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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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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咨询⾏业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国家发展和改⾰委员会 ⽂号: 发改委令 第9号 颁布⽇期: 2017-11-06 执⾏⽇期: 2017-12-06 时 效 性: 现⾏有效 效⼒级别: 部门规章 ⽬录 第⼀章 总则 第⼆章 ⼯程咨询单位管理 第三章 从业⼈员管理 第四章 ⾏业⾃律和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程咨询⾏业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2017年12⽉6⽇起 施⾏。 主任:何⽴峰 2017年11⽉6⽇ ⼯程咨询⾏业管理办法 第⼀章 总则 第⼀条 为加强对⼯程咨询⾏业的管理,规范从业⾏为,保障⼯程咨询服务质量,促进投资科学决策、规范实施, 发挥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性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的意见》(中发〔2016〕 18 号)、《企业投资项⽬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 第67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 ⼯程咨询是遵循独⽴、公正、科学的原则,综合运⽤多学科知识、⼯程实践经验、现代科学和管理⽅法, 在经济社会发展、境内外投资建设项⽬决策与实施活动中,为投资者和政府部门提供阶段性或全过程咨询和管理的智 ⼒服务。 第三条 ⼯程咨询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的从事⼯程咨询业务并具有独⽴法⼈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程咨询单位及其从业⼈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恪守⾏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积极参与和接受⾏业 ⾃律管理。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委负责指导和规范全国⼯程咨询⾏ 业发展,制定⼯程咨询单位从业规则和标准,组织开展 对⼯程咨询单位及其⼈员执业⾏为的监督管理。地⽅各级发展改⾰部门负责指导和规范本⾏政区域内⼯程咨询⾏业发 展,实施对⼯程咨询单位及其⼈员执业⾏为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级发展改⾰部门对⼯程咨询⾏业协会等⾏业组织进⾏政策和业务指导,依法加强监管。 第⼆章 ⼯程咨询单位管理 第六条 对⼯程咨询单位实⾏告知性备案管理。⼯程咨询单位应当通过全国投资项⽬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 在线平台)备案以下信息: (⼀)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证书)、在岗⼈员及技术⼒量、从事⼯程咨询业务年限、联系⽅式 等; (⼆)从事的⼯程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 (三)备案专业领域的专业技术⼈员配备情况; (四)⾮涉密的咨询成果简介。 ⼯程咨询单位应当保证所备案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备案信息有变化的,⼯程咨询单位应及时通过在线平台告 知。 ⼯程咨询单位基本信息由国家发展改⾰委通过在线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程咨询业务按照以下专业划分: (⼀)农业、林业;(⼆)⽔利⽔电;(三)电⼒(含⽕电、⽔电、核电、新能源);(四)煤炭;(五)⽯油天然⽓;(六)公路;(七)铁 路、城市轨道交通;(⼋)民航;(九)⽔运(含港⼝河海⼯程);(⼗)电⼦、信息⼯程(含通信、⼴电、信息化);(⼗⼀)冶⾦(含钢 铁、有⾊);(⼗⼆)⽯化、化⼯、医药;(⼗三)核⼯业;(⼗四)机械(含智能制造);(⼗五)轻⼯、纺织;(⼗六)建材;(⼗七)建筑;(⼗ ⼋)市政公⽤⼯程;(⼗九)⽣态建设和环境⼯程;(⼆⼗)⽔⽂地质、⼯程测量、岩⼟⼯程;(⼆⼗⼀)其他(以实际专业为准)。 第⼋条 ⼯程咨询服务范围包括: (⼀)规划咨询:含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业规划的编制; (⼆)项⽬咨询:含项⽬投资机会研究、投融资策划,项⽬建议书(预可⾏性研究)、项⽬可⾏性研究报告、项⽬申请 报告、资⾦申请报告的编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咨询等; (三)评估咨询: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对规划、项⽬建议书、可⾏性研究报告、项⽬申请报告、资⾦申请报 告、 PPP项⽬实施⽅案、初步设计的评估,规划和项⽬中期评价、后评价,项⽬概预决算审查,及其他履⾏投资管理 职能所需的专业技术服务; (四)全过程⼯程咨询:采⽤多种服务⽅式组合,为项⽬决策、实施和运营持续提供局部或整体解决⽅案以及管理 服务。有 关⼯程设计、⼯程造价、⼯程监理等资格,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定。 第九条 ⼯程咨询单位订⽴服务合同和开展相应的咨询业务,应当与备案的专业和服务范围⼀致。 第⼗条 ⼯程咨询单位应当建⽴健全咨询质量管理制度,建⽴和实⾏咨询成果质量、成果⽂件审核等岗位⼈员责任 制。 第⼗⼀条 ⼯程咨询单位应当和委托⽅订⽴书⾯合同,约定各⽅权利义务并共同遵守。合同中应明确咨询活动形成 的知识产权归属。 第⼗⼆条 ⼯程咨询实⾏有偿服务。⼯程咨询服务价格由双⽅协商确定,促进优质优价,禁⽌价格垄断和恶意低价 竞争。 第⼗三条 编写咨询成果⽂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有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产业政策以及政府部门发布的标 准规范等。 第⼗四条 咨询成果⽂件上应当加盖⼯程咨询单位公章和咨询⼯程师(投资)执业专⽤章。 ⼯程咨询单位对咨询质量负总责。主持该咨询业务的⼈员对咨询成果⽂件质量负主要直接责任,参与⼈员对其编 写的篇章内容负责。 实⾏咨询成果质量终⾝负责制。⼯程咨询单位在开展项⽬咨询业务时,应在咨询成果⽂件中就符合本办法 第⼗三条 要求,及独⽴、公正、科学的原则作出信⽤承诺。⼯程项⽬在设计使⽤年限内,因⼯程咨询质量导致项⽬ 单位重⼤损失的,应倒查咨询成 果质量责任,并根据本办法第三⼗、三⼗⼀条进⾏处理,形成⼯程咨询成果质量追溯 机制。 第⼗五条 ⼯程咨询单位应当建⽴从业档案制度,将委托合同、咨询成果⽂件等存档备查。 第⼗六条 承担编制任务的⼯程咨询单位,不得承担同⼀事项的评估咨询任务。 承担评估咨询任务的⼯程咨询单位,与同⼀事项的编制单位、项⽬业主单位之间不得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 责⼈为同⼀⼈的重⼤关联关系。 第三章 从业⼈员管理 第⼗七条 国家设⽴⼯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员⽔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 通过咨询⼯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员,表明其已具备从事⼯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岗位 ⼯作的职业能⼒和⽔平。 取得咨询⼯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证书的⼈员从事⼯程咨询⼯作的,应当选择且仅能同时选择⼀个⼯程咨询单位作 为其执业单位,进⾏执业登记并取得登记证书。 第⼗⼋条 咨询⼯程师(投资)是⼯程咨询⾏业的核⼼技术⼒量。⼯程咨询单位应当配备⼀定数量的咨询⼯程师(投 资)。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委和⼈⼒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负责⼯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员职业资格制度实施 的指导、监督、检查⼯作。 中国⼯程咨询协会具体承担咨询⼯程师(投资)的管理⼯作,开展考试、执业登记、继续教育、执业检查等管理事 务。 第⼆⼗条 执业登记分为初始登记、变更登记、继续登记和注销登记四类。 申请登记的⼈员,应当选择已通过在线平台备案的⼯程咨询单位,按照本办法 第七条划分的专业申请登记。 申请⼈最多可以申请两个专业。 第⼆⼗⼀条 申请⼈登记合格取得《中华⼈民共和国咨询⼯程师(投资)登记证书》和执业专⽤章,登记证书和执业 专⽤章是咨询⼯程师(投资)的执业证明。登记的有效期为3年。 第四章 ⾏业⾃律和监督检查 第⼆⼗⼆条 ⼯程咨询单位应具备良好信誉和相应能⼒。国家发展改⾰委应当推进⼯程咨询单位资信管理体系建 设,指导监督⾏业组织开展资信评价,为委托单位择优选择⼯程咨询单位和政府部门实施重点监督提供参考依据。 第⼆⼗三条 ⼯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等级以⼀定时期内的合同业绩、守法信⽤记录和专业技术⼒量为主要指标,分 为甲级 和⼄级两个级别,具体标准由国家发展改⾰委制定。 第⼆⼗四条 甲级资信⼯程咨询单位的评定⼯作,由国家发展改⾰委指导有关⾏业组织开展。 ⼄级资信⼯程咨询单位的评定⼯作,由省级发展改⾰委指导有关⾏业组织开展。 第⼆⼗五条 开展⼯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作的⾏业组织,应当根据本办法及资信评价标准开展资信评价⼯作,并 向获得资信评价的⼯程咨询单位颁发资信评价等级证书。 第⼆⼗六条 ⼯程咨询单位的资信评价结果,由国家和省级发展改⾰委通过在线平台和“信⽤中国”⽹站向社会公 布。 ⾏业⾃律性质的资信评价等级,仅作为委托咨询业务的参考。任何单位不得对资信评价设置机构数量限制,不得 对各类⼯程咨询单位设置区域性、⾏业性从业限制,也不得对未参加或未获得资信评价的⼯程咨询单位设置执业限 制。 第⼆⼗七条 国家和省级发展改⾰委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制订⼯程咨询单位监督检查计 划,按照⼀定⽐例开展抽查,并及时公布抽查结果。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情况; (⼆)信息备案情况; (三)咨询质量管理制度建⽴情况; (四)咨询成果质量情况; (五)咨询成果⽂件档案建⽴情况; (六)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第⼆⼗⼋条 中国⼯程咨询协会应当对咨询⼯程师(投资)执业情况进⾏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情况; (⼆)登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三)遵守职业道德、廉洁从业情况; (四)⾏使权利、履⾏义务情况; (五)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六)其他应当检查的情况。 第⼆⼗九条 国家和省级发展改⾰委应当对实施⾏业⾃律管理的⼯程咨询⾏业组织开展年度评估,提出加强和改进 ⾃律管理的建议。对评估中发现问题的,按照本办法 第三⼗⼆条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条 ⼯程咨询单位有下列⾏为之⼀的,由发展改⾰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罚并从备案名录 中移除;已获得资信评价等级的,由开展资信评价的组织取消其评价等级。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备案信息存在弄虚作假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违背独⽴公正原则,帮助委托单位骗取批准⽂件和国 家资⾦的; (三)弄虚作假、泄露委托⽅的商业秘密以及采取不正当竞争⼿段损害其他⼯程咨询单位利益的; (四)咨询成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未建⽴咨询成果⽂件完整档案的; (六)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信评价等级证书的; (七)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信评价的; (⼋)弄虚作假、帮助他⼈申请咨询⼯程师(投资)登记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为。 对直接责任⼈员,由发展改⾰部门责令改正,或给予警告处罚;涉及咨询⼯程师(投资)的,按本办法 第三⼗⼀ 条处理。 第三⼗⼀条 咨询⼯程师(投资)有下列⾏为之⼀的,由中国⼯程咨询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注销登 记证书并收回执业专⽤章。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在执业登记中弄虚作假的; (⼆)准许他⼈以本⼈名义执业的; (三)涂改或转让登记证书和执业专⽤章的; (四)接受任何影响公正执业的酬劳的。 第三⼗⼆条 ⾏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国家或省级发展改⾰委责令改正或停⽌有关⾏业⾃律管理⼯作;情节 严重的,对⾏业组织和责任⼈员给予警告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故拒绝⼯程咨询单位申请资信评价的; (⼆)⽆故拒绝申请⼈申请咨询⼯程师(投资)登记的; (三)未按规定标准开展资信评价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咨询⼯程师(投资)登记的; (五)伙同申请单位或申请⼈弄虚作假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为。 第三⼗三条 ⼯程咨询⾏业有关单位、组织和⼈员的违法违规信息,列⼊不良记录,及时通过在线平台和“信⽤中 国”⽹站向社会公布,并建⽴违法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四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发展改⾰委是指各省、⾃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产建设兵团发展改⾰ 委。 第三⼗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委负责解释。 第三⼗六条 本办法⾃2017年12⽉6⽇起施⾏。《⼯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 (国家发展改⾰委2005年 第29号 令)、《国家发展改⾰委关于适⽤〈⼯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 (发改投资〔2009〕 620号)、《咨 询⼯程师(投资)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委2013年第2号令)同时废⽌。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 2017.12.06,截⾄2022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 202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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