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废弃物、废水、噪声控制程序
1. 目的
为确保废弃物、废水、噪声能够得到控制和适当处理,减少和控制废弃物、废水、噪 声对 公司生产现场及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及人身伤害,特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部门、车间及生产现场产生的废弃物、废水、噪声的处理。
3. 职责
3.1 人力资源部是本程序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废弃物的收集、分类、标识和处理;负 责对生 产废水及生活污水排放进行管理,达标排放进行监控;负责生产场界噪声的控制和 管理,并负 责噪声的监测管理;负责对人员进行培训,使相关岗位人员对废弃物、废水、 噪声的识别、危 害及处理办法能有清楚的了解,增强环境保护和自我保护意识。
3.2 生产车间负责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的收集、分类、标识和处理,保持生产现场干 净、整 洁。
4. 工作程序
4.1 废弃物分类
4.1.1 危险废弃物:是指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方法识别具有一定毒性、腐烂性、易燃性、易 爆性、 化学反应性,或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固态、半固态、液态和气态废弃物。如废化学试 剂稀料、油 漆、废油漆桶、沥青渣等。
4.1.2 一般废弃物:是指在生产过程、日常生活、经营活动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态的、 半固态 (泥状)即不属于危险废弃物的废物: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砖渣、石渣、焊渣、 废电焊条 头、废砂轮、废弃砂浆和混凝土、落地灰、废水等) 。
4.1.3 可回收废弃物:是指在生产、生活过程中产生的有再生利用价值的废物。如废涂料 桶、废 包装袋、废包装绳、废铁、废纸,更换后的水、暖、电器材料等。
4.2 废(污)水来源:挤塑循环废水、冲洗地面废水、机动车辆冲洗废水、其他生产废水 以及生 活污水等。
4.3 噪声来源
本公司噪声主要来源有:各种生产设备(绞丝、拉丝)噪声、设备维修噪声和汽车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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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噪声等。生产现场(临界社区、居民区)场界噪声控制标准:昼间 v 4.4 废弃物管理和处置
4.4.1 可回收废弃物
60dB,夜间 v 50dB。
各部门将可回收废弃物收集、标识、登记、分类存放。供方能回收的,尽可能让供方 回收, 公司内部能废物利用的,应尽可能利用,不能利用的,待有一定量时,由人力资源 部联系相关
单位进行回收。
4.4.2 危险废弃物
a)各部门、车间若有危险废弃物必须将其存在指定设施、位置或场所,不得擅自倾倒、 堆放。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b)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 须设
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c)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 处置
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d)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 年。 e) 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 规定。 f) 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 作他用
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g) 危险废弃物、化学废液应送所在地环保部门指定的地点堆放或按指定的具有经营许可 证的 单位委托处理,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 事危险废
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h) 危险废弃物贮存期间若发生突发事件,按《应急准备和响应控制程序》执行。 443 —般废弃
物
a) 生活垃圾应进行袋装,及时送垃圾箱或站,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
b) 生产现场应设置密闭式垃圾站,生产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应及时清运出场。 c ) 各生产现场运输车辆不得超载,防止遗洒。运输车辆槽帮和车轮应冲洗干净,防止带 泥土上路 和发生遗洒,若发生遗洒应及时派人清理干净。垃圾外运时应用枯布覆盖。
4.5 废水控制和污染预防
4.5.1 工业污水控制和预防
a) 挤塑等生产废水必须循环使用,排放时先经排水管道流入沉淀池沉淀,沉淀后的净水 可循
环使用或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或河流。
b) 生产过程中各种高浓度的有机溶剂、化学废液(油漆等)、油类不得倒入污水管或排水 地
沟或沉淀池,可使用容器专门收集,缴仓库暂存,达到一定量后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处理。
c) 滴在地上的油品和化学品应使用抹布擦拭干净,禁止用水冲洗流入下水道。
d) 使用无磷洗衣粉,不在水池中或沉淀池中冲洗“油抹布”、“油拖把”。 e) 应经常清洗污水管道,防止管道堵塞。
4.5.2 生活污水的控制和预防
4.5.2.1 食堂污水
a) 严禁将食堂的残油、剩饭、剩菜倒入污水管道和沉淀池;严禁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冲洗 餐具。 b) 食堂污水排放口应设置隔油池或过滤网,并及时清理。滤出的生活垃圾按《废弃物管 理程 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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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食堂、盥洗室、淋浴间的下水管线应设置过滤网,并应与市政污水管线连接,保证排水通畅。
4.522 厕所污水
a) 厕所的化粪池应做抗渗处理。厕所清洁员应经常检查厕所内设备的运行情况。
b) 公司办公大楼各种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放,每年由公司总经理工作部负责与市 环卫
部门联系处理。
c )各生产现场必要时应设置临时卫生间和临时化粪池,所有生活污水必须排入临时化粪 池。 4.5.2.3 雨水控制
应设专门的雨水管道,禁止将污水排入雨水管道。 生产、生活垃圾不允许露天堆放,以确保雨 水不被污染。
4.6 废水监测
4.6.1 公司应在公司办公大楼和车间设置若干个污水排放口,并进行标识。
4.6.2 人力资源部应每年委托环境监测站依据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对本公司的污水排放 进行一次监测。对达不到标准的,应分析原因,采取措施予以改进。
4.6.3 废水排放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二级标准和《污水排入下水道水质标准》 <
4.6.4 对于具有相同污水排放性质的办公场所和车间,可视具体情况参照其他类似做法, 只进行 排放监控,不进行每年一次的污水排放监测(委外)。
4.7 噪声的控制和预防
4.7.1 建筑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坚持“三同时”制度。
4.7.2 新建项目或新引进设备时,设备部应及时作环境影响评价,尽可能选用效率高,噪 声污染 小的设备,以便降低环境噪声。
4.7.3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生产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 场界环 境噪声排放标准。
4.7.4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生产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较大环境噪声污染的,生 产单位 必须在十五日以前向产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 报该产品的项 目名称、生产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 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4.7.5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生产作 业,对 因生产工艺要求或其他特殊需要,确需在夜间进行超过噪声标准生产的,生产前应 向有关部门 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生产。
4.7.6 强噪声生产现场且临近居民区必须采用封闭围挡,高度不得小于 1.8m。
4.7.7 生产现场的强噪声设备宜设置在远离居民区的一侧,并应采取降低噪声措施。
4.7.8 公司使用的机动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在市县城区内夜间 严禁鸣 笛。
4.7.9 对易产生噪声、震动的生产机械严格按照设备操作规程执行,严禁违章操作、以减轻噪声。 对冲压机、车床、锯床等强噪声机械设备必须安装在操作棚内,操作棚周围必须 封严。对空压 机、绞丝机等不易封闭的机械设备,应严格控制作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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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0 相关方车辆进入本公司生产现场, 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将本公司有关要求告知相 关方。
4.8 噪声监测
4.8.1 生产场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要求;机动车辆噪声应满足《汽车 定置噪 声限值》和《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要求。
4.8.2 总经理工作部适当时委托当地环境监测站对公司临近居民区生产现场进行噪声监
测,填写《噪声污染监测记录》。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应分析原因,采取措施予以改进。 非
临近居民区生产现场可视具体情况进行噪声监测。
5. 相关文件
《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运行控制程序》
《应急准备和响应控制程序》
《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污水排入下水道水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汽车定置噪声限值》
《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
6. 相关记录
《废弃物登记处理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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