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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管理人员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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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的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确保小型水 库工程 的安全与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防洪 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 管理条例》及《江门 市水库水资源保护暂行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暂行规 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一)、小(二)型水库工程及库容最三 万 立方米以上的山塘的运行、调度、管理、保护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按照水利工程“分级管理,分级负去”的原则,小型水库 工程的 管理、运行、 调度权一律由所在镇 (街、 场, 下同) 具体负责。 各镇水利会,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工程的蓄水调洪、安全检查、 运行管理等技术业 务工作 第四条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实行属地镇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每宗小 型水库要确定一名镇级党政领导为行政责任人,并配备具有相 应技术资格的 技术负责人,对水库安全负总责。 第五条各镇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小型水库工程的管理和领导, 增 强责任 感,强化安全意识,明确责、权、利关系,确保小型水库工程 的安全与正常 运行。 第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小型水库工 程安全 管理实施监督,提供技术和业务指导,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小 第四十条小型水库工程管理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行 业相关 的规定;必须服从主管部门或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安排;必须 爱护国家和集 体财产,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 第四 H■•一条各镇人民政府或水利会应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 政策 规定 及工作规范,与小型水库管理人员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具体内 容由双方商 定,但必须有以下三大部分:一是权利、义务和具体任务; 二是工作内容、目 标和绩效;三是根据绩效制定奖罚办法 第四十二条小型水库管理人员逐步推行持证上岗制度。新招聘录 用者, 应进行岗前业务培训,以提高管理水平;凡任职三年以上的专 职管理人员, 必须取得《全国小型水库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方可续聘 上岗。 第五章经费保障 第四十三条小型水库管养经费(含管理人员工资、通信补贴、除 险加固 及维修养护和办公费用等),应列入市、镇两级财政预算,实 行定额补贴和 差额核拔的办法,由市、镇财政统筹安排解决。 第四十四条水库管理人员工资按照不低于当地劳动力人均收入 的标准 按月核发。通信及交通补贴立行宁面向工体田办注 第四十五条各镇水利会编制内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 公用经 费等基本支出, 必须纳入所属镇的财政预算, 以确保基层水利 会的正常运作。 第四十六条担负供水和农田灌溉用水任务的小型水库,应按国家 和省的 规定,收取供水水费和农田用水水费。收费标准可参照市管大、 中型水库供 水水费的标准执行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收费标准后 颁布施行。 第四十七条小型水库供水水费、农田用水水费、占用农业灌溉水 源或灌 排设施补偿费、水库租赁或承包费,一律由所属镇(办事处) 财政部门统一 收缴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小型水库工程管养 经费,任何单位和个 人都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六章奖征规定 第四十八条小型水库工程管理人员恪忠职守, 扎实工作, 不计个 人得失, 在平凡的本职岗位上做出下列显著成绩或特别贡献的, 应当 给予奖励; (一) 工作兢兢业业,无私奉献,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出色的; (二)生活作风正派,原则性强,赢得社会、组织和同事一致好评 的; (三)勇于创新开拓,敢为人先,为规范小型水库管理建功立业的 ; (四) 主动助人为乐, 见义勇为, 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建树榜样的; (五) 在保护水库财产安全或在防洪抢险工作中做好特殊贡献的; (六)模范遵纪守法,按章办事或在其它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第四十九条奖励分为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具体奖励办法由各镇 人民政 府制定,或者在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时一并明确。对贡献 特殊、成绩显 著或影响重大的,由市人民政府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给 予适当奖励 第五十条小型水库工程管理人员应当参加事业单位职工年度考 核。考核 的等级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根据考核结果,按事 业单位职工年度 考核的有关规定,对每个水库管理人员给予奖励和惩 罚。凡连续二年以上评 为合格的,可优先续聘;连续二年评为不合格 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和办班学 习,连续三年不合格者必须解聘除名 第五十一条各镇人民政府、水利会及水库管理人员,必须履行双 方签订 的劳动用工合同和 《工作目标责任书》, 违反者要按劳动合同 违约责任和《工 作目标责任书》所规定的内容,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五十二条各镇小型水库管理单位、水库管理人员要切实履行职 责,规 范管理,严格纪律,凡玩忽职守、渎职、造假舞弊或不作为、 乱作为的,交 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造成严重后果 的,移交司法机关依 法查处。 第五十三条凡损坏水利工程设施,擅自违规运行或违反操作规程 , 造成 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均应根据事故性质、情节轻重、损失大小, 分别给予 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暂行规定的,由市水行政主管 部门依 据《行政处罚法》及国家和省有关水利法律、法规的规定,给 予相应的行政 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以前本市制定的 有关小型水库管理的政策文件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暂行规定执 行。 型水库的安全状况,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 职能职 责。 第二章水库管理 第七条小型水库应根据各库实际情况组建管理机构,分别设置管 理所、 站或组。对捍卫城(墟)镇交通要道、工业园区、科技园区、旅 游区及人口 密集的工矿企业或较大村庄的重要小型水库必须设置管 理所, 2 人以上专职 管理人员的小型水库应设置管理站,其它管理人 员较少的小型水库可联库设 站或单独设组。 第八条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 按照有 关规程规范运行管理,自觉接受当地政府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的检查监督, 服从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洪、抗旱调度。当水库发电、 供水与防洪发生矛 盾时,必须无条件服从防洪需要。 第九条小型水库必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定员标准如下 (一) 小 (一) 型 水库配备不少于 2 人 (二) 小 (二) 型水库配备不少于 1 人 (三) 重要的小型水库可按实际需 要配备 3-5 人。 第十条小型水库专职管理人员实行招聘合同制, 由当地镇组织人 事部门 负责选择招聘,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录用,并按《劳动法》的 规定,签订劳 动用工合同书第十一条小型水库应配备基本的观测、 监测设施, 有必要的管理 场所,启闭设备性能良好,防洪物料全齐,以保证水库日常运行管理 及防汛 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二条小型水库强制推行年度安全检查制度。每年汛期前,各 镇应组 织有关技术人员对所管辖的小型水库逐库进行年度安全检查, 作出检查报告 (内容包括检查项目、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和处理结果) 报送市水行政主管 部门备案。对查出有安全隐患的水库必须限期处理。 第十三条强化安全意识,严格运行管理。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和管 理人员 必须树立安全第一观念, 要根据国家防总颁布的《防洪预案编 制要点(试行)》 的规定编制防洪抢险预案,落实抢险队伍和保障措施, 科学蓄水调洪,规范 运行管理,确保安全度汛。 第十四条切实做好工程的日常巡查、管理、维修养护工作。小型 水库管 理单位应遵循 《水库工程管理通则》 (SU702-81) 和 《土石坝养 护修理规程》 (SL21098) 的规定和要求,加强对水库工程设施的日常 巡查、观测、养护并 做好相关记录。对机械动力设备要定期检修维护, 以保证水库工程处于良好 运行状态, 第十五条存在安全隐患的小型水库,在除险加固前,水库主管部 门应根 据水库病险情况,降低水位或空库运行,严禁带病、带险按原 标准运行 第十六条对符合降等运行或报废条件的小型水库, 应按规定予以 降等或 报废。凡需申请降等或报废的水库工程,所在镇水利会应按有 关规定组织安 全鉴定和技术经济论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并提请当 地政府认真做好善后 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凡未达到设计标准的小型水库,各镇应根据轻重缓急程 度,合 理安排达标加固和更新改造; 虽设计达标, 但运行时间长、 工 程老化、 残旧, 存在险情隐患的小型水库,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限期 除险加固。 第十八条小型水库通过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合作等形式出让 经营权 的,必须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并不得改变水库工程原设 计的主要功能。 经营权出让后,水库管理单位不得将水库运行、调度、 观测、巡查等管理职 能真接交由承包经营者全权管理第三章工程保护 笆十九条各镇人民政府应按下列标准划定小型水库工程管理范 围: (一)工程区。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电站厂房的占地范围及 其周 边: 小 (一) 型水库不少于 30 米, 主、 副坝下游坝脚线外 80- 100 米;小 (二) 型水库不少于 20 米,主、副坝下游坝脚线 50-80 米。 (二)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土地征用线以下的土地和 水域, 左右坝头衔接结合部各不少于 30 米。 (三)渠道。左右渠堤外边脚线之间用地范围。 (四)生产、生活区(包括生产及管理用房、职工住宅及文化娱乐 设施), 按照不少于房屋建筑面积的三倍计算。 第二十条小型水库保护范围应在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划定, 具体 标准如 下:工程区、生活区主体建筑物周边不少于 100 米,附属建筑 物不少于 30 米; 库区由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 之间的土地;渠道为左、 右渠堤外坡脚线起每侧各 5 米。 第二十一条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 依 法办理 确权发证手续。已划定管理范围并已办理确权发证手续的,不 再变更。尚未 划定管理范围或确权发证的, 应按本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规定的标准依法办理。 第二十二条小型水库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其权属不变,但必须按 照本暂 行规定限制使用 第二十三条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一经划定, 水库管理单 位应当 在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边界埋设永久界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 得移动和破坏 界桩。 第二十四条在小型水库管理或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 工程建 设项目的,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按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前 , 其中的工程 建设方案应报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需占用水库 土地的,在市水行 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 , 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办理 用地、开工手续。 工程设施建设应当接受水行 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竣工 验收应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二十五条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矿、葬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管 道上 决口、阻水、挖洞等危害水库工程安全的活动; (二)兴建影响水库工程正常运行或危及水库安全的建(构)筑物 和其 它工程或生产设施; (三) 围库造地、拦截库区筑坝建塘; (四) 投放人粪、 畜禽粪便或污染水质的人工饲料养殖鱼类 ; (五)利用库区、水面从事家畜家禽养殖; (六)在水库水域内炸鱼、毒 鱼、电鱼和排放污染物; (七)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 (八)损毁、破坏水库工程设 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九)在堤坝、渠道上垦植、铲草、破坏或砍伐防护林; (十)在溢洪道 内设置渔具、修建阻水障碍物或临时堆放物料; (十一)在坝顶、堤顶、闸坝交诵桥上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 超重 车辆,在非路堤结合的坝顶、堤顶雨后行驶机动车辆; (十二)其它危及水库 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在小型水库保护范围内, 不得从事危及水库工程安全 及污染 水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矿产资源开采和 开发性生产经 营活动,禁止堆放或排放污染物体 第二十七条在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砍伐水源涵养林或其 它林木, 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水土保持措施,报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审查同意后,采 取分期分批轮伐形式,禁止皆伐,并及时进行更新抚 育。 第二十八条水库大坝不得种植树木及农作物,并定期清除杂树杂 草。坝 体要做好白蚁防治及灭鼠工作,反滤体排水沟要经常清淤,保 持畅通,防止 坝体积水导致牛皮瘴,危及大坝安全。 第二十九条因建设需要迁移水库工程设施或造成工程设施损坏 的, 建设 单位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和当地镇人 民政府同意,报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补救措施或按重置价 赔偿;影响水库工程运 行管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维修费用及经 济补偿。 第三十条凡通过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利用水库资源或在 水库保 护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并与水库管 理单位或镇级人民政府签订协议。 第三十一条在以生活供水为主的水库管理范国和保护区范围内 禁止建 设污染水体的工矿企业和生产经营项目、旅游项目。已经兴建 的,必须采取 补救措施,防治水污染或限期搬迁。 第三十二条开发建设项目占用小型水库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 设施, 或者人为造成农业灌溉水源减少及灌排工程设施报废或失去部 分功能的,必 须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占用单位或个人负责 兴建等效替代工程, 或者按兴建等效替代工程投资总额缴纳补偿费。 第四章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小型水库管理机构应当健全和完善值班制度,正常情 况下, 水库每天必须有管理人员值班;非常时期(台风、暴雨和水库泄 洪期间), 管理人员务必全部在位,实行 24 小时值班 第三十四条值班人员必须做好当日水库运行、调度记录、水文观 测记录 和库区检查情况记录, 并将当日水文数据及检查情况报告镇水 利会。在汛期, 各镇水利会应当每天向市水利局综合报告当地水情雨 情,市水利局根据实际 向市政府报告。各水库及各镇水利会要建立完 整的水库运行调度、安全检查 和水文记录资料档案。 第三十五条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应当恪忠职守、履行职责,切实做 到勤检 查、除隐患、保安全,认真落实下列检查制度: ( - ) 日常巡查。每天对水库周边及主要工程设施巡查不少于 1 次 (二)常规检查。非汛期每周对水库大坝、启闭设备进行1 次安全 检查 (三)定期检查。每年汛前汛后对水库进行全面规范的定期检查, 并结 合常规检查及观测数据对水库进行安全运行分析; (四)特别检查。管理人员在水库非常运行期间必须进行特别检查 : 即 在主汛期每天不少于 2 次,遇上台风、暴雨每天要进行地毯式检查 不少于 3 次。特殊情况下,每半小时或 1 小时检查 1 次,并将检查情 况及时向主管部 门报告。发现隐患险情随时上报。 第三十六条小型水库日常巡查及常规检查内容如下: (一)水库坝身是否有裂缝、塌坑、隆起等现象(二)水库坝顶防浪墙 有无裂缝、变形、沉陷、倾斜等现象; (三)水库护坡石是否有松动、崩塌、风化、垫层流失、架空等现 象; 背水坡有无塌陷、雨淋坑、冲沟等现象; (四)水库坝体与两坝头结合部接头处、下游坝坡、坝脚一带是否 有异 常渗漏现象; (五) 水库坝体及其附近是否有白蚁活动, 如有要记录其巢数及 位 置 ; (六)水库输水涵管在放水前后内壁有无裂缝、错位变形、漏水孔 洞、 闸门槽附近有无气蚀现象; (七)泄洪前观察水库溢洪道是否畅通,溢洪道各部位是否完好无 损; 泄洪后应及时检查消力池、护坦、海漫等有否损坏或被淘空; (八)各种机构 动力及启闭设备能否正常运用。 第三十七条小型水库日常维修养护应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 化。水 库坝面、 进库道路、 交通桥闸、 启闭设备等必须按规定定期维 惨和日常养护, 经常保持坝面、路面平整,启闭及桥闸设施状况良好, 库区环境和管理场所 整洁。 第三十八条小型水库水位必须控制在防限水以下运行, 任何时候 都要无 条件服从各级政府“三防”指挥部门的调度。 第三十九条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必须依照下列标准做好防汛物资 的储备: (一)坝高在 10 米以下的小型水库,每 10 米坝长的储备星为:大 石 1 立方米,碎石 1 立方米,中沙 1 立方米,粗沙 1 立方米,编织袋 20 个。 (二)坝高在 10 米至 15 米的小型水库,每 10 米坝长的储备量为: 大石 2 立方米,碎石 2 立方米,中沙 2 立方米,粗沙 2 立方米,编织 袋 40 个。 (三)坝高在 15 米以上的小型水库,每 10 米坝长的储备量为:大 石 3 立方米,碎石 3 立方米,中沙 3 立方米,粗沙 3 立方米,编织袋 60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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