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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公司出厂检验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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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食品公司出厂检验制度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出厂检验是食品生产中的最后一道工序,是食品生产者能够控 制的最后一道关卡。食品生产者如果不严格把关,就有可能使不符 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流入市场。检查出厂食品更是对消费者的身 体健康负责,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有责任、有义务对 自己生产的食品检验,确保出厂食品合格、安全。 适用于对最终产品的检验 2.职责 2.1 质检部负责最终产品的检验 2.2 相关部门负责协助质量检验员进行最终产品的检验 3 检验规则 3.1 组批 以同一班次、同一配方、同一批原料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 同一批产品. 3.2 抽样 在每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1kg(不少于 12 个最小包装)的 样品。将样品分成 2 份,一份检样,一份备样,型式检验加倍抽样。 3.3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经公司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产品合格证明后方可 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 ph 值、沥干物、可溶性固形物、微 生物指标、净含量。 3.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的项目标准为本标准 3.2、 3.3、 3.4、 3.7 规定的全部 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 b)当原辅料、配方、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停止三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 e)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 f) 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3.5 判定规则 产品经验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理化指 标出现 1 项及 1 项以上不合格项时,可从备检样品或同批次产品中 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若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 为不合格。若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 3.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与贮存 3.7 标志、标签 应符合 GB/T191 和 GB7718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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