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docx

上传人:鱼** 文档编号:9984370 上传时间:2025-04-16 格式:DOCX 页数:21 大小:39.3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1页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保障人民 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 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 故,根据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 《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通信建 设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用电信网新建、改建、 扩建及其配套设施等活动及实施对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 管理,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 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单位主体责任 ,建立单位负责、 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从事通信工程建设、 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等单位(以 下简称: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 定,执行保障生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 建设,确保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 局(以下简称: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委托通信工程质量 1 监督机构,依法对通信工程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 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 (二)监督、指导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 ,依法对安 全生产责任主体生产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建立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通报制度 ,及时通报通 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情况. (五)组织、指导全国通信建设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 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 :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 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六)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 ,记录相关单位的安全 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七)协助有关部门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地方性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 , 依法对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生产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企业的主要负责 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 作。 2 (四)建立省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通报制度 ,定期报送省内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 (五)记录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并负责入库 工作. (六)协助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 通信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检查职责时 ,有 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拍照、录像,向 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 ,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 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 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 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 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依照本规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第三章 生产安全责任 第九条 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建立安 全生产责任制, 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 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 容,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十条 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3 (一)建立健全通信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制定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并演练。 (二)工程概预算应当明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不得打折 ,工 程合同中应明确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对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 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 ,应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增加项 目及费用清单。 (三)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生产安全的措施进行全面系 统的布置,明确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 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 合同约定的工期。 (五)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 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 设施和器材.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 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 ,满足通信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的需要。在勘察作业时 ,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采取措施保证 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对有可能引发通信 工程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措施。 (二)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4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 ,对涉及施工安 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 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 新材料、 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 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 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三)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全额列出 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 责任制的和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通信专业操 作规程,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对本单位所有管理人 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建立教育和培 训情况档案 ,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 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 上岗。 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 员统一管理,应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 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三)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操作规范进行 施工作业。 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必须有 5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工程施工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施工安全技 术交底,对施工安全重点部位和环节以及安全施工技术要求和措施 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详细说明 ,并形成交底记录, 由双方 签字确认。 (四)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 ,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 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五)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 ,应当接受安 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 不得上岗作业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 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六)必须配备有害气体探测仪、防护绳等用具 ,应当向施工 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 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七)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 出入通道口、孔洞口、人井口、有害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部位,设 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八)在有限空间安全作业 ,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 ,严禁擅 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严 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 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必须制定应急措施,现 场配备应急装备,严禁盲目施救. (九)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 6 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 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十)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为施工现 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国家鼓励投保安全生产 责任保险.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规范实施监理 ,并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 承担监理责任。 (二)监理单位应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监理人员安全 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企业主要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 员须取得通信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做到持证上 岗. (三)监理单位应当在项目监理规划中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 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项目监理机构应配置安全监理人员。 (四)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 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 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操作规范,并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 视检查。 (五)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 ,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 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 止施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 7 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四条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是指施工单位按照规定 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单位或者项目安全生 产条件的资金。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费应当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 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提 取和使用管理执行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时,招标文件应当单列 安全生产费清单,并明确安全生产费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 应列入标外管理。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 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十七条 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在以下范围内 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 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 口、 临边、 机械设备、 高处作业防护、 交叉作业防护、 防火、 防爆、 防尘、 防毒、 防雷、 防台风、 防地质灾害、 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 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 8 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 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 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八条 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户核算 ,按 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 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发生通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后 ,通信管理局应 按照《关于建立工业和通信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 (工 信部安[2008 ]254)要求,将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 快报表上报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通信管理 局应按季度汇总,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 10 日前定期上报至部(通信 发展司)(附件). 第二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 9 即启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或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 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二十一条 事故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 事故抢救、事故调查及事故处理等工作 .依照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 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处理决定),监督相关事故责任单位对处理 决定的落实 ,并及时将处理决定及事故责任单位内部处理结果报部 (通信发展司)。 第二十二条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建设项目是否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组织落实,施 工过程中生产安全检查、 隐患排查治理是否到位,安全生产费用是 否足额支付。 (二)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安 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相关单位是否制定生产安全应 急救援预案并演练; (三)施工单位是否购置足够的安全生产防护用具及设施,安 全生产费是否专款专用;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是否落实,安全生产 “三类人员"是否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第二十三条 相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通信行政监督部门 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在行业内予以通报批评: (一)不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及对安全生 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的; (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未及时上报或对事故调查处理不力 10 的; (三)未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四)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每年对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的. (五)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企业不具备安 全生产条件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本规 定自 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工信部规[ 2008]111 号)同时废止。 附件: 11 通信工程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报表 事故时间 年 月 日 时 事故地点 分 事故单位 概况 事故伤亡 死亡: 人数 失踪: 重伤: 一、 事故简要经过 二、 事故现场情况及采取的救援主要措施 三、 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四、 其他情况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 备注:事故单位概况包括单位所属地区、行业、主要产品等。 12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规章制度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9-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