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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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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保证安全生产, 根据 公司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 规定》,结合安全生产管理的实际情况,拟订本规定。 第二条 *** 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赏;对发惹祸故、违犯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经济和行政处 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体现权责追查和奖罚分明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 质奖赏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惩戒、经济处分相结合。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查核程序 第五条 总师办是公司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归口职能部门, 负责实施本规定的有关查 核工作,会同公司公司有关部室监察和检查本规定的落实。 第六条 公司公司设置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奖赏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和成绩 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公司每年预留 200 万元工资额度,与公司公司安全查核扣减的工资 额度,一并作为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奖赏资本。切合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总 师办审核,提交绩效查核委员会批准后,人力资源部纳入绩效查核,在年终兑现工资 中予以调整。 第七条 各子公司按照本规定,结合产业安全生产特点,建立单项指标奖赏 ,奖赏办法 报公司公司总师办备案。奖赏款项从各子公司工资总额中支取。 第八条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公司公司各级安全监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 依据事故检查的有关规定,确定事故级别,提出安全生产查核建议。 公司公司查核事故责任单位所属子公司公司 ,子公司查核事故责任单位。 对子公司公司和高管人员的经济处分, 由总师办负责将查核事项报公司公司绩效考 查办公室,纳入绩效查核,扣减工资或年薪总额。对其他事故责任人的经济处分,由各 1 单位按各自的查核细则履行。对事故责任人的行政处分,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所属单 位履行。 发惹祸故致使公司公司总体安全目标无法实现时, 由公司公司绩效查核委员会对总 师办提出查核建议。 第九条 事故等级的认定,遵照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检查办理条例》规定, 发电、矿产专业按公司公司下发的事故检查规程履行,其他专业按国家有关行业法例 履行。 第十条 由政府监管部门组织检查并出据办理建议的, 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接受 政府监管部门处分的同时,公司公司按照本规定进行内部处分。 第三章 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赏 第十一条 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 效益可观且数据确凿的单位和个人予以 奖赏。 (一)防止事故损失达 500-2000 万元的,按防止损失金额的 1% 奖赏有关单位和人 员,按防止损失金额的 1‰奖赏单位党政正职和分管副职。 (二)防止事故损失达 2000 万元以上的,报公司公司绩效查核委员会研究奖赏。第 十二条 在安委会组织的年度安全检查评选中, 矿产和发电专业奖赏获得前三名 的单位和高管人员,房地产专业奖赏获得前两名的单位和高管人员,其他专业由公司公 司统一评选、奖赏。矿产业奖赏第一名单位 8 万元、党政正职和分管副职各 4000 元; 奖赏第二名单位 6万元、党政正职和分管副职各 3000 元,奖赏第三名单位 4万元、党政正 职和分管副职各 2000 元。其余产业奖赏第一名单位 6万元、党政正职和分管副职各 3000 元;奖赏第二名单位 4万元、党政正职和分管副职各 2000 元,奖赏第三名单位 2万元、党 政正职和分管副职各 1000 元。 第十三条 奖赏获得公司公司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公司 10万元,奖赏该单位党政正职 各 3000 元,其他高管人员 2000 元。 第十四条 在政府组织的安全检查、评估中,获得省、部级以上安全生产先进单位 荣誉称呼的公司,奖赏单位 5 万元。 第十五条 对在其他安全生产专项活动中表现优异的公司适合奖赏。 2 第四章 安全生产单项奖赏 第十六条 发电(常规火电厂) 、煤矿公司应建立本章规定的单项奖赏,其他公司 可根据自己特点,建立单项奖赏项目。详细的单项奖赏办法由各子公司拟订并报总师办 备案。 第十七条 安全质量奖。 年度达到无违章公司标准的发电公司、按安全质量标准化 标准达到一级的煤矿公司, 由发电专委会、 矿业专委会组织检查查收合格后, 奖赏 5-15 万元。 第十八条 长周期安全奖。连续安全生产 100 天的发电、煤矿公司,奖赏 5-15 万 元;实现安全生产过千天的,实现千天的整数倍时,奖赏 10-30 万元。 第十九条 基建安全奖。每期工程投资额高于 10 亿元的发电公司和高于 5 亿元的 煤矿公司,基建期间保持安全无事故,奖赏 10-20 万元。 第五章 安全生产事故经济处分 第二十条 发惹祸故时, 子公司公司按本章规定查核事故责任单位,公司公司按相应标 准的 5% 查核子公司公司本部 ,按事故责任单位高管人员扣减标准的 30% 查核相应子 公司高管人员。 第二十一条 重要非人身事故:视严重程度,每起扣减 50-100 万元,另查核事故 责任单位党政正职、分管副职各 1-2万元,其他高管人员各 5000-10000 元。 第二十二条 非煤产业较大非人身事故: 视严重程度, 发电事故每起扣减 20-50 万 元,另查核事故责任单位党政正职、分管副职各 3000-10000 元,其他高管人员各 2000-5000 元;其他产业事故每起扣减 30-50 万元,另查核事故责任单位党政正职、分 管副职各 5000-10000 元,其他高管人员各 3000-5000元。 第二十三条 非煤产业一般非人身事故:发电一类一般设施事故,每起扣减10-20 万元,另查核责任单位分管副职各 1000-3000元;发电二类一般设施事故,每起扣减 5 万元。其他产业一般设施事故,每起扣减 10-30 万元,另查核责任单位分管副职 1000-5000 元。 3 第二十四条 煤矿产业公司非人身事故,造成经济损失达到 1000 事故扣减责任单位 10-30 万元,另查核责任单位党政正职和分管副职各 经济损失未达到 1000万元的一级非人身事故每起扣减 3-10 万元。  万元以上的较大 2000-5000 元。 第二十五条 人身死亡事故: (一)煤矿产业一般人身死亡事故,每死亡 1 人,扣减 20万元,另查核责任单位 党政正职和分管副职各 5000 元。较大人身事故,每起扣减 50 万元,另查核责任单位党 政正职和分管副职各 10000 元;性质严重的 , 报公司公司绩效查核委员会研究查核。 (二)其他产业每死亡 1 人,扣减 30万元,另查核责任单位党政正职和分管副职 各 10000 元。 第二十六条 人身重伤事故: 4 (一)未组成较大人身事故的,煤矿产业每重伤 事故的,按第二十五条规定查核。  1 人次扣减 3万元;组成较大人身 (二)其他产业每重伤 1人次扣减 5万元。 第二十七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本章以上有关条款规定查核额的 0.5倍履行。 第二十八条 发生下列级别以上事故时,中止责任单位安全生产记录: (一)煤矿人身死亡事故; (二)发电产业一类一般设施事故; (三)其他产业一般事故。 第二十九条 发生由本单位责任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 由公司公司安 委会认定,扣减 20-50 万元,另查核责任单位党政正职和分管副职各 2000-5000 元。 第三十条 发惹祸故后, 因办理不当造成事故扩大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视情节轻 重,追加扣减 2-5万元,另查核责任单位党政正职和分管副职各 1000-2000 元。 第三十一条 每发生一次迟报事故,视情节扣减 1-2 万元;瞒报各类事故,视情节 每次扣减 2-5万元,同时按照相应事故查核标准的 2 倍查核责任单位和党政正职。 第三十二条 发惹祸故,事故检查了案后七日内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办理建议, 报 公司公司总师办。逾期未报送的,视情节每起扣减 1-3 万元。 第三十三条 各子公司公司安全周报、月报、计划、总结等综合安全信息报送不及 时、不正确,每项(次)扣减 1万元。 第三十四条 外包工程发惹祸故,承包方负全责的, 由发包单位按照承包合同查核 承包方,按本规定同样级别事故扣减数额的 10% 查核发包单位。 第三十五条 火灾、交通、环境污染、工程建设等事故参照本规定相应事故级别予 以查核。 第六章 安全生产事故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发生重要非人身事故 : (一)对主要责任者赐予开除(或解雇)处分; (二)对次要责任者赐予留用察看二年或开除(或解雇)处分; (三)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技术负责人赐予降级至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有关人员赐予记大过至革职处分;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党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赐予警示至革职处分; (六)对所属子公司公司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赐予警示至记大过处分。 第三十七条 发生较大非人身事故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 (一)对主要责任者赐予降级至开除(或解雇)处分; (二)对次要责任者赐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三)对负有主要责任的有关处(科)室负责人赐予记过至降级处分; (四)对事故单位党政正职、分管副职赐予警示至记过处分。 第三十八条 发生一般人身事故: (一)对主要责任者赐予留用察看至开除(或解雇)处分处分; (二)对次要责任者赐予记大过至开除(或解雇)处分处分; (三)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技术负责人赐予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四)对事故单位分管党政正职、分管副职赐予警示至记大过处分。 第三十九条 发生较大及以上人身事故, 视情节对所属子公司公司党政正职、分管 副职、有关部门负责人赐予警示至革职处分。其余人员的行政处分按照政府监管部门事 故检查办理建议履行。 第四十条 单位一年内重复发生同类性质的安全生产事件,应从重从严处分。 第四十一条 隐瞒事故: (一)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议人赐予留用察看至开除(或解雇)处分; (二)对发生隐瞒事故的单位党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赐予记大过至革职处分。 第四十二条 同时切合以下条件者为隐瞒事故: (一)有成心隐瞒事故的个人或组织行为; (二)不按规定将事故上报的; (三)发生以下情况使事故检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的: 1.隐瞒事故重要情节的; 5 2.向检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 3.躲避、阻挡事故检查的。 第四十三条 对主动讲清事故真相、积极配合事故检查的事故责任者赐予从轻处 分;对掩盖事实、阻挡事故检查的事故责任者赐予从重处分。 第四十四条 未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单位及其领导, 取消参与该年度公司公司内部先 进集体和个人评选资格。 6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第七章 附 则 各子公司公司依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报总师办审查、备案。 本规定不作为办理和判断刑事、民事责任的依据。 本规定由公司公司总师办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表: 安全生产奖赏申报表 单位名称: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申报奖项 申报原因: 申报单位(盖印): 年 月 日 子公司公司建议: 署名(盖印): 年 月 日 公司公司总师办建议: 公司公司人力资源部建议: 署名: 署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返回目录 7 内容总结 (1)公司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 保证安全生产, 根据 公司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 规定》,结合安全生产管理的实际情况,拟订本规定 (2)第二条*** 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赏 (3)对发惹祸故、违犯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经济和行政处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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