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审批部门
项目名称
区农委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11500381709393833B-A-00
权力编码
1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无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时限
20 个
承诺时限
工作日
15 个
工作日
行使层级 本级行使 收费标准
/
法 定 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 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 实行许可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 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 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 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极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 门核发 ;2.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
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
1.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种子检验、 加工等设施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种子检验室、 加工厂房、 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种子干 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4.种子检验、加工、贮藏等有关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 5.申请种子生产的,提供地点检疫证明;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具有植物新 品种权的种子,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种子生产安全隔离和生产条件 说明。
申 报 材 料 及 要 求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流程图
企业提交申请材料
区农委(种子管理站)
审核
材料齐备
现场评审
合格
材料不齐备
补齐材料
不合格
整改合格
区农委提交审核报告
市农委审批
咨 询 电 话 :
47559708
农药广告审查
11500381709393833B-A-00
权力编码
2
农药广告审查
无
10 个 工作日
/
区农委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行政许可
本级行使 (委托)
法定时限
收费标准
审批部门
项目名称
审批类型
行使层级
14 个 工作日
承诺时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 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 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由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2. 《农药管理 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农药广告内容必须与农药登记的内容一致, 农药广告经过审查批准后方可发布。农药广告的审查按照《广告法》和《农药 广告审查办法》执行; 3. 《农药广告审查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 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在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对农药广告进行审查;4. 《重庆市人民政 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渝府发〔2013〕 50 号)。
1.农药广告审查表(境外农药广告审查需提供此件) ; 2.农药生产者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及其他生产、 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境外农 药广告审查提供中文译本) ; 3. 《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复印件(境外农药广告审查提供中华 人民共和国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药登记证) ; 4. 《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复印件(境外农药广告审查无 需提供) ; 5.规范的并正在使用的标签、产品标准号、说明书(境外农药广告审查提供中 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药产品标签) ; 6.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申 报 材 料 及 要 求
法 定 依 据
咨询电话: 47541087
监督电话: 47545849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检验
11500381709393833B-A-003
审批部门 区农委 权力编码
01
主项名称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驾驶许可及安全检验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检验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时限 3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 个工作日
行使层级 本级行使 收费标准
/
法 定 依 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 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 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第十三条第一款:对登记 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 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 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 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2. 《农业机械安 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 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 但是道路交通安 全法律对拖拉机的安全检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 全检验为每年 1 次。实施安全技术检验的机构应当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合 格
1.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行使证; 2.第三者强制保险(联合收割机除外); 3.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4.交验拖拉机及核对发动机和机身拓印膜及其技术参数。
申 报 材 料 及 要 求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检验流程图
申请人向农
机安全监理
站提出申请
经 办 人 对 申 请 材
料进行审核
经办人办理
不合格
现场查验、审核
告知理由
咨询电话:47523222
监督电话:47545849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
11500381709393833B-A-003
审批部门 区农委 权力编码
02
主项名称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驾驶许可及安全检验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时限 2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 个工作日
行使层级 本级行使 收费标准 /
法 定 依 据
1.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 由农业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 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 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 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2. 《农业机械 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 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 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 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 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 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申 报 材 料 及 要 求
1.身份证明 ; 2.来历证明(购车发票)(联合收割机除外); 3.拖拉机整机出厂合格证明 ; 4.第三者强制保险单(联合收割机除外) ; 5.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6.交验拖拉机及核对发动机和机身拓印膜及其技术参数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流程图
合 格
申请人向农
机安全监理
站提出申请
经 办 人 对 申 请 材
料进行审核
不合格
告知理由
经办人办理
现场查验、审核
复核
发牌制证
咨询电话:47523222
监督电话:47545849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改装改型核准初审
11500381709393833B-A-0030
审批部门 区农委 权力编码
3
主项名称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驾驶许可及安全检验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改装改型核准初审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时限 3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 个工作日
行使层级 本级行使 收费标准
/
法 定 依 据
《重庆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农业机械必须保持机件完好,安全 设施齐全,技术状况良好;严禁擅自改装改型农业机械,确需改装改型的,应 经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核准。 农业机械应制定安全使用制度,建立 安全组织,确保安全作业。
合 格
1. 提交《拖拉机变更登记申请表》或《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申请表》 ; 2.所有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登记证书 ;
4.行使证 ; 5.确认拖拉机,如换发动机或车身,需提交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来历证明, 核对发动机或机身的拓印膜。
申 报 材 料 及 要 求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改装改型核准初审流程图
申请人向农
机安全监理
站提出申请
经 办 人 对 申 请 材
料进行审核
不合格
告知理由
经办人办理
现场查验、审核
复核
发牌制证
咨询电话: 47523222
监督电话: 47545849
拖拉机驾驶、联合收割机操作和增驾许可
11500381709393833B-A-0030
审批部门 区农委 权力编码
4
项目名称 主项名称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驾驶许可及安全检验
法 定 依 据
申 报 材 料 及 要 求
子项名称 拖拉机驾驶、联合收割机操作和增驾许可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时限
考试合格后 2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考试合格后 1
个工作日
行使层级 本级行使 收费标准
驾驶员报名考试 3 元,驾驶员理论考试 50 元,驾 驶员场地考试 80 元(非标准场地 3 元),驾驶员道 路考试 90 元,道路教育 4 元。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 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 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 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 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 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 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 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 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 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不 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2.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 一款: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 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 考试合 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3. 《拖 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初次申领拖拉机驾驶证,应当向户籍 地或者暂住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 ; 第十三 条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应当向所持拖拉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 请,除填写《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 ,提交第十二条规定的证明外,还应当提 交所持拖拉机驾驶证。
1.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 1 寸证件照(近期白底彩色照片) 4 张; 3.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 ; 4. 《拖拉机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或《联合收割机驾驶技能准考证明》; 5.驾驶培训记录表。
拖拉机驾驶、联合收割机操作和增驾许可流程图
申 请 人 向
农 机 安 全
监 理 站 提
出申请
经办人对申请材 料进行审核
不合格
告知理由
合 格
经办人办理
审核
驾 驶 理 论 培 训 合格
考试(科目一)
制发准考证明
驾驶、 操作培训 合格
考试(科目二、 三、四)
复核、制证
咨 询 电 话 :
47523222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审批部门 区农委 权力编码 11500381709393833B-A-004
项目名称
审批类型
行使层级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行政许可
本级行使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无
20 个工作
日
/
法 定 依 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 械化主管部门、 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地,有必要的维修设 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 取得相应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申请农业机械维修 技术合格证书,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通知书;(三)维修场所使用证明;(四)主要维修设施、 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 (五)主要维修技术人员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 到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对不 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有效期为 3 年; 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申请续展。
法定时限
收费标准
承诺时限 15 个工作日
合 格
1.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3.维修场所使用证明; 4.主要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 ; 5.主要维修技术人员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
申 报 材 料 及 要 求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流程图
申请人向农
机安全监理
站提出申请
经 办 人 对 申 请 材
料进行审核
不合格
告知理由
经办人办理
现场查验、审核
复核
发牌制证
咨 询 电 话 :
47523222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
11500381709393833B-A-0
区农委 权力编码
05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行政许可
本级行使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
无
法定时限
收费标准
1 年 及以上
承诺时限
/
1 年 及以上
审批部门
项目名称
审批类型
行使层级
法 定 依 据
1.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 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 ,试验、推广的种 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 ,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 检疫; 2.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十八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 构对本辖区的原种场、良种场、苗圃以及其他繁育基地,按照国家和地方制 定的《植物检疫操作规程》实施产地检疫,有关单位或个人应给予必要的配 合和协助。
申 报 材 料 及 要 求
1.农业植物产地检疫申报表; 2.租地合同(协议) ; 3.繁育材料的来源说明 。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流程图
生产企业或个人每年繁育前申报, 填写
植物检疫申报单 (申报内容种子来源、 生
产地点、面积、 预计产量、品种、规格)
植物检疫机构受理
植物检疫机构进 行田间生长期检疫
(每年不少于 2 次),填写调查记录.
未发现植物检疫对
象的签发《产地检
疫合格证》;
植物检疫机构 电话通 知申请单位或个人领 取《产地检疫合格证》
凭《产地检疫合格
证》 到检疫机关办理
《植物检疫证书》
发现可疑疫情的,进行田 间抽样并在室内检验,确 认无检疫对象的, 签发《产 地检疫合格证》;
植物检疫机构 电话通 知申请单位或个人领 取《产地检疫合格证》
凭《产地检疫合格
证》到检疫机关办理
《植物检疫证书》
确认带有检疫对象的植物及 植物产品进行单收、单打、单 贮,并进行检疫措施处理
种子、苗木严禁调出和种用
咨 询 电 话 :
47553360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11500381709393833B-A-0
区农委 权力编码
06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行政许可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无
法定时限
7 个
工作日
承诺时限
7 个
工作日
审批部门
项目名称
审批类型
调出区县
行使层级 本级行使 收费标准
/
申 报 材 料 及 要 求
1. 《植物检疫条例》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 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 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 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 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2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 业部分)第四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范围(三) 地(市)、县级植物检疫 机构的主要职责: 1.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地方各级政府发布的植 物检疫法令和规章制度,向基层干部和农民宣传普及检疫知识;2.拟订和实施 当地的植物检疫工作计划; 3.开展检疫对象调查,编制当地的检疫对象分布 资料,负责检疫对象的封锁、控制和消灭工作;4.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 料的繁育基地执行产地检疫。按照规定承办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 运检疫手续。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必要时进行复检。监督 和指导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 5.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建立无检疫 对象的种子、苗木繁育、生产基地;6.在当地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他 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1.农业植物检疫要求书;
2.农业植物调运检疫申请书;
3. 植物检疫申报单。
法 定 依 据
重庆市内各区县(自治县)之间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程序图示
当 事 人
填写办理调入植 物
检疫要求书申请表
调入区
当 事 人
填写办理调入植 物
检疫要求书申请表
领取调入检疫要
求书
重庆市植物保护植物
调出地省 、市 、区植物保护
领取调入检疫要
求书
凭调入检疫要求书填
写调出地检疫报检表
经检疫合格发给 市内
调运《植物检疫证书》
按规定缴纳
植物检疫费
凭市内调运《植物检疫证书》 正
本办理托运手续,并随货同行,
以备途中检查
货到调入地, 经检疫机
构查证、 验证或复检合
格后方可进入市场
复检发现疫情的消毒
或销毁的一切处理费
从重用庆由事承调担入的植物检疫程序图示
重庆市植物保护植物
凭调入检疫要求书填 写调出地检疫报检表
经检疫合格发给 出省 调运《植物检疫证书》
按规定缴纳
植物检疫费
凭出省 《植物检疫证书》 正本和一联 副本办理托运手续,正本随货同行, 以备途中检查,副本交承运单位
货到调入地, 经检疫机
构查证、 验证或复检合
格后方可进入市场
复检发现疫情的 ,应进行
消毒或销毁处理。一切处
理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从重庆市内调出的植物检疫程序图示
当 事 人
填写办理调入植 物
检疫要求书申请表
领取调入检疫要
求书
调入地省 、市 、区植物保护
凭调入检疫要求书填 写调出地检疫报检表
经检疫合格发给 出省 调运《植物检疫证书》
按规定缴纳
植物检疫费
凭出省调运 《植物检疫证书》 正本和 一联副本办理托运手续, 正本随货同 行, 以备途中检查, 副本交承运单位。
货到调入地, 经检疫机
构查证、 验证或复检合
格后方可进入市场
复检发现疫情的,应进行消
毒或销毁处理,一切处理费
用由当事人承担。
内陆水域渔业船舶审批
11500381709393833B-A-0
审批部门 区农委
07
主项名称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无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时限 20 个 承诺时限 20 个
权力编码
内陆水域渔业船舶审批
工作日
工作日
1、渔业船舶检验费 ( 非机动渔船: O钢质 40 元/ 年; 非钢 30 元/年。 机动渔船: O小于 12 马力 钢质 70 元/年;非钢 55 元/年; 大于等于 12 马
力小于 20 马力钢质 90 元/年;非钢 75 元/年;
行使层级 本级行使 收费标准 大于等于 20 马力钢质 100 元/年;非钢 80 元/年);
2、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非机动渔船: 150 元/ 年。 机动渔船: O不足 12 马力, 按 25 元/马力. 年收取(最低不低于 200 元); 超过 12 马力, 超过部份按 10 元/马力.年收取)。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海洋大型拖网、 围网作业以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 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 部门批准发放。 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
申报材料及要求
管部门批准发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渔 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渔业船舶检验 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渔业船 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3. 《中 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法人所有的 渔业船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法人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渔业船 舶,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 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4.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 条:船舶、浮动设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规定向船舶登 记机关申请船舶登记。
1.新船购买发票或建造合同;
2.渔船照片。
法 定 依 据
内陆水域渔业船舶审批流程图
咨 询 电 话 :
85551303
区县管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审批部门
项目名称
审批类型
行使层级
11500381709393833B-A-0
权力编码
08
区县管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无
行政许可
本级行使
法定时限
收费标准
10 个 工作日
承诺时限
/
经理论培训 考试合格后 10 个工作日
法 定 依 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 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 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 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 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 2. 《内河渔业船 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是渔业船 舶船员考试发证的主管机关,依照本规则的规定,负责监督实施船员考试工作。 各级渔港监督机关和渔船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是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机关,依 照本规则的规定,组织实施船员考试;核发船员职务证书;监督、检查持证船 员的任职情况;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 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第四条: 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渔 业船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 取得相应的渔业 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区农委
1.身份证; 2.重庆市渔业船员体格检查表。
申 报 材 料 及 要 求
区县管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咨 询 电 话 :
85551303
水产种苗生产许可
审批部门
项目名称
审批类型
行使层级
区农委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行政许可
本级行使
法定时限
收费标准
11500381709393833B-A-0
权力编码
09
水产种苗生产许可
无
20 个 工作日
/
法 定 依 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 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 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2.《重庆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办法》第十一条:生产水产苗种(含 观赏类水生动物,下同)的,必须经市或区县(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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