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
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篇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强化安全生产主 体责任, 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预防和减少道路运输生产安 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 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结合道路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 (以下简称 “管理机构”)和道路旅客运输、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出租汽车运输、危险货物 运输、货物运输、汽车客运站、驾驶培训学校、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企业(以下 简称“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相关监
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三条道路运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 理”的方针, 实行 “属地管理与分级治理相结合, 以属地管理为主”和 “谁主管、 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和防控工作的责任主体, 应当建立健全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明确排查、建档、报告、措施、治理、时限、监控、 资金保障及使用、预案等事项,并组织落实。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级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 及时解决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 问题,有效防范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省道路运输局负责指导全省道路运输行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 各市(州、地)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对
本辖区道路运输行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各县 (区、 市) 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对辖区内企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 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均有权向管理机构 举报。
第八条各级管理机构应当对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 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二章隐患排查范围
第九条本制度所称事故隐患, 是指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 法 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 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 陷。主要内容见《贵州省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表》 (附件一)。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 是指危害和整 改难度较小, 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 难度较大, 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 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 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企业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章工作的职责
第十条企业必须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内部职责分工, 明确并落实企 业、部门、车间、班组(岗位)和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建立各个 层级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工作责任制。
第十一条企业必须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依据安全生产、 道路运输行 业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程,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从业 人员,认真开展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综合检查,及时排查治理本企业营运、动 态监控系统、 维修作业、 驾驶培训等生产经营环节存在的事故隐患, 以及安全生 产责任制、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从业人员招聘、学习教育 培训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
第十二条企业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 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 专家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分析、 认定, 制定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方案,
提请本企业安全生产领导机构落实事故隐患整改的措施、 资金、 期限、 责任人和
必要的应急预案。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整改治理。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整改治理 方案,隐患治理涉及复杂、疑难技术问题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重大 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重大隐患的基本情况;
(二)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三)治理的方法和具体措施;
(四)治理经费和物资保障;
(五)负责治理的机构、人员和职责分工;
(六)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七)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对本单位事故隐患进行治理, 保证事 故隐患整改所必需的资金,及时协调解决隐患整改治理过程中的问题。
第十四条企业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 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防止
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企业被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事故隐患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 成。 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 应当在进行治理整改的同时, 及 时向该机构报告。
第十六条企业必须建立隐患整改评价制度。对于各地人民政府挂牌督办或者 各级管理机构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整改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 治理工作结 束后, 企业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 理情况进行评估、 论证; 有条件的企业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进行评 估、论证。经评估、论证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应当向下达责令停产停业 监察指令的部门提出恢复生产和摘牌销号的书面申请, 经该部门审查同意后, 并 办理挂牌督办的销号手续后, 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同时将整改结果报属地 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企业必须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制度,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 应当 逐条登记、建档,每月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于下月 1
日前向属地管理机构报送《贵州省道路运输行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情况表》
(附件二)。
第十八条企业必须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 应当 及时向所在县(市、区)各级道路管理机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企业主要负责 人签字。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
(一)重大事故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重大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第十九条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在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 企业应 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各级管理机构必须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各地人 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的通知》 及本制度的要求, 建立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 督促、 指导属地企业建立健全并落 实事故隐患排查报告、登记建档、整改治理、落实责任等各项制度。
第二十一条各级管理机构接到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报告或调 (检) 查发现存在 重大事故隐患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查处,并下达《贵州省道路 运输安全生隐患责令改正通知书》(附件三)责令企业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对企业下达限期改正或整改指令的, 各级管理机构应当对治理整 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随时掌握整改情况, 改期限届满或企业提出复查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组织复查,形成整改验收报告并填写《贵州省道路运输安全生隐患整改 复查意见书》(附件四)。
第二十三条各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台帐, 抓好整 改的跟踪落实。对重大事故隐患应建立档案,主要内容为:监督检查记录或重大 事故隐患报告、 《贵州省道路运输安全生隐患责令改正通知书》、 《贵州省道路 运输安全生隐患整改复查意见书》、整改验收报告等。
第二十四条对非企业原因造成的无法靠企业自身能力完全排除的, 或涉及面 广、整治难度大、危害后果严重的,以及企业久拖或拒不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 各级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提请挂牌督办。
第二十五条各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制度, 公布举 报方式和途径,受理事故隐患举报。
第二十六条各级管理机构在组织开展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监督检查 过程中, 要互相配合, 对所发现或接到报告的事故隐患, 即交有关责任部门处理 并记录备案。
第二十七条各市 (州、 地) 管理机构应当每月 3 日前将属地企业重大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及统计分析情况和《贵州省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统计表》(附件二)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道路运输局。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暂行制度的处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 《安全生 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暂行规定由省道路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暂行规定自 4 月 11 日起施行。
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篇 2)
一、工作目标
在开展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 进一步深化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道路运输事故发 生,保持全省道路运输安全工作平稳态势。
二、排查治理的重点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 人、安全管理人员、各职能机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安全 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立、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车辆、驾驶员取得有关证照情况;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情况, 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 产监督检查、 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企业安全经费保障, 重点部位 监管,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和实施效果,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应急救 援组织及演练情况。
3、安全基础工作情况:全员安全培训教育情况;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 况;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驾驶员、车辆和 有关基础台账完备情况。
4、驾驶员管理情况:对驾驶员违法违规和交通事故教育处理和督促其参加 学习、考试情况;对驾驶员行车动态监管,防止驾驶员超速、超载、疲劳驾驶、 违章操作等违法行为采取的措施及落实情况。
5、车辆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执行车辆维护检验制度,确保车辆性能符合安 全技术标准, 防止带病上路运行采取的措施及落实情况; 车辆投保法定保险情况; 安装 GPS 是否符合要求; 例行保养制度情况。 危险品运输车辆配备应急处置器材
和防护用品情况,安装的安全监控车载终端、标志灯、标志牌是否符合要求,是
否存在车载现象。
三、各重点时段排查治理重点
为保证工作顺利开展,本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分四个阶段进
行:
(一)第一时段
1 、公司认真制订具体排查实施方案。
2、抓紧整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按规定在最短时间内完成治理任务,暂时
难以完成的要制定计划,做到责任、措施、资金、完成时间,防范预案五落实, 治理期间要落实责任人加强监控。
(二)第二时段
1、公司根据方案,围绕汛期、暑季运输的特点全面开展隐患自查和治理工
作, 发动全体职工, 查找运输生产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 突出做好驾驶 员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和反超载、 超速、 疲劳驾驶措施的到位, 全面治理事故隐患。
2、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认真整理,根据整理出的内容,及时开展治理 工作。 要根据排查出的隐患, 制定出治理计划、 一时难以治理到位的要列入计划, 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完成时间、防范措施、经费保障、防范预案,保证按 时完成隐患的及时治理和防范。
3、将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与开展的各项安全专项整治有机结合,全面提 高全体员工安全生产素质。
(三)第三时段
1、做好"十一"黄金周安全工作。针对冬季生产的特点,做好各项安全生产 工作。
2、认真总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成果和经验,针对前一阶段治理情况,对排 查出的隐患治理完成情况进行逐条落实, 提出进一步改进的措施和要求。 完善建 立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使隐患排查治理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篇 3)
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有效地排查整治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 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浙江省安全 生产条例》、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 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道路运输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规章、 标准、 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 或者因其他因素在道路运输生产 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 缺陷。
事故隐患根据危害及整改难易程度实行分级认定, 事故隐患一般分为两个等
级:
一般事故隐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 发现后能够立即或及时整改排除 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 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止经营, 并 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 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企业中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 患的认定。
第四条道路运输企业事故隐患实施认定的主体为行业管理部门或道路运输 企业。 行业管理部门认定, 是指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对道路运输企业实施安 全监管行为时, 根据事故隐患认定标准做出的认定行为; 企业自我认定, 是指道 路运输企业自身在安全管理活动中, 根据事故隐患认定标准, 查找事故隐患, 并 做出相应认定的行为。
第五条事故隐患的认定工作应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杜绝形式化。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般事故隐患:
(一) 制度制订和执行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订不完整;
2.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书未完全签订到位; 3.未完全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实行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 4.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次数未达到要求,整改落实不到位; 5.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未达到相关规定标准; 6.应急预案中车辆、人员、设备、资金等落实不到位; 7.季节性安全管理工作未做专门部署; 8.未实现有效的车辆、人员档案管理; 9.对车辆、旅客或危险货物未投保相应的法定保险。
(二)安全管理机构建立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 1.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但未完全明确安全管理机构职责和要求; 2.安全管理机构网络不明确,相应人员落实未完全到位。
(三)人员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 1.配备的安全管理人员数量、持证率不符合规定要求; 2.有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 3.各类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岗位培训次数未达标;
4.未对长途客运和危险品运输驾驶员实行有效监管,不能保证必要休息时
间;
5.未采取有效措施对运输违章和交通违法行为的驾驶员进行教育处理。 (四)车辆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 1.未严格进行车辆维护和安全例检; 2.未在有效日期内办理车辆技术等级鉴定及年度审验手续;
3.未正常使用已安装的 GPS 或汽车行驶记录仪, 对车辆行车过程动态监管力 度不够;
4.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配备应急处置器材和防护用品, 未按照要求安装标志
灯、标志牌情况。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 2.未专门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虽设立安全管理机构,但未明确职责的; 3.无安全管理人员岗位或虽设有安全管理人员岗位,但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4.未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5.企业采取承包经营未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的;
6.使用报废、 擅自改装、 检测不合格、 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相应要求和其他 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参加营运的;
7.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8.未按照站级标准要求实行行包安检、出站门检和车况门检的; 9.违反规定运输国家禁运、限运物品的. ; 10.存在其他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危险因素的。
第八条各级运管部门在安全生产检查和企业安全生产自查中发现依据本办 法认定的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隐患, 有权向行业主管部门举报。 主管部门接 到事故隐患举报后,应立即组织核实和认定,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条本办法所指道路运输企业包括道路运输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
第十一条其他法律、 法规和规章对事故隐患认定有规定的, 按照规定进行认 定和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篇 4)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 建立道路交通安
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长效机制, 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结合我
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点段。
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是指在一条道路上, 在一定的时间段内, 发生的交通 事故数量或者特征与该道路其他正常位置相比明显突出的某些地点或者路段。
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点段是指在山岭重丘区公路的急弯、陡坡、临水、临崖、 临岩等危险点段以及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公路损毁、难以保证车辆正常通 行、危及行车安全的某一地点和某一路段。
第三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 治理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区公安交管部门, 具体负责日常相关事务;
办公室主任由公安交管部门负责人兼任。 领导小组成员由公安、 交通运输、 安监、 建设、财政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是当地排查整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责任主体, 总体负责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组织协调和资金筹措等工作, 对重点公路 危险路段排查整治进行挂牌督办。 落实安全设施专项经费, 鼓励各乡镇及有关部 门在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基础上, 结合本地区实际, 进一步提高公路安全设施建设 标准。 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公路安保工程的投入力度。 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开展
新、改、扩建公路安全设施“三同时”(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
和使用)工作。
(二) 县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成员单位对道路交
通安全隐患路段进行会审, 研究制定整治方案, 计划安排项目立项, 落实责任部
门,组织检查验收。
(三)县区公安交-警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提出需整治的公路事故多发路段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路段, 并将详细资料按程序报 送同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领导小组会审。
(四) 县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管辖路段内的事故多发路段和 存在隐患路段的整治工作。
(五) 县区公路管理部门负责管辖路段内的事故多发路段和存在隐患路段的 整治工作。
(六) 县区建设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危险路段和隐患点段的
整治工作。
(七) 县区安监部门负责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督查, 重点 公路危险路段整治工作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挂牌督办。
(八)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五条排查内容:
(一) 低于规定标准或符合规定标准但叠加、 连续使用极限值设计的公路急 弯、陡坡、连续下坡、视距不良、路侧险要路段;
(二)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安全防护设施缺失以及设计、渠化不合
理的道路平交路口;
(三)铁路道口、高速公路及国、省道交通标志标线设置不合理,特别是高 速公路限速标志设置及限速值设定,国、省道平交路口指示、让行标志,弯、坡 及通村过镇等人口聚集区路段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等;
(四) 农村公路特别是乡村道路线形未与路面同步改造、 安全设施缺失以及 事故多发点段;
(五)城市道路交通渠化、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设置不合理以及行人过街 设施缺失等点段。停车位等标线设置是否合理; 机动车辆停车场是否配建到位等;
(六) 新建、 改建后的道路投入使用后存在事故频发路段的排查以及道路配 套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排查。
第六条县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领导小组分年度制定整治计划, 每年 1 月底前,由县区公安交-警部门牵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 排查, 收集隐患路段交通事故数据、 公路技术参数和道路基础设施资料, 并报县 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领导小组。县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领导小 组根据排查资料, 召集成员单位进行研究, 制定整治计划, 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确需上级部门协调解决的,按照规定逐级上报。
第七条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筹措。县区人民政 府应在每年的财政预算内安排资金专项用于非经营性公路危险路段的排查整治。 具体由交通运输与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整治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协调安排。
第八条经营性公路危险路段和隐患点段整治立项计划, 由各级公路经营投资 公司制定并出资整治。
第九条市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领导小组对上报的整治项目组织论证 后提出整治计划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县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领导小组应根据人民政府批准的整 治计划,按照“先重后轻,先急后缓,实用高效”的原则,分解落实整治任务, 制定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责任单位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应在整治项目 完成后, 报请县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领导小组组织工程验收。 验收内容
主要包括整治工作完成情况、工程措施、安全设施、交通管理措施等。验收合格
后形成验收报告。
第十二条对不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职责或者项目验收不合格的 单位,由县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将组成调查组, 进行责任倒查; 对查证属实并负有责任的领导和责任人依法进行 责任追究:
(一)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不力、制度不落实,受到上级领导批评、新 闻媒体曝光的;
(二)对应该排查出来的隐患没有排查出来,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
(三)对排查出来的隐患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
(四)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其他严重失职、渎职问题的。
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篇 5)
一、以道路隐患排查和整治为重点
大队组织民警对全县辖区内 “公路渡口、 国省道平交路口”进行一次全面排
查, 每一个排查的重点路段逐一建立隐患排查档案, 收存排查图片, 按照道路危 险程度分为“特别危险、较危险、危险”三个等级,制作隐患分析研判报告,确 定安全隐患等级,并提出整改建议,按照“先易后难、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 分类报送当地政府督导交通、 公路部门进行整改, 对于一时难以整改的, 积极采 取交通管控、告知警示等预防措施。同时,对于未设置明显警示标识、主干道路 中波形护栏损坏,标线缺少,标志缺失的进行统计,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函告并 协调交通部门及时修复和修缮;对未向相关职能部门书面、未履行交警应履行的 职责的,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一律责任倒查。
二、以重点车辆和驾驶人员为重点
12 月 25 日,竹山县一拖拉机失控,将一面包车撞入水库致 5 人溺水死亡。 为切实汲取这次意外事故的沉痛教训, 杜绝此类事故在道路上发生, 大队组织民 -警对辖区拖拉机、面包车、客车驾驶人员进行一次清理排查,并对违法驾驶人 员进行一次集中教育。 会同交通、 安监部门对客运企业、 客运场站进行一次隐患 排查, 重点对车辆安全技术情况, 安全责任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对存 在安全隐患的,责令车主或企业立即整改。同时,组织民-警深入危化品运输企 业和中小学校幼儿园排查, 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减少违法运输危险品违法行为和 非法校车、社会车辆接送中小学生、幼儿等违法行为。
三、以路面行车秩序为整治重点
大队在认真分析和总结历年冬季道路交通安全的特点后, 以 “定点严查、 流 动巡查、错时检查”的方式,加强路面管控,整治各类机动车辆超员、超速违法 行为,并严格落实抄告制度。同时,积极协调全县 18 乡镇(场区)加强农村道 路管理,严格查处低速货车、拖拉机、三轮车、摩托车等违法行为,整治农村道
路交通安全突出问题;严厉查处超员、超速行驶、涉牌涉证,重中型货车、面包 车、小型客车等违法行为,整治路面行车秩序突出问题。
四、以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为重点
大队依依托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内容,大 力开展形式多样、主题鲜明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在辖区“公路渡口、 国省道平交路口、客运场(站)、乡镇主要街道”等人流车流聚集场所及民-警 各执勤点悬挂宣传标语、 摆放展板、 设立宣传站、 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大力开展 交通安全宣传活动, 切实提高交通安全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充分利用新闻媒 体, 及时向社会公布排查出的道路安全隐患及治理对策、 措施、 责任单位等信息, 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在全社会形成 “人人关心交通安全、人人维护交通安全”的良好氛围。
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篇 6)
为巩固道路运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和专项整治活动成果, 进一步建 立健全道路运输安全长效管理机制, 切实消除道路运输安全隐患, 有效遏制重特 大事故, 根据县交通局 《关于印发 〈交通行业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西交文[]14 号)要求,制定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隐患 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树立“安全发展”的新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 作方针,认真贯彻执行交通道路运输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按照“排查要 认真、整治要坚决、成果要巩固、杜绝新隐患”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大隐患排 查治理工作力度,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管理机制, 强化安全主体责任, 加强事 故隐患监管,防止和减少重特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落实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治理事 故隐患和薄弱环节,全面排查、监控重大危险源,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建 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 初步构建重大 危险源、 重大隐患管理信息系统; 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确保 我县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
三、治理范围和内容
排查治理范围:全县道路运输及相关服务业。
排查治理内容: 在继续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 全面排查治理 各生产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安全制度建设、组织体系、责任制落实、劳动 纪律、现场管理、事故查处、责任追究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
四、实施步骤
第一时段(3 月至 4 月):围绕确保“两节”期间安全生产,做好排查治理
和监督检查工作。
1、 认真总结去年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经验, 树立除隐患、 防事故、 保安全的思想,结合实际,制定适用性、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深化隐患排查治 理工作。
2、抓紧整改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凡能够在短期内 完成整改的,于 4 月底前整改到位,暂时难以完成整改的,要列出计划,做到责 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
3、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各单位组织自纠自查,认真填写自查结果。运管所 组织专班复查, 重点检查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情况、 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及营运 车辆的综合技术性能。
第二时段(5 月至 9 月):围绕汛期和北京“奥运会”的安全稳定做好隐患
排查治理工作。
1、针对夏季暑期、汛期的特点,针对性的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点是 防疲劳、防中暑、防火灾、防爆炸等预防工作。
2、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安全责任意识。各单位要结合实际,针 对不良倾向, 召开安全教育会议, 把从业人员的思想统一起来, 安全责任意识提 高到一个新的高度,形成全员排隐患、保安全的良好氛围。
3、加强营运车辆综合技术性能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一是对营运货车的综 合性能和二级维护情况进行检查。二是客运站要按照“三关一监督”要求,严格 执行“三不进五不出”制度。三是驾校要加强对教练车的安全日检和管理,及时 排除安全隐患,为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创造良好的运输环境。
第三时段(10 月至 12 月):针对冬季雨、雾、冰、雪天气多发的特点,深 入推进隐患治理,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
1、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查处道路运输经营者的“三
超”行为。
2 、认真做好冬季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排查整改各类事故隐患,落实防火、 防冰雪灾害、防滑、防雾、防碰撞等措施。
3、总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成果和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和要求,健全企 业、 行业管理部门两个层面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 建立基 础数据库,使隐患排查治理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各阶段工作结束后,要形成阶段书面小结,并报运管所。
五、工作重点
(一)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包括企业和单位 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职能机构、各 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 安全管理人员, 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建立、 执行情况; 隐 患排查整改、 重大危险源监控、 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情况; 以上相对 应的岗位、机构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二)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情况。包括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 承运人责任险、各岗位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等方面的情况。
(三)安全培训教育和应急管理情况。包括企业安全培训教育制度、经费保 证,全员培训教育及考核, 企业负责人、 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应急救援预案的制订及演练等方面的情况。
(四)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包括事故报告制度建立,已发生的事故按 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吸取事故教训,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和落实整 改等情况。
(五)取得有关经营、运输合法证照、资质情况;车辆、驾驶员、各类生产 作业人员取得合法证照及相应从业资格情况;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基础台账情况。
(六)清理个体挂靠车辆情况,加强对“挂靠”经营的个体运输户、私营运 输企业的安全管理情况。
(七)防止驾驶员超速、超载、疲劳驾驶、违章操作等违法行为采取的措施 及落实情况; 严格依据有关规章制度对驾驶员发生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进行教育 处理,对交通违法行为记满 12 分的驾驶员督促其依法参加学习、考试的情况。
(八)严格执行车辆安全检验制度,确保车辆性能符合安全技术标准、防止
带病上路运行采取的措施及落实情况; 对应当报废的车辆依法办理报废手续的情
况。
(九)严格落实“三关一监督”和“三不进、五不出”等有关要求及制度的
执行情况。
(十)加强对长途客运和危险品运输车辆、驾驶员的监管,按规定在沿途休 息情况;安装 GPS 或汽车行驶记录仪,加强对行车过程动态监管情况。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措施。各运输企业、客运站要高度重视事故 隐患的排查与整改工作, 认真落实安全工作一把手负总责, 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 制度;精心组织,合理安排,严格按照工作进度要求,狠抓隐患排查、整改各阶 段措施的落实。
(二)加强监督检查,搞好隐患整改。开展全面性检查,对在现场发现的事 故隐患要及时向运管等相关部门通报, 并提出防范和整改建议。 对排查出的各类
事故隐患,要做到有整改计划、整改措施,并及时落实,整改责任明确到人,应
急预案准备到位。
(三)完善数据资料统计,及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要及时报送、掌握隐患 排查治理工作进展情况, 对参与排查治理的运输企业数量、 排查及整治的隐患数 量、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组织推动、检查督查、宣传发动等情况进行统计汇总, 建立相关报表制度和数据资料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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