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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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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管理制度 药店管理制度(通用 20 篇) 药店管理制度 篇 1 一、为加强药品销售环节的质量管理,严禁销售假药劣药和质量 不合格药品,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及 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凡从事药品零售工作营业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业务培训,考 核合格,同时取得健康证明后方能上岗工作。 三、认真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做到药品标价签,标示齐全,填 写准确、规范。 四、药品陈列应清洁美观,摆放做到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处方药 与非处方药分开,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药品要按用途或剂型陈列。 五、营业员根据顾客所购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核对无 误后,将药品交与顾客。必要时,能为消费者提供药咨询和指导 六、销售药品必须以药品的使用说明书为依据,正确介绍药品的 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及注意事项等,指导 顾客合理用药,不得虚假夸大药品的疗效和治疗范围,误导顾客; 七、处方药必须由药师依据医生开具的处方调配、销售,不得采 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销售 ;在营业时间内,应有药师在岗,并佩戴标明姓 名、药师等内容的胸卡。非处方药可不凭处方出售,但如顾客要求, 药师应负责对药品的购买和使用进行指导; 八、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方式销售药品; 九、严格执行对处方的审核、调配、复核和保存的管理规定,确 保销售的正确性和准确性; 药店管理制度 篇 2 一、要按医疗保险管理规定按时,准确录入并传输数据,保证数 据的准确与完整,确保参保人员持医疗保险卡( ic 卡)进行购药及结 算匠准确性:每天及时上传下载数据,重点是每年初必须先下载全部 数据后才能开始刷卡; 二、使用医保计算机系统,为参保人员提供规范收据和购药明细, 并保存两年以上,严禁在联网接入设备安装与医咻结算无关的软件, 严禁联网设备与国际互联网联通,严禁在联网篡改结算数据及 ip 地址 等参数,严禁通过专网对信息及网络系统进行攻击和破坏。 三、应在药店显要位置悬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进政部门统一制 作的定点零售药店标牌,以方便患者辩认购药,不得拒绝参保不修改 密码,不得代替参保人员输入密码,同时对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作明显 标识及明码标价,区分甲、乙类药品,营业员要佩带服务标志,文明 用语,为患者提供优质服务,并设参保人员意见投诉箱。 四、必须配备专(兼)职医疗保险管理人员和系统管理人员,从 事药品质量管理,处方调配等岗位的工作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符合 州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并持证上岗;营业员须对医保政策, 对所经销的药品的用途、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项熟悉并正确宣传医保 政策,帮助参保人员解决购药困难。 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 保险用药处方外配服务,营业时间内至少有 1 名药师在岗,无偿提供 政策咨询、圈存、修改密码、医保卡余额查询等服务。 六、要保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的供应,经营品种不少 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的 80% ,并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药品 备药清单,包括药品商品名,通用名和剂型等详细资料向药店备案, 药品合格率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得发生假药案件。 七、从符合规定的渠道采购药品,保证体系,严格药品验收,储 存、零售管理,确保药品安全有效。 八、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药品政策,实行明确标价,接受人办资 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医保经办机构,药品监督部门、物价部门、卫生 部门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参保保员的监督。 九、参保人、证(居民身份证)卡(医保 ic 卡,不同)相符,发 现就诊者与所持卡,证不符时,应拒绝配药,因病情原因医保人员本 人不能亲自前来开药的,其委托人须持委托书,方能按规定开药,经 查验证有关项目所持处方相符无误后调剂的处方必须由药师审核签字 以备核查。 十、医保人员到药店购药时,应认真按照以下原则给药,急性病 限 3 天量,慢性病限 7 天药量,相同治疗效果的药品 原则上不能超过 2 种,辅助的药不能超过 2 种。 十一、必须每天将售出药品有关医保数据上传,并保证上传数据 真实、准确、完整(上传内应包括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卡 id 卡)号,药 品通用名,规格、剂型、价格、数量、金额、购药、时间必须在每月 的最后一天的 24 小时之前上传完当月数据,次月2 号前(遇节假日顺 延)。 药店管理制度 篇 3 一、门店每月应定时对店堂陈列药品进行养护检查。大型门店对 陈列的药品可每季度按“三、三、四”循环的原则进行养护检查,小 型药店可每月对陈列药品全部进行养护检查。如实做好养护检查记录。 二、被列为重点品种的药品和拆零药品,近效期药品应按月养护 检查,对药品品名、规格、数量、批号、效期、厂家、养护结论等情 况如实记录。 三、经营需低温冷藏的药品的门店,应配置相应的冷藏设备,将 需低温冷藏的药品存放其中,并做好温湿度记录。 四、对中药材、中药饮片应按其特性采取筛选,凉晒,熏蒸等方 法进行养护。 五、门店应每天上、下午各一次对店内的温湿度情况进行检测, 并按时记录。温湿度达临界点或超标时,应采取通风除湿、降温等措 施,以保证陈列药品质量和安全。温湿度监测及调控记录簿保存时间 不得少于两年。 药店管理制度 篇4 一、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从事经营活动的每一位员工每年必须在区以上医院体检一次, 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 (包括病原携 带者) ,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精神病以及其他有碍 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与直接接触保健食品的工作。 3、员工患上述疾病的,应立即调离原岗位。病愈要求上岗 ,必须 在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后才可重新上岗。 4、企业发现有患传染病的职工后 ,相关接触人员必须立即进行体 检,确认未受传染的,方可继续留岗工作。 5、每位员工均有义务向部门领导报告自己及家人身体情况 ,特别 是本制度中不允许有的疾病发生时 ,必须立即报告,以确保保健食品不受 污染。 6、在岗员工应着装整洁,佩戴工号牌,勤洗澡、勤理发,注意个 人卫生。 7、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档案至少保存二年。 二、经营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1、企业全体员工均应保持经营场所的干净、整洁。 2、经营场所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3、经营场所内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果皮、杂物等。 4、任何员工不得将易燃、易爆等物品带入经营场所内。 5、个人办公区间物品应摆放整齐,办公台上不得摆放与办公无关 的物品。 6、不得在经营场所内用餐,如需用餐需在企业统一规定的区域内。 7、注意个人卫生,不得穿背心,拖鞋进入办公区域。 8、灭蚊灯、老鼠夹、杀虫剂应保持有效状态,发现故障应及时报 告卫生管理员,卫生管理员应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药店管理制度 篇 5 一、店面形象管理: 1、门店各类证照,公告应整齐悬挂在醒目位臵,框架大小要一致。 2、门店卖场通道要保持通畅,不允许堆积任何物品。对于废弃的 纸箱、条码纸、标价签等必须随时清理放于指定的地点,保持整洁的 购物环境。 3、门店使用的各类设备,工具(包括清洁工具,如桶、抹布、清 洁剂、拖把、扫把等),使用完后应立即放回指定位臵。 4、商品陈列以整体丰满为原则,销售商品后要及时补货。 5、商品、货架要时刻保持整洁,不得放臵生活用品。 6、门店入口地面确保清洁,店内没有明显垃圾。 7、门店入口的玻璃橱窗应保持清洁明亮,每周应清洗一次。 8、门店垃圾篓每班必须清理一次,如装满应立即清理。 9、门店周边环境应保持整洁有序。 违反以上条例的班组,罚款 100 元 二、服务规范管理: 1、上班时间不得闲聊。 2、不在营业场所议论顾客及其他同事是非。 3、注意自我控制,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与顾客、或同事发生争吵。 4、上班时间不能吃食物,不得看与工作无关的书报杂志,不得无 故脱岗。 5、不得在营业场所内大声喧哗、打闹、嬉戏以及朝顾客打哈欠等 不雅动作。 6、不得以任何理由与顾客发生口角、争吵等,若发现有顾客无理 取闹,要进行必要的缓冲,带离营业场所,由主管人员妥善处理。 违反以上条例的个人,罚款 100 元 三、门店日常管理 1、员工不得将公司财物挪为私用,不得私自挪用各类赠品,不得 随意接受顾客、厂商私下赠送的各种财物等。 2、整理店容店貌、药品陈列、商品补充、柜台收拾、备好零钞、 清洁卫生。 3、收银员在工作时间内,未经批准不得带亲友进入收银台,非收 银人员不得私自进入收银台。 4、提倡团队精神,相互协作,不与顾客争吵、顶撞,员工之间不 得在营业场所相互争吵、打架斗殴,诋毁他人产品,有事情及时上报 管理人员。 5、商品的陈列及维护每日由主管进行检查。 6、未经门店管理人员的同意,门店员工不得私自操作后台主机, 严禁上网。 7、上班时间不得迟到、早退。违反者按旷工处理,扣除当日工资。 8、一个月内迟到、早退三次视为矿工一次。 9、一次迟到、早退超过 20 分钟的按矿工处理。 10、调班、请假需店长批准。 11、请假在 2 天以内由店长批准,超过 2 天的由公司经理批准。 12、门店所有员工必须听从店长或当值主管的工作安排,无故顶 撞、拒不执行、不服从安排管理的从严处罚,直至开除。 13、遵守公司及门店规章制度,服从各级主管人员的合理安排, 不得敷衍了事。 14、同事之间要相互帮忙,相互尊重人格,协同合作。 15、各班组应该定期进行盘点核查,以确保帐货相符,少货的由货柜 管理人照价赔偿。 16、各门店应该积极预防出现过期商品。 17、商品销售价格,原则上按系统规定的零售价销售,对于需要变价 销售的需各门店的管理人同意才可以、收款员不可以私自折扣销售。 违反以上条例的个人,罚款 100 元 四、门店人员管理 (一)营业员岗位 1、整理店容店貌,做好清洁,保持店内整洁、明亮。 2、负责检查店内各种隐患,协助店长积极做好各项预防工作。 3、积极维护公司整体形象,端正服务态度,确保营业秩序的正常 运转。 4、积极热情的接待顾客,正确全面的向顾客介绍商品,准确介绍 药品的相关知识,确保用药安全有效。 5、交接班前清点药品,整理货柜。 6、积极协助店长做好请货计划,优化品种结构。 7、积极协助管理人员做好相关工作。 8、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无故串岗、离岗。 9、对于门店的盘点和各项销售活动,要予以积极配合和执行。 10、鼓励积极学习、进取。 11、积极完成上级交代的其他工作。 违反以上条例的个人,罚款 100 元 (一)收银员岗位 1、严格遵守收缴款制度,负责准确无误地进行收缴款工作。 2、负责前台票据信息的正确录入和门店销售核算,保证数据处理 正确并传输至门店后台。 3、在营业时间内必须做到人不离岗,绝对不可以在接待顾客时中 途离岗,如确实需要离开,应报请店长同意并指定专人代替后方可。 4、做好零钞的调配工作,在收款时,做到唱收唱付。 5、做好顾客退货、退款处理工作,接待顾客要主动、热情、耐心、 周到等。 6、严格现金管理制度,不得擅自挪用或私自借用营业款。 7、交接班时必须做好票据移交和货款交接,要求做好记录并签字。 8、做好营业款的日清工作,并要求做到及时上缴营业款,帐款一 致。 9、负责收银工作环境的卫生清洁,设备的维护和保养。 10、遵守门店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 11、积极完成店长及财务部门交代的其他工作。 以上条例的个人,罚款 100 元 (二)中药管理员 1 .中药每个班组对药物每日进行清点、装斗,及时清理二楼的卫 生,确保中药区域内干净整洁,斗内中药量充足。 2、对中药饮片质量及时进行监管,防止变霉。 3、中药缺药断药的种类及时进行登记、上报。进行补充中药货量。 违反以上条例的个人,罚款 100 元 药店管理制度 篇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 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 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疗保障 精细化管理,发挥零售药店市场活力,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药品服 务。 第三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零售药店定点管理政策,在定 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 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 行监督。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零售药店,并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医 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 保协议管理、考核等。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 规章及有关政策,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 第二章定点零售药店的确定 第四条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 需要、医疗保障基金收支、参保人员用药需求等确定本统筹地区定点 零售药店的资源配置。 第五条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零售药店均 可申请医疗保障定点: (一)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 3 个月; (二)至少有 1 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 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 师须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三)至少有 2 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 (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 且在合同期内; (四)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 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 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六)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 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 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七)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 条件。 第六条零售药店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医疗保障定点申请,至 少提供以下材料: (一)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 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 复印件; (四)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六)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七)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八)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零售药店提出定点申请,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即时受理。 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 次性告知零售药店补充。 第八条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符合规定的第三 方机构,以书面、现场等形式开展评估。评估小组成员由医疗保障、 医药卫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专业人员构成。自受理申请材料之 日起,评估时间不超过 3 个月,零售药店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 限。评估内容包括: (一)核查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 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 (二)核查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劳动合 同; (三)核查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 (四)核查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五)核查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是否具备开展直接联网结算的 条件; (六)核查医保药品标识。 评估结果包括合格和不合格。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将评估结果报 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对于评估合格的,纳入拟签订医保协议 的零售药店名单向社会公示。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应告知其理由,提出 整改建议。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整改 3 个月后可再次组织评估, 评估仍不合格的, 1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在本办法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 定具体评估细则。 第九条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评估合格的零售药店协商谈判,达成 一致的,双方自愿签订医保协议。原则上由地市级及以上的统筹地区 经办机构与零售药店签订医保协议并向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医保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签订医保协议的双方应当 严格执行医保协议约定。医保协议期限一般为 1 年。 第十条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签订医保协议的定点零售药 店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等,供参保人员选择。 第十一条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一)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二)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 3 年的; (三)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 3 年或已满 3 年但未完全 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四)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 1 年或已 满 1 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五)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 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 5 年的; (六)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 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三章定点零售药店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定点零售药店具有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后获得医保 结算费用,对经办机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对完善医疗保障政策提出 意见建议等权利。 第十三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咨询、用药安全、 医保药品销售、医保费用结算等服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 可以申请纳入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购药定点机构,相关规定由统筹地 区医疗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经办机构不予支付的费用、定点零售药店按医保协议约定被扣除 的质量保证金及其支付的违约金等,定点零售药店不得作为医保欠费 处理。 第十四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执行医保支付政策。鼓励在医疗 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平台上采购药品,并真实记录“进、销、存”情 况。 第十五条定点零售药店要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 的原则制定价格,遵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第十六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凭处方销售医保目录内处方药,药师 应当对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调剂配发药品。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 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章。定点零售药店可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 的电子外配处方销售药品。 第十七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组织医保管理人员参加由医疗保障行 政部门或经办机构组织的宣传和培训。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相关制度、政策的培训, 定期检查本单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 不规范的行为。 第十八条定点零售药店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格式的定点零售药店 标识。 第十九条定点零售药店应按要求及时如实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上 传参保人员购买药品的品种、规格、价格及费用信息,定期向经办机 构上报医保目录内药品的“进、销、存”数据,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配合经办机构开展医保费用审核、稽 核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接受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 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定点零售药店提供药品服务时应核对参保人员有效身 份凭证,做到人证相符。特殊情况下为他人代购药品的应出示本人和 被代购人身份证。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药品费用直接结算单据和相关 资料,参保人员或购药人应在购药清单上签字确认。凭外配处方购药 的,应核验处方使用人与参保人员身份是否一致。 第二十二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将参保人员医保目录内药品外配处方、 购药清单等保存 2 年,以备医疗保障部门核查。 第二十三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做好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 工作,遵守数据安全有关制度,保护参保人员隐私。定点零售药店重 新安装信息系统时,应当保持信息系统技术接口标准与医保信息系统 有效对接,并按规定及时全面准确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医保结算和审 核所需的有关数据。 第四章经办管理服务 第二十四条经办机构有权掌握定点零售药店的运行管理情况,从 定点零售药店获得医保费用稽查审核、绩效考核和财务记账等所需要 的信息数据等资料。 第二十五条经办机构应当完善定点申请、组织评估、协议签订、 协议履行、协议变更和解除等流程管理,制定经办规程,为定点零售 药店和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经办服务。 第二十六条经办机构应做好对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政策、管理 制度、支付政策、操作流程的宣传培训,提供医疗保障咨询、查询服 务。 第二十七条经办机构应当落实医保支付政策,加强医疗保障基金 管理。 第二十八条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对定点 零售药店医保费用的审核、结算、拨付、稽核等岗位责任及风险防控 机制。完善重大医保药品费用支出集体决策制度。 第二十九条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过智能 审核、实时监控、现场检查等方式及时审核医保药品费用。对定点零 售药店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审核,按医保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定点 零售药店拨付医保费用。原则上,应当在定点零售药店申报后 30 个工 作日内拨付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 第三十条定点零售药店经审查核实的违规医保费用,经办机构不 予支付。 第三十一条经办机构应当依法依规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 发生的药品费用。 参保人员应凭本人参保有效身份凭证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不得 出租(借)本人有效身份凭证给他人,不得套取医疗保障基金。在非 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药品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二条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开医保信息系统数据集和接口标准。 定点零售药店自主选择与医保对接的有关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供应 商。经办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任何费用及指定供应商。 第三十三条经办机构应遵守数据安全有关制度,保护参保人员隐 私,确保医疗保障基金安全。 第三十四条经办机构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定点零售药店开 展绩效考核,建立动态管理机制。考核结果与年终清算、质量保证金 退还、医保协议续签等挂钩。绩效考核办法由国家医疗保障部门制定, 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可制定具体考核细则,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经办机构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违反医保协议约定情 形的,可按医保协议约定相应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一)约谈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 (二)暂停结算、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医保费用; (三)要求定点零售药店按照医保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四)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 第三十六条经办机构违反医保协议的,定点零售药店有权要求纠 正或者提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经办机构存在违反医保协议约定的,可视 情节相应采取以下处理方式:约谈主要负责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 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经办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 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定点零售药店的动态管理 第三十七条定点零售药店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实 际控制人、注册地址和药品经营范围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有 关部门批准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其他一般信息变更应及时书面告知。 第三十八条续签应由定点零售药店于医保协议期满前 3 个月向经 办机构提出申请或由经办机构统一组织。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和定点零 售药店就医保协议续签事宜进行协商谈判,双方根据医保协议履行情 况和绩效考核情况等决定是否续签。协商一致的,可续签医保协议; 未达成一致的,医保协议解除。 第三十九条医保协议中止是指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暂停履行 医保协议约定,中止期间发生的医保费用不予结算。中止期结束,未 超过医保协议有效期的,医保协议可继续履行;超过医保协议有效期 的,医保协议终止。 定点零售药店可提出中止医保协议申请,经经办机构同意,可以 中止医保协议但中止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 180 日,定点零售药店在医 保协议中止超过 180 日仍未提出继续履行医保协议申请的,原则上医 保协议自动终止。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应中止 医保协议: (一)根据日常检查和绩效考核,发现对医疗保障基金安全和参 保人员权益可能造成重大风险的; (二)未按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提供有关数据或 提供数据不真实的; (三)根据医保协议约定应当中止医保协议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医保协议解除是指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之间的医保 协议解除,协议关系不再存续,医保协议解除后产生的医药费用,医 疗保障基金不再结算。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应 解除医保协议,并向社会公布解除医保协议的零售药店名单: (一)医保协议有效期内累计 2 次及以上被中止医保协议或中止 医保协议期间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发生重大药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三)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定点的; (四)以伪造、变造医保药品“进、销、存”票据和账目、伪造 处方或参保人员费用清单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五)将非医保药品或其他商品串换成医保药品,倒卖医保药品 或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六)为非定点零售药店、中止医保协议期间的定点零售药店或 其他机构进行医保费用结算的; (七)将医保结算设备转借或赠与他人,改变使用场地的; (八)拒绝、阻挠或不配合经办机构开展智能审核、绩效考核等, 情节恶劣的; (九)被发现重大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办理变更的; (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有关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中,发现定 点零售药店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可能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 的; (十一)被吊销、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 (十二)未依法履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十三)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不能履行医保协 议约定,或有违法失信行为的; (十四)因定点零售药店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法定代表人、企业负 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导致连锁零售药店其中一家分支零售药店 被解除医保协议的,相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其 他分支零售药店同时解除医保协议; (十五)定点零售药店主动提出解除医保协议且经经办机构同意 的; (十六)根据医保协议约定应当解除协议的; (十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解除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定点零售药店主动提出中止医保协议、解除医保协议 或不再续签的,应提前 3 个月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地市级及以上的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该零售药店 在其他统筹区的医保协议也同时中止或解除。 第四十二条定点零售药店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就医保协议签订、 履行、变更和解除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请求同级医疗 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也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六章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申请、申请受理、专业评估、 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和解除等进行监督,对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 建设、医保费用的审核和拨付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依规通过实地检查、抽查、智能监控、大 数据分析等方式对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协议履行情况、医疗保障基金 使用情况、药品服务等进行监督。 第四十四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拓宽监督途径、创新 监督方式,通过满意度调查、第三方评价、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对 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社会监督,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 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违约情形的, 应当及时责令经办机构按照医保协议处理。定点零售药店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十六条经办机构发现违约行为,应当及时按照医保协议处理。 经办机构作出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处理时,要及时报告同级医疗 保障行政部门。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违约情形的,应当及时 责令经办机构按照医保协议处理,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按照协议处理。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时,认为经办机构移交 相关违法线索事实不清的,可组织补充调查或要求经办机构补充材料。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 险、医疗救助、居民大病保险等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工作按照本办法执 行。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中的经办机构是具有法定授权,实施医疗保障 管理服务的职能机构,是医疗保障经办的主体。 零售药店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领取药品 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 定点零售药店是指自愿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签订医保协议,为参 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的实体零售药店。 医保协议是指由经办机构与零售药店经协商谈判而签订的,用于 规范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等内容的协议。 第四十九条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作并定期修订医保协议范 本,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制定经办规程并指导各地加强和完善协议 管理。地市级及以上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在此基础上,可 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细化制定本地区的协议范本及经办规程。协议内容 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医疗保障政策调整变化相一致,医疗保障 行政部门予以调整医保协议内容时,应征求相关定点零售药店意见。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 20xx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药店管理制度 篇 7 1、保证其职责的顺利进行。 2、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 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订本制度。 3、内容: 3.1 认真执行《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规 定,按药品性能或剂型分类陈列,做到药品与非药品分开,人用药与 兽用药分开,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一般药品与特殊药品分开。 3.2 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用法、剂量、禁忌和注意事项, 不得夸大宣传,严禁又红又专销伪劣药品,积极推销质量合格的近期 产品和储存期较长的产品,确保售出药品的质量。 3.3 问病售药,防止事故发生。 3.4 对特殊管理药品必须按规定的方法销售。 3.5 陈列药品的存放,按药品的性能注意避光、防潮,发现有质量 问题和用户有反映的药品要停止销售,并立即报告质量管理部门复验。 3.6 拆零销售药品,出售时必须使用药匙将其装入卫生药袋,规格、 用法、用量等内容。 3.7 对陈列药品进行养护检查,并做好养护记录。 3.8 定期或不定期咨询客户对药品,质量及服务工作质量的意见, 以改进自己的工作,确保药品的质量和提高服务工作质量,如发现重 大问题要及时上报。 药店管理制度 篇 8 一、为加强药品处方的管理,确保企业处方销售的合法性和准确 性,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销售处方药时,应由从业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并签字或盖章 后,方可依据处方调配、销售,销售及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全名 或盖章。 三、处方必须有从业药师签名,方可调配; 四、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 时,需经原处方医生更正后或重签字方可调配和销售。 五、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六、处方药销售后要做好记录,处方保存两年备查。顾客必须取 回处方时,应做好处方登记。 七、处方所写内容模糊不清或已被涂改时,不得销售。 药店管理制度 篇9 为加强药店管理,树立药店良好形象提高员工素质,加强员工管 理,营造良好的营业氛围,特制定如下制度望认真遵照执行。 一、药店实行两种工作制 夏天全天:上午 8:00 至下午 6 点; 半天班:早上 7 点 30 至中午 1 点,下午 1 点至晚上 9 点。冬天全 天:上午 8:00 至下午 5 点半; 半天班:早上 7 点 30 至中午 1 点,下午 1 点至晚上 7 点半。不迟 到早退,不无辜缺班,不擅自脱离岗位,有事提前向大堂经理请假, 仅限 1 天, 2 天以上向副总经理请假。 每月累计迟到或早退三次,扣发一日基本工资,未经批准缺勤、 离岗或上下班时间迟到或早退 30 分钟以上按旷工处理。 二、树立“质量第一,顾客至上”的营业观念,严格遵守执行道 德行为规范,为顾客提供热情优质的服务。 三、员工上班时应统一着装,穿戴整齐大方、不浓妆艳抹、不留 长指甲、不披头散发;工作服要干净整洁。 四、店内应每天早晚各做一次卫生,并要做到随脏随打扫,陈列 药品的柜架要保持整洁明亮,应按分类将药品摆放整齐,所陈列商品 应无积尘,严禁在营业场所乱放杂物,乱吃零食,不得擅离岗位,闲 聊天、喧哗嬉闹、打瞌睡、看小说、带耳机听音乐等有损店员形象且 与工作无关的举动,发现一次,罚款 10 元。 五、有顾客时,无论手头做任何工作应立即停止,首先接待顾客。 销售药品时要态度认真,思想集中,站立服务、面带微笑、语气 平和,并要正确介绍药品性能、用法、用量、禁忌和注意事项。合理 搭配销售,不得错配销售药品,要做到百问不厌,百拿不烦,出示药品 应动作轻缓,药品接触柜面不得有滑动不能抛扔,闲时要直接递到顾 客手中,无论任何理由都不得与顾客争吵。 六、员工每天做好半小时的交接班工作,对当天本班的进货入库 情况一定要与对班交代清楚,如果发现问题应该及时反映及时解决。 七、收银时要站立微笑服务,做到唱收唱付,不出差错,下账时 要认真细致,做到及时准确无误,顾客离开时要有送声!比如:慢走、 您走好等礼貌用语;当班当天的现金、刷卡核对无误后方可交班交账。 找钱时要把硬币放在纸币上或放在顾客手中,不能放在柜台上。 八、按时参加开会,学习培训,并要及时做好学习笔记,针剂组 每天上班时应做好早晚两次温湿度记录,各组做好处方药销售记录, 近效期药品(半年内)应及时催销,不能过期,否则过期的药品要按 进价的 80%从提成中扣除。 九、员工必须每天检查自己管理货架上的药品存放情况,做到随 时整理货架,随时补充货源,对已销售完的商品及时填写缺货申请并 上报大堂经理,如果发现当班员工有货不及时补充或顾客需要的药品 明明有库存却说没有的情况,视情节予当事人处以 100 元罚款。情节 严重者作开除处理,药品上柜一定要做到先进先出,如发现远期批号 先售出而柜上还摆放近期批号或者两种批号都有者,追究柜台实物负 责人的经济损失。 十、员工有责任做好缺货登记,收款时要唱收唱找,钱货两清, 日清日结,并与销货记录核对。 十一、货架上的标签任何人不得擅自拿掉或更改,必须通过药店 经理核实批准后,才可撤销或更改。 十二、对于效期药品( 3-6 个月内的药品),各班要做到心中有数, 有计划,有步骤的促销,尽可能避免和减少损失,如可推销的效期药 品不及时进行促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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