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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鉴定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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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鉴定规章制度 职业技能鉴定规章制度 一、林业职业技能鉴定第 038 站规章制度 1 .本站由国家林业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指导,实施林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 定工作。 2 .本鉴定站在站长领导下,完成鉴定站的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并完成年度总 结。 3 .鉴定站鉴定前对学生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宣传、考试命题、考核、成 绩上报、证书办理和发放工作。 4 .负责聘用各工种考评员及任命考评组组长工作。 5 .负责对技能考核的监理工作。 6 .安排考评员参加鉴定指导中心对考评员的培训与指导工作。 7 .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各种费用收支由站长审批。 8 .建立完善的技能鉴定试题题库。 9 .建立职业技能鉴定培训、考核及证书保管等工作档案。 二、职业技能鉴定站站长职责 1 .主持本站职业技能鉴定的全面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布置年度鉴定任 务。 2 .审核年度鉴定工作总结。 3 .审核鉴定费用的收支工作。 4 .主持安排考评员参加培训和鉴定站许可证的办理工作。 三、职业技能鉴定站副站长职责 1 / 23 1 .协助站长完成日常管理工作。 2 .主持职业技能鉴定教材订购,大纲编写工作。 3 .主持安排实施性鉴定工作。 4 .技能鉴定中负责对考评员的监察和考生纪律检查工作。 5 .完成站长交办的临时性任务。 四、职业技能鉴定站办公室主任职责 1 .主持完成鉴定站的年度工作总结的撰写。 2 .协助站长、副站长完成年度技能鉴定的各项工作。 3 .审核技能鉴定考核试题抽取工作以及试卷印刷工作。 4 .审核鉴定材料的准备、鉴定所用仪器工具的准备工作。 5 .审核考评员的考评资格。 6 .完成鉴定站的临时性工作。 五、职业技能鉴定站管理员(秘书)职责 1 .完成与上级鉴定中心的联络工作。 2 .负责考生的鉴定成绩录入、证书办理工作。 3 .负责考评小组以及考评员考务费用的发放工作。 4 .主持鉴定站的各种档案和资料管理工作。 5 .安排考核宣传动员,安排考核时间以及下达考核通知工作。 6 .完成鉴定站的临时性工作。 六、各工种考评组组长职责 1 .组织技能考核试题的命题及检查审核工作。 2 .组织考评员实施技能操作考核工作。 2 / 23 3 .负责各工种组的仪器设备准备、考核材料准备工作。 4 .负责本工种组考生的成绩评定及成绩复查审核工作。 5 .做好鉴定试题的保密工作。 6 .完成鉴定站的临时性任务。 七、各工种考评员的职责 1 .协助考评组长做好技能操作试题的审阅工作。 2 .协助组长完成鉴定仪器的准备、仪器检查和材料准备工作。 3 .参加鉴定培训工作。 4 .参加大纲、教材编写工作。 5 .完成鉴定站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八、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参见实验室仪器管理制度,实验教师职责 九、技能鉴定站档案管理员职责 1 .负责上级鉴定部门下发的文件保管工作,负责文件的传阅。 2 .负责鉴定成绩单、鉴定合格证书复印件的保管,鉴定资料的保管及借阅工 作。 3 .负责试题题库的保管工作。 4 .负责计划、总结的保管工作。 5 .负责考评员考评资格证书的保管工作。 6 .鉴定站公章的保管。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规章制度 第一章职业技能鉴定所阅卷制度 3 / 23 1、阅卷人员和考评员必须统一严格掌握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客观、公正地 阅卷、评分。阅卷、检测评分开始前,应由考评小组负责人召集有关人员进行专 门研究,统一评分标准、检测方法和标准答案。 2、阅卷、检测评分工作应在考生姓名、考号密封线的条件下进行,阅卷人员 和考评员不得擅自拆开试卷密封线, 如有装订错误, 应交考评小组负责人重新装 订后再进行评判。 3、 阅卷检测评分, 记录分数要统一使用红色钢笔和圆珠笔, 字迹要清楚易辩, 有修改之处要有文字说明并签字。 4、阅卷人员和考评员不得修改考生试卷或实际鉴定项目,不得向外界透露有 关工作情况,对有徇私舞弊者要取消其阅卷、考评员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 严重处理, 第二章职业技能鉴定保密制度 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人员要严格遵守本保密制度和工作纪律,违者进行批 评教育、处罚,造成恶劣影响者,清除职业鉴定工作队伍。 1 、考前要认真学习考务人员工作守则和考评人员工作守则。 2、考务人员考前不准向参加鉴定人员泄露考评员身份,不准向考评员介绍参 加鉴定人员身份。 4 / 23 3 、考试要按时当众将试袋开封,考前不准向任何人泄露试题。 4、技能操作考核的考件不准写有参考人员的单位、姓名和特殊记号,不准考 评员参加监考。 第三章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 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考务人员,鉴定考试前必须认真学习考务人员工 作守则和考评人员工作守则, 严格执行本制度规定条款, 违者按轻重进行批评教 育,处罚,造成恶劣后果者,清除鉴定队伍。 1、考务人员不准向参加鉴定人员泄露考评员身份,不准向考评员介绍参加鉴 定人员身份。 2 、站领导和工作人员不能安排有本单位参加鉴定的考评员参加鉴定。 3、考评员要严格执行对亲属(含徒弟、学生)的鉴定回避制度,当得知有亲 属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时,应向鉴定站领导汇报,主动回避,退出考评工作。 第四章职业技能鉴定档案管理制度 1 、置造宜保存和利用档案的专用库房、装具等必要设施。 5 / 23 2、指导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文字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保证应立卷归档的 文字材料齐全完整。 3、按规定文件材料立卷后交本单位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不得将应 当立卷归档的文字材料据为已有。 4 、档案的保密,档案等级的变更和解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5、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应当保密的档案, 档案所有者必须妥善保管。 6、凡是需要归档的文字材料都应当做到书写材料优良、 字迹工整、 图样清晰、 有利于长久保存。 7、 对接收的鉴定档案, 应当进行分类、 编目、 登记、 统计和必要的加工整理。 8 、借阅和复制鉴定档案要有一定的批准手续,建立借阅档案的统计制度。 9、要销毁的鉴定档案,必须造具清册,经单位领导审定,报送上级主管机关 备案。 10 、培训鉴定的档案管理部门对重要的鉴定档案应当复制副本,分别保存, 以保证在非常情况下鉴定档案的安全, 第五章职业技能鉴定站职责范围 6 / 23 职业技能鉴定站具体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对劳动者职业技能资格进行鉴定的 执行机构。基本职责是: 1、规定职种、级别的职业技能鉴定,面相社会提供服务。执行劳动行政部门 和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有关规定和实施办法,保证鉴定质量。 2、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的各项具体工作: (1)受理职业技能鉴定报名申请; (2)对申请职业技能鉴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者发给准考证; (3)取得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的人员中,按《化学工业职业技能鉴定考 评组组成原则》的有关规定组成职业技能鉴定考评组,并颁发聘书; (4)组织实施理论和操作技能考核; (5)填写职业技能鉴定成绩通知单,并报化学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办 理核发证书手续; (6)每次考核鉴定完毕,向化学工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作出考核鉴定的书面 报告,接受监督、检查。 7 / 23 3、职业技能鉴定站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 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第六章职业技能鉴定考务人员工作守则 1 、考务人员上指职业技能鉴定所从事考场、考核业务的工作人员。 2、考务人员由鉴定所推荐经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查同意,由鉴定所所长 聘任。 3、考务人员的主要职责上:负责接待报名、审查申报资格、检查证件、核发 准考证、 安排考场考位、 编排考号、 提取试题、 印刷试卷、 制备试件、 发卷监考、 核分、登记成绩、填写证书、填报鉴定人员名单、填写成绩单等工作。 4、在实施考试、考核前,考务人员要对考场、设备、能源、仪器进行认真检 查,准备就绪后,向所长报告。 5、考务人员要尽职进责,廉洁奉公,严防冒名顶替、调换试卷(件)、打小 抄、传纸条、交头接耳等违反考场纪律的现象发生。 6、考务人员要严格准守保密制度和工作纪律,不准向参加鉴定人员泄露考评 员身份,开卷前不准向任何人泄露试题,不准向考评员介绍参加鉴定人员身份, 不准参与考评意见,不准接受参加鉴定人员的钱物。 8 / 23 第七章职业技能鉴定规程 1、加强职业技能鉴定人员报名时须交验身份证、交近期、正面、免冠、一寸 照片 4 张(申报中级以上鉴定需持原技术等级证书),并按规定交纳鉴定费。大 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培训中心、就业训练中心以及经市劳动行政部 门审批备案的社会力量办学,军地两用人才、劳改劳教人员培训班的毕(结)业 生由单位提前一个月报名、自学成才者提前一周报名。 2 、职业技能鉴定所负责接待报名、检验证件、审查申报资格、核发准考证、 安排考场、编排考号、确定考核时间。 3、 职业技能鉴定所于考核前五天, 将鉴定人员名单及职种、 等级、 考核时间、 地点报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由指导中心复核申报资格并确定考评组成员。 4、具体鉴定工作,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监督下,由鉴定所负责实施;先 进行专业技术知识考试,再进行操作技能考核;考试、考核均合格者,由鉴定站 填写《技能鉴定成绩呈报表》,加盖公章,报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发证。 第八章职业技能鉴定所财务制度 1、认真贯彻《会计法》,严格执行财经纪律,管好资金,保证以职业技能鉴 定为中心的各项工作的开展。 9 / 23 2、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做好计帐、算帐、报帐工作,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 实,数字准确。 3、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正确进行会计监督,保护资金、财产和物品的 安全。 4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鉴定站具体情况,制订适合本所财务工作办法, 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财会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5、建立健全财产的物品帐,监督鉴定站的物品管理,掌握清查情况,出现问 题及时处理。 第九章职业技能鉴定公示制度 要积极宣传推行的职业技资格证书制度的目的、意义。把职业技能培训鉴定 的政策、标准宣传到位。 1 、制订有关技能鉴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公示于众。 2 、鉴定的时间、地点、依据公示于众。 3 、鉴定的收费依据公示于众。 4 、鉴定的结果公示于众(结果出来以后汇成总表交于被鉴定单位)。 10 / 23 5、严格执行“回避”“保密”制度,保证鉴定的公开、公正、公平,取得良 好的社会效益。 第十章职业技能鉴定培训班管理制度 1 、参加技能培训学员必须遵守培训班的管理制度和作息时间,要求出满勤、 不缺课,对缺课超过三分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 2、 遵守培训班的课堂纪律, 室内严禁吸烟, 打手机违者罚款 5 元, 认真听讲, 不随便说话,尊重教师的劳动成果。 3 、讲究卫生,认真值日,教室内保持清洁,爱护公共财产。 4、 考生在考场内不得交谈, 左顾右盼, 抄袭他人, 违纪者一律清除矿尘考场。 5、实践操作时被鉴定人员要服从管理,注意安全,独立完成,不得他人代替 或帮助,否则取消鉴定资格。 职业技能鉴定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 实现职业技能鉴定的社会化管理, 促进职业技能开发, 提高劳动者素质根据《工 人考核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劳动者进行技术等级的考核和技师、 高级技师(以下统称技师)资格的考评。 11 / 23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社会化管理体制。 (一)劳动部综合管理全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定规划、政策和标准;审查 批准有关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审查批准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站(所),制定以下有关规定和办法: 1 .参加技能鉴定人员的申报条件和鉴定程序; 2 .专业技术知识、操作技能考核办法; 3 .考务、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和考评小组成员组成原则及其管理办法; 4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考场规则; 5 .《技术等级证书》的印鉴和核发办法 (三)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四)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具体实施对劳动者职业技能的鉴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业 技能鉴定站(所)。 第二章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第五条劳动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国家职业技 能标准和组建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 开展职业分类、 标准、 技能鉴定理论研究 及咨询服务;推动全国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要 职责是:组织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具体实施考评员的资格培训;开展职业 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推动本地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12 / 23 第七条经劳动部批准,有关行业可建立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要 职责是:参与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以外非社会通用的本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 能标准;组织本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考评员的资格培训;开展职 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推动本行业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八条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是事业性机构, 在管理上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 第九条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是具体承担对待业人员、从业人员、军地两用 人才、各级 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和其他职业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的事业性机构。在管理上实行站(所)长负责制。 第三章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条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一)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条件是: 1 .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 2 .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 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3 .有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和考评员; 4 .有完善的管理办法。 (二)申请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单位,根据上述条件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具体规定, 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其发给《职业技能鉴定许 可证》,明确鉴定的工种(专业)范围、等级和类别,同时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 鉴定站(所)标牌。 13 / 23 (三)鉴定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 政部门规定审批权限;鉴定技师资格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劳动部备案。 (四)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 动行政部门审批;跨地区的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和中央、国家 机关、解放军各总部机关直属单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由劳动部审批。 第十一条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 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第十二条劳动部组织有关行业或单位的专家、名师,根据现行《工人技术等 级标准》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统一编制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建立职业技能 鉴定题库。 第十三条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必须遵守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实施办 法。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必须从国家规定的试题库提取,不得自行编制试题。 第十四条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应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人员 的职业技能鉴定,要严格执行考评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 (一)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和培训机构毕(结)业生,凡属技术等级考核的工种, 逐步实行职业技能鉴定; (二)企业、事业单位学徒期满的学徒工,必须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三)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社会各类人员,根据需要,自愿申请职业技 能鉴定。 14 / 23 第十六条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可向当地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提出申请,由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签发准考证,按规定的时间、方式进行考核 或考评。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制度。 (一)对技术等级考核合格的劳动者,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对技师 资格考评合格者,发给相应的《技师合格证书》或《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二) 《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和《高级技师合格证书》是劳动 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同时,按照劳动部、司法部劳培字[20XX]1 号《对出国 工人技术等级、技术职务证书公证的规定》,是我国公民境外就业、劳务输出法 律公证的有效证件; (三)上述证书由劳动部统一印制,劳动行政部门按规定核发。 第十八条单位或个人申报职业技能鉴定,均应按照规定交纳鉴定费用。 (一)职业技能鉴定费用支付项目是: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场地、命题、考务、 阅卷、考评、检测及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的费用; (二)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财政 部、劳动部(92)财工字第 68 号《关于工人考核费用开支的规定》,由当地财 政、物价部门做出具体规定。 第四章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 第十九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工或技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 上的资格;鉴定技师资格的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技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第二十条考评员由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进行资格考核,由劳动行政部门核 准并颁发考评员资格证书和带有本人照片的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胸卡。 15 / 23 第二十一条鉴定技术等级的考评员资格认定和合格证书的核发权限,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 第二十二条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要在取得考评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中聘任相 应工种、等级或类别的考评员。聘期三年,并应采取不定期轮换、调整考评员的 方式组成专业考评小组。 第二十三条考评员要严格遵守考评员工作守则和执行考场规则。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劳动行政部门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工作人员。在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的, 视情节轻重, 由其所在单位根据人 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停止其在指导中心或鉴定站(所)的工作;考评人 员如有上述行为者,吊销考评员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八条(二),造成不良影响 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由劳动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对 乱收费的,没收其非法所得费用。没收的费用,专项用于职业技能鉴定事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三条(二)中第五项和第十七条(三),伪造、仿制或 滥发《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的,除宣布 其所发证书无效外, 还应视情节轻重, 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对主要责任 者给予行政处分; 对其中通过滥发证书获取非法收入的, 应没收其非法所得, 并 处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上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16 / 23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职业技能鉴定设备设施管理规章制 度 为了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设备设施、仪器、工量器具的日常维护与保管,保证 其在鉴定中满足技术要求和正常使用, 确保鉴定实施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特制定 职业技能鉴定站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如下。 一、鉴定站应配备一名专(兼)职设备维护保管人员,专门负责本鉴定站的 仪器、设备和工量具等器材的维护与保管。专(兼)职维护保管人员的基本条件 为具有中技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熟悉仪器、设备、工 量具的维护与保管的基本知识。 二、对本站用于鉴定的设备、仪器、工量具等器材进行归类整理,合理摆放, 编号标记, 并按鉴定职业分类建立台帐。 台帐中应标明上述器材的型号规格、 数 量、 购置时间与价格, 设备和仪器还应标明当前技术指标与参数, 并按相应国家 职业标准中的“技能要求”标明所能鉴定的“工作内容”或项目;设备器材的购 入或损耗均要及时准确登记上台帐,做到物帐相符。 三、设备仪器、工量具等器材的存放地点应保持清洁卫生,并根据设备器材 的性能要求,做好防潮、防腐、防锈、防尘、防高温和防火、防盗等工作,加强 保管。用于操作的设备仪器,要在放置(使用)处醒目的墙面上或正上方张贴该 设备仪器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四、要建立和实行设备器材日常维护和定期维护制度,发现故障,及时维修, 认真做好维护维修记录 (包括维护维修后设备、 仪器、 量具的技术指标与参数) 。 17 / 23 五、每次鉴定前应对当次鉴定需要使用的设备、仪器、工量具等器材进行检 查确认,达不到数量、质量和技术要求的,应及时进行维护、调试和补充,以保 证满足鉴定需求。 六、在鉴定过程中,发生设备器材损坏、损耗或丢失等情况应做好记录,鉴 定结束后,及时进行修复和报损;考生不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操作、使用设备, 考评员和设备维护人员应及时制止, 防止发生人身和设备事故。 造成事故的, 应 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每次鉴定, 鉴定站的设备保管维护人员应作为考务组的设 备维护人员进入考场。 七、用于鉴定和考评检测的计量器具、仪表要按照计量的有关规定定期调试、 计量检测, 对达不到技术检测要求、 不合格的计量器具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降 级、报废)。鉴定时,不允许使用超期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八、鉴定结束后,应搞好考场设施设备的清洁卫生、用具归位工作,保证设 备清洁整齐、摆放有序。 九、所有仪器设备、工量器材的借领,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并办理借领手 续,归还时应认真检查是否有缺损。如有缺损,应要求借领人据实说明原因,经 核实报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收回。 十、鉴定站的仪器设备、工量器材等,未经有关负责人同意,不得随意动用, 更不允许用来进行一些不健康、 违法违规的活动。 未经许可, 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仪器设备和工量器材保管室。 仪器设备、 工量器材等因保管不善而遗失损坏, 应 视情节要求责任人进行赔偿。 十一、鉴定站设备器材的购置、安装、调试、改造、更新、报废均应提出计 划,报站长审核批准。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规章制度 18 / 23 一、考评员的任务与职责 (一)在规定的职业(工种)、等级和类别范围内,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对职 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和评审。 (二)考评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考评员可承担初、中、高级工的鉴定 考评工作, 高级考评员可承担初、 中、高级工和技师、 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工作。 (三)接受市鉴定指导中心的管理和工作安排,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鉴定 考评工作。 (四)熟悉本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考评技术等。 (五)开考前负责检查考核场地、设备、工量具及原材料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六)在考核过程中,考评员必须遵守考评员守则,执行考场规则,并准确掌 握评分标准,独立完成评分任务。 (七)配合鉴定所(站)和协助考务员做好考务工作,维持考场的正常秩序。 (八)考核完毕应认真填写考场记录、认真复核考核结果并进行成绩统登。 (九)及时为鉴定事业的发展、完善以及鉴定所(站)的建设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考评员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较高的操作技能,在我市本职业(工种)中有 较高威信。 (二)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工、技师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资格。高级考评 员必须具有高级技师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取得考评员资格并具有 1 年以上 实际考评工作经验。 (三)考评员必须经过培训,掌握职业技能鉴定的理论、技术和方法,熟悉职 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19 / 23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遵守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守则和有关规定。 三、考评员守则 (一)考评员是持有职业技能鉴定资格的专业人员, 主要负责对相应职业(工种) 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评分等工作。 (二)考评员应认真学习职业技能鉴定有关的政策法规,熟练掌握考评理论和 技术,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三)考评员在执行考评及考务工作时, 必须佩带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发的、 配有本人照片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胸卡。 (四)考评员进行职业技能考核工作前,必须熟悉当次考核的工种、项目、内 容、要求及评定标准,并在考前由考务员配合做好有关设备的准备和检查工作。 (五)开考前 10 分钟,考评人员应查验考生的准考证、身份证是否与应考人、 应考工种和级别相符。 (六)严格执行考场纪律,防止考生夹带、偷窥、传递答案或代考等舞弊行为, 做好纠正和记录工作。 (七)对违反考场纪律的考生,视情节轻重,给予劝告、警告或终止考试等处 理。并即时向考场负责人报告。 (八)考评员在考场执行考务工作期间,不能擅离职守,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 继续监考的,经考场负责人同意并有人接替后,才能离开。 (九)考评员必须认真做好考核评分工作,严格按评分标准评定成绩,力求做 到准确、公平,最后应将考核结果填写在考核记录表上,并签名确认。 (十)考评员应主动执行三回避制度(亲属回避、师生回避、师徒回避等)。 (十一)考评员在进行考评工作时,不得从事与考评员身份无关的工作。 20 / 23 (十二)考评员必须保持高度的职业道德水平,秉公办事,严守考评纪律,不 弄虚作假, 不徇私舞弊, 不以权谋私, 坚决抵制不良风气的影响或改变正常考评 结果的要求。 (十三)考评员应严格遵守有关保密制度,对考评小组在评分中不宜公开的内 容,必须严守保密要求。 (十四)考评员应自觉接受劳动行政部门和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巡考员、 督导员等的技术指导和监督。 四、考评员的培训、考核与认证 (一)申报考评员的人员,应按照考评员的任职条件,由鉴定机构、培训机构、 企业等单位推荐或由个人提出申请, 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 统一参 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的考评员培训。 (二)参加考评员培训的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培训,不得无故 缺席。 (三)考评员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职业技能鉴定的政策法规、 制度和基本理论, 考评员的职业道德和工作守则以及相关的规章制度, 相关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 标准、鉴定规范和鉴定程序及考评技术。 (四)考评员经培训后,必须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考核大纲要求,参加 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的考核。 (五)考评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由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核发资格证书和胸卡。 五、考评员的聘用 21 / 23 (一)考评员的聘任和使用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筹安排, 实行聘任制, 签订聘任合同。 (二)考评员的聘任期为 3 年。聘任期满,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鉴定管 理部对其作出综合评价,上报中心,决定续聘与否。 (三)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应与被聘用的考评员明确双方的责、权、利。 (四)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聘任考评员,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六、考评员的使用管理 (一)考评员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使用和管理。 (二)考评员的派出由鉴定中心统一调遣或由鉴定所(站)推荐,经鉴定中心审 核同意后由鉴定所(站)安排。 (三)考评员的派出采取不定期轮换方式,组成考评小组,并由鉴定中心指定 考评小组组长。 (四)考评员在同一鉴定所(站)内连续从事考评工作不得超过 3 次,且考评小 组成员每次轮换不少于三分之一。 (五)考评员派出时,必须坚持亲属、师徒、师生的回避制度。 (六)定期或不定期举行考评员会议,总结和交流考评经验,提出改进意见, 完善考评方法和评分标准。 (七)建立考评员日常管理档案,记录考评员的每次考评工作情况,对考评员 每年的工作表现作出评价,优秀的给予表扬奖励。 (八)对于在考评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 徇私舞弊或长期无故不参加考评工作, 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考评员, 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予以解聘, 并报其发证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取消其考评员资格,收回考评员资格证书和胸卡。 22 / 23 七、考评员的业务评估 (一)各鉴定所(站)应建立考评员日常业务考核制度。每次鉴定结束,鉴定所 (站)负责人或现场督导员, 必须对每个考评员的工作作出公正、 准确的评价, 并 填入《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业务考核记录表》 中, 作为考评员日常管理档 案的记录。 (二)每年年终,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管理人员和督导员,根据《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业务考核记录表》,分别对 考评员提出年度评议意见,并评定等次。 (三)考评员年度评议考核的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四)年度评议考核为优秀的考评员,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将给予表彰 奖励。对年度评议考核为不合格或社会意见大的考评员,暂停其考评工作安排, 并进行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 仍未能改正者,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取消其 考评员资格。 (五)考评员的日常档案记录和年度评议结果, 将作为其是否续聘的重要依据。 23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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