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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就业工作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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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就业工作规章制度 篇一: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祖国振兴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毕业生的合 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省、市的有关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学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毕业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在国家就业方针、政 策的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就业。 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第三条我国毕业生就业方针政策是“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 双向选择”。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贯彻学以致用, 人尽其才的原则。 第四条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学校的领导下,设立校、院两级工作机构。学校成立毕业生就业 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所属的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各院设立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学校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协调各方面的关 系;制定学校就业工作的发展规划,协调、指导、检查、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和各院的就业 工作;讨论决定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隶属招生就业处)是学校一级的学生就业指导工作职能部门,在 招生就业处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全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管理与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根据国家、吉林省和 XX 市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学校的毕 业生就业工作意见及细则,部署本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2、负责学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和统计工作,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毕业生资源情况; 3 、积极向用人单位宣传介绍学校情况,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国范围内用人单位需求信息, 建立和维护学校就业网站,并通过网络等及时发布就业信息,把就业网站作为就业政策宣 传和就业信息传播的主阵地; 4、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咨询与服务,建立用人单位信息资料库等服务; 5、负责联系用人单位,审查在学校内进行招聘活动的用人单位资格,组织开展毕业生就 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6 、规范毕业生推荐工作,管理毕业生就业协议,督促毕业生及用人单位履行就业协议, 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7、做好就业协议书的发放工作,指导、审核毕业生签定就业协议,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 毕业生就业建议方案; 8、开展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进行毕业生毕业去向跟踪调查,收集毕业生 相关就业证明材料; 9、通过对所收集就业信息的分析,预测社会在一定时期内对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需求趋 势,为学校及时调整专业设置、招生规模、培养模式提供参考意见; 10、组织开展毕业生教育活动、毕业典礼和毕业生离校派遣工作; 11、布置、协调、指导、检查各系毕业生就业工作,不定期公布各系、各专业就业情况; 12、做好办理毕业生离校手续、转移毕业生党团组织关系和毕业生档案的交寄的有关工 作; 13、负责对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估; 14、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5 、做好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结。 第七条各院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毕业年级各专业辅导员为就业指导员,在学校毕业 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学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的业务指导下,具体负责本院毕 业生就业的指导、管理与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制定本院毕业生就业教育和毕业教育工作计划,研究决定本院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在学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安排下,全员化、全程化开设就业指导课,做好毕业 生的思想教育、就业指导、就业教育和管理工作; 3、积极联系就业单位,审查在学校内进行招聘活动的用人单位资格,及时公布就业需求 信息,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和情况介绍工作,组织安排毕业生参加供需见面活动; 4、做好毕业生就业推荐鉴定和毕业鉴定工作; 5、进行毕业生毕业去向跟踪,收集就业证明材料,做好登记、上报工作; 6、配合学校组织毕业生开展文明离校活动; 7、做好本院就业工作总结; 8 、完成学校布置的其他就业工作任务。 第八条毕业生的职责和义务: 1、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学业; 2 、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的办法,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 要多渠道、多形式就业,积极参与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要积极到非国有企业以及其他急 需人才的地区和单位工作。 3、参加各类有关的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4 、站好最后一班岗,做到文明离校,在不同的工作岗位上奉献才智,为母校争光。 第三章就业工作经费 第九条就业工作经费是用于联系接待用人单位、举办各种供需见面会、毕业生资源信息宣 传、开展就业指导、就业指导工作队伍建设等的专项业务经费。 第十条就业工作经费按教育部办公厅文件的要求,在学校年度经费中拨出一定额度作为毕 业生就业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经学校批准使用。 第十一条就业工作经费由招生就业处统筹预算和归口管理,财务处负责监督。各院举办供 需见面会、毕业生资源信息宣传、就业指导工作队伍建设等专项工作和活动,经审批后可 列入就业工作经费开支。 第四章就业工作考核与评价 第十二条就业工作考核与评价是加强就业工作管理、提高就业工作质量和促进文明离校活 动开展的重要手段。就业工作列入学校工作的考核和评价范围。 第十三条考核与评价每年度考核评价一次,考核结果列入学校工作评价体系。 第十四条考核内容与评价标准由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制定,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执行。考核 与评价工作必须以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毕业生就业指导情况、毕业生就业去向跟踪情 况、上报就业材料情况、院系应届毕业生就业率等为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管理规程中的毕业生系指按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取得 毕业资格的本专科生(不含成人、夜大班学生和以其他形式招收的培训班学生)。 第十六条本管理规程如与国家和省毕业生就业工作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不一致时,以 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管理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本管理规程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篇二: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更 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 律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凡取得毕业资格的,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按有关规 定就业。 第三条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各级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高等学校和用人 单位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 的义务。必要时,国家采取行政手段,安置毕业生就业。 第四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 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 的原则。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指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其他国家急需人才的 地方去工作。 第五条国家教委归吕管理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国务院其他部委(以下简称部委)和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地方)负责本部门、本地方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国家教委的主要职责: 1.制定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法规和政策,部署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 2.组织研究并指导实施全国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 3.收集和发布全国毕业生供需信息,组织指导和管理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 4.编制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制订国家教委直属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和部季、 地方所属高校抽调计划; 5.负责全国毕业生就业计划协调工作,管理全国毕业生调配工作; 6.指导、检查毕业生就业工作,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部门派遣本地区高校毕业 生; 7.组织开展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和人员培训工作; 8.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科学研究和宣传工作; 9.检查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委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0.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国家教季的统一部署,提出本部门毕业生就业的具体工 作意见; 11.及时向国家教委报送所属院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和本部委需求信息; 12.组织协调所属院校的毕业生供需信息交流活动; 13.制订并组织实施所属院校的毕业生就业计划; 14.组织开展所属院校毕业生教育、就业指导工作; 15.负责本部门毕业生的接收工作,了解和掌握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16.开展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改革的研究和宣传工作。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7.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国家教委的统一部署,提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 生就业的具体工作意见; 18.负责本地区毕业生的资源统计工作,并按时报送国家教委; 19.收集本地区毕业生的需求信息并及时报送国家教委; 20.制订本地区所属院校毕业生的就业计划并及时报送国家教委; 21.组织管理本地区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22.受国家教委委托组织实施本地区高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并负责毕业生的调配派遣和 接收工作; 23.组织开展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工作; 24.检查、监督本地区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25.开展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研究和宣传工作; 26.完成国家教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高等学校的主要职责: 27.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以及学校主管部门的工作意见、制定本学校的工作 细则; 28.负责本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工作,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地方调配部门报送毕业生资源情 况; 29.收集需求信息,开展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负责毕业生的推荐工作; 30.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提出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 31.开展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 32.负责办理毕业生的离校手续; 33.开展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 34.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职责 35.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毕业生需求计划,向有关高等学校提供需求信息; 36.参加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如实介绍本单位情况,积极招聘毕业生; 37.按照国家下达的就业计划接收、安排毕业生; 38.负责毕业生见习期间的管理工作; 39.向有关部门和学校反馈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由国家教委统一部署,各部委和地 方应按照统一部署具体指导所属院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第十二条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分为就业指导、收集发布信息、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制订 就业计划、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查、派遣、调整、接收等阶段。 第十三条毕业生就业工作一般从毕业生在校内的最后一学年开始。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一般应每年 11 月-12 月向主管部门及有关高校提出下一年度毕业生 需求计划, 11 月-5 月与毕业生签订录用协议。 第十五条毕业生的就业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毕业生联系工作 时间应安排在 1 月-5 月,春季毕业研究生可适当提前。 第四章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毕业生鉴定 第十六条毕业生就业指导是高校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帮助毕业生了解国家的 就业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保障毕业生顺利就业的有效手段。 第十七条毕业生就业指导重点进入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教育,突出毕业生 就业政策的宣传。 第十八条毕业生就业指导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可采用授课、报告、讲座、咨询等 多种形式。 第十九条毕业生就业指导要与毕业教育相结合,教育毕业生以国家利益为重,正确处理国 家利益与个人发展的关系,自觉服从国家需要,到基层去,到艰苦的地方去,走与实践相 结合的成才之路。 第二十条高等学校要按照国家教育《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 准则(试行)》和《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作出组织鉴定。 第二十一条毕业鉴定主要包括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等各方面的基本情况,这些基本 情况要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对无误后归档。档案材料应在毕业生派遣两周内 寄送毕业生报到单位。 第五章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第二十二条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是落实毕业生就业计划的重要方式。各部委、各地方 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负责管理举办本部门、本地区的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 活动,其它部门不得举办以毕业生就业为主的洽谈会或招聘会。举办省级上述活动要报国 家教务案,跨省区、跨部门的有关活动须报国家教委审批。 第二十四条经共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 协议书,作为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定的协议无效。 第二十五条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要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有组织、有计划、 有步骤地进行,时间应安排在节假日。 第二十六条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向学生收费,不得影响学校正常 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生。 第六章就业计划的制订 第二十七条国家教委直属学校毕业生面向全国就业,其他部季所属学校毕业生主要面向本 系统、本行业就业,地方所属学校主要面向本地区就业。根据招生“并轨”改革的进程,有 关部季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所属高校毕业生的 就业范围。 第二十八条制订就业计划的原则: 40.遵循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41.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42.优先保证国防、军工、国有大中型企业、重点科研和教学单位的需要; 43.来源于边远省区的本、专科毕业生,只要是边远省区急需的,原则上回来源省区就业; 44.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在教育系统内就业; 45.定向生、委培生按合同就业; 46.实行招生“并轨”改革学校的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政策指导下,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 47.毕业研究生在国家规定的服务范围内就业; 48.其他类型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就业。 第二十九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计划每年编制一次,毕业研究生就业计划分为春季和暑期 两次编制。就业计划按部委、地方和高校各自的职责分工经上下结合,充分协商形成;有 关部委和地方审核、汇总所属学校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并按时报送国家教;国家教委审 核、编制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计划。 第三十条毕业生就业计划经国家教委审核下达后,各部委、地方、高等学校和用人单位必 须严格执行。 第七章调配、派遣工作 第三十一条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和高等学校按照国家下达的就业计划派遣毕业生。派 遣毕业生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 派遣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报到证》由国家教委授权地方主管毕业生就业 调配部门审核签发,特殊情况可由国家教委直接签发。 第三十二条国家招生计划内招收的自费生(含电大、函授等普通专科班)毕业后自主择业, 在规定时间内找到单位的由地方主管调配部门开具《报到证》。 第三十三条对于华侨和来自港澳台地区的毕业生愿意留大陆工作的,学校可根据国家有关 规定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四条免试推荐和考取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毕业生,在学校就业计划上报后提出不再 攻读的,应回家庭所在地就业。 第三十五条符合国家规定申请自费留学的毕业生,要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并按规 定偿还教育培养费,经批准后,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派遣时未获准出境的,学校可将其 档案、户粮关系转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 第三十六条对残疾毕业生学校应帮助其就业,确有困难的,按有关规定由生源所在地民政 部门安置。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在派遣前认真负责对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让其 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须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随下 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接收的,户粮关系和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 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办理。 第三十八条结业生由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自荐,找到工作单位的,可以派遣,但必须在 《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粮关 系转至家庭所在地(家居农村的保留非农业户口),自谋职业。 第三十九条全国普通高等学校要在七月一日后派遣毕业生(春季毕业研究生例外)。 第四十条在派遣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改派的,按下列原则办理: 49.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用人单位之间调整的,由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审 批并办理改派手续; 50.跨部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的,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报国家 教委审批并下达调整计划,学校所在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按照调整计划办理改派手续; 51.毕业生调整改派须在一年内办理,逾期不再办理有关调整改派手续。毕业生就业后的 调整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接收工作及毕业生待遇 第四十一条毕业生持《报到证》到工作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凭《报到证》到工作单位报到, 用人单位凭《报到证》予以办理接收手续和户粮关系。凡纳入国家就业计划的毕业生,地 方政府不得征收其城市增容费。 第四十二条毕业生报到后,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毕业生所学专业及时安排工作岗位。 第四十三条按国家计划派遣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接收或退回学校。 第四十四条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不 得把上岗后发生疾病的毕业生退回学校。 第四十五条毕业生就业后,其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龄从报到之日 计算。 第四十六条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其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工资待遇由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但工资标准原则上应不低于国家规定。 第九章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四十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部委、地方和学校就业部门,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 议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52.不按要求和时间报送生源、需求计划的; 53.不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派遣毕业生的; 54.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定的。 第四十八条对违反就业协议或不履行定向、委托培养合同的用人单位、毕业生、高等学校 按协议书或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办理,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对擅自拒收、截留按国家计划派遣毕业生的用人单位,由其义不容辞部门责令 改正,并对有关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由学校报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其 就业。在其向学校缴纳全部培养费和奖(助)学金后,由学校将其户粮关系和档案转至家 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 55.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仍拒不改正的; 56.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 57.报到后,拒不服从按排或无理要求用人单位退回的; 58.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第五十一条对利用职权干涉毕业生就业或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主 管部门或同级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系批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和研究生计 划招收的具有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本、专科生(含招生并轨招收的学生和招生并轨前招 收的国家任务生、定向生、委培生、自费生及电大、函授普通专科班学生)和硕士、博士 研究生(含统分生、定向生、委培生、自筹经费生)。 第五十三条各有关部委和地方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教委备案。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三: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院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使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 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实现毕业生的充分就业,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 的方针,遵循“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 ”和“学以致用、 人尽其才”的原则,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其他急需 人才的地方去建功立业。 第三条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的指导下,毕业生就业本着公正、公平、择优、自愿的原则, 在学校统一组织、管理和指导下,通过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签订就业协议,委培或订单 培养的毕业生按合同约定就业。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学生。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五条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在学院招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 统筹管理。各系部成立相应的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系学生的就业管理工 作。 第六条学院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院长担任;成 员包括招生就业办公室、学生处、教务处、办公室、团委、各系部的负责同志等,就业管 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办公室。 第七条招生就业办公室工作职责:在学院党政的领导和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就业 方针、政策和规定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工作意见,全面负责我院毕业生就 业管理的各项工作: 1 、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就业管理工作细则; 2 、负责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工作,及时向主管部门和相关用人单位报送毕业生信息情况; 3 、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和就业市场调研,积极拓展就业渠道,不断开发毕业生就业市场; 4、开展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 5 、收集需求信息,开展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负责毕业生的推荐工作; 6、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统计上报就业率; 7、完成主管部门及学院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8、开展其它与学生就业指导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各系部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 、制定本系毕业生就业工作方案; 2 、负责本系毕业生资格的初审工作; 3 、进行毕业教育和具体的就业指导工作; 4、组织学生参加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择优推荐毕业生; 5 、负责毕业生推荐表的审核; 6、负责学生就业协议书或就业证明的审核鉴定; 7 、完成学院安排的其它就业指导相关工作。 第三章就业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国家按计划任务招收的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经 学校和各级政府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单位。 委培生和定单培养生按合同就业。 第十条学生就业指导工作从新生进校开始,贯穿整个大学学习期间,每个学期的指导侧重 点不同。 第十一条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程序分为:制订工作计划、就业指导、收集发布信息、供需 见面及双向选择、毕业生资格审查、派遣等。 第十二条就业指导和毕业生联系就业等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四章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毕业生鉴定 第十三条学院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与服务,就业指导的重点是对学生进行就业政策、就 业法规与就业形势的宣传,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观教育,以及求 职择业技巧和职业生涯规划等训练。 第十四条毕业生就业指导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结合各系、各专业特点,注意针对性和实效 性,采用授课、报告、讲座、咨询和实践训练等多种形式来开展。 第十五条就业指导与入学教育和毕业教育相结合,教育学生正确处理好国家需要与个人发 展的关系,积极投身基层建设,到祖国最需要地方去工作,走与实践相结合的成才之路。 第十六条各系部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做出毕业鉴定。毕业鉴定主要包括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 体、美等各方面的基本情况。各系要认真组织,坚持公开、公正、客观的原则,对毕业生 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成绩、综合能力等方面情况做出全面、客观、准确的评价。 第五章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 第十七条学院实行学生就业信息登记制度。凡需录用应届毕业生的用人单位,需到我院招 生就业办公室办理需求信息登记。招生就业办公室通过网站、宣传信息栏、广播等多种途 径,及时向全院毕业生公布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 第十八条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是落实毕业生就业计划的重要方式。招生就业办公室和 各系可通过信函、电话、信息网络和走访等多种形式积极与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联系,广 泛收集就业信息,积极拓宽就业渠道,组织毕业生参加供需见面洽谈会,为毕业生择业与 用人单位择人创造条件和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毕业生必须如实填写《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及其它推荐材料。学习成绩由所在系 审核盖章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毕业生持学校统一签发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等推荐材料参加供需见面和双向 选择活动。毕业生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落实工作单位后,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要签订就业 协议书。 第六章就业协议 第二十一条就业协议书是由安徽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印制的,是毕业生就业 派遣和户口迁移的重要依据。就业协议书一式四份,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毕业 生、用人单位、学校各执一份。 第二十二条就业协议书是由学生本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应将双方的信息准确完整的填写, 同时学生本人和用人单位要签名、盖章,需要按协议书直接派遣的,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 门(档案接收部门)需要签字盖章。 第二十三条就业协议书签订程序如下:学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双方在就业协议书 上签名盖章;将协议书及时交回所在系部,经系部审核后交到院招生就业办公室,由院招 生就业办公室汇总后统一交到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备案,作为考察我院毕业生就 业率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采用欺骗等违法手段签订的就业协议无效,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毕业生资格审查和派遣 第二十五条院招生就业办公室会同教务处和有关部门,按规定认真做好毕业生资格审查工 作,并及时上报教育厅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学院将根据学生提供的就业证明材料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编报就业 派遣方案,经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后,签发报到证。 第二十七条在规定的时间内暂未落实单位的毕业生,院招生就业办公室按规定将其派遣到 户籍所在县(市、区)人社局或人才交流中心,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持《报到证》到当地 的人社局或人才交流中心报到。 第二十八条在派遣过程中确因特殊情况,毕业生要求调整改派的,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本 人提出改派申请,具体请参照安徽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网站上的改派流程图。 第二十九条学校积极帮助残疾学生等确有就业困难的群体联系就业,对毕业半年后未就业 并自愿申请就业的毕业生进行失业登记,重点协调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优先推荐就业。 第三十条报到证遗失,在规定的期限内按下列手续补办: 1 、个人写出申请; 2 、在原派谴单位所在地新闻媒体上声明遗失; 3 、提供报到证第二联复印件; 4、到招生就业办公室办理; 5 、持相关材料到安徽省政务中心教育厅窗口办理。 第八章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就业协议或不履行定向、委托培养合同的毕业生按协议书或合同书的有 关条款办理,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由学校报省就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 2 、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 3 、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无理要求用人单位退回的; 4 、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对利用职权干涉毕业生就业工作或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 主管部门或校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检察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 20XX 年 9 月 1 日起试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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