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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检验制度
为保证食品安全,确保广大消费者购买到安全放心的食品, 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强化食品公司是 “第一责任人” 的责任意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特制定本 制度。
一、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 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 责任。
二、食品经营主体,须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方可经 营,应将《食品流通许可证》悬挂于经营场所明显处。
三、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取得健 康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工作。并需进行法规及卫生知识培训, 经考核合格者发给合格证。
四、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 技术人员应具有食品经营的专业知识,可以从专业的角度对食 品进行监督;管理人员通过科学管理可以有效降低各种食品安 全风险。
五、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六、库房、贮存场所必须建立相应的卫生管理制度。保证 经营场所的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净化源保持平 安距离。
七、食品必须保证具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 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 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八、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工具和设备应当平安、无毒、 无害,清洁。
九、对每类每批食品严格标明采购日期、产品名称、产地、 规格、生产日期及最终保质时限,做到帐物相符,挂牌存放, 并做到先进先出。
10、存放的食品应有包装,并标明产品名称,定型包装食 品应贴有完好的出厂标识。
十一、食品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食品库房内不得存 有非食品、个人物品、药物、杂物及亚硝酸盐、鼠药、灭蝇药 等有毒有害物品。
十二、不定期地检查所存放的食品,发现有霉变或包装破 损、锈蚀、鼓袋、胖听等感官异常、变质时做到及时清理出库, 清出后在退市区域内存放,并及时销帐、处理、登记并保存记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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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11 月 10 日
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严格把 好购进食品质量关,确保购进食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度。
一、应执行“按需进货,择优采购,质量第一”的原则。
二、在采购食品时应选择合格的供货方,对供货方的法定 资格、合同履行能力、质量信誉等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建立合 格供货方档案。
三、食品采购应制定计划,并有质量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 员参加,采购食品应按《合同法》规定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 确质量条款。
四、进货时要对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次、保 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进行仔细查验, 并与“一单通”或票据核对无误。
5、对购入的食品应查验供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 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资历证明和许可证件, 保留复印件备查。
六、应按照食品品种和批次,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 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入口食品的商检证明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 明文件,留存供货商的相关证照复印件备查。
七、应当对进货食品索取的票证等有关材料分类建档备查, 并由专人保管,保存限期不得少于二年。
八、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可 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可将有关资料复印件留存所属相关经营者备查,也可以采用信 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九、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 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并按照供货商或进货时间等标准,将载有记录内容的票据统一 规范装订或者粘贴成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 限不得少于 2 年。
十一、按照每次批发食品的情况如实制作批发记录台账, 记录应当包括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
日期、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 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台账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 不得少于 2 年。
十二、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表明下 列事项(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份或配料表;生 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 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 可证编号。)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 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份及其含量。
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 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十三、采购散装食品时,必须向销售者索要并查对生产者 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等材料,留存复印件备查。
乌鲁木齐***********
2017 年 11 月 10 日
食品贮存管理和销售食品标签标注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平安的要求贮存食品, 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经营者贮存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 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经营者销售食品,应当在食品的、外包装上标明食品 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 容。
二、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 事项:
1 、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2、成分或者配料表;
3 、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保质期;
5 、贮存条件;
6、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7 、生产许可证编号;
8、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平安尺度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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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11 月 10 日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一、从业人员应每一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前 方可处置工作。
二、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 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 安全的疾病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三、从业人员需进行法规及卫生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者 发给合格证。
四、从业人员应当衣着整洁,做到指甲常剪,头发常理, 经常洗澡,保持个人卫生。
五、从业人员在进行操作接触食品前或便后以及接触污染 以后必须将手洗净,方可从事操作或接触食品。出手直接入口 的食品时,除将手洗净,还必须使用工具售货。
六、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卫生惯,不乱扔杂物,不随地 吐痰,不乱丢烟蒂,所用物品应当做到定位管理,保持经营场 所整洁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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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11 月 10 日
从业人员食品平安知识培训和宣扬教育制度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遵守消 防安全各项规章制度。
1、提高员工素质,保证食品安全安全
2 、从业人员为消防平安的责任人,积极做好人防、物防、 技防平安工作。
3 、从业人员要定期对库房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的隐患, 要及时整改,不能自行整改的要及时上报,限期整改。
4、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 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 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5、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顺应的生产经营 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换衣、盥洗、采光、照明、通 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濯以及处理废水、存 放渣滓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6、工作人员要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做到熟悉库房的 基本情况,掌握灭火器性能和使用方法,会报警,会扑救初起 火灾。
7 、保持库房整洁,定期检查消防设施,使其完好有效, 不得占用和堵塞消防疏散通道。
8、从业人员每天都要检查库房水、电源是否平安,以防 因漏水、漏电形成的损失;下班前,从业人员要将所有的电源、 水源堵截,并将库房门窗锁好,以防被盗。 ?
9、食品告白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 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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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11 月 10 日
不符合食品平安尺度食品下架、退市制度
一、如发现经营食品不符合食品平安尺度(过期、漏气), 应当立即截止经营,告诉相关生产厂家和消费者,并记录截止 经营和通报情形,符合生产厂家所规定的下架退市条件,开具 下架退市凭证,立即下架退市。
二、仓库保管员凭配送中心开具的下架退市凭证,对下架 退市食品进行核对无误后,将下架退市食品存放于退货库区。
三、符合下架、退市管理的食品,下架退市食品应指定专 人负责保管,并建立下架退市食品管理台帐,其内容应包括该 下架退市食品的基本情形及下架退市原因、处理成效等内容。
四、符合下架、退市的食品(过期、漏气),将下架退市 食品退回生产厂家,生产厂家应当对下架退市的食品采取补救、 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下架退市和处理情况向县 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局报告。
5 、配送退回的食品质量验收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六、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的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 全校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七、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 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乌鲁木齐***********
2017 年 11 月 10 日
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制度
根据食品安全的有关法规、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经营实际制定制度。
一、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食品 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是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二、一旦发生或可能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事故发 生的店(单位)有义务及时、主动、有效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控制事态发展和蔓延。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 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 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四、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店(单位)的应急处置措施:
1、采取措施立即停止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食用 和使用;
2、密切注意已食用可能导致事故的食品的人员,一旦出 现不适症状的,立即送至医院救治;
3、保护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现场,控制和保存可能导致 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以便有关部门采集、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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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11 月 10 日
食品事故主动报告制度
为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消费环境,认真执行《食品安全 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食品经营者向工商执法部门和消费者进行食品质量承诺:
一、应当积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质量不符合规定的 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进行清理、登记 ,并向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报告。
二、采购食品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相关许可证和证明文件, 建立并落实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保存不少于二年。
三、保证不采购、不销售《食品平安法》禁止生产经营的 食品。违背本法规定,形成别人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 依法承当赔偿责任。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平安尺度的食品, 除依法赔偿损失外,还要领取消费者购买商品(食品)价款十 倍的赔偿金。
四、按照《食品平安法》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 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如发线过期变质、 立即告诉供货商。
5、过期或变质食品主动及时下柜销毁,并做好记录;对 经有关职能部门鉴定为不合格的食品,及时退市。
六、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法》的 相关规定。
七、保持店容店貌整洁,证照齐全,商品分类存放,摆放 整齐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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