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小区垃圾分类公约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小区居住环境,促进业主及物业使用 人提高垃圾分类意识,养成垃圾分类良好习惯,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所称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园林绿化垃圾。
第三条 生活垃圾是指小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 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
生活垃圾包括餐厨垃圾、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其他垃圾 等。
大件垃圾是指体积较大、整体性较强,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废弃物品,包 括废弃家用电器和家具等。
第四条 建筑垃圾是指对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其辅助设施进行建设、 改造、装修、拆除、铺设等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主要包括渣土、 废旧混凝土、碎砖瓦、废沥青、废旧木材等。
第五条 园林绿化垃圾是指小区范围内进行日常园艺修剪或者季节变 化产生的落叶是、树枝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处置、清 运园林绿化垃圾;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园林绿化垃圾混入其他类别的垃圾
中。
第六条 第七条
人。
第八条
第九条
建筑垃圾和大件垃圾是特殊垃圾。
小区实施垃圾分类制度,物业服务企业为垃圾分类管理责任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本规约规定投放垃圾。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小区范围内具体的垃圾分类方案, 具体
的垃圾分类方案应当取得小区业主委员会同意后实施。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具体的垃圾分类方案在小区范围内公示后实施。
政府相关部门、 社区对小区具体的垃圾分类方案提出建议的, 物业服务 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有利于大多数业主的决定。
第十条 小区范围内设垃圾投放点、 垃圾收运集置点和特殊垃圾临时堆 放点。垃圾投放点、垃圾收运集置点和特殊垃圾临时堆放点由具体的垃圾 分类方案确定。
餐厨垃圾、 可回收垃圾、 有害垃圾、 其他垃圾、 大件垃圾、 建筑垃圾 (物 业指定区域)应当投放至与垃圾类别相对应的垃圾投放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至垃圾投放点的垃圾集中至垃圾收运集置点后统一
清运。
第十一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积极参与垃圾定时定点投放制度, 具 体投放时间由具体的垃圾分类方案确定。
餐厨垃圾、 可回收垃圾、 有害垃圾、 其他垃圾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清运。
餐厨垃圾、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以《 xx 市生活垃圾管理条 例》为准。
大件垃圾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负责清运。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可以委
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的,业 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支付相应的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公示大件垃圾 的清运费用标准。如果有第三方愿意定时定点免费收取大件垃圾的,业主 需要定时将大件垃圾搬运到指定的位置,不再出具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不 得在垃圾分类工作中谋取单位或者个人的不正当利益。
建筑垃圾(包含软装装修垃圾)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负责清运。业主 或者物业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委托物 业服务企业清运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支付相应的费用;物业服务 企业应当公示建筑垃圾的清运费用标准。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清运垃圾, 避免小区范围内垃圾桶满 溢的现象发现,不得在垃圾收运集置点以外的地方集中堆放垃圾。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清运垃圾过程中,应当保持垃圾投放点、垃 圾收运集置点的环境卫生处于良好状态;垃圾投放点、垃圾收运集置点地 面有垃圾洒落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清理。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履行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职责, 监
督、劝导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进行垃圾分类,并按规定将垃圾投放至指定的 垃圾投放点。
第十五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按照《 xx 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 xx
城小区垃圾分类规约》投放垃圾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业主或物业使 用人按要求投放,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拒绝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拒
收垃圾;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拒绝改正且继续不按规定投放垃圾的,物业服
务企业有权通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 xx 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进 行处罚。
第十六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按照《 xx 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 xx
城小区垃圾分类规约》投放垃圾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将不按规定投放的 垃圾返还给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接收返还垃圾的, 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将该垃圾放置在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门口,并提醒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及时处置垃圾。
第十七条 同一房屋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一个月内三次不按规定投 放垃圾,且拒绝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行为 在小区范围内公示,并将该情况抄送小区业主委员会。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 xx 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将园林绿化
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投放,且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处罚的, 小区业主委员会有权对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违反物业服务合同进行处罚,处 罚方式包括警告、限期改正和罚款, 其中罚款金额不低于一千元,不超 过一万元。
第十九条 xx 城小区的垃圾分类工作在政府相关考核中排名不佳的, 物
业服务企业应当改进具体工作; xx 城小区垃圾分类工作因政府考核进入相 关不良榜单的(例如, xx 区小区生活垃圾分类“红黑榜”中的黑榜,或者 类似的对小区形象可能存在不良影响的,由政府及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榜 单),小区业主委员会有权每次在物业服务企业的履约保证金扣除一万元。
xx 城小区垃圾分类工作因政府考核连续多次排名前三的,小区业主委 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物业服务企业予以奖励,每年至多奖励一次,奖 励金额由业主委员会决定,奖励金额最多不超过一万元。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及时清运垃圾导致垃圾投放点经常性垃 圾满溢或者垃圾洒落一地的,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限期整改, 逾期仍未改正的,业主委员会有权对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违反物业服务合同 进行处罚,包括警告、限期改正和罚款, 罚款金额不低于一千元,不超 过一万元。
物业服务企业在接到业主委员会的处罚通知单三个自然日内仍不改正 的,业主委员号有权再次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改正的, 业主委员会可以再次处罚。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服务企员工在垃圾分类工作中
谋求不正当利益的 ,业主委员会有权对物业服务企也进行处罚 ,每人次处罚
一万元 ,在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签订新的物业服 务合同时,应当明确本规约对物业服务企业有约束力。
第二十三条 本规约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并立即执行;因现行物业 服务合同对垃圾分类工作没有约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物业服 务企业应当参照执行本规约。
xx 区 xx 城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
xx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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