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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规章制度员工考勤请假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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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 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关键字】细则 公司员工考勤请假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上海中外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上海货代”) 正常的工 作秩序,加强企业管理,使员工自觉地遵守劳动纪律。根据国家、上海市政府及上海市劳动 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特制定员工考勤请假实施细则。 第二章 工作时间 第二条 8:30- 17:00。 第三条 第四条  公司实行每日 8 小时、每周 40 小时工作制。上班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 考勤期以每自然月为一个月度。 第三章 日常考勤 公司采用电子考勤, 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上下班工作时间, 上下班时应按规定由 本人自觉考卡。 迟到或早退在 30 分钟以内的, 在次月工资中公司将给予每次扣款 10 元的处 罚,对月度内累计迟到或早退满三次的,则按每次扣款 50 元,即迟到或早退一次,扣款 10 元;积累迟到或早退二次,扣款 20 元;积累迟到或早退三次,扣款 150 元;积累迟到或早 退四次,扣款 200 元;依次类推。迟到或早退超过30 分钟作事假半天处理,对月度内迟到或 早退超过 30 分钟累计超过 3 次的,从第四次起一律作旷工半天处理。以上情况均做公示。 对因公不能准时到公司或需提前离开公司的员工,需由其所在部门经理签字证明。 第五条 对代考卡等严重违反考勤制度的行为,一经发现,对双方当事人将处以扣款 500 元的处罚,并通报批评。若第二次被发现,公司将对双方当事人按记过处理。 第六条 员工上下班时漏考卡的,无所在部门经理签字确认漏考的,公司给予 50 元/次的 扣款。 第七条 员工因考勤卡遗失或损坏无法正常考勤时, 应及时通知总经理办公室, 由总经 理办公室予以补办,成本费 100 元由员工个人承担。 第四章 各种假期 第八条 员工在公司一般可享受以下假期:病假、事假、探亲假、产假、节育假、哺乳 假、婚假、丧假、公假、年休假、工伤假等。 第九条 病假:员工应凭市定点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有关诊断证明(除急诊外), 办理请病假手续。员工外出看病时间累计作病假处理。 (一)病假员工应按病假证明休息, 凡不按规定休息而发生意外事故者, 概由本人负责。 (二)凡患有影响他人健康的传染性疾病者,必须遵照医嘱休息治疗,如擅自上班,公 司仍将按病假处理。 (三)凡连续病假6个月以上或在十二个月内病假累计达 126 天(扣除双休日及节假日) 以上为长病假,按市有关规定领取疾病救济费。如病愈复工时,须持相关医生证明,并实行 试工, 公司将给予其三个月的试工期 (试工期内必须有不少于 42 天的全天工作日)。 试工期 内全天工作计发全日工资;半天工作计发半日工资,半天休息按疾病救济费计发。 第十一条 事假:员工如需请事假的,须事先填写请假条,经部门领导签字同意,报总 经理办公室备案。 凡因突发事件未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员工, 事后应及时补办手续或委托 家属和他人及时代办请假手续。 第十二条 探亲假: 凡符合享受探亲假条件 (是指与配偶不住在一起, 且不能利用公休 假日在家居住一昼夜的)的员工,在本公司工作满一年后的次年起,经本人提出申请,部门 领导同意,由总经理办公室核定假期后方可享受探亲假。 享受探亲假假期如下: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 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一)国内探亲 1、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30 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 天。如因工作需要单位当年不 能给予假期或者员工自愿二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 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应从婚后的次年起,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 天。 (二)赴港澳台及国外探亲 1、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四年一次给假 6 个月,不足四年的按每年给假1个月计算。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一次给假4 个月(或一年一次20 天、二年一次45 天、 三年一次 70 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一次 40 天。 (三)驻外人员的探亲 1、驻外人员每年可回国探亲一次,一般不超过 1 个月。 2、 驻外人员配偶探亲, 一个任期内可探亲 1 次。 如驻外人员在驻外工作满一年且又未 回国休假,其配偶可出国探亲一次,时间为1 个月;如驻外工作满二年的,其配偶探亲时间 为 2 个月。 第十三条 产假: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员工,其产假享受标准如下: (一)正常生育者:产假为 90 天,其中产前 15 天,产后 75 天。 (二)难产增加产假 15 天,多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加假 15 天。 (三)晚育(初产满 24 周岁的女员工)以孩子出生日期为准,女方可增加 30 天产假, 在规定产假后连续使用。 初婚或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男方, 在女方晚育假期内可享受 3 天假 期。 (四)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的,给予产假 30 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给予产 假 45 天。 (五)产假期满后,仍未恢复健康,经医生证明需继续休息者,按病假待遇处理。 (六)女员工保胎休息期间(须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证明),按病假待遇处理。 第十四条 节育假: 员工在施行各种计划生育手术的假期以及按医院通知进行检查所需 的时间,都作公假处理。 第十五条 哺乳假: 女员工有一周岁以下的婴儿, 每天可享受一小时哺乳假。 在产假期 满后,若确有困难,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部门领导同意,报总经理办公室审核后,可请哺乳 假六个半月。 第十六条 婚假: 员工结婚可享受三天婚假。 初婚的女 23 周岁、 男 25 周岁可增加晚婚 假 7 天,共计 10 天(年龄以结婚证书上批准日期为准)。 第十七条 丧假:员工办理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岳父母、公婆的丧事, 由人力资源部核给丧假 3 天;员工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核给丧假 1 天。 第十八条 公假: 员工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 可按市有关规定或根据具体情况, 经部 门领导批准同意,并由总经理办公室认定后,作公假处理;员工参加企业组织的义务献血, 可享受公假 7 天 (包括每周双休日);, 回族等十个少数民族职工可享受公假 1 天, 如逢节假 日,不另补假;确因工作需要离不开岗位的,可酌情补假。 第十九条 带薪年休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执行。 (一)休假期限: 1、累计工作已满一年不满十年的给予休假 5 天。 2、累计工作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给予休假 10 天。 3、工龄满二十年的给予休假 15 天。 (二)年休假期不包括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 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三)年休假不得跨年度使用。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再享受年休假 1、当年病假和事假累计超过 30 天者; 2、年度内无故旷工或被公司作旷工处理累计超过 3 天者; 3 、受到公司行政处罚或其他组织处分者。 4 、年度内凡享受过探亲假的员工,不再享受年休假。 (五)为确保公司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各部门应在年内对部门内员工次年 的年度休假进行统筹安排, 并报总经理办公室备案, 员工必须按照预先确定的日 期休假。 第二十条 工伤假: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区域内,因确系他人违章操作或 工作条件的不安全因素等原因造成意外负伤的,符合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本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等若干规定的通知》 的工伤认定范围的, 经医 疗单位证明,部门领导同意,报总经理办公室批准,按工伤假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凡因工作需要,经部门经理批准同意,员工在周一至周五上下 班工作时间以外及双休日加班、加点工作或值班的,应事先填写加班申请,部门 经理签字同意后报总经理办公室备案, 并由部门经理在一个月内安排好轮休 (轮 休时需注明加班时间) 。公司不再发放加班费。 第五章 假期计算 第二十二条 假期跨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的计算:各种假期(除年休假包括 每周公休日,不包括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外)均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即 连续计算)。 第二十三条 凡员工请事假或去医院就诊均须向部门负责人请假,对不满一 天的应作累计计算,即累计满 4 小时为半天,满 8 小时为一天。 第二十四条 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岗的、假期期满未经续假而未上班的以及利 用假期进行违法乱纪活动的,均作旷工处理,但确因特殊情况查明原因属实的, 可准予补办请假手续。 第六章 请假手续与假期审批权限 第二十五条 员工在工作时间因公外出,因事先填写“职工公出单” (一 式一份), 由部门经理签字后于每月 28 日前与非正常出勤情况汇总表一起统一报 总经理办公室。若因客观原因造成无法事先办理公出手续的,事后应尽早补办。 第二十六条 员工应凭市定点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有关诊断证明,事先 填写“职工请假条” (一式一份)办理请病假手续;凡因突然发生伤病或其他紧 急事件未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 应委托家属或他人及时通知部门领导, 并尽早 办理补假手续。 第二十七条 事假以半天起计,年度内员工请事假原则上累计不得超过7 天, 特殊情况,员工请 7 天以上各部门提出意见,并报总经理室审批, 总经理办公室 备案。 第二十八条 员工申请使用事假前需事先填写“职工请假条” (一式两份) 办理请假手续; 凡因客观原因造成无法事先请假的, 应委托家属或他人及时通知 部门领导,并尽早办理补假手续。 第二十九条 员工申请使用除病假、事假以外的其他各类假期必须事先填写 “职工请假条” (一式两份),由部门经理在“职工请假条”部门经理意见栏批注 意见,并报总经理办公室核定假期后方可准假。 第三十条 各部门经理请各类假期,由总经理办公室报总经理室审批。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 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第三十一条 对无故未按规定事前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总经理办公室事先 核定假期而擅自使用的,均作旷工处理。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室应于每月 5 日前将上月的非正常出勤情况汇总表 及相关材料(包括公出单、请假条、病假证明等)及时做好考勤统计并公示。同 时, 各部门应做好本部门员工遵章守纪的宣传与监督工作, 对于在考勤工作中发 现的情况与问题,应及时与总经理办公室联系。 第七章 各类假期工资、奖金的计发 第三十三条 晚婚假、晚育假、节育假、公假、年休假的工资照发。 第三十四条 探亲假、婚假、丧假工资照发,奖金(不包含双休日)由各部 门按日扣发。产假期间的待遇按市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病假、事假及哺乳假期间,工资按公司工资分配办法执行,奖 金由部门考核后按日计发(扣发)。每月累计缺岗超过 10 天(含 10 天,不包括 双休及国定节假日) ,扣发当月全额奖金。 第三十六条 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程序参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法定节假日的加 班费按 15 元/小时计算。 第三十七条 年休假仅限当年度内享受,不得累积,不得赎买。 第八章 其 他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上海货代总经理办公室解释,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 行。 上 海 中 外 运 国 际 货 运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二○○七年三月一日(第一稿)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第二稿) 此文档是由网络收集并进行重新排版整理.word 可编辑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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