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广东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第一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的可及性,减少
流通环节,做好国家基本药物的集中采购和配送工作,保障 人民群众基本用药,根据卫生部、国家发改委等9 部委《关
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
78 号)和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的精神和
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与广东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工作的各有 关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配送商报名
第三条 报名条件:
(一)必须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药 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及《营业执照》;
(二)药品经营范围至少包括:中成药、化学药制剂、
生化药品、生物制剂(疫苗除外)、抗生素;
(三)商业信誉良好,在遴选公告发布前两年内无严重
违法、违规记录;
(四)具有履行合同必须具备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 用的基本药物目录所有品种进行配送和保障供应的能力(麻 醉药品、精神药品、疫苗除外);
(五)保证药品供应的品种和质量,并按时、按量满足
需求。
(六)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在广 东省医疗机构阳光采购系统中作为经销商(不包括代理商,)
且有实际配送数据的。
第四条 由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统一发布基本药物配 送商公告,以地级市为单位选择配送范围,配送商报名时可 以地级市为单位选择一个或多个配送区域。
第三章 评价指标
第五条 配送服务能力(附件一为参考标准:)
(一)由省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领 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制订配送服务能力评审标准;
(二)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根据配送商资质材料给出具 体得分。
第六条 配送服务质量:
由各市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包括配送 及时性、订单响应完整情况、退换货服务及时性、送货破损 率、送货方式方法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配送企业信誉、及 时满足医疗机构其它合理合规配送要求等几个方面制定各 市的配送服务质量评价标准,组织医疗机构有关专家对符合 报名条件的配送商进行配送服务质量评价,结果公示后报省 医药采购服务中心进行统计、备案。
第四章 配送商入围办法
第七条 综合得分计算方法:
(一)公式:配送能力得分 *配送服务能力折算系数 *80%+配送服务质量得分*20%
(二)配送服务能力折算系数按配送商注册地与配送区 域之间的距离进行折算:
1、配送商在注册地配送的系数为 1;
2、配送商在注册地相邻地市配送的系数为 0.9;
3、配送商在注册地及相邻地市以外地市配送的系数为 0.8;
4、广东省外注册的配送商系数为 0.6。 第八条 入围办法:
(一)以地级市为单位,配送商综合得分按由高到低排
序,排名前 30%的配送商直接入围。
(二)对于 10 亿及以上采购金额的地级市,入围配送 商不少于 6 家; 10 亿以下的,入围配送商不少于 3 家。
第九条 配送商遴选周期与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周期一
致。
第五章 配送要求
第十条 各地市入围的配送商应满足辖区内所有医疗
机构基本药物的配送。
第十一条 在同一配送区域内(即以地级市为单位), 生产商应对每一入围的基本药物品种指定 1~3 家有基本药
物配送资格的配送商进行配送。
第十二条 不论医疗机构路程远近及采购药品数量和 金额多少,所有经销商均应按承诺保证配送。对于签订有定
期定量采购合同的药品,必须按时保质保量供货。
第十三条 急救药品4 小时内送到,节假日照常配送; 一般药品 24 小时内送到,最长不超过 48 小时。
第六章 基层医疗机构选择配送商原则
第十四条 对某一具体入围的基本药物品种,同一家医 疗机构原则上只能选择一个生产商指定的配送商配送。因不
可抗拒原因可临时变更供货关系,同时必须上报属地纠正医
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基层医疗机构应与选择的配送商根据集中采 购结果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合 同中应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
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六条 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配送商按照药品购销 合同进行结算,自收到药品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60 日。
第七章 配送商违约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十七条 基本药物配送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 轻重给予挂网警告;列入“非诚信交易单位黑名单”;取消 该企业本轮配送资格,两年内不得参加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活
动。涉嫌行政违法的,提交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一)在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活动中提供虚假证明文 件;
(二)不供货、不足量供货、不及时供货或仅对部分基 层医疗机构供货的,被投诉三次或三次以上,经核实,确因 配送商原因造成的;
(三)提供不合格或不符合有效期规定的药品,被投诉 三次或三次以上,经核实,确因配送商原因造成的;
(四)供货价格高于广东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公布 的采购价格的;
(五)不按规定购货、开票、结算;
(六)不按规定进行网上采购;
(七)不按实际送货情况在网上进行采购单确认、发货 处理或到款确认等;
(八)采购品种时,未将采购全过程(所有环节包括发 送采购单、到货确认、退货等)通过基本药物网上采购系统 完成;
(九)配送商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规定标准交纳相关服 务费;
(十)向采购人(包括科室和个人)提供各种“回扣”、 “开单提成”、 “违反规定的赞助”、 “科室提单费”、 “进
药费”、 “新药评审费”等类似行为或行贿的。
(十一)其它违约违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广东省卫生厅。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一:广东省基本药物配送商配送服务能力评审标准
序号
1
2
3
4
5
评分项目
注册资金
2009 年药品配送总金 额
2010 年配送品种数量
(以省为单位)
2010 年配送品种数量 (以地级市为单位)
2010 年配送覆盖医疗 机构范围
项目系数
10
15
5
10
15
分值
1000 万及以下得分为0; 1000-3000(含 3000)万得分 为 4;
3000-6000(含 6000)万得分 为 6;
6000 万- 1 亿(含 1 亿)得分 为 8;
1 亿以上得分为10 分。 1000 万及以下得分为0; 1000-5000(含 5000)万得分
为 4;
5000 万- 1 亿(含 1 亿)得分 为 8;
1-5 亿(含 5 亿)得分为 10; 5- 10 亿(含 10 亿)得分为 12;
10 亿以上得分为15 分。 100 个及以下得分为0; 100- 1000(含 1000)个得分 为 1;
1000-5000(含 5000)个得分 为 3;
5000 个以上得分为5 分。 100 个及以下得分为0; 100-300(含 300)个得分为 4;
300-800(含 800)个得分为 8;
800- 1500(含 1500)个得分 为 12;
1500 个以上得分为15 分。
覆盖率在 30%及以下的得0 分; 30%-50%(含 50%)的得 4 分; 50%-70%(含 70%)的得 8 分; 70%-80%(含 80%)的得 12 分; 80%-90%(含 90%)的 得 15 分。
评价依据
2009 年年检合格
的营业执照
通过采购系统统
计 2009 年已确认
订单金额(统计时
间: 2009 年 1 月 1
日~12 月 31 日)
通过采购系统统
计 2010 年发生实
际 配 送 的 品 种 数
(统计时间: 2010
年 1 月 1 日~3 月
31 日)
通过采购系统以
地级市为单位统
计,在该地市发生
过 实 际 配 送 的 品
种 数 量 ( 统 计 时
间: 2010 年 1 月 1
日~3 月 31 日)。
通过采购系统以
地级市为单位统
计,在该地市发生
过 实 际 配 送 的 医
疗 机 构 数 量 占 该
地 市 所 有 参 与 网
上 采 购 的 医 疗 机
构数比例(统计时
间: 2010 年 1 月 1
日~3 月 31 日)。
6
7
8
9
10
11
不良记录
仓储面积
执业药师(主管药师) 数量
车辆数量
信息化配套水平
网上采购系统确认率
5
10
5
10
10
5
涉及配送质量问题方面的, 每条扣 1 分,扣完为止;违 反阳光采购有关规定的(包 括不按合同执行、存在商业 贿赂行为、不及时缴交相关 费用等), 扣5 分。
500 平米及以下得分为0; 500- 1000(含 1000)平米得 分为 4;
1000-3000(含 3000)平米得 分为 6;
3000- 1 万(含 1 万)平米得 分为 8;
1 万平米以上得分为10 分。
1-2 名得分为1;
3-8 名得分为 2;
9- 15 名得分为 4;
16 名及以上得分为5 分。 不足 10 辆的为 0 分; 10 辆 以上为 10 分。
能够开放通用端口公开药 品监管用信息,促进基本用 药安全追踪和批号召回的, 得 10 分,其余得0 分。
确认率在 60%及以下的得0 分; 60%-70%(含 70%)的得
1 分; 70%-80%(含 80%)的得
2 分; 80%-90%(含 90%)的得
3 分; 90%-95%(含 95%)的得
4 分; 95%以上的得 5 分。
对 于 以 集 团 总 公
司 完 全 出 资 在 各
地 市 设 立 子 公 司
的,若选择集团总
公 司 享 受 此 项 分
值 与子 公 司 一 致
的,则只能允许总
公 司 或 子 公 司 中
的 一 家 参 与 该 地
区报名。
涉 及 配 送 质量 问
题方面的 , 以省、
市 两 级 药 监 部 门
相关数据为准。
最 近 一 次 库 房 验
收许可材料。租赁
仓 库 需 提 供 合 同
及 仓 库 出 租 方 的
第 三 方 物 流 资 质
证明。
提供执业药师(主
管药师)证及员工
社保材料
车 辆 行 驶 证 复 印
件
提供自述材料,并
在 2010 年网上采
购 系 统 中 可 进 行
验证,确认已真正
实 现 数 据 实 时 对
接的。
通过采购系统统
计 2009 年订单确
认率(统计时间:
2009 年 1 月 1 日~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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