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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档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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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艺术档案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艺术档 案在文化事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以下简称《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的 规定,结合艺术档案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艺术档案是指文化艺术单位和艺术工作者在艺 术创作、艺术演出、艺术教育、艺术研究、文化交流、社会 文化等工作和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 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宝贵 的文化遗产。 艺术档案工作是文 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 是国家档 案工作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在国家档案行政 管理部门的统筹规划、组织 协调、 统一制度和监督指导 下,文化部负责对全国文化 系统艺术档 案工作的指导和 管理。 第四条各级文化行 政管理部门应把艺术档案工 作列入 本部门整体发展规划 ,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 政管理部门 的监督与指导。 第五条文化艺术单位应当对 本单位的艺术档案实行集 中统一管理,保证必要的经费,确保艺术档案的完整、安 全 和有效利用。 文化艺术单位应把艺术档案工作作为工作总结、业务考 核内容之 一。 第六条各级文化行政 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档案法 》的有 关规定对在艺术档案 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和个人,给 予表彰和奖励。 对于违反《档案法》和本办 法相关条款的行为,应依据 《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给予 处罚。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第七条文化艺术单位应建立 健全艺术档案管理机构,设 置艺术档案工作岗位,配备 熟悉业务的专职艺术档案工 作人 员。 第八条省、自治 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 门可报请地 方人民政府批准 设立集中保管艺术档案的专 门机构,负责征 集、接收和 保管本地区的艺术档案和有 关的艺术档案资料。 第九条艺术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 理本单位的艺术档案, 对艺术档案的形成、积累和归档 实施监督与指导。 第十条 艺术档案工作人员应熟悉自 己所保管的艺术档 案,编制各种检索工具,编辑、整理 、研究档案材料,以便 于查找和利用。 从事艺术档案 工作的人员,上岗前应接受 岗位培训。 第三章归档范 围 第十一条艺术档案材料 的归档范围包括:文学创作 ,艺 术表演,美术、摄影, 社会文化,艺术研究,艺术 教育,文 化交流,个人艺术 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 值的各种艺术 材料。 第十 二条在国家主办的各类艺术 活动中所形成的具有 保存价值的艺术材料(包括文字、 声像、照片、实物等载体 形式),均属归档范围(艺术 档案归档范围详见附件)。 业务人员在职务活动中形成 的具有保存价值的艺术材 料 ,也属归档范围。 第十三 条在文化艺术活动中形成的 属国家所有的各种 载体的艺术材料和实物,任何个人不 得据为己有。 第十四条在 文化艺术单位举办业务活动时,主办和承办 单位应向本 单位艺术档案管理部门提供 信息,并在活动结束 后将所形成的属国家所有的全部艺 术档案材料立卷归档,不 得散失。 第十五条凡是为艺 术创作、研究、教学和文化 艺术活动 参考而收集的图书 、报刊、音像带、照片、剧 本和有关文章 材料等,均作 为资料保存。 第四章收集 与整理 第十六条收集艺术 档案材料时,应保证艺术档 案材料的 完整。 整理艺术档案材料时,应遵循艺术材 料的形成规律,保 持艺术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便于保 管和利用。 第十七条艺术 档案材料系统整理过程中, 应根据不同内 容和载体分别 进行立卷。 第十八条文化 艺术单位应加强对名老艺人 、艺术家档案 材料和散失在 社会上珍贵的艺术档案材料 的搜集、征集和管 理工作。 第十九条艺术档案分类由 大类、属类组成。大类应设 业 务类、 个人业务类、 综合类。具体属类应按照归档范 围设置。 第二十条艺术档 案材料应按内容、种类组卷 。戏剧材料 应按剧目分类组 卷;音乐歌舞演出材料应按 节目分类组卷; 艺术科研材 料应按科研专题分类组卷; 艺术教育材料应按各 专业课程分类组卷;社会文化、文 化交流材料应按业务活动 进行组卷。 对未完成艺术生 产程序的艺术材料,整理时 应单独存放, 待完成后组卷 归档。 第二十一条对录音 带、录像带、照片、唱片、 光盘等非 纸质载体的艺术档 案材料进行归档时,应将每 一单项(盒或 盘)作为一个 保管单位,单独编排档号, 并采取按年度结合 内容的方法分类整理和编号。其中与文字材料有直接联系的 应编写互见号或互见卡。 第二 十二条反映和记录本单位的 艺术活动并对以后艺 术创作、艺术研究有重要参考借鉴 作用的艺术档案材料,应 永久保存。在本单位组织或参 与的重大的艺术活动中形成 的, 并具有一定艺术参考价 值的艺术档案材料,应长期保存。 第五章管理与利用 第二十三条文化艺术单位 应建立、健全艺术档案工作 的 管理制度,把艺术档案的 收集和归档工作列入有关业 务部门 和人员的职责范围。 第二十四条艺术档案管理部 门应配备足够的档案用房 和档案柜架、装具,备有防火 、防盗、防渍、防有害生物 等 安全设施,并定期检查档 案的保管状况。 第二十五条文化艺术单位被撤销合并 的,应将原单位的 艺术档案整理登记后,妥善移交给主 管机关或接收单位,不 得散失。 第二十六条集体所有 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 会具 有保存价值的艺术档案 受国家法律保护,档案所有 者应当妥 善保管。 第二十七条国家所有的艺术档案, 需要向国内外组织或 个人赠送、交换、出售其复制件时 ,须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 准。 第二十八条艺术档案管 理部门应充分运用先进技术 手 段,积极开发艺术档案信 息资源,配合业务部门参与艺术生 产和文化交流活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可根 据本办法,制定 实施办法或 细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 文化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 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 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文化 部、国家档案局19 83年11月9日发布的《 艺术档案工 作暂行办法》同 时废止。 附件:艺术档案 归档范围 一、综合活动材 料 1.各种艺术节形成的 材料; 2.调演、汇演、 巡演形成的材料; 3.各种艺术比赛评奖形成的材料; 4.专场文艺演出形成 的材料; 5.各种艺术展 览形成的材料; 6.各种艺术活动获奖形成的材料; 7.各种艺术学术会议形成 的材料; 8.各种艺术活 动计划、方案、总结形成的材料; 9.各种艺术活动 的统计报表材料; 10. 各种国内外文化艺术交流活 动形成的材料; 11.文艺集成形成的材料; 12 .革命文化艺术史料形成的 材料; 13.各种综合性 的艺术调查研究形成的材料; 14.各种文化艺术刊 物创刊以来形成的材料及刊 物出 版的重要原稿; 15 .各种艺术评论、报导、剪 报材料; 16.艺术挖掘 、抢救材料; 17.艺术 院团的大事记、组织沿革史 、简介材料。 二、文学创 作材料 1.文学创作活动 形成的材料; 2.文学本 (手稿与印刷本); 3. 创作素材材料; 4.采风材料。 三、艺术表演材料 1.剧本、导演本、演出本 、改编本、移植本、外国剧 作译稿; 2.导演、舞蹈 编导材料; 3.场记、舞 台调度材料; 4.舞谱材 料; 5.歌曲材料; 6 .旋律曲谱、钢琴谱、合唱 谱、总谱、分谱材料; 7 .剧照、造型照、活动照、 空景照、气氛照等; 8. 角色自传材料; 9.舞台美术布景设计及制作材料; 10.灯光设计材料; 1 1.音响设计材料; 12 .服装设计材料; 13. 化妆设计材料; 14.道具及制作材料; 15.剧节目审查意见材料; 16 .演出日志、说明书材料; 17.剧节目宣传材料:广 告、海报; 18.观众来 信。 四、美术、摄影材料 1. 绘画 (中国画、 油画、 版画、 水彩画、素描、速写、 壁画、宣传画、年画、 挂历、漫画、连环画等)创 作形成的 草稿、定稿、作品 照片等材料; 2.雕塑形 成的画稿、三维画稿、定稿 等材料; 3.工艺美术活 动形成的材料; 4.民间美术活动形成的材料; 5 .书法篆刻活动形成的材料; 6.美术展览活动形成 的材料; 7.摄影艺术活 动形成的材料。 五、社会文化材料 1.群众文学(小说、诗歌、散文、民间文 学等)创作 活动形成的材料; 2.群众艺术活动(各 种演出)形成的材料; 3 .组织群众艺术业务培训和 辅导形成的材料; 4.群众文化艺术理论研究形成的 材料; 5.民族民间艺术 调查研究形成的材料; 6 .传统民族民间艺术挖掘、 抢救、整理、创作形成的 材料; 7.民间剪纸艺术形 成的材料; 8.少数民族 文化艺术形成的材料; 9 .少儿文化艺术材料。 六、艺术研究 1.文学艺术 论著研究材料; 2.美术研究形成的课题材料; 3 .艺术史研究形成的课题材 料; 4.艺术品种研究形 成的课题材料; 5.艺术专题研究材料; 6.艺术作品研究形成的材料(成果、获奖和报批材料); 7 .乐器研究材料。 七、艺术教育材料 1.艺术教育 教材、教案、教学大纲等; 2. 教职人员在艺术教育 实践、 创作研究中形成的材 料; 3.师生艺术采风收 集、整理的材料; 4.学生艺术实习、毕业演出形成 的材料; 5.学生艺术实 习作品材料; 6.学生艺 术学科优异成绩材料。 颁布日期: XX1231 实施 日期: XX0201 颁布单位:文化 部、国家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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