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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全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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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
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2021〕6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5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运用诚信综合评价结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市场经营和现场管理情况的量化评分。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发布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结果,对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项目监管权限和评价标准规定,开展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工作,配合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
市、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明确相应的机构作为评价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工作。
第四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评价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实施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注重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依托市级城乡建设管理平台和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实现全市工程项目信息、企业人员信息、监督管理信息的互联互通,建立健全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监管机制.
第二章 评价体系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由企业市场行为评价和企业现场行为评价组成,分别占总权重的60%和40%。
企业市场行为评价由企业通常行为评价和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组成,分别占总权重的40%和20%;企业现场行为评价由企业质量行为评价和企业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组成,各占总权重的20%。
第七条 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一定时段内的业绩、纳税、奖励、处罚等信息的量化评分。
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一定周期内的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备案、农民工工资保障、工程价款结算履约、工程项目施工进度履约情况的量化评分。
企业质量行为评价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一定周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期间的现场工程质量管理情况的量化评分。
企业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一定周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期间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情况的量化评分。
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的具体内容和时段、周期等在评价标准中明确。
第八条 企业市场行为评价采取加减累积分制计算,企业现场行为评价采取动态平均分制计算.
加减累积分制是指被评价建筑施工企业一定时段内所有企业市场行为评价分值的加减累计,动态平均分制是指被评价建筑施工企业在一定周期内所有在建工程项目某类企业现场行为评价分值的算术平均。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各类行为评价按实际分数计算,低于0分的,按0分计算。
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应按各类行为评价权重每日动态计算.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初次评价前的各类行为评价暂定分,以招标文件确定开标之日的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各类行为评价平均分确定,直至该类行为评价开始评价为止。
第三章 企业市场行为信息采集
第十一条 企业市场行为信息由城乡建设管理相关监督系统自动采集、企业自行申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评价、司法机关及市级以上监督部门抄送相结合的方式获取.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的业绩,由城乡建设管理相关监督系统自动采集,并实时进入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系统。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完税后应持《建筑施工企业诚信信息申报表》和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及时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申报纳税信息.
第十四条 国家级工法、国家和省级科技进步奖、部级工程质量类奖项、部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及市人民政府通报表扬等奖励信息,建筑施工企业应持《建筑施工企业诚信信息申报表》和获奖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及时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申报。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法犯罪信息和市级以上监督部门认定的处罚信息,建筑施工企业应持《建筑施工企业诚信信息申报表》和处罚文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及时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申报。
第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奖励信息、处罚信息,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相关机构汇总填写《建筑施工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抄告表》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复核后,按评价标准实施评价并纳入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系统公示.
第十七条 司法机关及其他市级以上监督部门依法认定的奖励信息、处罚信息,经抄送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复核后,按评价标准实施评价并纳入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系统公示。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积极主动如实申报诚信信息。
建筑施工企业主动申报奖励信息的,按评价标准实施评价;应由建筑施工企业申报的奖励信息未申报的,不予评价。
第十九条 鼓励建筑施工企业主动申报处罚信息。
建筑施工企业知道或应当知道司法机关及其他市级以上监督部门依法认定的处罚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完成处罚信息的申报;建筑施工企业主动申报该类处罚信息的,按评价标准减半执行;建筑施工企业超过20个工作日仍未完成申报的,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获取该类处罚信息后,1个工作日内发出《建筑施工企业诚信信息责令申报通知书》,建筑施工企业按责令要求申报处罚信息的,按评价标准实施评价.
第四章 企业现场行为信息采集
第二十条 企业现场行为信息由评价实施单位以现场评价方式获取.
第二十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自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开工建设之日起,评价实施单位应指派评价人员对其进行企业现场行为评价。
评价实施单位应在一个评价周期内,对所负责评价的项目完成一轮评价,且每个项目每周期原则上只评价一次.
第二十二条 项目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出现质量安全隐患被责令停工整顿,或者发生群访集访事件导致停工的,评价实施单位应立即按评价标准予以扣分,并在停工整顿期间延续扣分,不受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限制。
第二十三条 因故需停止企业现场行为评价的,经评价实施单位审查同意后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未经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不得擅自停止企业现场行为评价。
第二十四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根据监管职责、监管内容和监管时限,确定企业现场行为评价终止时间。
第二十五条 评价实施单位进行企业现场行为评价时,评价人员应不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工作证件。
企业现场行为评价过程中,在影响评价的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评价人员应留存影像资料。
第二十六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协助、配合开展评价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询问,不得干扰阻挠。
第二十七条 评价人员进行企业现场行为评价应当场如实填写评价表,并在评价完成后交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相关项目负责人当场签字。
第二十八条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不认可评价结果的,应在评价表上写明不同意见和理由,视同当场提出异议。评价实施单位应按本办法第六章相关规定处理。
施工单位拒绝在评价表上签字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由评价人员将此情况记录在评价表上,并由建设、监理单位见证签字,该次评价结果视为有效。
第五章 信息审核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城乡建设管理相关监督系统采集的企业市场行为信息,由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系统自动评价。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评价、司法机关及市级以上监督部门抄送采集的企业市场行为信息,由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收到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复核意见当日内,按评价标准实施评价并纳入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系统公示。
企业自行申报的企业市场行为信息,由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在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送有关部门核查.有关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书面核查意见,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在收到书面核查意见当日内,按评价标准实施评价并纳入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系统公示。
第三十条 评价人员应在评价当日内,将企业现场行为评价录入系统或上交审查。
企业现场行为信息自采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由评价实施单位内设部门负责人完成审查并提交本单位负责人审核。评价实施单位负责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三十一条 区县(自治县)评价实施单位按程序对企业现场行为信息完成审核后,应上报市级评价实施单位。
市级评价实施单位内设部门负责人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提出是否抽查复查的建议提交本单位负责人审核。
市级评价实施单位负责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决定不进行抽查复查的,纳入诚信综合评价系统公示。决定进行抽查复查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抽查复查;发现存在问题的,退回区县(自治县)评价实施单位重新评价、审核后再予上报.
第三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
公示有异议的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按本办法第六章相关规定处理,自处理完结的次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记载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的纸质、影像等资料由评价实施单位保存,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电子数据由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长期保存。
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电子数据的储存介质,按保密介质管理规定保管。
第三十四条 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应每日定时对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电子数据进行备份,每周对备份数据进行一次恢复测试,并做好维护记录。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系统进行复查核验,保证系统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评价.
第三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在“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和“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上公示和发布。需在其他媒介发布的,内容应相同。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外公布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异议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建立健全处理机制.
第三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的异议由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处理,原评价人员应当回避。
企业市场行为评价的异议处理,以有关法定机关出具的有效文件为依据。企业现场行为评价的异议处理,以留存的评价纸质资料、影像资料和现场事实为依据。
第三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公示期内,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提出异议。异议人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和具体事实理由。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回复.
第三十九条 公示期内的企业市场行为评价异议,应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提出.
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应在受理当日内将异议在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并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作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应送达异议人,并自次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对企业现场行为评价当场提出异议的,评价实施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另行指派人员对异议事项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送达异议人当日内在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
第四十一条 公示期内的企业现场行为评价异议,应向评价实施单位或市、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评价实施单位或市、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异议当日内将异议在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
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处理的异议,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转送有权评价实施单位处理。
第四十二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公示期内的企业现场行为评价异议作出处理意见,并在处理意见送达异议人当日内在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
异议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复核。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建复核小组作出复核决定送达异议人,并自次日起生效。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复核决定为企业现场行为评价的最终决定。
第四十三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由有权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四条 建立异议统计分析制度,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定期将异议处理情况抄送市级评价实施单位,市级评价实施单位汇总分析后上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四十五条 生效的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数据,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以下情形确需更改的,应由企业自行申报或评价实施单位填写《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系统数据更改申报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更改。
(一)有权部门依法撤销或变更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数据的;
(二)同一事由产生其他法律后果,按评价标准需更改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数据的;
(三)其他法定原因导致已发布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数据需更改的。
第四十六条 经批准更改的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数据,由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改,并做好见证记录。
更改后的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不具有溯及效力。
第七章 评价运用
第四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应在建筑业企业库、人员库和项目库中同步联动记录.
第四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在国有投资(含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工程的招投标评分中占10%,其他工程参照执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纳入招投标评分的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以招标文件确定的开标之日为准。
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按联合体中最低评价认定.
第四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应与企业资质资格动态监管、评优评先、政策扶持等相结合,具体办法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章 罚 则
第五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资质申报、诚信综合评价、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相关机构应予以通报,并按评价标准实施评价。
建筑施工企业经责令仍不申报处罚信息的,按评价标准加倍执行.
第五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工作情况,纳入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年度目标考核。
评价实施单位不按规定程序评价、不按规定时限评价、评价情况与实际不符的,责令限期改正,在全市予以通报。由此造成集中投诉或不良影响的,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评价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评价资格、调离工作岗位、撤职等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权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 评价实施单位不按规定程序,擅自修改记载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的纸质、影像、电子数据等资料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权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未按规定保存记载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的纸质、影像、电子数据等资料,造成丢失、损坏或被篡改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权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项目报建、招标公告发布、招投标情况确认、合同备案、施工许可、质量安全、合同履约以及诚信评价的监督管理,市、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实时记录、动态发布。需在其他媒介上发布的,内容应相同.
第五十六条 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需在工程项目现场进行的,其计分规则、信息采集审核、异议处理等按本办法有关企业现场行为评价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结构(略)
2.企业市场行为信息采集审核流程图(略)
3.企业现场行为信息采集审核流程图(略)
4.评价实施单位两级审核制度流程图(略)
5.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相关机构两级审核制度流程图(略)
6.公示期内异议处理流程图(略)
7.建筑施工企业诚信信息申报表(略)
8.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系统数据更改申报表(略)
9.建筑施工企业诚信信息责令申报通知书(略)
10.建筑施工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抄告表(略)
铁路基建工程流动施工津贴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 铁道部
【颁布日期】 19620929
【实施日期】 19620929
【章名】 全文
一、基建工程流动施工津贴主要是为了适应新建铁路基层流动施
工单位的职工长年随工程在外流动施工期间,工作条件较为艰苦,生活费
用较大的需要,所给予的一种补贴。
二、本办法适用于新建铁路基层流动施工单位的正式职工(包括实习
生、练习生、学徒工)。
三、津贴标准:(表略)。
四、津贴发给范围:
1、对直接从事流动施工工作的工程段(原工区)或分队职工,按第
一类津贴标准发给。
2、对随工程流动的直接领导施工的工程处或工程段、队(相当于工
程处)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的职工,按第二类津贴标准发给。
3、新建铁路在临时管理期间,由于生活条件、尚未改变对临时管理
的职工,可按第二类津贴标准发给,正式交付营之次月起应停止发给。
4、随工程流动的各级机构,在转移工地时,暂留守在原工作地的职
工,原享受的流动施工津贴一律按第二类津贴标准发给。对留守在固定基
地的职工不发给此项津贴。
5、对属于较长期固定性的单位,如工程局机关及直属医院、学校、
印刷厂(所)、临时管理处(科)以及机械经租站、机械修配厂、制木厂
、材料厂等单位的职工,一律不发给流动施工津贴.
但上述单位职工赴施工现场进行工作或出差时,在现场工作或出差期
间应分别支给流动施工津贴或出差津贴(对机械经租站、机械修配厂的工
人,随机械出租在现场工作期间发给流动施工津贴)。
五、津贴发给办法:
1、此项津贴自职工到工地或工作地之次日起到离开工地或工作地之
前日止,按实际工作日数发给.转移工地的行程期间按出差办理,不再支
给此项津贴。
2、职工因工负伤在原基层施工单位治疗休养期间、原享有的流动施
工津贴可按同班(组)其它职工正常工作日数发给.离开原工作地到外地
治疗休养的,应停发津贴。
3、在工地进行经验交流时,津贴可按应享受的日数发给。
4、前述1、2、3项以外的情况(如正日的:停工、请各种有薪假
、无薪假以及入学等),一律不发此项津贴。
5、享有流动施工津贴的职工,到实行流动施工津贴单位助勤时,按其担任工作,按照被助勤单位的标准发给流动施工津贴,不再发给助勤津贴。如到无流动施工津贴单位助勤时,发给助勤津贴,不再发给流动施工津贴.
六、凡是由流动施工单位调到其他不实行此项津贴的单位工作时,应从调离之时起停发此项津贴,新单位一律不得予以保留或作其他处理.
七、凡是按工资或工资百分比计算的待遇,不得包括此项津贴。
八、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统一由铁道部修改公布之;解释权授予劳动工资局.各局补充细则,超出本办法规定范围的,必须事前报部批准后实行。
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关于实行建筑安装企业职
工流动施工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
【颁布日期】 19770624
【实施日期】 19770624
【章名】 通知
建筑安装企业流动性大,劳动条件差,而且经常远离基地施工,职工
同家属两地生活,生活费用加大。为了适当补贴由于流动施工而增加的额
外开支,更好地贯彻执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适应
流动施工的特点,以利国家建设任务的完成,特制定《建筑安装企业职工
流动施工津贴试行办法》。这个办法已经国家劳动总局同意,国务院领导
同志批准,现发给你们,请本着从紧从严的精神研究执行。
实行流动施工津贴试行办法,必须在当地党委的一元化领导下,深入
揭批“四人帮”,坚持无产阶级政治挂帅,认真做好职工的政治思想工作
。
在实行过程中的问题和经验望及时告诉我们.
【名称】 附:建筑安装企业职工流动施工津贴试行办法
【题注】
【章名】 全文
一、建筑安装企业流动性大,施工分散,露天作业,劳动条件比较艰
苦。职工同家属长期两地分居,生活费用增大。为了关心职工生活,更好
地贯彻执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适当补贴职工由于流动施工
而增加的额外开支,特制定本办法。
二、凡离开城市或基地到远郊区和山区、偏僻地区施工的,实行流动
施工津贴。本津贴分两种:第一种,每人每天两角,适用于到远郊区(县
)施工的单位;第二种,每人每天三角,适用于到山区、偏僻地区施工的
单位。施工工程结束,返回城市或基地后,应即停发本津贴.
原有津贴标准高于本规定的,新进职工一律按新标准发给。
三、本津贴办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的建筑安装企业的正式职工和工作满一年以上的临时工.民工和亦工亦农人员不实行本办法.
四、本津贴按在施工工地实际出勤天数发给.但因工负伤,在医疗期间可以照发。
凡享受本津贴的,不能同时享受性质相同的其他津贴。
五、本津贴从工资基金项下开支。实行本津贴所需的费用,列入工程预算,由基本建设投资中解决.
六、各省、市、自治区基本建设主管部门,可会同劳动部门根据本办法的精神制定实施细则,报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批准后实行,并报
国家建委和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关于公司推荐到被投资单位任职人员施工现场交通生活补贴发放相关事宜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1年5月12日 编辑:admin 有322位读者读过此文
岷电人[2021]27号
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分支机构:
根据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下称“公司”)2021年第三期《总经理办公会纪要》精神,考虑到公司推荐到被投资单位任职人员(下称“任职人员”)施工现场环境艰苦,公司作为被投资单位股东原则同意发放施工现场交通生活补贴(下称“补贴")。现将任职人员补贴发放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费用来源:
被投资单位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补贴费用相关事宜的,该费用由被投资单位承担;审议未通过补贴费用相关事宜的,则任职人员的补贴费用由公司承担。
请公司推荐并经被投资单位股东会、董事会依法选举担任的被投资单位董事长或总经理,尽快依法提请被投资单位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被投资单位补贴费用相关事宜,并将相关会议决议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及总经理工作部备案,以便公司决定补贴费用的来源及发放方式。
二、由公司承担补贴费用的任职人员补贴标准:
(一)每月补贴基数:中级管理岗位员工800元/月·人,初级管理岗位员工600元/月·人,普通级岗位员工400元/月·人.
(二)任职人员补贴综合考核系数详见附件。
(三)按照任职人员在施工现场的实际天数计发补贴。
三、补贴费用报销程序及要求:
(一)公司承担补贴费用的任职人员,应根据其考勤记录按季度凭合法的交通、餐饮票据在限额内报销,由公司推荐并经被投资单位股东会、董事会依法选举担任的被投资单位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核并经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复核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发放。
公司承担补贴费用的任职人员在报销补贴费用时,须将其考勤纪录一并报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及人力资源部备案。
(二)由公司推荐并经被投资单位股东会、董事会依法选举担任的被投资单位董事长或总经理对考勤记录的真实性负责.
如因考勤记录不真实造成多发补贴费用的,则多发的补贴费用由上述被投资单位董事长或总经理自行承担。同时,公司将根据《公司章程》《总经理工作细则》相关规定,并视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给予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调整岗位、岗级、解聘职务等.
四、适用范围:
本通知仅适用于施工期间理县九加一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汶川浙丽水电开发、金川杨家湾水电力以及甘孜州康定华龙水利电力投资开发等四家单位的任职人员。
附件:任职人员补贴综合考核系数表
二00八年五月八日
“岷电人[2021]27号”文件附件
任职人员补贴综合考核系数表
序号
单 位
系数
1
甘孜州康定华龙水利电力投资开发
2。00
2
金川杨家湾水电力
2.00
3
理县九加一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1。50
4
汶川浙丽水电开发
1.50
汝城县城市建设十大工程项目启动费用
和施工现场津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合理控制建设成本,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建设十大工程项目是指汝城大道、厦蓉高速连接线、新区专业市场、龙腾国际大酒店、城南住宅小区、爱莲广场、爱莲大道、环城东路、城区垃圾处理场和污水处理厂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建设十大工程等重点建设项目启动费用与施工现场津补贴管理,其他基本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四条 启动费用是指为筹建城市建设十大工程等重点建设项目而发生的前期性质开支,主要指开办费和前期差旅费及相关办公费等,每个重点建设项目原则上由县财政投入5万元做为启动资金,不得用于购置汽车、电脑、打印设备、摄像、照相器材。特殊重点建设项目和特大项目可以适当增加。
第五条 施工现场津补贴发放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施工现场津补贴按实际出勤天数发放,发放标准参照所在地差旅费标准执行,每日不超过10元,每月总额原则上不超过220元。通讯费用100元/月包干,由财政统一安排按月发放;
(二)重点建设项目抽调人员所在原单位经济福利待遇不变;
(三)临时聘用人员工资按劳动人事部门核定的标准或劳动合同规定发放。
第六条 城市建设十大工程各指挥部工作人员的施工现场津补贴及通讯补贴,由县城市建设十大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汇总造册,在次月的5日前报县财政部门进行初审,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领导审批。
第七条 施工现场津补贴和通讯补贴由县财政负担,县财政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发放清单,统筹安排资金直接通过银行统一发放,交叉参加2个以上(包含2个)指挥部的工作人员不重复发放。
第八条 参加征地拆迁等工作的村民误工费,每个误工日按40元标准发放,从村组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九条 各重点工程指挥部和业主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规定发放工作人员施工现场津补贴,同级和上级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津补贴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擅自乱发放施工现场津补贴的,由相关部门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施工一线工程技术人员岗位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中铁十六局二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基层工程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积极性与创造性,更好地服务于企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的实施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条 工程技术人员岗位补贴实行统一补贴和评选优秀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 公司设立工程技术人员岗位补贴管理委员会,其职责是负责本暂行办法实施的宏观管理与监督指导和评选优秀工程技术人员工作,人力资源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岗位补贴的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公司范围内在施工一线直接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含测量、试验人员),均可享受工程技术人员岗位补贴。
第六条 岗位补贴标准为:高级职称500元/月,中级职称400元/月,助理级职称300元/月,员级职称及其他人员200元/月.由所在工资发放单位随工资逐月发放.在施工一线工作不满一个月的,按实际考勤计发.
第三章 优秀工程技术人员评选条件、待遇和程序
第七条 公司范围内在施工一线连续从事工程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不担任公司副总工程师及以上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均可参加优秀工程技术标兵、优秀工程技术骨干和优秀技术能手评选。
第八条 近五年来,在省部级以上刊物上发表过一篇工程专业技术论文或工法的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参加优秀工程技术标兵的评选:
1、胜任了三个及以上中型项目总工者;
2、胜任了二个及以上大型项目总工者;
3、胜任了一个及以上特大型项目总工者;
4、胜任了三个及以上大型项目测量负责人或试验负责人者;
5、解决了工程施工上关键技术问题,在集团公司范围内处于领先地位,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
第九条 近五年来,在局级以上刊物上发表过一篇工程专业技术论文或工法的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参加优秀工程技术骨干的评选:
1、胜任了三个及以上小型项目总工者;
2、胜任了二个及以上中型项目总工者;
3、胜任了一个及以上大型项目总工者;
4、胜任了二个及以上大型项目测量负责人或试验负责人者;
5、胜任了三个及以上中型项目工程部长或分项工程技术负责人者;
6、胜任了二个及以上大型项目工程部长或分项工程技术负责人者;
7、胜任了一个及以上特大型项目工程部长或分项工程技术负责人者;
8、解决了工程施工上关键技术问题,在公司范围内处于领先地位,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
第十条 近五年来,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只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可参加优秀工程技术能手的评选:
1、胜任了二个及以上小型项目总工者;
2、胜任了一个及以上中型项目总工者;
3、胜任了一个及以上大型项目测量负责人或试验负责人者;
4、胜任了二个及以上中型项目工程部长或分项工程技术负责人者;
5、胜任了一个及以上大型项目工程部长或分项工程技术负责人者;
6、在施工一线,工程施工技术成绩突出,大家一致公认者。
第十一条 优秀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每次评选不超过60名(优秀工程技术标兵不超过10名,其中测量和试验方面最多各1名;优秀工程技术骨干不超过20名,其中测量和试验方面最多各3名;优秀工程技术能手不超过30名,其中测量和试验方面最多各4名).各类别人员每届不一定满额,对高类别落选的技术人员可继续参与下一类别的评选。
第十二条 评选出的优秀工程专业技术人员按优秀工程技术标兵、优秀工程技术骨干和优秀工程技术能手分别给予1000元/月、800元/月、600元/月的优秀工程技术人员津贴.自评选年次年1月起由所在单位随工资逐月发放.享受优秀工程技术人员津贴的,不再享受工程技术人员岗位补贴.
第十三条 优秀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安排、专业培训、学术交流及配偶的招聘录用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 优秀工程技术人员每两年评选一次。其推荐、考察、评审、公示及评选结果等分别于评选年第四季度完成。入选者在公司范围内公示半个月后,报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公司年度工作会上公布当选人员名单,并颁发优秀工程技术人员证书.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工程技术人员申请岗位补贴,须由所在单位填写《工程技术人员岗位补贴审批表》,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经工程技术人员岗位补贴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享受。
第十六条 因工作岗位变动不再从事一线工程技术工作的,其岗位补贴自岗位变动之日起予以取消.重新从事施工一线工程技术工作,须按程序审批后享受岗位补贴。获优秀工程技术人员称号后不再从事一线工程技术工作,则取消津贴保留其称号。在优秀工程技术人员称号有效期内重新从事一线工程技术工作的,其津贴自岗位变动之日起予以恢复.
第十七条 对连续三届获公司“优秀工程技术人员”称号,并一直在施工一线从事工程技术工作,且不在本办法第十八条之列者,可长期享受第三届获评津贴,而不占每届选评的总名额.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的,经所在单位申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公司工程技术人员岗位补贴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则不再享受规定待遇:
(一)已递交辞职报告、调出申请的,不再享受岗位补贴和优秀工程技术人员津贴;
(二)在工程技术工作中,发生等级事故且负有直接责任的,一年之内不得享受岗位补贴;享受优秀工程技术人员津贴的予以取消,且不得参加当期优秀工程技术人员评选。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一年之内不得享受岗位补贴;享受优秀工程技术人员津贴的予以取消,且不得参加当期优秀工程技术人员评选。
(四)在评选优秀工程技术人员中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的,不得参加本届和下届评选;
(五)无故不服从公司统一调配的,不得享受岗位补贴和优秀工程技术人员津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小、中、大、特大型项目为:
1、小型项目:指工程施工合同造价在3千万元以下的项目;
2、中型项目:指工程施工合同造价在3千万元(含)以上,或1千万元(含)以上结构复杂的技术密集型项目;
3、大型项目:指工程施工合同造价在8千万元(含)以上,或5千万元(含)以上结构复杂的技术密集型项目;
4、特大型项目:指工程施工合同造价在2。0亿元(含)以上,或1。0亿元(含)以上结构复杂的技术密集型项目。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五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质量信誉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办建设发[2005]52号
各铁路局,青藏铁路公司,工程管理中心,中铁投资公司,各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各合资铁路
为深入贯彻落实铁路建设新理念,进一步提高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引导施工企业加强现场管理,保证铁路建设特别是客运专线建设的工程质量,铁道部决定建立施工企业质量信誉评价体系.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了《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质量信誉评价暂行办法》,经部同意,现予印发,请各相关单位按照执行。
请各建设单位依照本办法,迅速对今年以来施工企业质量信誉进行一次评价,评价结果于9月底前报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铁道部办公厅
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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