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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三篇
篇一: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1、目的及适用范围
为了保证公司产品的质量安全性,保证出厂产品质量,如实记录出厂产品的质 量安全状况,依据《中华人民食品安全法》和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 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制度。本制 度适用于对最终产品的检验。
2 、职责:
化验室负责最终产品的检验,相关部门负责协助质检员进行最终产品的检验 3 、工作程序: (1)最终产品的检验是全面考核产品质量是否满足客户的重要手段,必须严 格按产品标准检验要求进行检验。 (2)化验室检验人员须具备相应检验能力,经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部门培训考 核后持证上岗;
3.2 化验室对公司出厂的每批产品进行出厂质量检验,出厂检验项目与所执行 标准规定的相关检验项目一致;有关质量安全指标委托第三方检验中心每年进 行不低于两次的质量检验。
3..3 每一次检验出厂产品质量检验,质检员都应做好检验记录,记录及时、完 整、清晰,并能准确的反映最终产品实际质量状况。化验室保存好检验记录, 保存期限不低于两年。出厂检验记录应该包括以下内容:食品名称、规格、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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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生产日期/批号、检验员等。
3.4 化验完成后及时报出检验结果。如产品判定为合格,物控部仓管方可办理 产品出入库手续,如判定不合格,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规定进行处理。
4、 产品出厂记录
4.1 仓管员按照《成品库管理制度》对成品进行外观质量和数量的验收,对产 品的状态(待检、合格、不合格、超期)进行标识。
4.2 仓管员严格按照销售部开具的提货单上的品种、数量进行发货。
4.3 仓管员按规定在产品出库记录上记录购货者名称、品种、数量、生产日期/ 批号、生产车间、出库日期等内容。
4.4 成品库应保证产品出库记录的及时、完整、清晰,并认真保管,记录保存 期限不低于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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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1、目的:
出厂检验是食品生产中的最后一道工序,是食品生产者能够控制的最后一道关 卡。食品生产者如果不能严格把关,就有可能使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流 入市场。出厂后出现问题,食品生产企业即使召回食品,也会对其声誉造成不 同程度的影响。查验出厂食品,更是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负责。企业作为食品 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有责任、有义务对自己生产的食品检验,确保出厂食品合 格、安全。
通过查验出厂检验记录,第一,可以及时发现没有食品检验合格证的不合格食 品,或发现虽有检验合格证,但安全状况明显有问题的食品,防止将不合格食 品作为合格食品上市销售,损害公众身体健康 ;第二,出厂检验并记录是食品 召回制度的基础和前提,当发现食品出现问题时,通过查找食品出厂检验记 录,可以迅速找到是哪些购货者购买了该批食品,有利于实施食品召回 ;第 三,食品生产者日后如果与购货者因为食品安全、质量等发生法律纠纷,食品 出厂检验记录是重要证据。
2、职责:
质管科负责最终产品的检验
相关部门负责协助质量检验员进行最终产品的检验
3、工作程序: (1)最终产品的检验是全面考核产品质量是否满足客户口重要手段,必须严格 按产品标准检验要求进行检验。
(2)检验员对最终产品进行检验,并做好检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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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与最终产品相关的检验未完成或未通过时,不能进行产品的最终检验。 (4)如有合同要求时,应与用户和第三方一起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过程中发 生的质量问题必须得到解决后才能发货。 (5)当某些检验和试验项目本单位不能进行时,由质管科委托有资格的单位进 行检验。 (6)每次检验,质量检验员都应做好检验和试验记录,记录应及时、完整、清 晰,能准确地反映出最终产品实际质量状况。 (7)质量检验员应得到质量负责人的授权,并在授权的检验范围内实施质量检 验。
4、出厂检验记录:
出厂检验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 号、验员、检验人等。
5、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 1 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 ;
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 ;在事故处理结束后 10 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6、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 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 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 经过。 7、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 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 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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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 予赔偿。 9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 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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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第一条 企业食品出厂前可以自行对本企业生产的食品进行批批检验,也可以 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批批检验。
第二条 企业食品出厂检验项目与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项目应保持一 致。
第三条 企业自行进行出厂检验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具备必备的检验设备,计量器具应依法经检验合格或校准,相关辅助 设备及化学试剂应完好齐备并在有效使用期内;
(二)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能力,经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部门培训考核后持证上 岗;
(三)每年必须按食品安全标准进行两次 2 次以上的全项检验,并于与指定检 验机构进行 1 次比对检验,同时建立并保存比对记录。
第四条 企业委托其他检验机构实施产品出厂检验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查验并索取受委托检验机构的资质证书;
(二)与受委托的检验机构签订委托检验合同;
(三)由检验机构现场抽取检验样品并填写抽样单,抽样人员与企业陪同人员 双方核对后签字确认。
第五条 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出厂食品的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包括查 验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执行标准、检验结论、检 验人员、检验合格证号或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时间、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 销售日期等记录内容;
第六条 企业应按规定保存出厂检验留存样品,留存样品数量应出厂检验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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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量。食品保质期少于 2 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的保质期;食品保质期 超过 2 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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