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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合作备忘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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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总署、国 家外汇管理局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 国家外汇管理局 • 【公布日期】 2002.05.17 • 【文 号】署调发[2002]133 号 • 【施行日期】 2002.05.17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外汇管理 正文 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 《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2002 年 5 月 17 日 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 布 署调发[2002]133 号)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加强外汇管理工作的协调和配合,形成合力,提高监管水平,共同打击走 私、逃骗汇等非法活动,海关总署与国家外汇管理局于 2002 年 2 月 27 日在北京正 式签署《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合作备忘录》(见附件 1,以下简称《备忘 录》)。现将《备忘录》印发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备忘录》适用于全国海关系统、国家外汇管理系统各有关单位和部 门。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备忘录》确定的有关条款精神,尽快与本 地区相关合作单位和部门联系,结合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具体的合作办 法或细则,并按各自系统上报备案。 二、 各单位、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备忘录》的各项承诺,注意加强双方的联 系配合,主动沟通,密切协作。特别要加强在建立和完善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和进出 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实现外汇进出境监管和统计及信息共享、建立高效的联合 监管机制、共同打击走私和逃骗汇等非法活动,以及其他涉及外汇进出境管理方面 的合作。 三、 双方在合作配合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联系沟通,积极研究解 决。确无法解决的,可由当地海关或外汇分支局逐级上报,通过定期召开的联席会 议研究解决;涉及对方所属单位或人员参与走私、逃骗汇等非法活动的,应及时将 有关案件情况通报对方;对于对方提供的动态信息和工作建议,应认真研究,积极 采取措施,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四、 要充分发挥各单位、各部门在加强外汇进出境管理和打击走私和逃骗汇 等违法活动中的作用,根据《备忘录》的有关承诺,建立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 的协调机制、联络机制和会议制度,定期交流情况,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相互提供 技术支持和工作配合。为便于双方的工作联系,各自建立协调小组办公室并指定本 系统的 MOU 工作联络员(名单见附件 2、 3)。海关总署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调查 局综治处,国家外汇管理局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经常项目司综合处,负责海关总署 和外汇局的日常工作联系和本系统内相关事宜的协调;双方系统 MOU 工作联络员负 责基层各部门的对口联系和有关事务工作。 五、 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备忘录》的备案工作,及时分析总结执行 《备忘录》的情况,注意收集和报送双方合作成果、查办案件情况等相关信息,加 强对重大敏感问题的报告和请示。对于《备忘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也应按各自 系统逐级上报。 六、 《备忘录》第二条中涉及双方合作内容的具体操作问题,将在海关总署 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召开的第一次联席会议上加以研究解决。 附件: 1、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届合作备忘录 2、海关系统 MOU 工作联络员名单(略) 3、外汇管理系统 MOU 工作联络员名单(略) 附件: 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届合作备忘录 (二 00 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北京签署) 为加强协调和配合,形成合力,提高监管水平,共同打击走私、逃骗汇等非法 活动,海关总署(以下简称海关)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特此签署 本合作备忘录。 本合作备忘录本着相互配合、协调一致、形成合力、齐抓共管的原则,确定海 关和外汇局双方(以下简称双方)及其全系统相互配合的具体内容,作为今后协调 工作的重要依据和指引。双方应当按照本备忘录所确定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做好本部门的工作。 一、 双方将建立长久的工作联系架构,并按照合作备忘录的要求将双方合作 事宜落到实处 (一)成立协调工作小组,固定联系渠道 双方各自成立协调小组,负责双方为履行本备忘录的具体联系和协调事宜。协 调小组组长各由一名司级领导担任,小组联络员各由一位处级领导担任。 双方通过协调小组,协商研究合作备忘录中所列各种问题及今后可能出现的新 问题,协商研究不定的,提交海关总署署长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进一步协调。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1 、协调小组定期通过联席会议的方式完成双方既定的工作。 2、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拟定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内召开,双方轮流主 持。遇重大、紧急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临时召开联席会议。 3、联席会议议题由双方联络员会前议定,提前 10 天送交对方。 4、联席会议由主持单位负责整理会议纪要,并送交对方,以便双方按照会议 纪要内容各自开展工作,贯彻落实。 二、 双方协调配合的具体内容 (一)充分利用电子网络系统等高科技手段,尽快健全、完善口岸电子执法系 统和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 1、海关应向外汇局提供企业基本档案数据,并通过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将结关 后进出口报关单按照约定实时或批量地提供给外汇局,作为外汇局办理进出口核销 业务的依据;外汇局也应通过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向海关提供全部进口付汇和出口收 汇核销的数据。 2、海关应将目前海关系统中自定义的数据代码转换为国家标准代码或提供相 关代码表给外汇局,海关调整监管方式代码时,应及时通报外汇局。 3、外汇局拟利用海关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发布核准件、备案表、核销单、考核 情况等信息,海关提供一个操作途径,并为企业通过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办理外汇业 务提供操作手段。 4、为完善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按联合发文规定,海关对网上缺少电子底帐 或错误的报关单数据,及时补录、修改并加以注明。 5、为完善现钞出入境管理,双方着手研究与外汇指定银行联网、将大额携带 现钞数据上网等增强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功能的措施。 6、双方共同推进外汇指定银行通过电子口岸与海关、外汇局联网,共享银行 结汇水单数据,并完善现钞出入境管理。 (二)加强沟通,实现监管信息、统计信息和政策信息的共享 1、双方在制定涉及对方业务内容的有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应充分征求 对方意见,在发布施行之后还应抄送对方,以便相互协调工作。 2、外汇局向海关定期提供“统计月报”、“统计年报”等数据资料,海关向 外汇局提供《海关要情》及其电子文档和《统计月报》、《统计年报》的刊物。 3、海关应及时向外汇局通报涉及逃汇、套汇情节的重大走私案件的情况;外 汇局应及时将查处的与贸易有关的重大逃汇、套汇案件通报海关。 4 、外汇局每月定期向海关提供《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及电子文档。 (三)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建立高效的联合监管机制 1、海关对外汇局提请核验的“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运行前出具的报 关单,以及联网系统运行后发现的有疑问的纸质报关单进行二次核对,并及时出具 核对证明。 2、海关应加大对进出境人员携带外币、人民币现钞进出境的抽查力度,对进 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人民币现钞等的异常情况及时通报外汇局。如遇重大案 件,双方的分支机构应当加强横向协调和联系。 3、双方应在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相互协助查办相关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海关查 办走私违规等案件,外汇局查办有关逃套汇案件时,需要对方配合或提供有关证据 材料的,对方应当给予协助。 (四)加强系统内的授权和管理,统一监管政策 双方通过在总署和总局合作的基础上,加强对系统内各级海关和外汇分支局的 授权和管理。各级海关和外汇分支局应当相互配合,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总署和总局的有关规定,通过双方的合作加强监管工作中的配合、协作,对监 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双方按照系统内授权和内控制度逐级处理或上报。对各级海关 和外汇分支局协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总署和总局应当及时沟通、认真研究,保证 各项政策在各自系统内统一执行。 三、 对于双方提供的有关数据和资料,未经对方许可,不得提供给第三方和 从事对外有偿服务。 四、 本备忘录从签署之日起生效。有不尽完善之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 以做出补充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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