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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结合我院实际 情况,制定我院就业工作制度。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第二条 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以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为基 本政策依据,以市场为导向,努力完善管理、教育、指导、服务为一体的毕业生 就业服务体系, 不断开拓和规范我院毕业生就业市场, 加强就业指导, 转变就业 观念,为毕业生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就业环境。强化系部、辅导员在毕 业生就业工作方面的责任, 把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各系部的日常工作中, 完善毕 业生就业工作的制度、程序和激励机制。
第三条 本着高起点、高目标、高标准的要求,建立一套规范化、制度化、专业 化的毕业生就业推荐和就业指导工作机制;建设一支熟悉就业工作,能吃苦耐劳、 甘于奉献的就业工作教师队伍;建好一批能对各专业建设起示范作用的实习实训 基地;建成一个覆盖各专业相关领域的有一定影响的就业网络;努力将毕业生引 导到国家最急需、最能发挥作用的岗位上去;力争使毕业生就业率达到 95%。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院长担任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副院长、 招生就业办主任、 任副组长,就业实习指导中心全体成员、 各系主 任和党支部书记、 各系学生科长及毕业班辅导员为成员。 实行学院毕业生就业工 作领导小组集中领导, 就业实习指导中心组织实施、 各系部参加, 系部学生科长 和毕业班辅导员落实的三级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模式。学院把对毕业生就业工作 的考核纳入对系部教育教学的整体考核评估体系中。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毕业生就业政策。
(二)研究制定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年度实施方案。
(三)听取职能部门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年度报告。
(四) 向学院提出实施教学计划改革、 学科专业设置、 制定招生计划的意见和建 议。
(五)指导就业实习指导中心、各系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工作。 第六条 就业实习指导中心工作职责
(一)负责毕业生生源数据的汇总、上报、对外发布。
(二)负责《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发放管理、办理签约手续、编制上报就业计 划、毕业生派遣工作。
(三)负责就业政策的宣传、解释、咨询,就业指导,毕业生思想教育等工作。
(四)负责毕业生就业对外宣传工作。
(五)负责毕业生就业信息的收集、整理、发布,就业信息网站的建设维护等工 作。
(六)负责举办校内毕业生就业招聘会,组织毕业生参加校外就业市场等工作。
(七)负责用人单位来校招聘毕业生的接待工作。
(八)负责毕业生档案的整理、转递工作。
(九)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规范、毕业生就业工作流程的设计和实施监督工作。
第七条 系部就业工作小组工作职责
(一)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和就业工作计划,制定本系部毕业生就业工作职责。
(二) 贯彻执行上级和学院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示精神, 指定专人做毕业生 就业和教育工作。
(三)负责毕业生资格的初审工作,及时以电子文档(EXCEL)形式向学院就业 实习指导中心报送毕业生信息表。
(四)负责本系部毕业生跟踪调查和市场调研工作, 做好毕业生就业市场的建设。
(五) 负责本系部学生的就业指导和推荐工作, 及时组织指导毕业生参加招聘活 动。
(六)负责收集就业信息,积极主动与用人单位联系,宣传本系部专业特点、就 业方向,寻求订单式培养、联合办学、产学结合等就业方式,全方位拓宽就业渠 道,及时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信息和服务。
(七)负责审核本系部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和其他就业推荐材料。
(八)负责本系部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和推荐工作, 做到优先推荐优秀毕业生就业。
(九)负责及时回收已就业学生的就业接收函。
(十)完成学院就业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就业渠道及基地建设
第八条 就业基地建设在学校就业实习指导中心的协调下, 由就业实习指导中心 和学院各系部两级共同组织实施。
第九条 学院就业基地应该按照当年毕业生数一定比例的数量进行建设, 就业基 地要求一定的质量保障,并能够每年稳定接收我校一定数量的毕业生。
第十条 就业基地的联系、 建设由就业实习指导中心、 各系部组织实施, 每学年 基地建设的具体考核指标由学院就业领导小组对其进行考核。
第六章 毕业生就业状况的界定
第十一条 签约性就业:毕业生向学院提供下列协议(合同、函件)之一,视为 签约性就业:
(一)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由学校提供的就业协议书。
(二)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用工合同)。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出具的接收(录用)批文或函件。
(四)参军入伍(入伍证)。
(五)定向、委培毕业生回原单位就业(委培合同)。
(六)西部计划、教师特色岗位、“三支一扶”等项目(项目文件)。
(七)学校统一代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用工合同。
第十二条 灵活性就业:毕业生向学院提供下列协议(函件)之一,视为灵活性 就业:
(一)毕业生自愿申请填写的《吉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登记表》。
(二)没有约定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接收函件或证明。
第十三条 待就业: 毕业生有就业愿望但未落实具体工作单位, 正在择业的, 视 为待就业。
第十四条 申请不就业:毕业生向学院书面申请不予就业推荐的,视为申请不 就业。
第七章 毕业生提前就业规定
第十五条 提前就业的时间界定及申请提前就业的基本条件:
(一) 毕业学生在正式毕业的前一年十一月份开始至次年的四月底前, 申请就业 的,视为提前就业。
(二)毕业学生必须在完成学院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内课程学习和实践教学任 务,并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三方协议或就业合同、接收函后,方可申请提前就业。 第十六条 申报程序
(一) 学生本人提出提前就业的书面申请, 并出具与用人单位签订的 《协议书》、 就业合同或接收函, 由各系部初步审批后, 报学院教务处、 就业实习指导中心审 批。
(二)各系部、教务处、就业实习指导中心批准后,学生严格按照学院的规定办 理毕业离校手续,提前就业。
(三) 各系部应保留好毕业生的相关信息及联系方式, 为做好毕业生跟踪调查和 信息收集整理工作做好准备。
第十七条 管理规定
(一) 各系部应对提出提前就业的学生严格审批, 对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应及时予 以制止,并作好思想工作。
(二) 提前就业的学生必须按学院规定, 及时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不按规定办理 手续而提前离校,按自动退学处理,不予毕业。
(三) 提前就业的学生由用人单位直接负责管理, 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回校办理毕 业派遣手续等。
(四)提前办理就业手续的学生,学院不再推荐其它工作。
第八章 推荐就业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 就业工作人员在推荐毕业生过程中,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平等、公 开的原则,以综合测评成绩为主要推荐依据,择优推荐。
第十九条 各系部在开展就业推荐时, 要同时向毕业生宣传就业方针、 政策和纪 律, 教育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创业观、 择业观和就业观。 引导毕业生正确处理个人 成长、事业发展和国家需要的关系,走艰苦创业、自主创业的成才之路,到国家 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第二十条 就业中心在获取就业信息后,应及时在学院就业网站上予以公布。 毕业生上网查询后有意向参加应聘的同学, 及时到就业实习指导中心登记, 由就 业指导中心安排面试。 面试结果由就业指导中心通知学生本人, 应聘成功的毕业 生办理相关就业手续。
第九章 校内就业招聘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院积极采取措施, 在校内适时组织和开展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 在校内招聘活动中要热情接待用人单位, 认真安排各项事务, 力争使用人单位招 聘到满意的毕业生。
第二十二条 学院就业实习指导中心是学院各级各类毕业生招聘工作的主管部 门,对招聘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具有接待用人单位、安排招聘活动、协调招聘工 作的职能。
第二十三条 学院鼓励各系部通过校友、 实习单位、 合作单位等渠道广泛征集用 人信息, 支持系部举办系部范围内的有专业特点的小型招聘活动, 但在举办该类 活动前须报就业实习指导中心备案,以便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来我院举办招聘活动应当首先征得就业实习指导中心的 同意, 携带本单位的 《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 等证明单位身份的证件复印件、
招聘计划等到就业实习指导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招聘的有关具体事宜在双方协商 后由就业实习指导中心统一办理。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若需张贴标语、横幅和发放宣传品,应经 学院就业实习指导中心同意,并由就业实习指导中心安排张贴和发放。
第二十六条 毕业生参加校内招聘活动必须遵守招聘纪律, 自觉维护教学秩序, 不得违反就业政策;必须如实向用人单位提供求职材料,真实反映本人的情况, 不得有弄虚作假的行为;毕业生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学院将视情况予以处罚。
第十章 就业协议书的发放及管理
第二十七条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是毕业生与 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合同的文书和学校编制、上报就业方案的凭据。
第二十八条 发放对象:我院符合规定的应、往届学历教育毕业生。
第二十九条 协议书由学院就业指导中心管理。
第三十条 符合发放条件的毕业生每人只能拥有一份协议书 (一式三联) , 并必 须由本人亲自签领。院系老师发放协议书时, 要求毕业生在协议上填写本人姓名, 并配合老师填写《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签领登记表》后,方可领取。
第三十一条 符合发放条件的毕业生落实签约单位后, 到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老师 处签领协议书, 与用人单位签约后将协议交学院就业实习指导中心鉴证。 系部凭 鉴证的协议书协助毕业生录制就业建议方案。
第三十二条 毕业离校前未落实单位的毕业生 (含暂缓就业) , 就业协议书由本 人在离校前到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老师处登记签领, 并妥善保管。 若不慎遗失, 须 由个人提出补办申请,凭有效接收证明到就业实习指导中心补领协议书。
第三十三条 就业协议的签署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毕业生签约前应认真 阅读协议书上的说明条款,不得弄虚作假欺骗签约单位,否则后果自负。
第三十四条 如用人单位恶意违约, 不履行协议, 经毕业生本人和学校协调不果 的, 毕业生可凭就业协议书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调解, 或直至诉诸 法院。
第三十五条 各系部应加强毕业生签约的诚信教育, 降低违约率。 毕业生违约率 是院系毕业生就业工作评估的考核指标之一。
第三十六条 毕业班学生签领协议书后, 因损坏、 涂污需更换协议书者, 凭本人 申请到就业实习指导中心负责老师处更换, 更换时必须将原件退还。 负责老师审 查登记在《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补办、更换登记表》给予更换,并保存好学生的申 请及原协议书。
第三十七条 毕业班学生因解除协议需更换协议书的, 凭原用人单位同意解除协 议的证明、新单位接收函(或经确认有新接收单位)和本人申请,学院就业指导 中心处更换协议书, 并将原协议及原用人单位同意解除协议证明、 毕业生更换协 议申请书等资料妥善保管。
第三十八条 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就业协议的老师必须妥善保管毕业生就业协议 书。协议书不得代领,不得随意更换或发放多份,不得扣发。
第三十九条 毕业生离校程序
(一)学院学生处负责毕业证书发放。档案邮寄等工作。
(二)就业实习指导中心核实毕业生就业去向,负责派遣证发放工作。
(三)学院保卫科负责户口迁移办理。
第四十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各层次毕业生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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