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软件产品的管理制度
软件产品的管理制
度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 5 号, 已经 10 月 8 日 信息产业部第 4 次部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 行。
部长吴基传
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软件产品管理 ,促进中国软件产业的发 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 (以下简称 ),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软件产品 (含国产软件和 进口软件)经营与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单位或个人自己开 发并自用的软件以及委托她人开发的自用专用软件不适用 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软件产品 ,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 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 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本办法所称国产软件 ,是指在中国境内开发生产的软件
产品。本办法所称进口软件,是指在中国境外开发, 以各种形 式在中国生
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第四条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应 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含有以下内容的软件产品 :
(一)侵犯她人知识产权的;
(二)含有计算机病毒的;
(三)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
(四)含有国家规定禁止传播的内容的;
(五)不符合中国软件标准规范的。
第五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软件产品的管理 ,其主要职 责是 :
(一)制定并发布软件产品测试标准和规范;
(二)对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登记的国产软件产品备案 ;
(三)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国各地的软件产品管理工作;
(四)授权软件产品检测机构 ,按照中国软件产品的标准 规范和软件产品的测试标准及规范,进行符合性检测 ;
(五)制定全国统一的软件产品登记号码体系、制作软件 产品登记证书 ;
(六)发布软件产品登记通告。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软件产品的管理工作 ,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 国产软件的登记。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授 权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国产软件的 登记。
第二章软件产品的登记和备案
第七条软件产品实行登记和备案制度。未经软件产品登 记和备案或被撤消登记的软件产品 ,不得在中国境内经营或 者销售。符合本办法规定并经登记和备案的国产软件产品 , 均可享受所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八条国产软件产品的登记和备案应由该软件产品的 开发、生产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
(三)申请登记软件产品的样品 ;
(四)在中国境内开发并由申请单位合法拥有知识产权 的有效证明 ;
(五)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 明材料 ;
(六)其它需要出具的材料。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软件产品登记机构对申请 登记的国产软件产品样品及其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合 格的软件产品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
核发国产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并报同级税 务部门和信息产业部电子信息产品管理司备案。
第十条进口软件产品 (含进口软件本地化产品 ) 的登记 申请由
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统一受理 ,经信息产业部审查批准后 , 核发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进口软件中在中 国境内进行本地化开发、生产的产品 ,其在中国境内开发的 部分, 由著作权人及原开发单位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发的证 明材料 , 并按照国产软件产品登记备案所需材料提交 ,报信 息产业部审查批准后,可享受所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十一条进口软件产品的登记备案由负责进口的单位 提交以下材料 :
(一)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三)软件产品样品;
(四)该软件产品著作权人授权在中国经营的证明材料;
(五)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 , 或信息产业部认可的其它测试材料 ;
(六)软件产品符合国家软件进口政策和规定的证明等 其它需要出具的材料。
第十二条软件产品在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并经信息 产业部通告后 ,其登记备案生效。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
五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
第三章软件产品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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