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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2020年1月1日起生效的海事新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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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2020年1⽉ 1 ⽇起⽣效的海事新规! 2020年即将到来, 1⽉起,有⼀批新政新规将正式开始实施,看看哪些与你有关。 1 2020年全球船⽤燃油限硫令实施⽅案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70届会议决定 ⾃2020年1⽉ 1 ⽇起在全球范围内实施船⽤燃油硫含量不超过0.50% m/m的规定,并出台了相关的《国际防⽌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修正案、导则和通函等。 为有效实施国际海事组织2020 年1⽉ 1 ⽇起全球船⽤燃油限硫规定(以下简称全球限硫令),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防治船舶污染 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的《国际防⽌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及《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 施⽅案》(交海发〔2018〕 168号)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案。 向上滑动阅览 2020年全球船⽤燃油限硫令实施⽅案 为有效实施国际海事组织2020年1⽉ 1 ⽇起全球船⽤燃油限硫规定(以下简称全球限硫令),根据《中华⼈民共和国⼤ ⽓污染防治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的《国际防⽌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及 《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案》(交海发〔2018〕 168号)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案。 1 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态⽂明建设、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部署,履⾏我国缔结的 国际公约义务,充分考虑我国航运发展实际,坚持环保标准不降低、国际国内协同推进,保障全球限硫令在我国有效实 施,减少船舶⼤⽓污染物排放,促进绿⾊航运发展,服务国家重⼤战略。 2 具体要求 (⼀)船舶使⽤、装载燃油和替代措施要求。 1.⾃2020年1⽉ 1 ⽇起,国际航⾏船舶进⼊中华⼈民共和国管辖⽔域应当使⽤硫含量不超过0.50% m/m的燃油(以下简称 合规燃油)。本⽅案中的“燃油”,系指为了船舶推进或操作⽽交付船上的⽤于燃烧的油类,包括馏分型燃油和残渣型燃 油。 2.⾃2020年1⽉ 1 ⽇起,国际航⾏船舶进⼊我国内河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的,应当使⽤硫含量不超过0.10% m/m的 燃油;⾃2022年1⽉ 1 ⽇起,国际航⾏船舶进⼊我国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区海南⽔域的,应当使⽤硫含量不超过 0.10% m/m的燃油。 3.⾃2020年3⽉ 1 ⽇起,国际航⾏船舶进⼊中华⼈民共和国管辖⽔域,不得装载硫含量超过0.50% m/m的⾃⽤燃油(以下 简称不合规燃油)。 4.国际航⾏船舶采⽤的替代措施满⾜《国际防⽌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I第4条所述等效要求的,可以免除本款第1、 2、 3项的要求。上述“替代措施”系指船舶使⽤任何装置、设备或者替代燃料,使船舶取得与规定相同或者更好的⼤⽓污 染减排效果的措施。⾃2020年1⽉ 1 ⽇起,船舶不得在我国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内排放开式废⽓清洗系统洗涤 ⽔。 (⼆)船舶使⽤和装载燃油信息报送要求。 5.2020年1⽉ 1 ⽇起,中国籍国际航⾏船舶⽆法获取合规燃油导致船舶使⽤或者装载不合规燃油的,下⼀港为国外港⼝ 的,应当⽴即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向下⼀港主管机关提交《合规燃油不可获得报告》(附件);下⼀港为我 的,应当⽴即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向下⼀港主管机关提交《合规燃油不可获得报告》(附件);下⼀港为我 国港⼝的,应当向该港⼝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合规燃油不可获得报告》。《合规燃油不可获得报告》副本应当在船保 留36个⽉以备检查。 6.2020年1⽉ 1 ⽇起,外国籍国际航⾏船舶⽆法获取合规燃油导致船舶使⽤或装载不合规燃油,下⼀港为我国港⼝的,应 当在到达我国管辖⽔域前向该港⼝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合规燃油不可获得报告》。 7.2020年1⽉ 1 ⽇起,中国籍国际航⾏船舶发现加装燃油的品质不符合《国际防⽌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I第14条或第 18条要求的,应当⽴即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不合规燃油信息,包括燃油加装港⼝、燃油供给单位和燃油检测报告 等相关信息。 8.中华⼈民共和国海事局定期向国际海事组织报送经确认的船舶《合规燃油不可获得报告》和中国籍国际航⾏船舶加装 的不合规燃油信息。 (三)船舶装载不合规燃油处置要求。 9.2020年3⽉ 1 ⽇起,国际航⾏船舶在我国管辖⽔域违规装载不合规燃油的,应按照国际海事组织《关于解决不合规燃油 紧急措施的港⼝国监督指南》(MEPC.1/Circ.881),可采取卸载不合规燃油的措施,或者经所在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同 意,将不合规燃油留存船上并提供不在我国管辖⽔域使⽤不合规燃油承诺书。 10.国际航⾏船舶卸载不合规燃油的,应当按照《中华⼈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域环境管理规定》中有关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规定,向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报 告,并落实安全与防污染措施。 (四)供油单位备案。 11.2019年11⽉30⽇前,船舶保税燃油供给单位(以下简称供油单位)应当将在我国港⼝供应合规燃油的供应能⼒和联 系⽅式等信息报送⾄中华⼈民共和国海事局,由中华⼈民共和国海事局统⼀报国际海事组织;供油单位的供应能⼒和其 他信息有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信息。 12.供油单位应当按照《中华⼈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和《海事政务服务指南》 中的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备案要求,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备案材料;拟在内河从事船舶保税燃油供给单位应向海事管 理机构报告。 (五)监督管理。 13.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我局制定的现场监督管理指南对国际航⾏船舶和供油单位的供油船开展现场检查;对于 违反规定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案的要求予以处 理;对于供油单位所供应的燃油超标的,可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并定期向社会公开监管信息。 14.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可采取船⽤燃油取样化验的⽅式开展监督检查,并按照国际海事组织《提前实施MARPOL附则VI 中燃油样品验证程序的通知》(MEPC.1/Circ.882)及随后⽣效的《国际防⽌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I修订案的规定 判定船⽤燃油硫含量是否超标。 15.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提交的《合规燃油不可获得报告》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可视情进⾏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 的,海事管理机构不应对船舶予以处罚,并按照本⽅案要求予以处理;经审查认为不符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 案要求予以处理。 3 保障措施 (⼀)提⾼认识,认真落实。各航运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国内外船舶⼤⽓污染防治的严峻形势,提前做好全球限硫令实 施前的准备⼯作,认真执⾏本⽅案的各项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保障新规的实施效果。各供油单位要积极获取燃油 资源,保障我国港⼝低硫船⽤燃油供应能⼒。 (⼆)加强监管,注重服务。中华⼈民共和国海事局将在全球限硫令实施前建⽴全国统⼀的船舶燃油报告信息系统。各 级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到港国际航⾏船舶以及供油单位的监督检查,在实施本⽅案时要充分考虑安全问题,避免对船 级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到港国际航⾏船舶以及供油单位的监督检查,在实施本⽅案时要充分考虑安全问题,避免对船 舶造成不当延误;要落实《交通运输部等⼗三个部门关于加强船⽤低硫燃油供应保障和联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建⽴部 门间信息通报机制,监督船舶使⽤合规燃油。 2 2020年1⽉ 1 ⽇起远洋船员最低基薪提⾼4% 12⽉10⽇,全国海上劳动关系三⽅协调机制第4次⼯作会议在京召开。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国船员集体协议》。 根据协议, ⾃2020年1⽉ 1 ⽇起, 远洋船员最低基薪标准提⾼4%;⾃2021年1⽉ 1 ⽇起, 伙⾷标准每⼈每天增加1美 元;增加远洋船员⼯伤赔付额度。 详情请见>> 3 新版船员考试系统⾃2020年1⽉ 1 ⽇起开始启⽤ 9⽉26⽇,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中华⼈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启⽤新版海船船员考试题库和新版船员考试系统的通 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部海事局组织对海船船员理论考试题库(含采⽤计算机终端考试的评估)进⾏ 了更新,对船员考试系统进⾏了优化。更新后的题库⾃2019年11⽉ 1 ⽇起开始启⽤, 新版船员考试系统(以下简称新版 系统)⾃2020年1⽉ 1 ⽇起开始启⽤,原题库不再使⽤。 向上滑动阅览 《中华⼈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启⽤新版海船船员考试题库和新版船员考试系统的通知》 为促进海船船员考试更加科学、合理,适应航运发展需要,进⼀步提升海船船员适任能⼒,根据《海船船员培训⼤纲 (2016版)》的要求,我局组织对海船船员理论考试题库(含采⽤计算机终端考试的评估)进⾏了更新,对船员考试系 统进⾏了优化。更新后的题库⾃2019年11⽉ 1 ⽇起开始启⽤,新版船员考试系统(以下简称新版系统)⾃2020年1⽉ 1 ⽇起开始启⽤,原题库不再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应⽤范围 新版考试题库范围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进⼀步明确海船船员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8〕 968号)中 要求的使⽤全国统⼀考试题库的考试项⽬;新版系统应⽤范围为采⽤全国统⼀考试题库并通过计算机终端⽅式进⾏的海 船船员考试。 ⼆、使⽤准备 (⼀)安装 1.中国海事服务中⼼应于2019年11⽉ 1 ⽇前完成新版系统和原版系统中新版海船船员考试题库的安装⼯作,同时清除旧 题库;于2019年10⽉8⽇⾄11⽉30⽇期间在各直属局及其辖区内由我局公布的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考场安装新版系统。 具体安装时间由中国海事服务中⼼与各直属海事局商定。 2.请各直属海事局在新版系统安装之前按照《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管理办法》,组织检查考场的软件环境、硬件设备、 ⽹络环境,包括整个⽹络内的服务器、教师机、考⽣机,升级操作系统和软件,安装最新补丁,做好新版系统安装前的 各项准备⼯作。 3.安装新版系统的社会考场除应满⾜《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管理办法》外,还应⾄少配备⼀台连接监考机的⾼清摄像 头。 (⼆)加强新版系统使⽤培训 1.由开发单位组织新版系统使⽤的统⼀培训,培训时间为2019年11⽉18⽇⾄2019年11⽉22⽇,培训地点另⾏通知。在 新版系统安装过程中,同时开展现场培训,每个直属局⾄少安排三⼈,对系统操作使⽤和应急等进⾏全⾯的培训。 2.各直属海事局应当在新版系统使⽤前,组织相关⼈员加强训练,熟练掌握新版系统操作流程和操作⽅法。 2.各直属海事局应当在新版系统使⽤前,组织相关⼈员加强训练,熟练掌握新版系统操作流程和操作⽅法。 (三)系统使⽤测试 新版系统安装完毕后,各局应按照操作流程组织对新装系统各环节功能进⾏全⾯测试,确保新版系统启⽤后的正常使 ⽤。 (四)规范考试⼯作程序 各直属海事局应当按照新版系统的使⽤要求,修改相应考试⼯作程序,完善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保障考试公平、有 序开展。 三、新版系统和题库使⽤要求 (⼀)新版系统使⽤ 新版系统分在线考试和离线考试两种使⽤模式。各直属海事局及其分⽀机构的⾃有考场应采取在线考试模式,通过连接 海事内⽹,由系统⾃动完成考⽣登录、试卷下载到成绩回传等整个流程,期间不得使⽤任何外接数据传输介质;⽆海事 内⽹的社会考场采⽤离线考试模式,通过使⽤加密数据存储盘完成考试专⽤服务器与考场间试题包及考试结果的传输。 (⼆)考试专⽤服务器使⽤ 涉及下载船员考试数据的服务器应专⽤。暂⽆专⽤服务器的可⽤计算机临时替代,但应保证专机专⽤。服务器或者计算 机⾸次使⽤前需将IP、 MAC等地址报告我局,由我局通知开通使⽤权限。 IP、 MAC等地址变更的,各直属局应及时报 告我局。 (三)试题下载 在线考试模式下,监考⼈员可提前将试题包加载⾄考试专⽤服务器或考试时由考⽣登录⾃⾏触发试题下载,考试期间考 ⽣机⽹络⾃动中断隔离,考⽣交卷⽹络⾃动恢复并回传考⽣答题结果,不得使⽤任何外接数据传输介质下载试题;离线 考试模式下,通过连接海事内⽹的考试专⽤服务器或专⽤计算机下载试题包,由加密数据存储盘传导⾄考场服务器进⾏ 考试,考试结束后,通过加密数据存储盘导出考试结果并通过系统回传。 (四)考⽣登录验证 (五)试题包管理 考试结束后,主考⼈员应检查考试系统中试题包是否已及时删除;采⽤离线考试的试题包应当在考试计划安排的考场使 ⽤,不得重复下载和导出,如遇特殊原因需再次下载或导出操作时,应以书⾯形式说明原因,经我局批准后实施。 (六)试卷评判 理论考试主观题、英语听⼒与会话评估(会话部分)等主观类试题需要采⽤⼈⼯评判的,应在各直属海事局及其分⽀机 构的⾃有考场进⾏。评判结束后,及时通过系统⾃动回传评判成绩。 (七)考试设施、设备管理 各直属海事局及其分⽀机构应妥善保管考试加密狗、加密数据存储盘和考试专⽤计算机等考试设施、设备;考试⽤计算 机专机专⽤,不得随意安装与考试⽆关的软件,不得外接除加密数据存储盘之外的存储或者传输介质,确保软件环境和 ⽹络环境安全。 四、过渡安排 (⼀) 2019年11⽉ 1 ⽇⾄2019年12⽉31⽇期间,各直属海事局及其分⽀机构可继续使⽤原考试系统,但应采⽤新版题 库开展海船船员考试;对已完成设施、设备改造的直属海事局,可按本通知要求试运⾏新版系统开展海船船员考试⼯ 作。 (⼆)新版系统启⽤后,原考试系统(包括过渡期内安装的新版题库)不再使⽤。特殊情况下,经我局批准,原考试系 统(包括过渡期内安装的新版题库)可作为应急备⽤⽅式启⽤。 五、⼯作要求 (⼀)扎实稳妥做好新旧系统的切换⼯作。各单位要按照系统切换要求对系统切换过程中各个环节、各项⼯作进⾏详细 部署,尽可能减少系统切换对业务办理的影响,并做好辖区内的宣传⼯作。 (⼆)做好技术保障⼯作。各技术⽀持单位应当按照各⾃职责分⼯做好系统的技术⽀持保障⼯作,保障新版系统的顺利 运⾏。 (三)做好新系统上线后的安全管理⼯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具有考试业务和权限的直属局和分⽀局)应当加强对相 关⼈员、设施设备和考试流程的安全管理,保证考试安全、顺畅、公正、便民。 4 《内河绿⾊船舶规范》(2020) 1⽉ 1 ⽇⽣效 为了引导业界积极使⽤新的绿⾊⽣态技术,助⼒航运业可持续发展。中国船级社(CCS)于2019年12⽉19⽇发布了 《内河绿⾊船舶规范》(2020)。此版规范是在《内河绿⾊船舶规范》(2018)的基础上,基于“⽣态优先、绿⾊发 展”的指导思想进⾏编制。该规范将于2020年1⽉ 1 ⽇⽣效。 向上滑动阅览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 结构调整 (1)由原来的5章调整为7章,增加了“清洁能源应⽤”和“船舶有害物质控制”章节。 (2)由原来按照绿⾊船舶等级划分各章改为根据绿⾊指标属性划分各章。 2、 建⽴内河绿⾊⽣态船舶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基于内河航运绿⾊⽣态发展新理念,并综合考虑我国长江、珠江等不同⽔系的航道、基础设施、技术发展等特点,改变 现有的碳排放指标、硫排放指标、油污染排放指标等分离的单⼀防污染指标,建⽴涵盖船舶资源循环利⽤、清洁能源及 绿⾊技术应⽤、温室⽓体及污染物排放控制、⽣态环境友好的不同时⽔系的绿⾊⽣态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同时通过对指 标性质、指标的唯⼀性、以及指标衡量标准的可获取性、可操作性等,筛选出了可纳⼊《内河绿⾊船舶规范》的指标。 3、 优化绿⾊船舶等级划分标准 《内河绿⾊船舶规范》(2018)是确定性规范标准,即绿⾊船舶各等级的技术要求是确定的,船舶需满⾜各等级的所有 标准才可取得绿⾊船舶附加标志;⽽此次规范升级,采⽤的是船舶评分制,即绿⾊船舶各等级的技术要求是不确定的, 船东或设计单位可根据船舶类型及船舶⾃⾝情况,有选择性地满⾜绿⾊指标技术要求,只要船舶最终得分达到相应绿⾊ 船舶等级的分数即可获得相应等级的绿⾊船舶附加标志。 4、 增加清洁能源应⽤版块 为⿎励清洁能源在内河船舶的应⽤,此次换版特增加“清洁能源应⽤”章节,研究提出了LNG动⼒船、混合动⼒船、纯电 池推进船舶其清洁能源对传统化⽯能源的替代⽐例的计算⽅法,并根据计算结果确定船舶可获得的分值;同时鉴于⽬前 我国内河船舶清洁能源应⽤尚存在⼀定的局限性,为此清洁能源应⽤为附加分值项,即船舶采⽤清洁能源后,可提⾼船 舶获得更⾼等级绿⾊船舶附加标志的可能性。 5、 丰富EEDI适⽤的船舶推进型式 6、 完善EEDI验证⼿段 考虑内河船舶开展⽔池实验的经费及资源难题,特研究开发了《内河船舶能效设计指数预报评估软件》,可⽤于常规主 流船型的EEDI预报和评估。 5 长江下游分道航⾏规则有调整! 为进⼀步规范船舶航⾏秩序,促进航⾏安全,我局决定对《长江下游分道航⾏规则》部分航路予以调整。 本通告⾃ 2020年1⽉ 1 ⽇起施⾏。 向上滑动阅览 现通告如下: ⼀、撤销钱江嘴横驶区、吉阳矶横驶区,该航段船舶各⾃靠右航⾏。 ⼆、调整张南横驶区位置,范围为张南#4红浮与张南#3⽩浮连线上1000⽶。 三、下列航段实⾏分道通航,船舶互会左舷。 (⼀)戴直(施) #3⽩浮与戴直#4红浮连线⾄沙洲缓流#3⽩浮与沙洲#1塔型侧⾯岸标连线之间的航段。 (⼆)碛矶港#1⽩浮上1000⽶与碛矶港#1红浮上1000⽶连线⾄涨渡湖湖⼝闸与泥矶过河标连线之间的航段。 四、下列航段实⾏分边通航,船舶互会左舷。 (⼀)廻风矶上⽩浮与武昌套红灯船连线⾄戴直(施) #3⽩浮与戴直#4红浮连线之间的航段。 (⼆)沙洲缓流#3⽩浮与沙洲#1塔型侧⾯岸标连线⾄沙洲缓流#6⽩浮与沙洲#2塔型侧⾯岸标连线之间的航段。 6 2020年1⽉1⽇起 , 船舶航经港珠澳⼤桥⼴东⽔域有新规定! ⽇前,⼴东省省长马兴瑞签署第267号⼴东省⼈民政府令,正式公布《港珠澳⼤桥⼴东⽔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办法》) , ⾃2020年1⽉ 1 ⽇起施⾏。 详情请见>> 7 《船舶⼤⽓污染物排放监督管理指南》 2020年1⽉ 1 ⽇起施⾏ 各直属海事局: 现将《船舶⼤⽓污染物排放监督管理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本指南⾃2020年1⽉ 1 ⽇起施⾏,原《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规范实施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监督管理⼯作的通 知》(海危防〔2019〕 555号)同时废⽌。 中华⼈民共和国海事局 2019年12⽉2⽇ 8 2019产业结构调整指导⽬录公布! 11⽉6⽇,国家发展改⾰委官⽹发布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录(2019年本)》。该《⽬录》已经2019年8⽉27⽇第2次 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2020年1⽉ 1 ⽇起施⾏。《产业结构调整指导⽬录(2011年本)(修正)》同时废 ⽌。 向上滑动阅览 《⽬录》涉及船舶⼯业⾏业相关的内容整理如下: 列⼊⿎励类⽬录: 1、散货船、油船、集装箱船适应绿⾊、环保、安全要求的优化升级,以及满⾜国际造船新规范、新标准的船型开发建 造; 2、 10万⽴⽅⽶以上液化天然⽓运输船、 1.5万⽴⽅⽶以上液化⽯油⽓船、万箱以上集装箱船、 5000车位及以上汽车运 输船、豪华客滚船、 IMOⅡ型以上化学品船、⼤中型豪华邮轮、 2000车位以上汽车滚装船、 3000⽶车道以上的货物滚装 船、 LNG加注船、牲畜运输船、甲醇(⼄烷)运输船、油电混合动⼒船、电池驱动船及多⽤途船、极地邮轮、极地运输 船舶、极地多⽤途船、极地物探船等⾼技术、⾼附加值船舶; 3、⼤型远洋捕捞加⼯渔船、 1万⽴⽅⽶以上耙吸式挖泥船、⽕车渡轮、科学考察船、破冰船、海洋调查船、甲板运输 船、海洋监管船等特种船舶及其专⽤设备; 4、⼩⽔线⾯双体船、⽔翼船、地效应船、⽓垫船、穿浪船等⾼性能船舶; 5、 120⽶及以上⽔深⾃升式钻井平台、 1500⽶及以上深钻井船、 1500⽶及以上⽔深半潜式钻井平台等主流海洋移动钻 井平台(船舶); 15万吨及以上浮式⽣产储卸装置(FPSO)、 1500⽶⽔深半潜式⽣产平台、⽴柱式⽣产平台 (SPAR)、张⼒腿平台(TLP)、 LNG-FPSO、边际油⽥型浮式⽣产储油装置等浮式⽣产系统;万马⼒⽔级深⽔三⽤ ⼯作船、 150⽶⽔深⼤型起重铺管船、 1500⽶⽔深⼯程勘察船、⾼性能物探船、 5万吨及以上半潜运输船、海上风车安 装船、浮式储存及再⽓化装置(FSRU)、深⽔动⼒定位原油输送装置、超深⽔海⼯作业船、深远海⼤型养殖装备、起 重能⼒10000吨以上的重吊船、天然⽓⽔合物钻采船装备、海底⾦属矿产资源勘探开发装备、岛礁重载建设平台、海上 油⽥设施拆解装置等海洋⼯程作业船和辅助船; 6、动⼒定位系统、 FPSO单点系泊系统、⼤型海洋平台电站集成系统、主动⼒及传动系统、钻井平台升降系统、⽔下 油⽓⽣产系统等通⽤和专⽤海洋⼯程配套设备; 7、游艇开发制造及配套产业; 8、智能环保型船⽤中低速柴油机及其关键零部件、⼤型甲板机械、船⽤锅炉、油⽔分离机、海⽔淡化装置、压载⽔处 理系统、船舶使⽤岸电技术及设备、液化天然⽓船⽤双燃料发动机、吊舱推进器、直翼舵桨推进装置、⼤型⾼效喷⽔推 进装置、⼤功率中⾼压发电机、船舶通讯导航及⾃动化系统、综合电⼒推进系统及关键设备、船舶尾⽓处理装置、余热 回收系统、双⾦属⽓阀、⼤型船⽤垃圾焚烧炉、⽣活污⽔处理系统、货油系统等关键船⽤配套设备; 9、海底采矿机器⼈、海底挖沟机等海底矿产资源开发装备及深海采矿系统、深海⽴管相关配套系统和设备,⽔下潜 器、机器⼈及探测观测设备; 10、精度管理控制、数字化造船、单元组装、预舾装和模块化、先进涂装、⾼效焊接技术应⽤、超⾼压⽔除锈装置、激 光焊接机器⼈、智能化分段流⽔线、船舶⼩组⽴焊接⽣产线、船舶中组⽴焊接⼯作站、船舶分段智能涂装机器⼈、船舶 管⼦加⼯⽣产线、船舶船体⼩构件⾃由边打磨⽣产线; 11、⾼技术⾼附加值船舶、海洋⼯程装备的修理与改装以及爬壁机器⼈、⾼压智能清洗机器⼈等绿⾊环保修船技术应 ⽤; 12、智能船舶、⽆⼈船艇开发和相关智能系统及设备开发,船舶全寿命安全运⾏监管技术装备开发; 12、智能船舶、⽆⼈船艇开发和相关智能系统及设备开发,船舶全寿命安全运⾏监管技术装备开发; 13、安全节能环保内河、江海联运及沿海船舶开发制造; 14、 “胀断连杆”⽣产制造; 15、纯电动和天然⽓船舶;替代燃料、混合动⼒、纯电动、燃料电池等机动车船技术;混合动⼒、插电式混合动⼒专⽤ 发动机,优化动⼒总成系统匹配; 列⼊限制类⽬录: 1、出⼝船舶分段建造项⽬; 列⼊淘汰类⽬录: 1、废旧船舶滩涂拆解⼯艺; 2、船长⼤于90⽶的海洋钢质船舶以及船长⼤于120⽶的内河钢质船舶的整体建造⼯艺; 3、采⽤整体造船法建造的钢制运输船舶; 4、不符合规范的改装船舶和已到报废期限的船舶; 5、单壳油船; 6、挂桨机船及其发动机; 9 将于 2020年1⽉ 1 ⽇⽣效的 SOLAS修正案 《国际海上⼈命安全公约》 (SOLAS)的⼀系列重要修正案和按该公约规定的各项强制性法规 将于2020年1⽉ 1 ⽇⽣效。 向上滑动阅览 主要包括以下⼏个⽅⾯: 救⽣艇维修-防⽌救⽣艇事故 SOLAS第III/3和III/20条修正案规定,必须对救⽣艇和救⽣船、下⽔装置和释放装置进⾏保养、彻底检查、操作试验、⼤ 修和修理。 这个规定旨在防⽌事故发⽣,救⽣艇需要⼀个统⼀的授权、资质和认证要求。其⽬的是确保海员确信他们能够完全依赖 他们所掌握的救⽣船,救⽣船应符合适⽤的SOLAS要求。 分舱和破舱稳性 《SOLAS关于分舱和稳性的第II-1章的⼀系列修正案开始⽣效,除其他外,对《客船分舱要求条例》进⾏了修订,以增 加客船的安全性,并对有关向船长提供稳性信息的条例进⾏了修订。 这些修正案是在对SOLAS第II-1章进⾏实质性审查后拟订的,特别着重于新的客船。该审查考虑了对2012年歌诗达协和 号事故调查的建议。 邮轮上的疏散计划 所有载运超过36名乘客的新客船在设计过程早期进⾏疏散分析的要求开始⽣效。 拓展海事卫星通信设备供应商 SOLAS第IV章和⼀些附录的修正案规定为海上遇险和安全通信安装“认可的移动卫星服务”。在此之前,条例规定了 Inmarsat设备。 于2020年1⽉ 1 ⽇⽣效的《国际海洋法公约》修正案全⽂: MSC 96次会议通过的修正案: •修订SOLAS第III/3和III/20条,强制要求对救⽣艇和救助艇、下⽔设备和释放装置进⾏维护、全⾯检查、操作测试、⼤ 修和修理。 •修订SOLAS第II-2/13条,将疏散分析的要求扩展到所有客船,⽽不仅仅是滚装船。 (还批准了关于新船和现有客船疏散 分析的相关修订指南)。 •对《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FSS Code)第8章进⾏了修订,内容涉及防⽌喷头内部腐蚀和洒⽔系统堵塞,并在FSS Code中加⼊了新的第17章,对直升机设施泡沫灭⽕设备做出了强制要求。 MSC 97次会议通过的修正案: •关于噪⾳防护的SOLAS II-1/3-12的修订;关于消防的第II-2/1和II-2/10条,以及关于不受制于《国际检验散货船和油轮期 间强化检查项⽬规则》(ESP Code)货船有关协调检验时期的新第XI-1/2-1号条的修正案。 •修订《2008年国际完整稳性规范》 (IS code),涉及从事锚泊作业的船舶,以及从事起吊和拖航作业的船舶,包括护航 拖航。 •修订《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范》 (FSS Code) ,在计算楼梯宽度时,明确了⼈员在公共空间的分布。 •对《国际散装运输液化⽓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IGC Code)的修订,将IGC规则中有关驾驶室窗户防⽕等级要求与 SOLAS第II-2章中的要求相协调。 MSC 98次会议通过的修正案: •SOLAS第II-1章关于分舱和破舱稳性的⼀系列修正案。修正案是在对第II-1章进⾏实质性审查后制定的,特别集中于新 的客船。与此同时, MSC通过了SOLAS第II-1章分舱和破舱稳性的修订注释和关于客船航⾏期间可能打开的⽔密门的修 订指南。 •有关车辆运输船定义的SOLAS 第II-2/3.56条款修正案,并通过了有关其货舱消防安全要求的SOLAS第II-2/20.2条新规 则。该货舱所包含车辆分为在其油箱内具有燃料供其⾃⾝推进的车辆、特别是在货舱内不使⽤其⾃⾝推⼒的车辆。 • SOLAS第II-2/9.4.1.3条修正案,明确载客量不超过36⼈的客船和载客量超过60⼈(但不超过240⼈)的特殊⽤途船的窗户 防⽕完整性要求。 •修订SOLAS关于客船破损控制演习的第III/1.4、 III/30和III/37条,要求从2020年起在所有客船上进⾏此类演习。 MSC 99次会议通过的修正案: •SOLAS第II-1/1和II-1/8-1的修订,关于现有客船浸⽔情况下对船长提供电脑化稳性⽀持事宜。 • SOLAS第IV章和该公约附则的附录修正案,其以“认可的移动卫星服务”所涉事项替代国际海事卫星组织所涉及事宜、以 及有关1994 年和2000年⾼速船规则(1994和2000HSC 规则)的相应修正案。 •有关更新《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第39-18版)的修正案⽤以符合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的最新建 议。 议。 •有关《国际防⽕试验程序应⽤规则》(2010 FTP Code)附则3的修正案,其涉及⽤于客船和⾼速船的防⽕材料和所要 求的批准试验⽅法。 •有关适装证书标准格式的修正案,按照《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IBC Code)、《国际散装运 输液化⽓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 Code)、《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BCH Code)、 《现有散装运输液化⽓体船舶规则》(EGC Code)、以及《散装运输液化⽓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GC Code), 阐明了拟向船舶提供关于批准的装载和稳性⼿册/⼩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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