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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合规审查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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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法律合规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 XXX (下称“我行”)法律合规审查管理,充分发挥 各部门在防范、 控制、 化解我行经营风险过程中的作用, 保障全行法律合 规审查工作统一、 协调、 高效运转,切实维护我行合法权益,有效防范法 律合规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法律合规审查,分为法律性审查和合规性审查, 是指法律合规部门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司法 解释(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政策等,根据法律合规部门职能 以及本办法规定范围和程序, 对其他部门送审事项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 审查,揭示送审事项法律合规风险,提出法律合规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法律合规审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独立性原则: 法律合规职能独立于业务部门, 审查意见应以法 律法规和监管政策为依据,独立、客观地开展法律合规审查工作,评估、 提示法律合规风险,秉持中立、客观。 (二)尽职原则: 法律合规审查人员应秉持高度负责精神, 恪尽职守, 对审查事项尽可能全面、 详尽、 深入地分析研究, 审慎专业地评估并揭示 法律合规风险。 (三)务实原则:法律合规审查以防范风险和提升市场竞争力为目标, 适应我行业务发展的现实需求,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变化的要求。 第四条 本办法属于“管理办法”,适用于我行法律合规审查工作。 第 1 页 共 9 页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法律合规部是我行法律合规审查工作的承办和管理部门,职 责如下: (一)制订我行法律合规审查制度体系和系统流程; (二)负责对送审部门提交的送审材料开展法律合规审查; (三)对出具的法律合规审查意见承担责任。 法律合规部设审查岗,负责受理法律合规审查材料并开展法律合规审 查工作。 法律合规部不对送审事项中的商业条件、 业务要素进行审查和判 断,由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六条 送审部门对送审事项合法性和合规性负首要责任,主要职责 如下: (一) 提交法律合规部进行法律合规审查前, 送审部门应对送审材料 进行初审, 初审职责由部门兼职合规经理及部门负责人履行, 送审部门合 规经理出具初审意见后由送审部门负责人审批确认; (二)落实法律合规部出具的审查意见,根据意见修订送审材料; (三) 对送审材料中业务合规性、 要素准确性以及对法律意见的落实 执行情况承担责任; 对未经法律合规审查, 自行办理的业务和签订的法律 性文件承担直接责任。 第七条 其他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负管理责任,主要职责如下: (一)接受送审部门或法律合规部发起的审查会签,出具会签意见; (二) 对送审材料中本部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查, 提出管 理要求,并对出具的会签意见负责。 第三章 审查的范围、要点及依据 第 2 页 共 9 页 第八条 本办法规定必须提交法律合规部进行法律合规审查的事项 主要包括如下: (一)需提交法律性审查的事项 1.标准合同文本的制定或修改 标准合同文本是指针对某类业务制订的,在全行范围普遍反复适用的 合同文本。 对已经入库的标准合同文本内容进行删除、 修改或增加 (不包 括对文本留白处的填写及根据授信审批意见增加的条款)属于需重新报送 法律合规审查的范围。 2.其他非标准法律性文本的拟定或修改 非标准法律性文本是指除标准合同文本之外,其他由我行单方出具 的、 或我行作为当事方之一签署的, 构成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各类文本。 上述法律性文本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合同、 协议、 担 保函、承诺函、证明、声明、备忘录、意向书等。对已经法审的上述法律 性文本进行删除、 修改或增加 (不包括对文本留白处的填写及根据授信审 批意见增加的条款)属于需重新报送法律合规审查的范围。 (二)需提交合规性审查的事项 1.新产品 新产品的定义与范围按照江西裕民银行产品研发管理委员会制定的 相关制度规定为准。 2.重大项目 重大项目包括大额授信和大额投资业务。大额授信和大额投资是指单 笔风险敞口金额达人民币 5000 万元 (含) 以上的授信或投资业务, 其中: 大额授信不含同业授信和合作额度授信, 大额投资不含国债、 政策性金融 债、货币基金、同业存单等低风险投资业务。 第 3 页 共 9 页 3.制度的制定或修改 除上述必须提交法律合规审查的事项外,其他事项经主办部门认为确 有需要的,可经法律合规部负责人同意后,提交专项法律合规意见审查。 第九条 送审部门应把好第一道关口,对送审事项进行初步审查。初 审要点包括: (一)材料完整性审核,具体包括:送审文件及附件材料是否齐全、 批复文件是否齐全、送审说明是否按要求填写齐全等; (二) 流程合规性审核, 具体包括: 所涉业务是否已经有权部门 (人) 审批, 并已提供相应审批材料; 所涉产品或项目需进行前置审查的, 是否 已履行前置审查; 送审事项涉及其他部门管理范围的, 是否已经有权部门 会签或审批;文件条款是否落实有权部门(人)审批或审查意见等; (三)主体合格性审核, 具体包括: 合同主体是否具有签约主体资格, 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是否符合审批材料要求等; (四) 业务合规性审核, 具体包括: 文件内容是否满足我行业务办理 需要,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监管政策及我行制度对该业务的管理要求、 商 业条款、业务要素等; (五) 文件合理性审核, 具体包括:文件条款是否合理可行,各方权 利义务设置是否平衡, 是否有效维护我行权益, 文字语言表述、 文件体例 格式是否规范等。 第十条 法律合规部对送审事项进行法律性审查或合规性审查,具体 审查要点包括: (一)对文本进行法律性审查 法律合规部对送审的标准合同文本及其他非标准文本进行法律性审 查, 对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提示, 不对文本中的商业条件及业务要素进行 第 4 页 共 9 页 审查和判断。审查要点包括: 1.文本合法性审查, 具体包括: 文本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是 否与公认的法律理论原则相抵触,涉及的法律要素是否齐全等; 2.文本规范性审查, 具体包括: 文本格式是否符合基本规范, 文本条 款之间是否有冲突,文本条款是否有歧义等; 3.文本合理性审查, 具体包括: 文本条款是否合理可行, 各方权利义 务设置是否平衡,是否有效维护我行权益等。 (二)对新产品、重大项目、制度进行合规性审查 法律合规部对送审的新产品、重大项目、制度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查, 对存在的合规风险进行提示。审查要点包括: 1.新产品、 重大项目合规性审查要点: 业务开展是否具有法律法规依 据, 是否与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是否与公认的法律 理论、 合规原则相抵触, 是否与我行制度规范相抵触, 是否需经洗钱风险 审查,是否需经消保审查等; 2.制度合规性审查按照《制度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法律合规审查的依据包括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我 行规章制度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等。 第四章 法律合规审查的要求、程序和时限 第十二条 送审部门应做好送审事项尽职调查工作,对送审材料中事 实、数据和需审查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送审部门发起法律合规审查流程,提交待审文件和附件材 料, 由送审部门经办人、 送审部门兼职合规经理出具初审意见后由送审部 门负责人审批确认。送审部门出具意见后提交至法律合规部审查岗受理。 第 5 页 共 9 页 如送审事项同时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的,应提交至其他职能部门会签审 批,送审部门应取得其他职能部门审批意见后提交法律合规部进行法律合 规审查。 第十四条 送审部门在提交法律合规审查文件的同时,还应根据需要 提交下列基础资料: 业务背景材料、 交易结构和流程、 业务审查审批意见 和业务主管部门意见或其他有必要的材料; 大额授信、 大额投资业务还应 提交调查报告及其他有必要的材料等。 法律合规部可根据具体法律合规审查项目需求,要求送审部门补充提 供相关基础资料和信息。 第十五条 法律合规部收到送审材料后,首先审查送审文件、送审说 明、 审批材料及其他佐证材料的全面性和完整性。 因送审材料不完整或送 审说明缺失的,可退回或要求送审部门补充。 第十六条 送审合同文本要求: (一)涉及业务原则上应为尚未办理,送审法律性文件应为尚未签署; (二) 涉及业务应为已经我行有权人终审(批准)的业务,或业务主 管部门和有权人在审批过程中需要法律合规审查意见为基础的业务,不受 理仅针对文本而无审批意见及业务背景的法律合规审查事项; (三)送审文件应经送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后由送审部门负责人审 批, 原则上, 法律合规部不受理送审部门负责人未审批确认的法律合规审 查; 送审事项紧急且送审部门负责人外出无法审批等特殊情况下, 经法律 合规部核实确认后方可受理; (四) 送审部门已充分履行初审职责, 确保合同内容符合业务实际需 要和实际情况, 符合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和业务审批要求; 同时, 合同文本 齐全、附件完备,不存在语句不通、逻辑混乱等文义性问题; 第 6 页 共 9 页 (五) 送审文件如为外文版本的, 送审部门应提供中文译本, 法律合 规部仅针对中文译本出具法律合规审查意见,送审部门对中文译本与外文 版本的一致性负责。 第十七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法律合规部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审查范围的事项; (二) 在未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形下, 就已送审事项重新提交法律合规 审查的(适用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发生变化的除外); (三) 未经法律合规审查, 已签署生效的法律文件、 已办理完毕的事 项; (四)法律合规部认为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法律合规部可将已受理的送审材料退回 送审部门: (一)送审材料用语极不规范,结构混乱的; (二)基本信息缺失或不明确、送审材料不全面不完整的送审事项; (三)法律合规部认为需要退回的其他情形。 送审部门对存在以上情形的送审文件修改和调整后,可重新提交法律 合规部审查。 第十九条 法律合规部的法律合规审查由部门审查岗形成审查意见 后交由法律合规部负责人审核,形成终审意见后向送审部门反馈。 第二十条 审查岗原则上在受理送审文件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出具审 查意见, 重大、 疑难的法律合规审查可延长至 7 个工作日。 若在延长时限 内仍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及时告知送审部门,说明原因,协商解决。 对于因项目需要等原因批量提交送审文件,难以在短期内出具审查意 见的,由送审部门和法律合规部协商确定期限。 第 7 页 共 9 页 本条规定时限不包括会签部门出具会签意见的时间,不包括法律合规 部不予受理或退回送审部门补充完善的时间。 第二十一条 对于重大、疑难或其他有需要的法律合规审查,法律合 规部可将送审文件送交我行聘请的法律顾问审查。 第二十二条 审查完毕后,送审部门应根据法律合规部的审查意见, 结合业务实际情况,修订送审事项的最终文本。 第二十三条 送审部门对法律合规审查意见无法落实的,由送审部门 向分管行领导汇报,对于审查意见不予采纳的应说明理由并承担最终责 任。 第二十四条 送审事项最终定稿的文本有实质性变动的,送审部门应 重新发起法律合规审查流程。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我行将根据情形和后果的严重程度, 按我行内部问责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送审部门未经法律合规审查自行签署或收取有关法律性文件 的; (二) 送审机构报审时故意隐瞒业务实情或未按本办法要求送审, 给 我行造成损失或风险的; (三) 送审部门未落实法律合规审查意见, 包括未根据法律合规审查 意见调整产品设计、 制度规定或法律文本条款, 审查完毕的送审事项有实 质性变动未重新发起法律合规审查流程等,给我行造成损失或风险的; (四)应予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 8 页 共 9 页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法律合规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 9 页 共 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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