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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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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 则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直属海事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1号)有关要求,我局修订了 《〈中华⼈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中华⼈民共和国海事局 2020年10⽉30⽇ 《中华⼈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 第⼀条为规范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实施《中华⼈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 2020年第11号)(以下简称“20规则”),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条“20规则”第五条适任证书“适⽤的限制”栏应明确持证⼈所限制适⽤的船舶种类、主推进动⼒装置种类及特殊设备 的操作: (⼀)限制适⽤的船舶种类为客船、滚装客船、⾮运输船、⽔产品运输船、⽔产运输船(鲜销)。 (⼆)限制适⽤的船舶主推进动⼒装置的种类为内燃机、蒸汽轮机、燃⽓轮机。 (三)限制适⽤的特殊设备操作为电⼦海图显⽰与信息系统、⾃动雷达标绘仪。 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和⾼级船员除持有有效的相应的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外,适任证书上还需要相应取 消不适⽤于客船或滚装客船的限制;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任职的普通船员以及在其他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所有船员, 其适任证书不载明相应的特殊类型船舶适⽤限制,但应持有相应有效的特殊培训合格证。 第三条申请消除适任证书船舶主推进动⼒装置种类、特殊设备操作限制的,应完成《海船船员培训⼤纲》规定的相应内 容培训并通过考试。 第四条申请消除适任证书客船或滚装客船任职限制的,应持有相应的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在客船上任职的海船船 员持有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Ⅱ者⽆须持有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Ⅰ;在滚装客船上服务的船长、⾼级船员和直接负 责货物装卸和系固、关闭船体开⼝及在滚装处所负责旅客上下船的船员,还应当持有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Ⅲ。 持有不适⽤于客船或滚装客船适任证书的船长和⾼级船员,申请取消客船或滚装客船适任限制,应根据“20规则”第⼆章 第三节规定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完成相应的见习;在滚装客船上完成见习的可以同时申请取消客船适任限制。 在两港间航程50海⾥及以上客船或滚装客船上任职的船长还应具有航海技术或船舶驾驶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但已具有 ⾼级船长职称的除外。 第五条见习三副、⼆副完成除货物运输内容外其他船上见习的可以申请“仅适⽤于⾮运输船”的三副、⼆副适任证书;持 有“仅适⽤于⾮运输船”适任证书的三副、⼆副完成不少于3个⽉货物运输内容船上见习可以申请取消其适任证书上载明 的“仅适⽤于⾮运输船”的限制。 已持有适⽤于货物运输船舶适任证书的船员在各类⾮运输船上2020年11⽉ 1 ⽇之后的海上服务资历不能够作为晋升货物 运输船舶⼤副、船长的海上服务资历;持有“仅适⽤于⾮运输船”船长和⼤副适任证书申请消除“仅适⽤于⾮运输船”限制 的,应通过附录1 《海船船员适任考试科⽬与项⽬》中“船舶结构与货运”科⽬理论考试和“货物积载与系固”项⽬评估,并 完成不少于3个⽉货物运输内容船上见习。 第六条“20规则”第七条中船长和驾驶员职务由⾼到低顺序为船长、⼤副、⼆副、三副;轮机长和轮机员职务由⾼到低顺 序为轮机长、⼤管轮、⼆管轮、三管轮;⽆线电操作⼈员职务由⾼到低顺序为⼀级⽆线电电⼦员、⼆级⽆线电电⼦员、 通⽤操作员、限⽤操作员。 甲板部⽀持级船员职务由⾼到低为⾼级值班⽔⼿、值班⽔⼿,轮机部⽀持级船员职务由⾼到低为⾼级值班机⼯、值班机 ⼯。 第七条船员取得适任证书需符合“20规则”第⼗⼀条规定的任职岗位健康要求。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应按照《船员健康 检查要求》开展检查,并为符合健康标准的船员签发健康证明。 在2014年7⽉ 1 ⽇之前已经持有《船员服务簿》的海船船员,其听⼒检查标准可以按下列标准执⾏:以电测听⼒计测 定,⼀⽿裸听⼒在0.5 kHz、 1.0 kHz、 2.0 kHz、 3.0 kHz频段上平均⼩于等于30 dB;另⼀⽿裸听⼒在0.5 kHz、 1.0 kHz、 2.0 kHz、 3.0 kHz频段上平均⼩于等于40 dB。 第⼋条“20规则”第⼗⼀条规定的船员专业外语考试⼤纲见附录2。 第九条船员申请适任证书,应当填写《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见附录3)并按照“20规则”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提 交相关材料,船员管理系统中已有其电⼦信息的,可免于提交相应纸质材料。 持有船长或⾼级船员适任证书申请新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在签发新适任证书时,应注销原持有的船长或⾼级船员 适任证书;持有值班⽔⼿或值班机⼯适任证书申请⾼级值班⽔⼿或⾼级值班机⼯适任证书时,海事管理机构在签发新适 任证书时,应注销原持有的值班⽔⼿或值班机⼯适任证书。 第⼗条被吊销适任证书根据“20规则”第⼆⼗⼆条申请适任考试和发证的,以及被注销适任证书根据“20规则”第四⼗九条 申请评估和发证的,航区和等级与原适任证书保持不变,职务降低⼀级。其中,三副、三管轮、电⼦电⽓员为⾼级船员 最低职务,可直接申请三副、三管轮、电⼦电⽓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值班⽔⼿、值班机⼯、电⼦技⼯为参加航⾏和轮机 值班的普通船员的最低职务,可直接申请值班⽔⼿、值班机⼯、电⼦技⼯适任考试和发证。 符合本条第⼀款规定的申请适任考试和发证情形的,免于岗位适任培训和船上见习。 第⼗⼀条“20规则”第⼆⼗七条“初次申请”是指第⼀次申请适⽤于客船或滚装客船的轮机长、轮机员、电⼦电⽓员适任证 书,已经持有适⽤于客船或滚装客船三管轮、⼆管轮、⼤管轮、电⼦电⽓员适任证书的船员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职务 晋升、航区扩⼤或功率提⾼不属于“初次申请”。 第⼗⼆条“20规则”第⼆⼗九条规定的适任考试按照《海船船员培训⼤纲》确定的适任标准和内容实施,适任考试科⽬和 项⽬见附录1。 第⼗三条“20规则”第三⼗条中“向有相应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系指: (⼀)理论考试:初考应向培训机构所在地具有相应考试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补考可向任何有相应考试权限的海 事管理机构申请。 (⼆)评估:应向培训机构所在地具有相应考试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20规则”第三⼗条第(⼆)项“适任证书类别”系指适任证书的航区、等级、职务。 “20规则”第三⼗条第(四)项“相应培训证明”系指申请适任考试前1年内取得的相应岗位适任培训证明; “相应海上任职资 历”系指“20规则”附件《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培训、海上任职资历和适任考试要求》中“海上服务资历”栏所列资历。 第⼗四条适任考试理论考试和评估可以分开申请。船员申请理论考试初考或评估初考时,应⼀次性申请全部理论考试科 ⽬或者评估项⽬,并提交《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考试申请表》(见附录4)及提供“20规则”第三⼗条规定的信息,船 员管理系统中已有相关信息的免于提供。 第⼗五条“20规则”第三⼗⼆条“初次适任考试”系指船员完成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后,第⼀次申请相应的适任考试; “准考 证签发之⽇”以所申请适任考试的理论考试准考证和评估准考证的较早⽇期为准。 理论考试和评估补考可以分别申请5次;每次补考,不论申请科⽬或者项⽬的数量,均视为1次补考。 第⼗六条取得海船船员三副、三管轮、电⼦电⽓员培训许可的全⽇制航海中专、专科及以上学历教育资格的院校,⾃其 取得相应许可之⽇起⼊学且完成⼊学报备的相关专业全⽇制学⽣(以下简称航海类学⽣),在校期间可申请与所学专业 取得相应许可之⽇起⼊学且完成⼊学报备的相关专业全⽇制学⽣(以下简称航海类学⽣),在校期间可申请与所学专业 相应的初次适任考试。 航海类学⽣完成毕业报备的,可按以下要求申请操作级适任考试: (⼀)在校期间未申请初次适任考试的,⾃取得毕业证书之⽇起5年内可凭毕业证书向任何具有相应考试权限的海事管 理机构申请初次适任考试。 (⼆)在校期间已申请的初次适任考试及相关补考未全部通过或成绩失效,以及取得毕业证书之⽇起5年内未申请初次 适任考试的,在具有不少于12个⽉相应的⽀持级海上服务资历后,可凭毕业证书向任何具有相应考试权限的海事管理机 构按照初次适任考试的相关要求申请适任考试。该适任考试未通过或成绩失效的,再次申请适任考试需重新参加相应的 岗位适任培训。 航海类学⽣在理论考试全部通过后进⾏船上见习的,评估补考期限按照其船上见习所占⽤时间相应顺延。 第⼗七条申请⽆限航区适任考试者,⾃初考之⽇起3年内仅下列科⽬或者项⽬不合格,经本⼈申请,其已合格的科⽬、 项⽬成绩可作为沿海航区相同职务适任考试成绩,成绩有效期⾃其他科⽬和项⽬全部通过之⽇起计算: (⼀)船长和驾驶员“航海英语”理论考试科⽬; (⼆)轮机长和轮机员“轮机英语”理论考试科⽬和“轮机英语听⼒与会话”评估项⽬; (三)电⼦电⽓员“电⼦电⽓员英语”理论考试科⽬和“电⼦电⽓员英语听⼒与会话”评估项⽬; (四)值班⽔⼿、值班机⼯和电⼦技⼯“英语听⼒与会话”评估项⽬。 申请GMDSS通⽤操作员适任考试者,⾃初考之⽇起3年内仅“GMDSS英语阅读”理论考试科⽬和“通信英语听⼒与会话”评 估项⽬不合格,经本⼈申请,其已合格的科⽬、项⽬成绩可作为GMDSS限⽤操作员适任考试成绩,成绩有效期⾃其他 科⽬和项⽬全部通过之⽇起计算。 第⼗⼋条通过三副适任考试并通过“⽔⼿⼯艺”评估的,可视为通过相应航区、相应等级的值班⽔⼿适任考试;通过三管 轮适任考试可视为通过相应航区、相应等级的值班机⼯适任考试;通过电⼦电⽓员适任考试可视为通过相应航区电⼦技 ⼯适任考试。 三副与值班⽔⼿理论考试科⽬和评估项⽬对应关系见附录1中表⼀、表⼆,三管轮与值班机⼯理论考试科⽬和评估项⽬ 对应关系见附录1中表三、表四,电⼦电⽓员与电⼦技⼯的理论考试科⽬和评估项⽬对应关系见附录1中表六、表七。 第⼗九条已取得三副、三管轮或者电⼦电⽓员海船船员培训项⽬的船员培训许可,且培训质量体系运⾏有效、培训质量 良好的培训机构,以校内培训和船上培训相结合分段完成岗位适任培训的,满⾜以下要求,其学员培训期间在船培训、 见习的资历可全部或者部分计⼊相应职务的见习资历: (⼀)已设置符合《海船船员培训⼤纲》要求且与拟开展培训安排相适应的培训课程,包括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安排 符合规定要求的教学⼈员,编制与培训计划相适应的船上培训记录簿和船上见习记录簿。开展船上培训前完成《海船船 员培训⼤纲》规定岸基培训所有内容的,可直接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的相应船上见习记录簿。 (⼆)培训课程在开展培训前应经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确认,并已由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备。 (三)开展船上培训前已按规定将船上培训计划、学员名单,负责指导和训练学员的船长及⾼级船员的名单、资历等信 息报送直属海事管理机构。 第⼆⼗条学员培训期间船上培训、见习的资历,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按以下规定计⼊其相应职务的见习资历: (⼀)完成不少于12个⽉船上培训、见习,且在船长或者合格的⾼级船员的指导下履⾏了不少于6个⽉的驾驶台或者机 舱值班职责,船上培训、见习不低于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的相应船上培训见习记录簿规定要求,并已通过直属海事管 理机构评估确认的,可以认可其12个⽉相应职务的船上见习资历;但未经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评估确认或经直属海 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评估确认未达到船上见习记录簿规定培训要求的,不予认可见习资历。 (⼆)完成了不少于12个⽉船上培训、见习,但未在船长或者合格的⾼级船员的指导下履⾏了不少于6个⽉的驾驶台或 者机舱值班职责的,可以根据其船上培训计划的安排,认可其最长不超过6个⽉相应职务的船上见习资历。 第⼆⼗⼀条依照“20规则”四⼗⼀条申请承认签证应由雇佣外国船员适任证书持有者的航运公司向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申 请。 在办理承认签证时,如涉及在油船、化学品船和液化⽓船任职的,应依照我国与船员证书签发国签署的船员证书互认协 议的约定,⼀并办理相应特殊培训合格证的承认签证,并在适任证书的承认签证中载明适⽤的相应特殊类型船舶。 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通过缔约国主管机关⽹站或缔约国公布的电⼦邮箱等⽅式对申请⼈提交的船员证书真 实性进⾏核实,并核实航运公司与该船员的雇佣关系。 第⼆⼗⼆条“20规则”第四⼗⼆条第⼆款规定的“考核”⽅式为参加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组织的考试。 第⼆⼗三条有“20规则”第四⼗⼋条规定情形的,由负责调查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组织船员适任能⼒进⾏考核;发⽣在境 外的,由签发证书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组织船员适任能⼒进⾏考核。 考核结果表明船员不再符合适任条件的,由组织考核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注销其适任证书或者承认签证。 第⼆⼗四条“20规则”附件《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培训、海上任职资历和适任考试要求》中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的航 区按照船员所服务船舶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界定。 “20规则”对海上服务资历如⽆其他规定,均为申请者需具有相应航区、相应等级、相应职务的海上服务资历。 船员服兵役期间的时间不计⼊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发证要求的时间限制。 船员申请适任证书职务晋升、航区扩⼤、吨位或功率提⾼所需要的海上服务资历,应是⾃参加岗位适任培训之⽇起向前 计算5年内相应的有效资历;⽆需参加岗位适任培训的,应是⾃申请考试或者发证之⽇起前5年内相应的有效资历。 申请适⽤于两港间航程50海⾥及以上客船、滚装客船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和初次申请适⽤于两港间航程50海⾥及以上 客船、滚装客船轮机长、轮机员、电⼦电⽓员适任证书所需要的其他种类海船上的服务资历不限于近5年内。 持有船长或驾驶员适任证书者申请⽆线电操作⼈员适任证书再有效时,其船长或驾驶员任职资历等同于⽆线电操作服务 资历;持有⽆线电操作⼈员适任证书在海上浮动设施上⾏使⽆线电操作⼈员职能的,可视为⽆线电操作服务资历。 见习三副、见习⼆副、见习三管轮、见习⼆管轮或见习电⼦电⽓员资历,可相应作为申请签发值班⽔⼿、值班机⼯或电 ⼦技⼯适任证书的船上见习资历。为申请签发适任证书⽽取得的船上见习资历,可作为申请签发精通救⽣艇筏和救助艇 培训合格证的海上服务资历。 同时持有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和海上公务船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在相应航区、相应吨位或功率的海上公务船上的服务资 历,可视为相应航区、相应吨位或功率的⾮运输船海上服务资历。 第⼆⼗五条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可制定“20规则”六⼗四条规定的仅适⽤于在本辖区航⾏船舶的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 (⼀)在两港间航程不⾜50海⾥的客船或者滚装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和⾼级船员; (⼆)在未满100总吨船舶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 (三)在主推进动⼒装置未满220千⽡船舶上任职的轮机部船员; (四)仅在船籍港和船籍港附近⽔域航⾏和作业的船舶上任职的船员; (五)摩托艇驾驶员。 对于本条第⼀款(⼀)项不另⾏制定办法的,按“20规则”两港间航程50海⾥及以上的客船或者滚装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和 对于本条第⼀款(⼀)项不另⾏制定办法的,按“20规则”两港间航程50海⾥及以上的客船或者滚装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和 ⾼级船员要求执⾏;对于本条第⼀款(⼆)(三)(四)项不另⾏制定办法的,按“20规则”规定的相关要求执⾏。 本条第⼀款第(⼆)(三)项船员称为“⼩型海船船员”。 按照本条第⼀款规定消除在两港间航程不⾜50海⾥的客船或者滚装客船上任职限制的船长和⾼级船员,如按照“20规 则”申请所持适任证书的职务晋升、航区扩⼤、吨位或功率提⾼、再有效,应符合“20规则”第⼆章第⼆节的相应规定。 第⼆⼗六条⼩型海船船员按照“20 规则”第六⼗四条第⼆款项规定,申请“20 规则”适任证书,应满⾜以下要求: (⼀)持有⼩型海船船长和⾼级船员适任证书实际担任船长和⾼级船员职务合计不少于24个⽉,完成沿海航区未满500 总吨三副或未满750千⽡三管轮岗位适任培训后,可以申请沿海航区未满500总吨三副或未满750千⽡三管轮适任考试。 考试通过并完成船上见习后可申请沿海航区未满500总吨三副或未满750千⽡三管轮适任证书。 (⼆)持有⼩型海船值班⽔⼿、值班机⼯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值班⽔⼿、值班机⼯不少于12个⽉,完成沿海航区未满500 总吨值班⽔⼿、未满750千⽡值班机⼯岗位适任培训后,可以相应申请沿海航区未满500总吨值班⽔⼿、未满750千⽡值 班机⼯适任考试。适任考试通过后可申请沿海航区未满500总吨值班⽔⼿、未满750千⽡值班机⼯适任证书。 “20 规则”第六⼗四条第⼆款规定的海上公务船船员可按下列要求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持有海上公务船⼀等适任证书并担任该职务不少于12个⽉的船长和⾼级船员,可以申请与其实际任职船舶的航区 和吨位(功率)等级⼀致的低⼀级职务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但需要按照“20 规则”完成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通过相应 的适任考试和完成规定的船上见习。其中持有海上公务船⼀等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申请“20 规则”相应航区、等级三 副、三管轮须实际任职不少于24个⽉。 (⼆)持有海上公务船⼆、三等适任证书并担任船长和⾼级船员职务合计不少于24个⽉,按照“20 规则”完成相应的岗位 适任培训、通过相应的适任考试和完成规定的船上见习后,可以申请沿海航区未满500总吨三副或未满750千⽡三管轮 船员适任证书。 (三)持有海上公务船值班⽔⼿、值班机⼯适任证书担任值班⽔⼿、值班机⼯不少于24个⽉的船员,可以申请与其实际 任职船舶的航区、吨位或功率等级⼀致的值班⽔⼿、值班机⼯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但需要通过相应的适任考试。 第⼆⼗七条持有“11规则”三副、⼆副、三管轮、⼆管轮适任证书的,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内可以继续在与适任证书限定的 吨位、功率相适应的船舶上继续任职。适任考试和发证过渡安排如下: (⼀)参加“11规则”500总吨及以上⾄3000总吨或3000总吨及以上三副、⼆副适任考试,以及参加“11规则”750千⽡及 以上⾄3000千⽡或3000千⽡及以上三管轮、⼆管轮适任考试,且成绩通过的,完成船上见习后可以相应申请“20规 则”500总吨及以上三副、⼆副或者750千⽡及以上三管轮、⼆管轮适任证书;有部分科⽬或项⽬未通过的,补考按“20规 则”科⽬或项⽬执⾏,成绩通过并完成船上见习后可以相应申请“20规则”500总吨及以上三副、⼆副或者750千⽡及以上 三管轮、⼆管轮适任证书。 (⼆)持有“11规则”500总吨及以上⾄3000总吨或者3000总吨及以上三副、⼆副适任证书的船员,或者持有“11规 则”750千⽡及以上⾄3000千⽡或者3000千⽡及以上三管轮、⼆管轮适任证书的船员,满⾜适任证书再有效条件的,可 以申请“20规则”500总吨及以上三副、⼆副或者750千⽡及以上三管轮、⼆管轮适任证书;不满⾜“20规则”适任证书再有 效条件的,也可申请“20规则”500总吨及以上三副、⼆副或者750千⽡及以上三管轮、⼆管轮适任证书,但签发的适任证 书有效期截⽌⽇期同原证书。 持有 “11规则”⽣效前签发的值班⽔⼿、值班机⼯适任证书且已持有有效的相应培训合格证书者,可继续申请换发“20规 则”相应航区和等级的值班⽔⼿、值班机⼯适任证书。 2005年10⽉31⽇前已取得⼩型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完成岗位适任补差培训后(补差培训⼤纲见附录5),可按照 本办法第⼆⼗六条第⼀款规定的职务对应关系申请沿海航区未满500总吨三副、值班⽔⼿或者未满750千⽡三管轮、值 班机⼯适任考试,成绩通过的,免于船上见习,可直接申请沿海航区未满500总吨三副、值班⽔⼿或者未满750千⽡三 管轮、值班机⼯适任证书。 第⼆⼗⼋条教育培训质量良好的航海院校可以根据“20规则”附件表注4(2)规定,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申请允许其航海类 本科教育学⽣参加⼆副、⼆管轮适任考试。 教育培训质量良好的航海院校可以根据“20规则”附件表注5规定,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申请认可其组织的⼆副或三副、 ⼆管轮或三管轮、电⼦电⽓员适任考试的部分或全部理论考试科⽬成绩。其中对于认可全部理论考试成绩的学⽣需要在 完成船上见习后,⽅可参加适任评估。 本条第⼀、⼆款规定的航海院校名单及其被认可成绩的理论考试科⽬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另⾏公布。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不定期对上述航海院校组织的考试进⾏监督检查,对考试组织管理不严、考场纪律松懈、因培养的船员素质技能低下导 致岗位上屡发责任事故的院校,不再允许其航海类本科教育学⽣参加⼆副、⼆管轮适任考试,不予承认其组织的理论考 试成绩。 第⼆⼗九条本办法下列⽤语的含义: (⼀) “⼤副”系指级别仅低于船长,并且在船长不能⼯作时替代船长指挥船舶的甲板部⾼级船员。 (⼆) “轮机长”系指主管船舶机械推进以及机械和电⽓装置的操作和维护的轮机部⾼级船员。 (三) “⼤管轮”系指级别仅低于轮机长,并且在轮机长不能⼯作时替代轮机长负责船舶机械推进以及机械和电⽓装置的 操作和维护的轮机部⾼级船员。 (四) “特殊培训”系指船上任职⼈员应按照《中华⼈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完成特殊培训并取得相应特殊培训合 格证的特殊类型船舶,如危险品船、客船、⼤型船舶等。 (五) “海上服务资历”系指与签发的证书或其他资格有关的船上服务经历。 (六) “职能”系指STCW规则指明的船舶操作、海上⼈命安全或保护海洋环境所需的⼀组任务、职责和责任。 (七) “运输船”系指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且登记为客船类、普通货船类和液货船类的机动船舶。 (⼋) “⾮运输船”系指运输船以外的海上机动船舶。 第三⼗条本办法⾃2020年11⽉ 1 ⽇起施⾏,有效期5年。《中华⼈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民共和国海船船 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9〕 292号)、《关于印发<国际航⾏船舶船员专业英语考 试和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08〕 529号)同时废⽌。 附录1 海船船员适任考试科⽬与项⽬ 表⼀ 船长、驾驶员和值班⽔⼿适任考试理论考试科⽬ 申考职务 申考形式 船长 ⼤副 三副 值班⽔⼿ 考试科⽬ 职务晋升 航区扩⼤吨位提⾼职务晋升航区扩⼤吨位提⾼职务晋升航区扩⼤吨位提⾼职务晋升 航海学 ★☆ ☆ ★ ★☆ ☆ ★ ★☆ ☆ ★ 船舶操纵与避碰 ★☆ ★☆ ★☆ ★☆ ★☆ ★ 船舶管理 ★☆ ☆ ★ ★☆ ☆ ★ ★☆ ☆ ★ 船舶结构与货运 ☆ 航海英语 ⽔⼿业务  ☆  ★☆  ★☆ ☆  ☆  ★☆  ★☆ ☆  ☆  ★ ★☆ 注: 1.申请⼆副与申请三副适任证书的理论考试科⽬相同。 2.表中标注“☆”的为500总吨及以上船员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对应的考试科⽬。 3.表中标注“★”的为未满500总吨船员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对应的考试科⽬。 4.沿海航区的船长和驾驶员免除《航海英语》理论考试科⽬。 5.通过⼆/三副《船舶操纵与避碰》和《船舶管理》科⽬的,这两科成绩可作为相应航区和等级的值班⽔⼿《⽔⼿业务》 科⽬成绩。 6. 申请“仅适⽤于⾮运输船”⼤副适任证书者免除《船舶结构与货运》理论考试科⽬。 7.持有“仅适⽤于⾮运输船”⼤副、船长适任证书者,申请取消适任证书⾮运输船限制者应加考《船舶结构与货运》。 表⼆ 船长、驾驶员、值班⽔⼿和⾼级值班⽔⼿适任考试评估项⽬ 注: 1.申请⼆副与申请三副适任证书的评估项⽬相同。 2.表中标注“☆”的为500总吨及以上船员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对应的评估项⽬。 3.表中标注“★”的为未满500总吨船员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对应的评估项⽬。 4.沿海航区的值班⽔⼿和⾼级值班⽔⼿免除《⽔⼿英语听⼒与会话》评估项⽬。 5.沿海未满500总吨船舶船长和驾驶员适任证书已取消《电⼦海图显⽰与信息系统/电⼦海图系统》《雷达操作与应⽤》 设备限制的,吨位提⾼时免于相应设备操作项⽬的评估。 6.通过⼆/三副《航海英语听⼒与会话》评估的,该项⽬成绩可作为⽆限航区值班⽔⼿和⾼级值班⽔⼿《⽔⼿英语听⼒与 会话》评估成绩;通过⼆/三副《船舶操纵、避碰与驾驶台资源管理》评估的,该项⽬成绩可作为值班⽔⼿《⽔⼿值班》 评估成绩。 7. 申请“仅适⽤于⾮运输船”⼤副适任证书者免除《货物积载与系固》评估项⽬。 8.持有“仅适⽤于⾮运输船”⼤副、船长适任证书者,申请取消适任证书⾮运输船限制者应加考《货物积载与系固》评估 项⽬。 表三 轮机长、轮机员和值班机⼯适任考试理论考试科⽬ 申考职务 申考形式  轮机长 ⼤管轮 三管轮 值班机⼯ 考试科⽬ 职务晋升 航区扩⼤功率提⾼职务晋升航区扩⼤功率提⾼职务晋升航区扩⼤功率提⾼职务晋升功率提⾼ 主推进动⼒装置 ★☆ ★☆ ★☆ ★ 船舶辅机 ★☆ ★☆ ★☆ ★ 船舶电⽓与⾃动化 ★☆ ★☆ ★☆ ★ 船舶管理 ★☆ ☆ ★ ★☆ ☆ ★ ★☆ ☆ ★ 轮机英语 ☆ ☆ ☆ ☆ ☆ ☆ 船舶动⼒装置 ★☆ ★☆ 机⼯业务 ★☆ ★ 注: 1.申请⼆管轮与申请三管轮适任证书的理论考试科⽬相同。 2.表中标注“☆”的为750千⽡及以上船员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对应的考试科⽬。 3.表中标注“★”的为未满750千⽡船员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对应的考试科⽬。 4.沿海航区的轮机长和轮机员免除《轮机英语》理论考试。 5.申请取消适任证书蒸汽轮机船舶适⽤限制的轮机长、轮机员应增加蒸汽轮机科⽬的考试。 6.申请取消适任证书燃⽓轮机船舶适⽤限制的轮机长、轮机员应增加燃⽓轮机科⽬的考试。 7.通过⼆/三管轮《主推进动⼒装置》《船舶辅机》和《船舶管理》科⽬的,这三科成绩可作为相应航区和等级的值班机 ⼯《机⼯业务》科⽬成绩。 表四 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机⼯和⾼级值班机⼯适任考试评估项⽬ 注: 1.申请⼆管轮与申请三管轮适任证书的评估项⽬相同。 2.表中标注“☆”的为750千⽡及以上船员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应参加的评估项⽬。 3.表中标注“★”的为未满750千⽡船员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应参加的评估项⽬。 4.通过⼆/三管轮《轮机英语听⼒与会话》评估的,该项⽬成绩可作为值班机⼯和⾼级值班机⼯《机⼯英语听⼒与会话》 评估成绩;通过⼆/三管轮《动⼒设备拆装》和《动⼒设备操作》评估的,这两个项⽬成绩可作为相应航区和等级值班机 ⼯《设备拆装与操作》评估成绩;通过⼆/三管轮《⾦⼯⼯艺》评估的,该项⽬成绩可作为值班机⼯《⾦⼯⼯艺》评估成 绩。 5.申请取消适任证书蒸汽轮机船舶适⽤限制的轮机长、轮机员应增加蒸汽轮机操作项⽬的评估,申请取消适任证书蒸汽 轮机船舶适⽤限制的⾼级值班机⼯、值班机⼯应增加蒸汽轮机机⼯值班项⽬的评估。 6.申请取消适任证书燃⽓轮机船舶适⽤限制的轮机长、轮机员应增加燃⽓轮机操作项⽬的评估,申请取消适任证书燃⽓ 轮机船舶适⽤限制的⾼级值班机⼯、值班机⼯应增加燃⽓轮机机⼯值班项⽬的评估。 表七 电⼦电⽓员、电⼦技⼯适任考试评估项⽬ 申考职务 科⽬ 理论考试科⽬ GMDSS综合业务 评估项⽬  表五 ⽆线电操作⼈员适任考试理论考试科⽬和评估项⽬ GMDSS限⽤操作员 GMDSS通⽤操作员⼆级⽆线电电⼦员⼀级⽆线电电⼦员 ☆ ☆ ☆ GMDSS英语阅读 ☆ ☆ ☆ ☆ ☆ ☆ GMDSS设备操作与维护 GMDSS设备操作 通信英语听⼒与会话  ☆  ☆ ☆  ☆  ☆ 申考职务 申考形式 考试科⽬  表六 电⼦电⽓员、电⼦技⼯适任考试理论考试科⽬ 电⼦电⽓员电⼦技⼯ 职务晋升 航区扩⼤ 职务晋升 船舶电⽓ ☆ 船舶机舱⾃动化 ☆ 船舶管理 ☆ ☆ 信息技术与通信导航系统 ☆ 电⼦电⽓员英语 ☆ ☆ 电⼦技⼯业务 ☆ 注: 1.申请沿海航区电⼦电⽓员适任证书的免除《电⼦电⽓员英语》考试科⽬。 2.通过电⼦电⽓员《船舶电⽓》《船舶机舱⾃动化》和《船舶管理》科⽬的,这三科成绩可作为相应航区的电⼦技⼯ 《电⼦技⼯业务》成绩。 表七 电⼦电⽓员、电⼦技⼯适任考试评估项⽬ 申考职务 申考形式 电⼦电⽓员电⼦技⼯ 评估项⽬ 职务晋升 航区扩⼤ 职务晋升航区扩⼤ 船舶电站操作与维护 ☆ 船舶电⼦电⽓管理与⼯艺 ☆ 通信与导航设备维护 ☆ 计算机与⾃动化 ☆ 电⼦电⽓员英语听⼒与会话 ☆ ☆ 电⼦技⼯实际操作 ☆ 电⼦技⼯英语听⼒与会话 ☆ ☆ 注: 1.申请沿海航区电⼦电⽓员适任证书的免除《电⼦电⽓员英语听⼒与会话》评估项⽬。 2.申请沿海航区电⼦技⼯适任证书的免除《电⼦技⼯英语听⼒与会话》评估项⽬。 3.通过电⼦电⽓员《电⼦电⽓员英语听⼒与会话》项⽬评估的,该项⽬成绩可作为电⼦技⼯《电⼦技⼯英语听⼒与会 话》评估成绩;通过电⼦电⽓员《船舶电站操作与维护》《船舶电⼦电⽓管理与⼯艺》《计算机与⾃动化》项⽬评估 的,这三个项⽬成绩可作为相应航区《电⼦技⼯实际操作》评估成绩。 表⼋ 适任证书再有效抽考理论考试科⽬和评估项⽬ 注: 1.表中标注“☆”的为500总吨及以上或750千⽡及以上船员,以及⽆线电操作⼈员对应职务的理论考试科⽬和评估项 ⽬。 2.表中标注“★”的为未满500总吨或未满750千⽡船员对应职务的理论考试科⽬和评估项⽬。 3.持有“仅适⽤于⾮运输船”⼤副适任证书者,抽考免除《船舶结构与货运》理论科⽬和《货物积载与系固》评估项⽬。 附录2 船员专业外语考试⼤纲 (仅适⽤于国际航⾏船舶⾮航⾏值班船员) 1.1 ⽇常问候 1 ⽇常问候与介绍 1.2⾃我介绍(姓名,职位,家乡,爱好等) 1.3 介绍他⼈(姓名,职务等) 2.1 陆上问路 2.2询问时间、⽇期和天⽓ 2.3 询问价格、数量和质量 2.4 买菜 2询问信息及寻求帮助 2.5 去银⾏(兑换点) 2.6 过海关 2.7去⼤使馆或领事馆 2.8 在机场/移民局 3.1 船上主要编制/职务英⽂名称 3.2 船上主要颜⾊、⽅位、⽅向的英⽂描述 3.3 船舶基础知识(船舶主要部位英⽂名称、常见重要设备/设施及场所的英⽂名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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