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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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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 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开封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 2012.07.19 • 【字 号】汴政[2012]86 号 • 【施行日期】 2012.07.19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 知 (汴政[2012]86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开封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第 66 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 0 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开封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 1 编制目的 进一步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 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 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 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 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57 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国务院令第 376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 令第 447 号)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25 号)等法律、法规,以及 《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河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封市突 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 3 事故处置 原则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 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建立快速反应、协同 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 段,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坚持预防与应 急相结合,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1. 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在食物(食品)链各环节发生的,造成社会公众 大量病亡或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较大食品安 全事故。 1. 5 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 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 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 故(Ⅳ级)四级。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卫生部门 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1. 5. 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两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 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政府处置能力的; (3)发生跨国(境)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1. 5. 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两个以上省辖市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 100 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出现 10 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 5. 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我市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造 成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 100 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 5. 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两个以上乡镇,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造成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 30 至 99 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2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2. 1 市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卫生部门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较大食品安全 事故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卫生部门向市政府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 议,经市政府批准后,成立市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 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故性质和应急处 置工作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指挥部下设办公室, 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卫生等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一般食品安全事 故由事故所在地县(区)政府组织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本行 政区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 2 市指挥部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县(区)食品 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并负责需要上级政府组织、协调的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 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 (2)研究确定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重大决策与指导意见。 (3)负责发布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 (4)审议批准市指挥部办公室提请的重要事宜。 (5)向市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2. 3 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市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各相关部门较大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市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 置工作情况,负责发布或取消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 (2)组织、协调跨县(区)、跨部门或职责不明的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控 制和处置,对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核查;指导县(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 作,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应急工作准备和落实情况。 (3)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 4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作为全市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监 测、报告、预警、应急响应、善后处置和应急保障等工作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和 参与单位,在市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工作 任务,加强对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 急处置工作。 2. 5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市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 组在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 况。 (1)事故调查组。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会同卫生、公安、 监察等相关部门,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以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部门为 主,尽快查明原因,作出调查结论,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依法实施 行政监督、行政处罚,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2)危害控制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 监督、指导事故发生地相关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 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由卫生部门负责,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 救治方案,指导事故发生地卫生部门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4)检测评估组。由卫生部门牵头,根据事故调查、危害分析评估的需要, 指定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 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 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 (5)维护稳定组。由公安部门牵头,指导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加强治安管 理,维护社会稳定。 (6)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政府食安办、卫生等部门组织事故 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7)专家组。市指挥部办公室从专家库中指定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 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 议,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2. 6 县(区)指挥部 县(区)政府成立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本地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 处置工作,并负责需要上级政府组织、协调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的先期处置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各县(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可参照市指挥部 成员单位确定。 3 应急保障 3. 1 信息保障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建立应急通信联络机制,确保应急参与部门之间联络 通畅。卫生部门要会同相关单位建立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包含食品 安全监测、事故报告与通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预警等内容,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信 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通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协调全市较 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督促、检查市内电信运营企业应急通信工作的 落实情况。 3. 2 医疗卫生保障 全市各级卫生部门要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 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卫生处理和流行病学 调查等工作。 3. 3 应急队伍保障 相关部门要组织建立食品安全应急方面的专业队伍,加强知识培训和应急演 练;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 工作提供人才保障,切实提高食品安全应急的快速应对能力。 3. 4 技术保障 相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应急处置和技术鉴定等技术 研究,采用先进的技术及设施作为保障。相关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 构按照技术标准和规范流程进行,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3. 5 物质与经费保障 市、县(区)政府要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列 入年度财政预算。市、县(区)政府的有关部门要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 施、设备和物质的储备与调用及补充给予保障。遇有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或部 门安排的应急处置经费不能满足需要时,可以请求上级财政给予适当支持。 3. 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承担应急处置治安总体保障任务,要制定不同类别、级别食品安全事 故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行动方案。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加强对重点区 域、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稳定, 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事故中的违法犯罪活动。 3. 7 社会力量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需要,相关政府部门可以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 参与应急处置,并在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企业、个人物资进行 应急处置后,要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3. 8 培训与演练 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 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 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 企事业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提升应急准 备、协调和处置能力,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4 监测预警 4. 1 监测 市卫生局要会同市直关部门建立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加强食品安全信 息管理,建立覆盖全市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对食品 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公布食品安全风险 警示信息。县级以上卫生、农林、畜牧、商务、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监管 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 (食物)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餐饮服务等环节食品安全 的日常监管。相关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要立即向 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向同级卫生部门通报,并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 措施。 4. 2 预警 各级政府根据其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报告,或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可能发生、发展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及时预警。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警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依次以蓝 色、黄色、橙色、红色为标志。 蓝色预警:预测将要发生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预警:预测将要发生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预警:预测将要发生重大(Ⅱ级)食品安全事故,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预警:预测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食品安全事故,事态正在不断蔓 延。 预警信息的取消按照“谁发布、谁取消”的原则执行。 5 信息举报、报告、通报与评估 5. 1 信息举报 卫生、农林、畜牧、商务、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设立并公布投 诉、举报、咨询电话,受理食品安全举报。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及其隐患信息, 有权举报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瞒报、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各级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根据职责进 行调查处理。 5. 2 事故报告 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卫生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较大食品安 全事故报告系统。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 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5. 2. 1 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 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报道的信息; (6)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部门、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机构、其他市通报的信 息。 5. 2. 2 报告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 情况,要立即向所在地卫生部门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要在 2 小时内向所 在地卫生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要按照卫生部门有关规定及时向上 级卫生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 况,要及时向当地卫生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要立 即通报同级卫生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 时将有关情况向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 公室会同卫生部门按规定向本级政府报告。 (7)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突 发事件后,事发地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立即向市政府报告,最迟不得 超过 1 小时。 5. 2. 3 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卫生部门和有关监 管部门报告的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人 数、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 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 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通报或续报工作进展。 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向市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或 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分首报和续报。首报信息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 时间、地点、可能造成的伤亡和影响情况等。续报信息的内容主要包括:事发单位 或事发地基本情况,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处置情 况、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等。可视情况多次续报。 5. 3 信息通报 卫生、农林、畜牧、商务、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 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要及时向同级政府食品安全委 员会办公室报告。农林、畜牧、商务、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在报告的 同时,向卫生部门通报,卫生部门要立即开展调查和救治等工作。各监管部门之间 要及时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或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通报时,要报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程序 进行。 5. 4 事故评估 5. 4. 1 有关监管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卫生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由卫生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5. 4. 2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 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 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6 应急响应 6. 1 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 Ⅳ级响应。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分别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和 事故发生地的县(区)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经批准并宣布启动应急响应 后,要立即成立指挥部并运行,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事故发生单位要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并配合指挥部及有关部门 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 《开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6. 2 应急处置措施 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指挥部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 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卫生部门要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救治食品安全事故患 者。 (2)卫生部门要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相关 部门要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对涉 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3)农林、畜牧、商务、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强制性就 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卫生部门查明 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 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4)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农林、畜牧、商务、 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 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要予以解封。 (5)要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政府通报信 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国(境)外时,要及时协调有关涉外部门 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6. 3 检测分析评估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 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 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 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要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 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 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6. 4 响应级别的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指挥部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 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对事故进行评估。评估认为符合应急响应级别调 整条件的,由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同级政府批准后调整。应急响 应级别调整后,事故相关地方的政府要按照调整后的应急响应级别采取相应措施。 响应终止按照“谁启动应急响应、谁宣布应急终止”的原则执行。评估认为符合响 应终止条件时,由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终止响应。上级 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下级政府有关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 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评估认为可终止响应的, 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1)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患者病情稳定 24 小时以上且无新的 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 现。 (2)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 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6. 5 信息发布 事故信息发布按照有关规定由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 会、发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7 后期处置 7. 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 项。县级以上政府负责本地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要尽快消除事故影响, 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恢复正常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 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7. 2 奖惩 7. 2. 1 奖励 市、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做出 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7. 2. 2 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 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7. 3 总结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要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起 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 置能力、恢复重建能力等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及时形成总结 报告。 8 附则 8. 1 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 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 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本预 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8. 2 兰考县管理权限 兰考县享有与开封市同等的食品安全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 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8. 3 预案管理 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 化,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及时修订本预案。 市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县(区)政府要参照本预案,制定本部门、本 辖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8. 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07 年 6 月 26 日开封市政府印发的《开封市重大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汴政〔2007〕 3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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