4
**(含叠石桥)-无锡
9.6米厢车
往返
230
4
**-海门、如皋、通州
7.6米厢车
往返
130、120、130
2.5、2.5、2.5
**-海门、如皋、通州
9.6米厢车
往返
130、120、130
2.5、2.5、2.5
**-海安、启东、如东
7.6米厢车
往返
180、200、150
3.3、4、3.5
**-海安、启东、如东
9.6米厢车
往返
180、200、150
3.3、4、3.5
2.2甲方负责邮件的装卸工作,乙方驾押人员负责点数监装,物、单核对无误后在邮件交接路单上签字,并以此路单作为结算凭证。
2.3在邮件装车时若发现邮件有破损现象,乙方驾驶员应会同**邮件处理中心相关人员共同验视,并在路单上加以批注。
3、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将邮件安全的运抵目的地。
3.2甲方有权随时监督、检查乙方提供服务的情况,并进行跟踪、检查和管理。
3.3甲方应按照约定的日期、结算方式与乙方结算配送费用。
4、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运输费用。
4.2 乙方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把邮件运输到目的地。在运输中出现任何异常情况,乙方应在一小时内通知甲方,并做好现场处理工作。若发生延误,甲方保留对乙方进行索赔及考核的权力(不可抗力除外)。
4.3乙方有义务保证所承运邮件的安全,保证邮件的外观及内件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的变质。货物到达后,在邮件交卸前,负责邮件的保管工作。
4.4 除不可抗力外,乙方对所承运的邮件的任何形式的价值贬损、延误及所产生的其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款项应在赔偿事件发生后的一个月内支付,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支付甲方千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两个月未支付的,甲方有权选择以乙方的保证金及运费抵扣相关款项。
4.5 甲方以乙方的单月结算运输费用抵扣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作为乙方履行在本协议项下全部义务的担保。若乙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任何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保密义务或违反作业规则等,甲方有权在通知乙方后直接从上述履约保证金扣减。扣减后,乙方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将扣减部分的履约保证金补足并交付甲方,若乙方未及时补足扣减部分的履约保证金,甲方有权以未结算运费抵扣保证金或选择立即解除本协议。
4.6 为保障货物安全,乙方须对所有运营车辆购买货运险(盗抢险),保额为50万元人民币。并将保险合同交甲方备案。乙方应按保险合同约定,按期缴纳保费,确保保单真实有效。
4.7 乙方应加强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车辆管理工作,对提供运输服务的车辆交通安全负全面责任。乙方所提供的运输车辆应符合相关的运行技术标准,购买交强险和足额的商业险,定期进行车辆检查和维护保养,保证车容车貌整洁、技术状况良好,车厢无污物及废弃物品,确保正常使用,做到文明驾驶、安全驾驶。
4.8 乙方指定专人(姓名:***,联系 :137*******)负责合同实施、日常业务处理等事宜。
4.9 乙方派往甲方的工作人员(包括司机和押运人员等),工作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公司的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调度。
4.10乙方工作人员不得向甲方员工请客或馈赠钱物,不得私自或与甲方员工勾结,夹带、偷运甲方的邮件或其他物品出甲方作业现场,否则乙方应负责赔偿损失,并支付甲方1万元违约金,且甲方保留按法律程序处理的权利。
4.11乙方统一使用招标方提供的北斗定位设备,并按60元/台/月缴纳租金。
5、考核细则
5.1 运行线路准班率达100%,脱班1次考核5000元;合同年度内脱班三次,立即终止合同。
5.2 正班车准点率达95%,每低1个点考核该线路每月运费的0.5%;低于90%,双倍考核;低于80%,立即终止合同。加班车按正班车的运行时长进行监控考核,超过规定时长1-3小时,500元/车;3-5小时,800元/车;5小时以上,1000元/车。
5.3 对于在旺季生产期间(如“双十一”),承运商要根据甲方及甲方指定单位的临时用车需求准备车辆,车辆必须在接到通知后的三小时内到达指定位置。设车辆响应及时率指标90%,每低一个百分点考核500元,同时按实际晚到次数进行考核,每次1000元。合同期内连续三次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车辆,立即终止合同。
6、服务范围、费用标准及结算
6.1线路车型及结算价格:
路向
车型
线路
里程(公里)
结算单价(元)
**(含叠石桥)-无锡
7.6米厢车
往返
230
**(含叠石桥)-无锡
9.6米厢车
往返
230
**-海门、如皋、通州
7.6米厢车
往返
130、120、130
**-海门、如皋、通州
9.6米厢车
往返
130、120、130
**-海安、启东、如东
7.6米厢车
往返
180、200、150
**-海安、启东、如东
9.6米厢车
往返
180、200、150
6.2 如遇国家政策、法规及运输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或市场油价变化幅度超过15%(市场油价以签订合同当日价格为基础),双方可协商进行议价,进行短期的运价调整;上述变化的状况恢复后,将重新按原运价执行。
6.3 结算方式:以自然月为周期,隔月结算。
6.4 结算凭证:乙方以原始的邮件交接路单和运费清单作为结算凭证。
6.5 结算程序:乙方在次月15日前将当月运费汇总确认表及运费清单提供给甲方(格式见附件2),经甲方核对无误确认后,甲方财务于隔月15日前通知乙方出具带抵扣联的运费发票,甲方在收到乙方符合要求的运输发票后,于收到发票的当月25日前结算。乙方需提供结算账户信息:
开户行:江苏银行无锡新区支行
开户名:无锡市某某货物运输代理
账号:20710188000******
7、违约责任
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按本合同及合同附件所约定的条款支付违约金或考核款项,不足以弥补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的,赔偿款项应相当于非违约方因违约所产生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8、合同解除
8.1签署合作协议后,若承运商主动提出线路无法继续履行协议,在协议签署后一个月以内提出的则扣除投标保证金及已产生的所有运费,超过一个月提出或因运行质量被终止协议的,则扣除该线路的所有履约保证金。终止协议的承运商不得再次参与该线路的投标。
8.2 如果甲方对乙方的服务不满,可以通知乙方暂停合作,乙方必须在甲方规定的时限内整改,如果乙方整改后仍然无法达到甲方的要求,甲方有权终止合作。
8.3当出现异常情况,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补偿招标方损失时,用运费充抵。
8.4因招标方原因终止线路运作的,则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并结清所有已产生运费。
9、保密协定
本合同期内及本合同履行完毕后,双方因签署或履行本协议而获知的对方的商业秘密,不得提供给第三方,如因泄露该信息而导致对方损失的,应支付非违约方10万元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非违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损失。本合同中的商业秘密是指甲乙双方的经营秘密、技术秘密或与之相关其他信息,无论是书面的、口头的、图形的、电子的或其他任何形式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涉及甲方用于委托乙方运输邮件的客户资料,包括客户的姓名、地址。
(2)本合同及附件的具体内容
(3)双方的经营计划、业务记录、技术资料、经营成本和利润、产品设计信息、价格结构、与第三方合作信息等非公开的、保密的或专业的信息和数据。
10、争议解决
10.1 在合同执行期间,如有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0.2 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11、附 则
11.1本合同的有效期自201年月日到201年月2 日。
11.2若甲乙双方有未尽事宜,另行协商解决
11.3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两份。
11.4 以下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考核细则
(2)运费清单格式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年月日
附件1:
邮件运输协议考核细则
甲方对乙方运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核:
(一)信息反馈
1、社会资源应保证委托发运货物在途信息的及时获取性。
2、货物在途信息需根据规定格式上报,每日不得少于两次。可通过电子邮件、短信、 等方式进行反馈。
3、在任何环节出现异常情况后应立即通报,并一定要做到双方确认。
4、对于托运方的查询,承运方需在30分钟内给出具体答复,答复必须准确、真实。
具体考核指标:信息及时反馈率95%、运输跟踪报表及时率95%、异常情况报告及时率95%。
(二)运输质量
1、社会资源应采取有效措施对导致货物破损的潜在因素进行改善与防范,防止并减少破损丢失的发生,并对影响运输的商品包装提出改进的合理建议。
2、招标单位与承运商及承运商与客户之间应按货物(商品)明细清单进行交接,交接双方应在现场鉴定货物(商品)的状态。承运商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客户检查商品明细。
3、货物交接给承运商后的破损丢失,承运方应赔偿损失。
考核指标:货物破损率0.02%、货物丢失率0.02%、赔付及时率95%。
(三)运输时限
1、社会资源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限标准严格控制运行时限,保证运输准时及稳定。
2、以下情况在通报邮政方后得以确认的,可不列于延迟情况:
----客户要求延迟送货;
----不可后抗力造成延迟;
----在已预报的情况下,收货方不能按要求正常签收造成的延迟。
3、甲方将在中标单位的运输车辆中安装GPS定位设备,及时跟踪车辆运行情况,社会资源每月按60元/台的标准缴纳使用费。
考核指标:车辆响应及时率98%,运输准点率95%(500公里以内),车辆故障率1%。
车辆响应及时率是指供供应商应在邀标方或邀标方指定单位发出车辆需求后的2小时内提供满足需求的车辆。
运输准点率将与结算费用挂钩,若当月运输准点率低于指标要求,将按一定比例结算当月运费。
(四)财务及服务质量
1、对于异常情况,社会资源要在第一时间上报,并按要求进行操作,避免与客户争执造成投诉。对已发生的客户投诉要积极解释原因,避免事态升级。
2、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准确提供结算账单和与之相对应的运输货物保险单据复印件。
考核指标:客户满意率98%、账单准确率99.5%、账单及时率99.5%。
(五)附加服务
社会资源应根据合同规定,保证客户准确签收,并及时返回签收证明。
考核指标:签单合格率99%、返单及时率90%。
附件2:
***至**运费对账汇总单
序号
日期
始发地
目的地
件数
出发时间
到达时间
车型
金额
运输承包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矿区内短途运输业务事宜,同意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协议。
一、乙方须为甲方提供车载方量为24立方以上的双桥后八轮柴油发动机的运输汽车,需车况良好、运行安全可靠、证件齐全、合法有效,附: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及所有人证件复印件。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检查乙方车辆的相关手续(行车证、车辆购置附加费、车辆保险、车辆年审验证及随车工具等)以及车辆的实际状况。
2.甲方负责为乙方车辆场地内运输提供燃料。
3.甲方负责为乙方车辆驾驶员提供食宿。
4.甲方应合理安排乙方运输任务。
5.甲方不得使用乙方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车辆应为乙方合法拥有。
2.在服务过程中,运输车辆的维护保养、修理、违章和交通事故的处理以及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甲方仅提供燃油。
3.乙方车辆及驾驶员需保证甲方的场内运输任务及服从甲方调度人员的安排.
4.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应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须为车辆及驾驶人员购买保险。
5.在服务过程中,若车辆或驾驶员出现状态不正常的,乙方应及时安排维修或更换驾驶员,车辆若在一天内无法修复的应及时更换车辆,以避免耽误甲方生产.
6.乙方需至少提供2辆车配备2位驾驶员,车辆驾驶员应具备相关运营资格。附:驾驶员驾驶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四、费用及结算方式:
1.费用:按照双方约定,每辆车由甲方每月支付给乙方包干服务费用:¥25000元/月,大写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
2.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正常为甲方提供服务的,每车甲方有权扣除乙方相应费用人民币玖佰元/天。
3.每自然月次月7日前结算前一个月费用,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天数比例结算,遇节假日顺延。
乙方收款账户信息:
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五、协议期限
1.任何一方若需提前解除协议,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2.本协议有效期为六个月,从2021年月日起到2021年月日为止,若需续签运输协议应提前15天通知对方。
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六、适用法律
1.双方未尽事宜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发生争执或纠纷,由本协议履行地人民法院依中国法律进行裁决,并由败诉方承担对方合理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鉴定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查询费、差旅费等.
2.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甲方:
乙方:
日期:
国 际 货 物 运 输 代 理 协 议
编号 :
本《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议》由以下双方签订:
甲方: 客户名称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箱:
营业执照注册号:
乙方: XXX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箱:
营业执照注册号:
鉴于:
(1)、甲方自愿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委托乙方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事项;
(2)、乙方愿意根据本协议的条款接受甲方的委托.
甲、乙双方经友好地平等协商,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事宜,共同地一致协议如下:
一、 代理事项
1.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国际货物运输业务的代理人,代理承办如下业务:
1.1提供订舱、报关、报检、报验以及保险等服务;
1.2提供货物的包装、监装、监卸、集装箱装/拆箱、分拨以及中转等服务;
1.3缮制、交付有关单证、费用结算;
1。4提供仓储、陆运运输等服务;
1.5其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
具体委托范围以《货运委托书》列明为准。
2。本协议是甲、乙双方就代理事项的基本框架条款达成的总合同,规定了双方在代理事项操作时的基本权利义务关系。本协议项下,甲方对个案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委托,必须依照本协议第二条的规定单独签发《货运委托书》。
二、 责任范围
2.1甲方的义务及责任
2。1。1甲方在委托时须向乙方提供所需承运货物的相关信息、文件和/或单证,并保证所提供文件和/或单证上有关货物品名、件数、重量、体积、尺寸、性质及其特别装载和/或积载和/或包装事项(如有)等其他相关信息与实际装运的货物相符。
若有不符,无论甲方是否为相关文件和/或单证(包括且不限于事后签发的空运单、提单等运输单证)上列明和/或事后被证明的契约和/或实际托运人,甲方均得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损害、罚金、税收、滞纳金、关税、滞报金等所有法律风险、后果和费用,而乙方不承担。
如果甲方提供的货物信息缺少上述委托详情,除非甲方有书面的相反指示,否则视为甲方授权乙方根据实际装运的货物信息和/或通常的业务操作和/或行业惯例对缺少的上述委托详情进行补记。对该乙方补记的内容,甲方应予以承认,并视为由甲方本人提供的委托详情。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提供该补记内容而产生的损失。
2.1。2为办理货物进(出)口需要,甲方应根据《海关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海关、商检等政府机关或自律性行业组织的规定和要求负责提供齐备的进(出)口报关文件及国家规定的有关批文、进(出)口配额和/或许可证等文件,并对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若基于上述文件的缺失和/或瑕疵而不能办理货物的进(出)口手续,或者造成货物被海关、商检等国家机关扣押、留置、滞留、处理、拍卖等,乙方均不承担由此而带来的任何损失、费用和/或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并有权继续收取相应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和报酬。
甲方如需更改报关和/或报检文件中的任何内容,均需要提供书面修改通知.否则,乙方有权依据尚未更改的书面文件办理进(出)口报关和/或商检,并不承担由此带来的任何损失、损害和/或费用等法律后果.
2.1。3 甲方如需取消、修改和/或变更货运委托事项及其内容的,须及时出具书面通知。否则,乙方有权依据尚未取消、修改或变更的书面文件办理委托事项,并不承担由此带来的任何损失、损害和/或费用等法律后果。
若货运委托事项被取消,则甲方应当赔偿乙方为办理本次货运委托已承担的所有费用及遭受的损失(如亏舱费和/或对第三方承担的违约金等),并相应支付乙方应当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和报酬;若货运委托事项及其内容被修改和/或变更,则由此产生的任何额外合理费用均由甲方承担,且不得影响应由乙方收取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和报酬。
乙方收到上述书面通知后,如遇紧急情况、客观事实、或者承运人、港口当局、机场当局或海关原因等导致无法修改和/或变更,则该后果应由甲方承担,且不视为乙方违反本协议之约定.
2.1。4 甲方或其指定方须按约定的方式、时间和地点交付所托运的货物及相关文件和/或单证,并保证单单相符、单货相符.
甲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经妥善包装且坚固适货,能经受正常装卸和运输,并符合承运人要求,并对包装不当产生的货物破损、运输延误等负责。但是,按照约定应由乙方负责包装的除外。
2。1。5 甲方托运贵重物品、怕挤压的物品、易碎品、化工品、冷冻品、冷藏品、危险物品、活动物等特殊货物时,必须事先向乙方提出书面声明,明确指出货物性质、并就防护措施、以及装卸、摆放等各方面提出合理建议。乙方会将上述书面声明和/或合理建议,书面通知承运人和/或其代理人,并要求其采取符合此种特殊货物的装载、积载、绑扎、固定、或卸载等必要合理的通用方式进行安全运输。
2.1.6 甲方所交运的货物,不得夹带未经申报的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危险品、半危险品和国家禁止出口的物品。
2.1.7 甲方可以以本人的名义,也可以以他人名义,也可以为他人的利益向乙方发出《货运委托书》。
若以他人名义或为他人利益,甲方需在《货运委托书》上予以明确注明.但是,该注明事项和/或事后披露的代理、代表、委托、经纪、行纪、居间等任何法律关系,均不得构成甲方免除其上述约定和/或法定的义务和/或责任的抗辩事由,而且有义务向乙方支付该《货运委托书》和/或本协议项下约定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和报酬(包括且不限于运费、港杂费、报关费、报检费等)、代垫费用(如有)、违约金、损害赔偿等与此相关的所有费用.
2。1.8甲方对因违反本协议上述所有约定义务和/或责任而造成货物延误、遗失、灭失、损坏、扣押、或罚没等不利后果负责,并对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2 乙方的义务及责任
2.2。1根据甲方的具体需求,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书面的船期预报和/或空运预报以及承运人截止接单的日期。
上述船期预报和/或空运预报不构成甲乙双方对运输工具抵达装货港(机场)、开始装货、装货完毕、驶离装货港(机场)和/或抵达卸货港(机场)等具体时间的约定和/或保证,仅作为甲乙双方办理订舱事宜的参考。
甲方应根据上述船期预报和/或空运预报,在承运人截止接单日之前将订舱单送达至乙方,并为乙方向承运人代为订舱预留合理的时间.乙方在接到甲方明确的《货运委托书》和订舱单等相关文件和/或单证后应立即向承运人订舱,并将运输工具的名称/航次/航班、订舱单号和/或运输单据号(如有)等订舱信息书面回复至甲方。
2.2。2乙方在收到甲方或其指定人或本协议第2。1。7条所述“他人”交付的货物后,基于甲方要求可向其出具货运代理人货物收讫证明。本处所述货运代理人货物收讫证明,系指货运代理人在收到委托人或其指定人或本协议第2.1.7条所述“他人”交付出口的货物和/或从承运人处接收进口的货物时出具的收据,不具有运输合同的证明和凭单交货的功能,除非乙方在其上有明确的相反约定。
但是,若交付的货物存在破损或污损、受潮或水湿、变形或损坏、短量、生锈等异常情况,或者与先前提供的货物信息、相关文件和/或单证不符时,乙方应在合理时间内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有权在货运代理人货物收讫证明、货运委托书、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发票和/或收据等文件和/或单证上加批注.
2.2。3在缮制提单、海运单或空运单等运输单据前,乙方可向甲方确认运输单据的内容。乙方应在收到承运人签发的运输单据后,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向甲方发送运输单据,并应甲方要求,可向其提供提单、海运单或空运单等运输单据正本。但是,若甲方尚未支付或拖欠上述《货运委托书》和/或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以及尚未清偿其他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议和/或民商事合同项下应由其承担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和报酬(包括且不限于运费、港杂费、报关费、报检费等)、代垫费用(如有)、违约金、损害赔偿及与此相关的所有费用,乙方有权以此为由拒绝交付提单、海运单或空运单等运输单证正本。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代为办理订舱,同时又接受甲方的指定人或本协议第2.1.7条所述“他人”等实际托运人的委托向承运人交付货物,甲方的指定人或本协议第2.1.7条所述“他人"等实际托运人请求乙方交付其取得的提单、海运单或空运单等运输单证的,甲方应同意乙方的该种交付行为,并免除上述条款约定的应由乙方向其本人交付提单、海运单或空运单等运输单证的义务和责任.
因乙方过错,致使运输单据中有关货物的数量、品名、起运地、送达地以及其他相关内容发生错误或不符合甲方出具的书面委托事项或者特别指示,并由此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依据本协议第2.2。7条款承担赔偿责任。
2.2。4 由于船公司、航空公司、承运人、集装箱场站经营人、码头、机场等第三方造成货物的不正常运输(包括且不限于船期/航班延误、航次/航班取消、错装/错卸、漏装/漏卸、中转港/站错装/错卸或者漏装/漏卸、有单无货或有货无单)、灭失、损坏或迟延等,乙方均有责任将货物的上述不正常运输及灭失、损坏或迟延信息及时告知甲方,督促承运人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协助甲方要求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2。2。5除法律已有规定外,甲方同意并保证,乙方对于由于下述情况所产生或规定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均不予负责:
(1)由甲方或货主或代表他们行事的人员的行为或不作为所引起的;
(2)由于遵从甲方、货主,或其他任何有权给予指示的人给乙方的指示所引起的;
(3)由于该货物的包装不足或标识不足所引起的,但这些服务是由乙方提供时则除外;
(4)由于甲方、货主或代表他们行事的任何人搬动、装入、积载、或卸下货物所引起的;
(5)由于该货物固有的缺陷所引起的;
(6)由于暴乱、民众骚乱、罢工、关厂、停工或因某种原因对劳工的限制所引起的;
(7)由火灾、洪水或风暴所引起的;
(8)由乙方无法避免的任何原因所引起的.即使做出了合理的努力,其后果也是无法防止的;
(9)因货物灭失、损坏或迟延所引起的任何间接损失,如迟延的纯经济损失、贸易合同项下由甲方向第三方承担的违约金或损坏赔偿等。
2.2。6对于甲方委托的货物,除乙方以自己的名义签发了无船承运人提单、海运单、空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外,乙方均不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和法律地位。
对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乙方作为承运人时,可依据本协议第2.2.7确定其赔偿限额。
2.2。7乙方应全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对于因其过错造成货物灭失、损坏或迟延的,应当依据本条规定对甲方遭受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甲方应对乙方的上述过错及该过错与货物灭失、损坏或迟延等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
甲方同意并保证,就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而对乙方提起的任何诉讼或仲裁,不论请求人是否为本协议的一方,也不论是根据合同或侵权行为提起,乙方均有权按照以下情形限制赔偿责任。但是,经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乙方的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除外:
(1)乙方作为空运承运人时,乙方之赔偿限额应根据出具的空运单条款、《中国民用航空法》和/或相关航空运输的国际公约约定或规定的货物赔偿标准确定.如有关法律或公约不适用时,乙方的责任按照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为三十美元,或受损部分货物的实际价值,以低者为准.
(2)乙方作为海运承运人(含全程承运人、无船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时,乙方之赔偿限额应根据出具的提单或海运单条款、《中国海商法》和/或相关海上运输的国际公约约定或规定的货物赔偿标准确定.如有关法律或公约不适用时,乙方的责任按照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为三美元,或者受损部分货物的实际价值,以低者为准。
(3)乙方作为铁路承运人时,乙方之赔偿限额应根据出具的铁路运单条款、《中国铁路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和/或相关铁路运输的国际公约约定或规定的货物赔偿标准确定.如有关法律或公约不适用时,乙方的责任按照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为三美元,或者受损部分货物的实际价值,以低者为准。
(4)乙方作为陆路承运人、内河或沿海运输承运人时,乙方之赔偿限额为按照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三美元,或受损部分货物的实际价值,以低者为准。
(5)对本合同未除外的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所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运费数额。
(6)在(1)至(5)均不适用的其他情形,乙方之赔偿限额为按照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三美元,或受损部分货物的实际价值,以低者为准.
三、 费用结算
3。1 甲方同意按照双方确认的书面报价及杂费收费标准向乙方支付所产生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和报酬(包括且不限于运费、港杂费、报关费、报检费等)。
任何费用报价或者杂费收费标准的变动,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的确认。
若甲方未能及时对乙方的上述报价和/或变动进行书面确认的,双方同意在乙方报价后将甲方向乙方发出订舱指示,以及由其本人和/或其指定人和/或本协议第2。1.7条所述“他人”向乙方交付货物等行为,视为甲方接受该报价和/或变动内容。
3.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在货物出口发运和/或进口接收后按约定内容向甲方出具发票并随附清单。如有外币业务,人民币兑外币的换算汇率按照中国银行在出具发票当月第一个工作日对外公布的中间价进行换算.
3.3 甲方和/或其指定人和/或本协议第2。1.7条所述“他人”在收到乙方出具的发票和随附清单后 5 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者乙方在向甲方和/或其指定人和/或本协议第2.1.7条所述“他人”快递寄出或者当面呈递发票和随附清单后7日内未收到书面异议,二者以最先发生为准,将视为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发票金额及随附清单所列的运费、港杂费、报关费、报检费、垫付款(如有)等各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和报酬。
3.4 甲方应当自其本人和/或其指定人和/或本协议第2.1.7条所述“他人”收到发票和随附清单之日起30天内向乙方支付发票金额。甲方逾期付款达15天以上的,乙方有权拒绝代理甲方出口发运货物和/或进口接收货物。
3.5 如发生任何代收代付相关业务(例如税金,滞报金),甲方应在第一时间向相关机构付清,此类业务不包含在上述30天付款账期内.
3。6 本协议不接受运费、佣金对冲结帐,亦不得因其他争议影响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及报酬的结算.若甲方逾期付款,甲方同意每天按总金额的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应赔偿乙方可能因此而遭受的汇率损失。
3.7若甲方未按本协议准时付费,乙方有权立即中止协议,并有权留置和/或扣留甲方委托的任何货物和与此相关的所有文件和/或资料和/或单证(包括但不限于提单、海运单、空运单等运输单据,以及核销单、报关单等其它单证和资料),直至甲方结清费用为止。因扣货、扣押文件和/或资料和/或单证所产生的所有费用、风险和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四、 特别条款
4。1甲方就委托乙方的事项另行委托第三人完成,无需征得乙方的事先同意,但是应向乙方支付其为办理该委托事项而产生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和报酬(包括且不限于运费、港杂费、报关费、报检费等)、乙方向任何第三方支付或可能支付的违约金、损害赔偿等损失以及预期利润。
4.2甲方同意并保证,乙方就《货运委托书》内约定和/或双方补充约定的所有委托事项均可转委托第三方处理.而乙方仅就第三方的选任资质及其对第三方的特别指示承担责任。
4.3 乙方遇船期、航期变更,体积、重量、件数不符等情况,应于交付运输前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得到通知后应及时向乙方书面确认变更事宜或要求退关、退运。货物出运后,如甲方委托乙方对文件或单证进行更改,乙方应协助向承运人提出书面更改申请.
4.4甲乙双方同意所交付的货物件数、体积、重量、收费重量,原则上以码头和/或机场货运部门和/或集装箱场站经营人出具的称重条和理货记录为准。
若甲方对该等数据有异议,可派人或指定第三方在货场核对,或待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委托目的港货场、仓库或代理核对,并以核对数据为准.
4。5 甲方委托货物的目的港收货人逾时未提货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以及运费到付费用,由收货人承担。但若甲方委托货物的目的港收货人放弃货物或拒不提货,或者无人提货,则由甲方承担上述费用。但是,一旦此种情况发生,乙方有义务在合理时间内通知甲方,以便甲方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乙方保留在给予甲方合理时间处理无主货的情况下,对货物进行拍卖、丢弃、处置的权利,而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6 如发现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或条款中的某些部分无效或无法实施,该条款的或该合同的其它部分仍不受影响。
五、 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5。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惯例等。
5。2 协议双方在执行本协议时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六、 生效、修改或终止
6.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和盖章之日起生效.
6.2 本协议有效期为壹年,到期如双方均无明确的相反意见,本协议将自动延期。
6.3 任何一方要求对本协议的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时,可随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得到另一方书面确认,并从双方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在修改或补充未获得双方书面确认之前,仍按本协议原条款执行。
6.4 甲乙双方可以随时约定终止本协议,但必须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
6.5 本协议失效后,协议双方仍应承担本协议所规定的双方应履行而尚未履行完毕的一切义务和权利。
6.6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6。7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达成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6.8 本协议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若有中、英文版本,以中文版本为准.
6。9 甲方签订本协议,应同时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核表(如适用)、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如适用)、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如适用)以及托书样本,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以下无正文)-
双方签署:
甲方盖章:
代表签字:
地址:
电话:
传真:
日期:二〇一 年月日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日 期:二〇一 年月日
附件一《甲方签章印鉴留底》
甲方承诺其在本《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议》中约定的情况下使用以下签章印鉴:
甲方公章
甲方订舱章(如有多枚请全部注明,或写明号码)
如图章有更改,甲方需及时到乙方处凭甲方盖有公章的书面通知办理变更手续.并确保预留印鉴的清晰与完整,足以乙方辨认与核对。
以上申报资料属实,特此声明!
申报人(签名/盖公章):
广州市晶耀玻璃制品
货物运输合作协议
甲方:广州市晶耀玻璃制品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交通部《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本着友好合作、平等互利、相互信任的原则,甲方委托乙方运输货物,经双方充分协商,定如下条款,双方须严格遵守:
一、合作方式:
1、 乙方要提供公司、各车辆相关的有效证件(营业执照、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营运证)给甲方复印一份作留档案.
2、 甲方视乙方为该公司在中山地区或其它地区公路运输的主要承运商之一.向乙方提供货源的流量、流向。
3、 乙方根据甲方要求优先安排与货物相适应的运载工具及熟练、经验丰富的驾驶人员,确保达到甲方运输的要求.
4、 甲、乙两方责任范围划分以汽车车板为界。即乙方责任从发运地货物装上汽车车板开始,至目的地货物卸离车板为止。
5、 乙方选派书面授权专人负责同甲方联系(有关派车、车辆运行跟踪、信息反馈、费用结算等工作)
6、 甲乙双方应规范单证,统一操作程序。
二、运作方式与责任:
甲方当日将货物托运计划及车种类型 或 告知给乙方,乙方接到计划及车种类型后,当日安排落实运输计划,如有不能完成之业务要及时致电告知甲方做妥善安排。但在协议期内,若乙方三次以上(含三次)无法当日安排甲方交给的运输计划,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增加的额外费用。
1、甲方责任
⑴负责向乙方提供准确齐全的运输资料,所提供的资料与承运的货物必须相符。
⑵负责提供符合装卸作业的场地、人员、工具等.
⑶负责自运地至目的地所发生的海关、商检、卫检、工商等部门的查验货物费用。
2、乙方责任
⑴负责提供完好车辆按甲方要求准时到达装车地点装货.
⑵负责在车上的货物摆放及捆绑的安全并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将货物全部送到目的地。
⑶在装卸货物时,应点清货的数量并于相应单据注明货物情况后签字。
⑷在运输过程中货物被盗或破损等损失,由甲、乙双方确认后于结算当月运费中扣除。
⑸在合同履行期间,因乙方原因(包括运输不当,摆放不当,保管不当等原因)致使甲方货物破损、丢失等财产损失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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