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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零售,规章制度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平安管理制度
1、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 必需取得所在地县安监部门颁发的 《烟花爆竹销售 许可证》,凭证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2 、从业人员应具备与零售烟花爆竹相关的平安学问后,方可上岗。
3 、做到一证一店(点),严禁一证多店(点)或走街串巷流淌销售烟花爆 竹;严禁销售烟花爆竹违禁品和“三无产品”(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 无产品合格证)。
4、 必需设特地的销售专柜, 并与其它柜台保持平安距离, 周边四邻无其他 易燃、易爆物品销售专柜;做到专人售货,专人保管,不得与其他易燃、易 爆物品混放,其存放数量不得超过 15 箱(合 450kg);不得在销售现场试放 烟花爆竹。
5、 按规定到所在地专营公司购进烟花爆竹, 禁止直接从生产厂家或其他部
门进货或代销,不得购进非法生产厂点的产品。
6 、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严禁在柜台、禁烟区内吸烟和使用明火。
7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听从安监、供销等部门的管理,接 受平安检查、平安训练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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