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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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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为规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促进私募股权众筹行业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根据《证券法》、 《公司法》、《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 [2014]17 号)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私募股权众筹融资是指融资者通 过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平台(以下简称股权众筹平台)以非公开发行方式 进行的股权融资活动。 第三条 【基本原则】私募股权众筹融资应当遵循诚实、守信、自 愿、公平的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尊重融资者知识产权,不得损 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管理机制安排】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对股权众筹融资行业进行自律管理。 证券业 协会委托中证资本市场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 对股权众筹融资业务备案和后续监测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 股权众筹平台 第五条 【平台定义】股权众筹平台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网 站或其他类似电子媒介)为股权众筹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对 接、协助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 第六条 【备案登记】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证券业协会备案登记, 并申请成为证券业协会会员。 证券业协会为股权众筹平台办理备案登记不构成对股权众筹平台 内控水平、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客户资金安全的保证。 第七条 【平台准入】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 (二)净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 (三)有与开展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具有 3 年以上 金融或者信息技术行业从业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 2 人; (四)有合法的互联网平台及其他技术设施; (五)有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六)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平台职责】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勤勉尽责,督促投融资双方依法合规开展众筹融资活动、履行 约定义务; (二)对投融资双方进行实名认证,对用户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必要审 核; (三)对融资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四)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投资者利益 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众筹活动; (五)对募集期资金设立专户管理,证券业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六)对投融资双方的信息、融资记录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信息及 其他相关资料进行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 (七)持续开展众筹融资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并与投资者签订 投资风险揭示书,确保投资者充分知悉投资风险; (八)按照证券业协会的要求报送股权众筹融资业务信息; (九)保守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非因法定原因不得泄露融资者和投 资者相关信息; (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 (十一)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禁止行为】股权众筹平台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通过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关联方融资; (二)对众筹项目提供对外担保或进行股权代持; (三)提供股权或其他形式的有价证券的转让服务; (四)利用平台自身优势获取投资机会或误导投资者; (五)向非实名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六)从事证券承销、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证券经营机构业务,具 有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除外; (七)兼营个体网络借贷(即 P2P 网络借贷)或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八)采用恶意诋毁、贬损同行等不正当竞争手段; (九)法律法规和证券业协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融资者与投资者 第十条 【实名注册】融资者和投资者应当为股权众筹平台核实的 实名注册用户。 第十一条 【融资者范围及职责】融资者应当为中小微企业或其发 起人,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股权众筹平台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用户信息; (二)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 (三)发布真实、准确的融资信息; (四)按约定向投资者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信 息; (五)证券业协会规定和融资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发行方式及范围】融资者不得公开或采用变相公开方 式发行证券,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融资完成后,融资者或融资 者发起设立的融资企业的股东人数累计不得超过 200 人。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禁止行为】融资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诈发行; (二)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三)同一时间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权众筹平台就同一融资项目 进行融资,在股权众筹平台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融资信息; (四)法律法规和证券业协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投资者范围】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的投资者是指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 (一)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二)投资单个融资项目的最低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人民币的单位或 个人;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 金,以及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四)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单位; (五)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 于 50 万元人民币的个人。上述个人除能提供相关财产、收入证明外, 还应当能辨识、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 本项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 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六)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第十五条 【投资者职责】投资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股权众筹平台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身份信息、财产、收 入证明等信息; (二)保证投资资金来源合法; (三)主动了解众筹项目投资风险,并确认其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 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五)证券业协会规定和融资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备案登记 第十六条 【备案文件】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设立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证券业协会申请备案,并报送下列文件: (一)股权众筹平台备案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验资报告; (四)互联网平台的 ICP 备案证明复印件; (五)股权众筹平台的组织架构、人员配置及专业人员资质证明; (六)股权众筹平台的业务管理制度; (七)股权众筹平台关于投资者保护、资金监督、信息安全、防范欺 诈和利益冲突、风险管理及投资者纠纷处理等内部控制制度; (八)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相关文件要求】股权众筹平台应当保证申请备案所提 供文件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八条 【核查方式】证券业协会可以通过约谈股权众筹平台高 级管理人员、专家评审、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备案材料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 【备案受理】股权众筹平台提供的备案申请材料完备的, 证券业协会收齐材料后受理。 备案申请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股 权众筹平台应当根据证券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 申请备案期间,备案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及时 告知证券业协会并申请变更备案内容。 第二十条 【备案确认】对于开展私募股权众筹业务的备案申请,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证券业协会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确认。 第二十一条 【备案注销】经备案后的股权众筹平台依法解散、被 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证券业协会注销股权众筹平台备案。 第五章 信息报送 第二十二条 【报送融资计划书】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众筹项目自 发布融资计划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融资计划书报市场监测中心备 案。 第二十三条 【年报备查】股权众筹平台应当于每年 4 月 30 日之前 完成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及年报鉴证报告,原件留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信息报送范围】股权众筹平台发生下列情形的,应 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报告: (一)备案事项发生变更; (二)股权众筹平台不再提供私募股权众筹融资服务; (三)股权众筹平台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出现重大经营风险; (四)股权众筹平台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股权众筹平台因违规经营行为被起诉,包括:涉嫌违反境内外 证券、保险、期货、商品、财务或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 (六)股权众筹平台因商业欺诈行为被起诉,包括:错误保证、有误 的报告、伪造、欺诈、错误处置资金和证券等行为; (七)股权众筹平台内部人员违反境内外证券、保险、期货、商品、 财务或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八)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五条 【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市场监测中心应当建立备案管 理信息系统,记录包括但不限于融资者及其主要管理人员、 股权众筹平 台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股权众筹融资活动的信息。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应当 加入中国证监会中央监管信息平台,股权众筹相关数据与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证券业协会共享。 第二十六条 【自律检查与惩戒】证券业协会对股权众筹平台开展 自律检查,对违反自律规则的单位和个人实施惩戒措施,相关单位和个 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 【自律管理措施与纪律处分】股权众筹平台及其从业 人员违反本办法和相关自律规则的,证券业协会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谈 话提醒、警示、责令所在机构给予处理、责令整改等自律管理措施,以 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执业、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 同时将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的相关信息抄报中国证监会。涉嫌 违法违规的,由证券业协会移交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权机构依法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证券经营机构开展众筹业务】证券经营机构开展私 募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的,应当在业务开展后 5 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 报备。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由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和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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