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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零售店的管理制度.docx

上传人:鱼** 文档编号:9989590 上传时间:2025-04-16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7.7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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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零售店的管理制度 烟花爆竹零售店的管理制度(精选 6 篇) 烟花爆竹零售店的管理制度(精选 6 篇) 1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爆炸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 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遵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原则,烟花爆竹 经营网点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烟花爆竹经营网点必须经培训合格、持有上岗资格证书、办 理安全责任险、领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之后方可经营。 二、烟花爆竹经营网点内安全标志、消防器材、各项安全制度必 须齐全,之后方可经营。 三、必须设立专柜销售,专柜周围不得堆放杂物。 四、储存要符合相关安全规定,通道要保持畅通不得超量储存 (标 准: 15 件以下) ,经营门市部以外一律不允许储存;如有非法储存,限 3 日之内搬到仓库储存,过期不搬一律查扣。 四、不得经营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烟花爆竹 (如专人燃放、拉、摔、 砸三无产品和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 ,违者一律查扣。 五、必须有正规的进货渠道;必须有完备的流向登记(备查)。 六、必须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检查。 违反以上规定者,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 营许可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吊销烟花爆竹零售经营 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烟花爆竹零售店的管理制度(精选 6 篇) 2 为确保我市 20xx 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贯彻落实,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烟花爆竹销售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烟花 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和市场经营行为,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 财产安全,并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烟花爆竹安全责任制及日常管理,制 定以下烟花爆竹销售安全制度。 一是经营烟花爆竹的场所摊位摆放整齐,必须配置 2 台以上 4kg 干粉灭火器、消防桶等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二是经营业主要建立公平、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 必须掌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基本知识,必须建立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生 产责任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安全生产管理 责任人; 三是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的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知识 培训,实行专柜、专人销售。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 其他柜台保持至少 5— 10 米以上的距离,保证安全过道畅通; 四是烟花爆竹经营业主不得转让、买卖、出租或者变更《烟花爆 竹零售许可证》,发现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吊销其《烟花爆竹零售许可 证》,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是烟花爆竹经营业主只能向县内合法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生 产企业进货,禁止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烟花爆竹商业批发业务, 严禁烟花爆竹经营业主私自从外地贩运烟花爆竹或销售非法生产的烟 花爆竹; 六是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存放的数量不得超过 15 箱,进入市场销售, 必须粘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单位规定的相关标识,对无证经营、 非法运输和无标识的烟花爆竹,必须从严查处,依法没收,并处相应 的处罚。 签订责任书时业主须持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烟花爆竹销售许可 证及复印件;各烟花爆竹经营业主必须按照责任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旦违反上述要求而造成事故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追究 相关人员的责任。 烟花爆竹零售店的管理制度(精选 6 篇) 3 为切实做好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管理工作,为预防爆炸、火灾等事 故的发生,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 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朝阳市烟花爆竹 销售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管理坚持控制总量,按销售许可证指定的 地点销售。 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须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后, 方可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业务。 三、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销售人员必须参加安全监管部门组织 的安全知识培训,配戴胸牌上岗销售。 四、销售摊点严禁经营和销售未贴标识码的'烟花爆竹,不得燃(试) 放烟花爆竹,一经发现或有人举报,除没收所售无标识的商品外,将 吊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五、为防止事故的发生,在指定地点设置帐篷进行销售。并悬挂 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消防器材。 六、安监站要加强与当地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采取多 种方式进行检查。对一证多用或擅自改变经营场所等非法经营行为, 要坚决予以制止。 七、对不按许可证批准数量储存的,及未达到上述要求的,将进 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再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烟花爆竹零售店的管理制度(精选 6 篇) 4 为了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 强烟花爆竹经营环境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 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 省、市有关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签订烟花爆 竹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一是经营单位在零售经营场所,全年不得发生火灾和烟花爆竹爆 炸伤(死)人事故。 二是经营单位必须组织经营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销售作业人 员参加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三是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 销售时,专柜相对独立,专柜与其他商品柜的距离不少于 2 米,保证 安全通道的畅通; 四是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每个经营场所不少于1 个 8kg 的灭火器、 20kg 以上的消防用水,并在明显的位置张贴安全警示标志。 五是经营单位要建立公平、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 必须建立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责任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人; 六是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或者变更《烟花爆 竹零售许可证》,发现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吊销其《烟花爆竹零售许可 证》,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七是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只能向市内合法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进货, 禁止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烟花爆竹商业批发业务,严禁烟花爆竹 经营单位私自从外地贩运烟花爆竹或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 八是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存放的数量不得超过核定箱数,销售的烟 花爆竹必须粘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定的防伪标签,严禁销售假 冒、伪劣产品和违禁产品。对无证经营、销售无防伪标签的烟花爆竹, 必须从严查处,依法没收,并处相应的处罚。 九是经常性开展安全检查,查出事故隐患,及时整改。 签订责任书时经营单位须持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烟花爆竹销 售许可证及复印件;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必须按照责任状要求认真贯彻 执行。一旦违反上述要求而造成事故的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烟花爆竹零售店的管理制度(精选 6 篇) 5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确保公共安全 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 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 的原则,确保两节期间(腊月二十三起至正月十五)烟花爆竹经营安全。 为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乡安监办、派出所、工商所、综治办等相关部门,对全乡 内烟花零售点进行选址和监管、打击辖区内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各烟花爆竹经营点应全力予以配合。 第二条烟花爆竹实行定点批发、定点经营,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 户必须统一到我县具有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资格的两家单位进货 和配送。 第三条禁止无证经营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持证经营,严禁一证 设多家,一店设多点行为,不得离店经营,店外摆卖,流动经营,沿 街兜售,严禁试帆燃试放。 第四条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 10 平方米,其周边 50 米内没有其 它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 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 100 米安全距离。 第五条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灭火器、消防水桶) ,并张贴 明显的“严禁烟火”等安全警示标志,严禁私存烟花爆竹产品,不得 超许可范围经营,不得销售假冒伪劣烟花爆竹产品。 第六条杜绝爆炸、火灾事故的发生,因管理不当和违规经营造成 爆炸、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烟花爆竹零售店的管理制度(精选 6 篇) 6 为了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烟花爆竹 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史县实际,特签订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一、零售商考核目标 1、零售经营场所,全年不得发生火灾和烟花爆竹爆炸伤(死)人 事故。 2、全年不得发生直接财产损失达 20xx 元的其它各类事故。 3、经营过程中,严格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规定专柜经营,堆放整齐, 分类堆放。 4、烟花爆竹产品一律从合法的批发公司批发进货,决不从不法渠 道进货,严禁销售假冒、伪劣烟花爆竹及违禁产品。 5、禁止在储存场所动用明火,保持场所通风,防潮湿,配备消防 器材,掌握灭火器等消防设施的使用常识。 6、根据《西藏自治区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的 规定,要求烟花爆竹零售商及时缴纳风险抵押金,按照《实施办法》 规定,每个零售点缴纳 5000 元风险抵押金,为安全经营,规范经营, 奠定资金保障。 二、经营负责人考核目标 1、认真执行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遵守安全规章制 度、操作规程,对零售经营场所及储存场所的安负责。 2、经营负责人必须组织销售人员参加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增强安 全意识。 3、根据烟花爆竹的各个销售时期,特别是“三大节日”期间积极 开展烟花爆竹的安全隐患排查,对存在问题及时予以整改,并接受相 关执法部门的安全抽查。 4、经营负责人全面负责零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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