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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千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队伍建设和 管理,规范考评人员的考评行为,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劳动和 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结合我 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是指在规定职业(工种)及 其资格级别范围内, 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 对职业技能鉴定 对象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
第三条 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以下统称为 “考评人员”)。
考评员可承担初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技能(国家 职业资格四级)、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的考核、评审。
高级考评员可承担初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技能 (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 资格三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的考核、评审。
第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 职业技 能鉴定考评人员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按照客观公正、 科学规范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 考评人员的申报条件
第五条 考评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掌握职业技能鉴定理论和相应职业(工种)技能标准和鉴 定考评的技术和方法,熟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
(二)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 神,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三)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资格 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资格, 熟悉了解本职业(工种)专业知识和 操作技能,并具有一定考评工作经验。
高级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资格或高 级专业技术职务, 熟悉了解本职业(工种)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并具有 丰富的考评工作经验。
第六条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 资格, 应按照考评人
员的申报条件要求,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推荐,向相应职业技 能鉴定中心申报,填写《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申报表》, 并附本人有关资历证明。 考评员由所在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 高级 考评员,由各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
第三章 考评人员的职责
第七条 考评人员在实施鉴定中的职责:
(一)在实施鉴定前, 了解鉴定计划, 熟悉鉴定职业(工种)的职 业标准、本次考评的项目个内容二要求及评分标准等;
(二)在实施鉴定中,负责核查考核场地,测试鉴定所用设备、 检测仪器和工、卡量具、检验考核鉴定所用材料,核对准考证;
(三)严格按照规定的考核方式、 方法和评分标准, 独立完成评 分任务,认真填写考评记录并签名;
(四)按照《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规程》要求,严格执 行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和考场规则。 对考评现场发生的违纪行为,应视情 节轻重可给予劝告、 警告、终止考核或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理三并及时向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报告。
第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采取轮换方式派遣考评人员, 组
成考评小组, 并指定考评组长一人。考评组长应具备相应组织能力和评 判水平,并具有丰富的考评经验。考评组长负责本组考评工作,并最终 裁决有争议的技术问题。 每次考评工作完成后,在3 日内考评组长应向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交考评报告。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小组人数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 视考生 人数而定,但每组考评人员不得少于 3 人。
第九条 考评人员接受鉴定中心委派的任务后, 应按规定的
时间到达指定的鉴定场所。 由考评组长召开考前准备会, 分析鉴定题目, 确定工作流程和评分标准,明确各环节考评人员的工作职责。
第十条 考评人员有权对鉴定工作提出改进意见, 各级鉴定
机构应认真听取。 同时, 考评人员应自觉接受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监督 检查。
第十一条 考评人员权益受到损害时, 可向职业技能鉴定中
心申诉,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必须维护考评人员的合法权利。
第四章 考评人员的培训、考核与认证
第十二条 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全省考评人员的资格 培训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可以委托市职业技能鉴 定中心对本地区考评员进行资格培训。
第十三条 考评人员的培训应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 制定的教学大纲和教材组织进行。
培训采取集中讲授和按职业(工种)分组研讨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
第十四条 考评人员培训的主要内容为:
(一)职业技能鉴定的政策、制度、法规和基本理论;
(二)考评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守则以及相应的规章制度;
(三)职业标准、鉴定命题以及鉴定程序和考评技术。
第十五条 考评人员资格考核分公共知识和专业技能两部 分进行。 公共知识试题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从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考 评人员试题库抽取; 专业技能考核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有关专家 命题二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全省高级考评员资格考核和省属鉴定 机构考评员资格考核; 受委托的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本地区考评员 资格考核。
第十六条 考评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 符合条件并经培训
考核合格的, 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准颁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 制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 证卡,其证卡照片处加盖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印章(钢印), 有效期为三 年。
第五章 考评人员的聘用与管理
第十七条 全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管理在省劳动和 社会保障厅的监督指导下, 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具体负责并组织实施 全省考评人员的资格培训、考核和认证工作。
第十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实行聘任制。 省职业技能 鉴定中心负责全省高级考评员和省属鉴定机构考评人员的聘用; 市职业 技能鉴定中心负责本地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的聘用, 并报省职业技能 鉴定中心备案。
第十九条 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必须在取得相。 应考评人 员资格者中聘用,并签定聘约,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和聘用期限 等。
第二十条 考评人员聘任期为三年。 期满后需继续聘用的职 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考核。
第二十一条 考评人员任期届满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考评人员在任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所聘用的职业技能鉴定 中心提出续聘申请和任期内考评工作总结;
(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其在聘任期内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
核,并提出考核意见;
(三)经考核合格者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重新核发考评人员 资格证卡,并由相应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续签聘约后,方可继续从事考评 工作。
(四)不按时提交申请报告和工作总结的; 聘期满后不得再承担 任务。
第二十二条 考评人员的使用应严格执行轮换制度。 职业技 能鉴定中心派遣考评人员时,应采取定期轮换方式。考评小组成员中, 考评人员在同一鉴定所(站)不能连续鉴定三次; 考评小组成员中每次人 员轮换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考评人员,的使用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具有
考评员资格的任课教师不得担任本班次的考评工作: 考评人员亲属参加 职业技能鉴定时,严格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二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应加强考评过程的质量监 督,建立考评人员日常管理档案、记录考评人员考评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 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考评: 人员实施年度考
核制度,要建立考核档案。对考核优秀的考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考 核不合格的考评人员,要取消其考评人员资格。
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政策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
第十六条 对于长期无故不参加考评工作或在考评工作中 违反规定、徇私舞弊、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考评人员,由市职业技能 鉴定中心报经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准后取消其考评人员资格, 不得再
聘用。
第二十七条 考评人员实施考评后, 考评费用由实施职业技
能鉴定的鉴定机构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原有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 准。今后国家颁布新规定的,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细则的实施 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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