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YANCHANG PETROLEUM
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管理办法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机构设置、职责及程序 3
第三章 招标范围 7
第四章 组织管理 10
第五章 招标方案的编制和审批 14
第六章 招标 16
第七章 投标 17
第八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19
第九章 法律责任 21
第十章 资料管理 23
第十一章 竞争性谈判 23
第十二章 附则 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集团公司)招标活动,保证招标工作合法、有序、有效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管理纲要》,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
则,择优选择企业实力、信誉、技术能力和价格合理的投标单位。
第三条 集团公司招标工作实行统一制度、三级管理、分级
授权、归口审查的原则。
(一)统一制度:统一招标制度,统一业务流程和工作程序, 统一建立专家库、协作企业准入目录,统一招标选择招标中介机
构。
(二)三级管理:由集团公司及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全资和 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直属单位(以下简称所属单位)及其下属
单位分级管理。
(三)分级授权:集团公司招标工作实行两级运作,由集团 公司授权所属单位,被授权所属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组织招
标或授权下属企业招标。
(四)归口审查:对招标项目中的有关内容,按业务性质,
分别由各级相关专业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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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招标工作要坚持科技创新优先、效率优先,节能环
保优先、质量优先、性价比最优的原则。
第五条 招标工作实施“回避”制度。
(一)部门回避:招标部门不能负责项目实施活动,项目实
施部门不能组织招标活动。
(二)工作人员:招标领导小组成员和评标小组成员与投标 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在招标活动中必须回
避。
第六条 房屋建筑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 施项目的招标原则要进入当地政府有形市场进行招标。工程设备 安装、设备及物资采购、规划设计、技术引进等项目,由集团公 司或所属单位按本办法组织自行组织招标。工程招标时投标单位
要从基本帐户支付投标保证金,以防止“围标”、“陪标”。
第七条 招标原则上要直接面对生产企业进行投标,尽量减 少中间流通环节;大宗物资、大中型设备必须面向生产厂家招标
采购。具备条件的,实行网上招标。
第八条 集团公司负责招标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对重大项目招 标的方案审批;所属单位负责对其范围内招标工作组织实施、管 理以及对所属单位招标活动进行监督;其它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上
级单位的授权负责组织招标活动。
第九条 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招标活动,按照本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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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违反本办法的,由集团公司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查处。
第二章 机构设置、职责及程序
第十条 集团公司成立招标领导小组。由集团公司领导任组 长,成员由规划、生产、工程、企管、安质、监察、审计、法律、 科技、财务、招标办等部门人员组成。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招标
办负责。领导小组职责:
(一)负责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工作,决定招标工作中的重大
事项,监督和协调有关工作;
(二)按照国家有关招标的政策规定,拟定集团公司招标工
作的各项管理制度、程序及管理办法;
(三)审查和批准所属单位的重大项目的招标方案,批准中
标单位;
(四)负责指导、监督集团公司下属单位招标工作;
(五)受理投标单位的投诉,协调解决有关招投标事宜;
(六)完成集团公司交办的涉及招标的其它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所属单位(以下简称招标单位)是招标责任和组 织实施主体;所属单位可以根据工作特点和业务需要,组织重大 建安项目、设备及物资采购、规划设计等项目招标,小型建安项 目和物资采购等项目可授权下属企业组织招标。所属单位成立招
标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招投标工作。
(一)领导小组由企业负责人、招标办、质量技术组、询价
组、法律事务组、监督组等负责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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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主要职责是:
1. 贯彻落实集团公司招标管理的规定和制度;负责制定并
组织实施本单位招标工作的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等;
2. 对项目的招投标进行组织和协调,接受上级招标监督领
导小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3. 推荐或批准中标单位;
4. 负责向上级单位汇报招标工作;
5. 完成集团公司交办的涉及招投标的其它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企业招标领导小组下设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
简称招标办)及职能小组。
(一)所属单位招标办公室职责是:
1. 依据集团公司和本企业的招标制度,组织本企业的招标
工作;
2. 负责组织招标方案的编制及报审工作,按照批准的招标 方案,组织实施本企业招标事项,组织开展招标活动;督促落实
相关合同的签订、履行等工作;
3. 建立本企业招标管理信息和档案,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
报送有关资料;
4. 处理本企业招标工作中的有关事项,负责招标管理的日
常工作。
5. 项目单位提出招标项目的建议价格。
(二)询价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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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负责制定本企业的价格询查制度,建立价格信息库;
2. 对招标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提出建
议;
3. 完成招标标的物的市场价格查询,向招标办提供标的物
的市场价格信息。
4. 询价组原则上不得由项目单位(基建工程、物资供应等
部门)负责。
(三)质量技术组
1. 负责对招标标的物的有关技术、质量、安全、环保执行
标准的制定和审定;
2. 检查落实对招标项目质量技术要求的执行情况。
(四)法律事务组
1. 负责审查招标文件;
2. 负责投标单位的资格预审;
3. 按照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对招标项目合同进行审查;
4. 负责招标工作中的法律法规事宜。
(五)监督组
1. 监督招标工作的每一环节执行情况,督查招标中的询价
及落实情况。
2. 负责受理招标活动中投标单位及其与招标活动有关的投
诉,调查落实投诉事项;
3. 招标活动结束时向同级纪委和上级招标监督领导小组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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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提交监督报告。
第十三条 招标申请
招标申请由项目单位提交,内容应包括:名称、计划批准文 件、规格、质量执行标准、技术要求、数量、建议价格,拟采用
的招标方式、推荐投标单位等。
第十四条 招标前期准备和后期工作程序
(一)招标办接到项目单位“招标申请”后,立即分送询价
组、质量技术组;
(二)询价组对招标项目,进行市场价格咨询调研,了解市
场的最高价和最低价及有关信息,并将其意见提交招标办;
(三)质量技术组对招标项目有关规格、技术、质量、安全、
环保执行标准等方面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提交招标办;
(四)招标办需在协作企业目录和项目单位推荐投标单位 中,选择潜在的投标单位;如潜在的投标单位与计划中标单位的 比例不足1:3的,应在社会上公开选择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潜
在投标企业。
(五)招标活动中,招标项目技术复杂,需要签订技术协议 确认项目技术要求、配置标准、品牌等相关技术指标的,则由招 标办组织设计单位、技术、监督及相关部门确定技术协议后,再
进行技术和商务招标。
(六)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按照管理权限经审核批
准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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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招标办编制的招标方案抄送监督组,并按管理权限报 招标领导小组审批;招标方案批准后,招标办组织有关部门编制
招标文件。
(八)在对潜在投标人考察、资质审核、评标专家的抽取时,
应通知监督组参加监督。
(九)招标办在招标活动结束后,将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 投标文件、技术协议副本交项目实施单位、合同管理部门,按照
招标文件的要求签订合同。
(十)合同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
的要求,审批合同。
第十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不具备自行招标 条件的,可以在协作单位目录中选择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 理机构进行招标工作。招标代理机构在委托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对代理招标的项目进行具体组织和服务。招标工作结束后,招标
代理机构应该向委托方提交完整的招标资料。
第三章 招标范围
第十六条 招投标的管理范围包括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的工
程、设备、材料和服务全部招标项目。
(一)工程招标范围:包括新建、改扩建,大修与技改等项 目的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与维修和其它各类土木工程的建
设施工以及附带服务。
(二)设备、材料招标范围:包括设备、材料和进口物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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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及大件运输等附带服务。
(三)服务招标范围:包括项目规划、勘测、设计、监理、
调试、评估、测井、固井、压井等各类服务项目。
第十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建设工程项目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200万元人民币万
以上的;
(二)设备、物资、生产消耗性材料等采购,单项合同估算 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消耗性材料应当以年度计划
的需要量计算,原则上进行一次性招标。);
(三)勘察、设计、监理,以及非生产物资采购等其它服务
项目,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一)、(二)、(三)项规定的标
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人民币以上的;
(五)采用EPC/PC 方式建设的项目,分包项目在(一)、(二)、
(三)、(四)以上的;
(六)企业认为需要招标的项目。
第十八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招标的下列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一)国家和省、市重点建设项目;
(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
的项目;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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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经批准后进行邀请招标招
标:
(一)受自然地或环境限制的;
(二)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以选
择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
宜公开招标的;
(五)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招标节支相比,不符合经济合
理性要求的。
第二十条 具备如下条件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企业自投、自建、自用非公用、公益的设施,本企业
施工队伍资质能满足要求;
(二)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 中标单仍具备承保能力的;当年已进行招标的非安装设备购置项
目,在相关条件无变化的情况下,确需增加购置数量的;
(三)设计招标中,已建成项目需改、扩建或技术改造,由
其它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四)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或
其它不适宜招标的;
(五)不可预见、非项目单位过失引起的紧急情况所需要的。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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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二条 评标小组
(一)小组的组成及成员的产生
1. 评标小组由招标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 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 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
数的三分之二。
专家应在开标前由招标办在集团公司技术专家库中随机抽
取;
2. 评标小组应有质量技术组、询价组人员参加;
3. 专家库未建立之前,专家由生产、基建、供应、技术、
设计以及相关专业部门推荐,报集团招标领导小组确定。
(二)评标小组职责
评标小组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领导小组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评标职责。
评标小组负责按照项目招评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对全部投标单位和投标文件的技术、商务等进行综合评审,对招 标文件的规范性进行审查,提出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 人,标明排列顺序。招标项目不设资格预审小组的,负责对投标
人进行资格审查。
评标小组设负责人的,评标小组负责人由评标小组成员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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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产生或者由招标领导小组确定。
第二十三条 招投标组织管理中,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招投标
资格预审小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领导小组成员,并主动回避:
(一)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
公正评审的;
(三)曾因在招投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投标有关活动中有
违法违纪行为而受过处罚的。
第二十四条 法律事务组在资格预审时,要按照项目招标的 具体要求、招标条件和确定的标准,对各潜在投标单位资格进行
综合评审。
第二十五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在项目招投标准备阶段, 进行投标单位资格预审和组建评标小组;评标小组成员名单应当
保密。
第二十六条 招标项目的评标小组成员对所提出的评审意 见承担个人责任,且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涉及招标的信
息。
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建立评标专家库。
招标办组织,科技、人力资源等部门配合;按项目类别和专 业,建立评标专家目录,并负责对集团公司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
理,通过日常业绩考核和年度资格审查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评标专家应当从事相关专业领域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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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同等专业水平,熟悉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
目相关的实践经验,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建立延长石油市场准入目录
集团公司按产业和项目类别建立和实行工程建设、物资供 应、服务等企业和招标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协作企业)准入 管理制度。集团市场准入目录由集团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建立和管
理。招标办负责实施。
(一)协作企业准入目录原则上由集团建立,集团未涉及的 领域,各企业可按照要求,建立本企业的准入目录,经集团招标 领导小组批准后运行。建立协作企业准入目录应“控制总量、提
高质量、优胜劣汰、公开公正”。
(二)进入目录的协作企业,以生产厂家、施工企业为主。
(三)准入协作企业的条件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信誉、健全 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必需的设备和专 业技术能力,具有承担项目风险的能力,能够依法纳税,缴纳社 会保障资金,在与延长石油集团公司合作中无不良记录,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2. 必须具有合法手续,证件齐全,国家实行许可证管理的,
须提供有关证件;对有特殊要求的,还需提供相关资质。
(四)协作企业目录的产生
由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等部门推荐,集团公司招标领导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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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审定。
(五)准入协作企业的管理
1. 对准入协作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由集团公司组织有关单 位和部门,定期对准入协作企业的建设(产品)质量、价格、服
务、信誉等进行考察,定期组织评审,不断优化入选企业结构。
2. 建立黑名单制度,凡违反规定的协作企业,至少一至三
年内不得进入延长石油市场。
3. 通过中标后的合同履行情况、实际业绩跟踪和年度资格 评审等,定期注销不合格协作企业,增加新的合格的协作企业。 建立合格协作企业质量业绩记录档案,作为对项目协作企业评价 的依据。通过实际业绩跟踪考评,逐步建立和完善集团公司长期
和坚定的战略合作伙伴体系。
第二十九条 招标工作的监督
监督小组应当按照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顺序进行全过程
监督,具体按照下列步骤和内容实施:
( 一)事前监督
1. 是否按规定上报招标方案;
2. 各职能小组是否按规定履行职责;
3. 招标办是否采纳了各小组提交的意见;
4. 对没有按程序进行的,予以纠正;
5. 抽查询价的价格是否真实。
(二)事中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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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检查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程序组织运行操作
的情况;
2. 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
3. 遵守和执行有关规定的情况;
4. 其他有关情况。
(三)事后监督
1. 通过走访专家、未中标企业,了解本次招标有关情况;
2. 对本次的招标工作进行总结。查找各个招标环节执行中
存在的问题,或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并写出报告;
3. 对出现的责任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四)监督小组监督招标工作每一环节,要记录每一环节的
实施负责人和每一环节的结果,并由监督人员和环节实施人签字
确认。
第五章 招标方案的编制和审批
第三十条 招标办根据招标申请组织编制招标方案,招标方 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立项批件、初步设计概算、招 标规模、标段划分、招标项目组成员名单、邀请招标的拟邀请投 标单位、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开标会议议程等;询价组调查的
价格信息及拟定的最高限价,以及其它事项。
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一般包括的内容如下:
(一)招标项目的基本概况,资金来源的实际情况及项目的
审批情况;对投标单位的资信、资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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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技术资料和规格、设计要求等;
(三)交货、峻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期限、质量等级要求;
(四)投标报价要求及其计算方法、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
金要求;
(五)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其送达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投标文件格式及投标有效期;
(六)开标时间、地点和评标依据、标准、程序、方法等;
(七)其它必要事项。
第三十二条 招标方案的审批
一般项目的招标方案由同级招标领导小组审批;重大项目的 招标方案,应同时报上一级招标领导小组批准。上报集团公司批
准招标方案范围:
(一)土建工程项目合同估算金额3000万元以上;
(二)安装工程项目合同估算金额(含材料费用)5000 万
元以;
(三)重大规划、技术引进项目合同估算金额1000万元以
上;
(四)设计:
1. 民用建筑设计项目合同估算金额400万元以上,
2. 工业装置设计项目合同估算金额2000 万元以上;
(五)设备招标采购合同估算金额500万元以上/台.套;
(六)物资招标:各单位年采购金额排前五名的物资采购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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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七)装饰装修工程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含材料费用)2000
万元以;
(八)信息工程建设项目单项项目合同估算金额500万元以
上;
(九)服务项目
1. 工程监理项目单项合同估算金额1000万元以上;
2. 资产经营管理项目单项合同估算金额1000万元以上;
3. 中介服务的资产评估、项目评价、项目审计、保险业务
等项目单项合同估算金额500万元以上;
( 十 ) 采 用 EPC/PC 方式建设的项目,土建工程项目合同估 算金额3000万元以上;安装工程项目合同估算金额(含材料费
用)一亿元以上。
第六章 招 标
第三十三条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实施。
采用公开招标的,由招标单位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招 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集团公司网站发
布。
采用邀请方式招标的,由招标单位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 项目能力、资信资质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发出投标邀
请书。
投标邀请书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单位的名称或地址、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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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对投标人的要求以及获
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三十四条 采用邀请方式进行招标的项目,原则上进行无 标底招标,多次报价程序。编制的标底作为防止串通投标、哄抬
标价和分析投标价是否合理的参考。
需要事先设立标底的,由招标单位负责编制,经相关部门进 行审核,并与招标单位共同封标。所有接触标底的人员均有保密
责任。
第三十五条 招标单位确定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 合理时间,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需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视为招
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六条 招标单位应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 织潜在的投标单位现场踏勘。同时,也可以在投标书中,要求潜 在的投标单位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会同相关专
业部门、招标办、监督小组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
第三十七条 招标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单位提交 投标担保。投标担保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汇
票、支票等方式。
第七章 投 标
第三十八条 应当要求投标单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 标文件,对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在提交投标文件
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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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招标办;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内容。将投标文件 送达投标地点,招标单位签收,不得开启。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
时间后送达的,应当拒收或原封退回。
第三十九条 投标书一般由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组成。
(一)技术标书包括以下内容:
1. 投标单位概况及业绩介绍、有关投标的说明;
2. 投标单位主要人员素质、技术装备、工艺技术水平、
产品性强等和其执行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
3. 施工组织方案,计划(交货期)工期保证措施,和技
术保证、质量安全、环境保护控制措施。
4. 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签定的技术协议中的主要技术参
数,及其保证措施。
(二)商务标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商务报价及其构成和测算依据、说明;
2. 商务合同中主要条款的认可及优惠条件的承诺和其它
的必要事项。
第四十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
体, 以一个投标单位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 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单位资格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 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
资质等级较低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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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各方面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 的工作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供交招标 单位。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面应当共同与项目单位签订合
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投标单位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 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
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八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四十二条 开标由招标办主持,邀请所有投标单位参加, 评标小组全部成员出席,监督小组进行现场监督。招标办对开标
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开标时,由监督小组成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 误后,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价格和其它主要内容,并由投标单位
签字确认。
第四十三条 评标方法有以下方式:
(一)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二)综合评估法;
(三)性价比法;
(四)法律、行政法规定允许的其它评标方法;
经评审如果评标小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认为所有投标都不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第四十四条 中标单位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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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
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
格最底(低于成本价除外)。
第四十五条 评标小组按中标单位数量的1:2推荐中标候 选单位,并按得分多少标明排列顺序。每次评标活动截止后,评 标和监督小组应当在招标会议结束时向招标办分别提交评标报
告和监督报告。
第四十六条 中标单位由领导小组集体决定;凡集团公司批 准招标方案的重大项目中标单位,由招标单位领导小组研究,按 计划中标单位数量多2名提出拟选意见,报集团公司审定。中标 单位确定后,国内招标公示3-5天,国际招标公示5-7天;公 示期间,如有投诉,监督小组予以调查处理;无投诉公示期满后, 招标办在中标通知书上加盖印章,并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 书。中标通知书具有法律效力。从发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之内, 招标办应当督促项目单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
订立书面合同。
在招标文件要求中标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单位应当
提交。
第四十七条 中标单位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
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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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中标项目。不能鉴订和履行合同的,视情节一至三年内不得
进入延长石油相关市场。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招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按废标处理:
(一)投标书未按规定密封、未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
(法定授权委托人)签章;
(二)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
认不清;
(三)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要求;
(四)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以法定代表授权
本次招标项目投标委托书为准)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
(五)同一投标文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最终报价的;投标单
位串通投标报价,多数或全部投标单位的投标价格雷同的;
(六)投标单位资质与投标人资质不一致、资信文件不齐全,
投标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受权委托人。
第四十九条 投标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该次招标无效:
(一)投标人之间串通、哄抬标价的,或与招标方相关人员
串通,搞虚假招标投标的;
(二)投标单位之间相互约定,在投标活动中分别以高、中、
低价位报价的;
(三)投标文件与事实不符,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低于成本
价投标的;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评标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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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标单位未按中标要求签订合同或提供的产品不符合
投标文件的;
(五)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
(六)其它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十条 在招投标活动中,参于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
督小组将建议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一)将应当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的;
(二)评标小组成员违反本办法,收受投标单位财物或其他 好处的;评标小组成员或参于评标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 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单位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投标和评标工作的,以及其
它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四)招标单位违反本办法,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单位的 潜在投标单位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
的其它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五)在评标小组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单位以外,确定中标 单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小组否决
后,自行确定中标单位的;
(六)招标办、相关业务部门违反本办法,怠于行使相应职
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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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它违反国家有关律的法规和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十章 资料管理
第五十一条 招投标活动的资料须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标准实
施。招标办负责招标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具体如下:
(一)询价组、质量技术组向招标办提交的书面意见,招标
方案、招标文件;
(二)投标、开标签到表,投标单位技术(商务)标书、确
认后的技术协议书、,各次报价文件,报价汇总表;
(三)评标记录、评标标准、评分比较一览表、评标汇总记 录、每次价格谈判的记录、废标原因,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的
纪要;
(四)中标通知书、所有有关招标的原始往来函件,监督小
组记录;
(五)开标记录必须有投标代表和记录人的签字;
(六)评标报告、中标结果必须有评标小组成员的签字;
(七)其它需要归档的资料。
第十一章 竞争性谈判
第五十二条 适用范围
(一)凡不符合招标条件的;
(二)经二次招标未成功的;
(三)单 一来源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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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只有两家投标潜在投标单位的。
第五十三条 操作及管理
适用竞争性谈判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招标办,参照邀请招标 规定程序审批后,采用商谈的方式组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
方式分技术谈判和商务谈判。
(一)技术谈判由招标办牵头,技术部门、使用单位、业务
部门、投标单位共同进行协商,签订技术协议。
(二)商务谈判按照资金量大小和分级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第五十四条 竞争性谈判参照招标程序执行。投标单位要在 报价单上明确项目名称、规模、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总价。 招标办要做好“商谈记录” ,评委要在“商谈记录”上签字。
双方代表、监督部门对商谈结果进行签字确认。
第五十五条 竞争性谈判结果的确认,按照标的金额大小,
经相关程序审批后生效。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或修订
其实施办法或细则,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集团公司及所属单
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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